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共2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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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6)不得妄冒为婚
《户婚律》“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 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 依本约;已成者,离之。”疏议解释如下:“为婚 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 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 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 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 之类皆是。”
(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 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 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 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 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 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 “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一、《户婚》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 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 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 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 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 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 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 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 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 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 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 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 的影响。
(1)嫁娶有媒
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就设立一个官方 机构叫做“媒氏”,“掌万民之判合”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 之法, 必有行媒。没有媒妁的婚姻就成为非法婚 姻。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 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 愿法交援。谨同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 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 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 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 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 3) 良贱不得为婚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 诸与奴娶 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 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良人娶官户女 者, 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 准盗论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 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 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 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 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 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 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 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 身的约束力。
3 . 婚姻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