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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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与水利部门职责直接相 水污染防治法》 关的条款有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第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在控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在控 制工业污染源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经 济形势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水污染没有能得 到有效的控制,有的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了进 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 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立法机构 正在组织对该法的修订,有关部门和专家在总结 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计,提出了修 改意见。
(1)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制度 (1)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制度
早在1956年,我国就提出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早在1956年,我国就提出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方针。1973年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方针。1973年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 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83年 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83年 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确定了环境 保护的战略文件,即“三同步” 保护的战略文件,即“三同步”的方针:经济建设、 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与防治结 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影响 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报告书制度” 报告书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
9.1.2 法规
法规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泛指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另一种含义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本章叙述的是专指意义上的法规。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9.1.2.1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和国务院认可(批准和同意转发) 件和国务院认可(批准和同意转发)的部、委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通令和通知等法规性文件。行 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制 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依 据之一。
9.1.1.2 基本法律
它规定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 他社会生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基 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从属法规的依 据。基本法律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 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 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 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 会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项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9.1.4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特定省辖市以外的市和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命令、管理细则……等规范 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命令、管理细则……等规范 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通过 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 定和命令… 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9.2.3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规定一项制 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 度,其实施办法于1993年 度,其实施办法于1993年8月1日由119国务院 日由119国务院 令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令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是目前水 资源管理较具体的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贯彻了开发利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用与保护,水量水质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及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发放取水许 可证方面的权属管理地位。
9.2.4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加强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利部发布了《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 水质管理规定》,自1996年 水质管理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提出了水质管理要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求: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的水质应达到申 请用水水质要求。申请取水人不得向水源地一、二 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不 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 含病原体的退水;向河道、湖泊退水,应当符合国 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5月11日,是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 11日,是 环保法体系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共分7 环保法体系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共分7 章46条。 46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任 务,适用范围以及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 水污染防治法》 门是统管机关,水利部门及重要江河流域水资源保 护机构处于协同管理的地位。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 定,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 家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9.1.2.2 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特定的省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各级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以及取水许可的 时限,违法取水的处罚措施等。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的核心,也是《水法》 的核心,也是《水法》和各级政府赋予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目前,各省(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目前,各省(市)已普遍 开展了取水登记和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工 作。这对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 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起到了显著 作用。
9.1.1.3 其他法律
指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82年以前的 指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82年以前的 宪法称基本法律为法律,称其他法律为法令) 宪法称基本法律为法律,称其他法律为法令)。它 规定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 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效力略低于基本法律而 高于法规,也是制定法规的依据,包括水法、矿 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其他法律的制 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环境技术政策是为解决环境问题而制 定的有关科学技术方法、途径等方面的政 策规定,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水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等。 环境管理政策是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所规定的政策。如:环境监测制度、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
9.2.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原则和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高于特定省辖市级地方性法规。特定 省辖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违背有隶 属关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和规定。 属关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和规定。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关于民族自治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排污 收费、污染物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了防止地表水 污染的各项措施。主要是一些禁止条款。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了防止地下水 污染的各项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 为应负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附则,对《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 特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国务院环保部门可 以根据此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章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
9.1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及其创制机关
9.1.1 法律(就狭义而言) 法律(就狭义而言)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序 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根本法、基本 法和其他法律。
9.1.1.1 根本法即宪法
它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 则,包括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 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宪法又称:“母法” 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宪法又称:“母法”。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3)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为了使上述各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 和制度得以顺利的实施,还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政 策。如:环境社会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 政策、环境管理政策等。 环境社会政策是为解决人与社会作用而产生的 环境问题所制定的政策。如环境人口政策,环境纠 纷处理政策以及国际活动方面的环境政策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为了保护环境所制定的有关 经济政策。如,奖励“三废” 经济政策。如,奖励“三废”综合利用政策,排污 收费政策等。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是报送建设项目设 计任务书时的必备文件。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持设计任务书向县级以 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法规 定了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取水许可申请 书的内容,并规定必须说明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 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取水许可申请被批准之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向建设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
9.2 水环境保护的一些政策、法律 水环境保护的一些政策、
9.2.1 环境政策体系 环境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对一切 影响环境质量的人为活动所规定的行为准则。我 国的环境政策,是政府部门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 善环境所制定和实施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路线、 原则、制度及其它各项政策的总称。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经过反复的 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自己的环境政策 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
9.1.3 规章 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1.3.1 行政规章 指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属部、委 依照行政职权而制定的针对某一类行政事 务的规范性文件。
9.1.3.2 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特定的 省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而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和认可(批准或者同意转发) 范性文件和认可(批准或者同意转发)的由所属厅、 局、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与行政规章的 法律效力等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特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与地方政府规 章的法律效力等同。
(2)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 (2)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 环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 保护,具体来说就是指保护各类环境要素。 因此,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要针对保护 各类环境要素的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 如自然保护区政策、森林保护政策、土地保 护政策、大气环境政策、水环境政策、居民 区环境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