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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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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