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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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可分为:立案一调查一处理一送达一复议一执行。
(一)立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决定作为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准备活动。
1、案件来源
(1)、自已发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保监督人员,在自已的工作过程中,直接发现的违法案件。
(2)、移送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有关违法案件时涉及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需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案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自已受理的、认为案件比较简单的水保违法案件交下级查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自已认为案情较复杂的案件请求上级查处。
(3)、检举控告的;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包括受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检举、揭发,以及其他人的报案报告等。
2、立案条件
(1)、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实。
(2)、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3)、发生的案件在自已的管辖范围内。
3、立案程序
(1)、先接受后移送。为了准确、及时查处案件,对于人民群众和单位所有的检举、控告,水行政机关都应当先接受下来。绝对不能以不属自已管辖的案件为理由,而拒绝接受或者拖延接受。对那些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先接受下来,然后再分别不同情况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控告、检举人。
(2)、控告和检举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提出。凡是人民群众口头控告、检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写成笔录,经向控告、检举人宣读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
(3)、水行政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的时候,应当向控告、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法律责任。
(4)、接受控告、检举以后,立案前应迅速审查。审查要紧紧围绕立案条件,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填写“立案报告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凡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检举人。
(5)、水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也要围绕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报告表”,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对违反水保法情节较轻的则不予立案,可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二)调查:就是准确及时查明违法事实,搜集充分确凿的证据,确定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调查方法
(1)、询问相对人。相对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正。证人承认笔录无误时,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现场勘验和访问
现场勘验就是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现场,以及遗留有违法行为的痕迹,由调查人员主持进行的专门调查。
现场勘验适用于陡坡开荒、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铁路、公路、堤防、河道、渠道沿线保护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矿、炸石、掘取土、沙、石料和破坏植被等可能或者已造成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不适用未按规定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等程序性的违法行为。
现场访问是通过向最早发现案件的群众或者报案的群众以及现场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发生时的各种情况,以及水土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现场勘验和访问要制作好笔录,要对违法现场作出客观、全面的反映,文字用语力求精确。
2、调查取证
(1)、书证;如:水保规划文书、合同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等。
(2)、物证;毁坏林木、开荒、开山炸石、采矿、采土、采沙等。
(3)、视听资料;录相、录音磁带等。
(4)、证人证言;
(5)、相对人的陈述;
(6)、签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处理:是指水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和对合法行为不追究的过程。
1、处理的依据
(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
(2)、其它相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在条文中写有水保法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森林法》、《草原
法》、《矿山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等。
2、行政处罚
(1)拘留
(2)罚款
(3)责令赔偿损失
(4)责令停止开垦
(5)责令限期改正
(6)责令停业治理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9)责令排除危害
(10)警告
(四)、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行为。
1、送达效力
通知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要求违反《水保法》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水保监督执法人员将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有关水保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3)、委托送达;水保监督机构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水保监督管理机构代为送达。
(4)邮递送达;水保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水保行政执法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寄给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
(五)、复议: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六)、执行:即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水土保持行政机关的申请,或者依法主动强制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