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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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扼杀 了民间资 本 的生 机 和 活力 ; 另一 方 面 , 国家 通 过垄 断性 的金融 经 营 活 动 , 获取 了超 额 的垄 断 利
存 款罪 , 为 了适应 改 革开 放 的社 会 现 实 。17 是 9 9年 的刑法 中并 没 有 规 定 本 罪 , 《 于惩 治 破 坏金 融 在 关 秩 序犯罪 的 决 定 》 台 之 前 , 于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出 对 款 的行 为 , 一般 是按 照投 机 倒 把罪 处 罚 的 。19 9 5年 6月 3 t随着改 革开 放之 后 民 间经 济 活动 的不 断 0 F, 发 展 , 了规 范 民间经济 活动 ,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为 全 务 委员会 通过 了《 于 惩 治破 坏 金 融秩 序 犯 罪 的决 关
润, 同时 , 权力 寻 租 也滋 生 了 大量 腐败 。因此 , 罪 本
的设 立不 符合 我们建 立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长远 目
标 。非法 吸收 公众 存 款 的行 为 , 可 避 免地 存 在 高 不 息揽 储 和 高额 回 报 等 利 益 引 诱 。稍 有 常识 的 存 款
收 稿 日期 :0 2— 2— 5 2 1 0 2
罚 金 , 对其 直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接 责 任 并
人 员 , 照前 款 的规定 处 罚 。 这就 是 非 法 吸 收公 众 依 ” 存 款罪 ( 以下 简 称 本 罪 ) 的立 法 规 定 。设 立 本 罪 的 目的是 防止 民 间资金 的无 序 流动 , 证 国家对 金 融 保 领 域 的控 制 , 护 国家 金融 安 全 。但 同 时 , 方 面 , 维 一
动 用 国家财政 进行 国家救 助 。
一
款 或者 变相 吸收公 众存 款 , 扰乱 金融 秩序 的 , 3年 处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 拘 役 , 处 或者 单 处 2万元 以上 并 2 0万 元 以下 罚 金 ; 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数 的 , 3年 以上 1 处 0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 处 5万 元 以 并 上5 0万 元 以下罚金 。单 位犯前 款罪 的 , 对单 位判 处
论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中 的 被害 人承诺
陈 庆 安
( 上海社 会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 海 202 ) 上 000
摘
要: 传统观 点认 为 , 非法吸 收公 众存款 罪侵犯 的 直接 客体 是 国家 的金 融 管理秩 序 和 公 民 的财 产权 ,
而广大参与存款的群众则是形式意义上的被害人 。但是 , 群众在参与存款之前 , 对这种民间的集资行为的风 险是 有着 清醒 的认 识 的 , 他们在 投机 心理 和追 求暴利 的心 理驱使 下 , 然积 极参 与 , 仍 因此 , 于此后 的风 险和 对
“ 变相 吸收 公众 存 款 ” 是 指 未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 批 则 准 , 以吸 收公众 存款 的名 义 , 不 向社 会不 特定 对象 吸 收资金 , 承诺履 行 的 义 务 与 吸收 公众 存 款 相 同的 但 活动 。所 谓 “ 法 ” 般 表现 为 主 体 不合 法 或 行 为 非 一
人, 对其 中的风险都 是有 着清 醒 的认 识 的 , 他们 在 风 险投资 、 追求 暴 利 的 心 理 驱 使 下 仍 然 积极 参 与 , 因 此, 他们 对此后 蒙受 的损 失存 在过错 , 一种 被害 人 是 承 诺 的行 为 。对此 , 国家 可 以通过 宣传 、 引导 等方 式 教 育公 民理性 投资 , 但却 不可 以为 了维 护社会 稳定 ,
、
非 法吸收公 众存 款罪 基本 问题
非 法 吸 收公众 存 款 罪 , 是指 违 反 国家金 融 管 理 法规 , 吸收或 变相 吸收公 众存 款 , 乱 国家金 融管 理 扰 秩 序 的行 为 。在 我 国刑 法 中增 设 非 法 吸 收公 众
该 立法 规定也 限制 了社会 经济Baidu Nhomakorabea发展 中必要 的融 资行
会救助。
关键词 : 法吸收 公众存 款 罪 ; 非 市场 经济 ; 害人 承诺 ; 被 赔偿 ; 救助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3 9 (0 2 0 0 9 0 94 0 9— 1 2 2 1 ) 3— 0 2— 6 我 国《 刑法 》 16条 规定 : 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第 7 “
・
92 ・
陈庆安 : 论非 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 中的被 害人承 诺
定 》, 中的第 7条 , 其 将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或变 相 吸 收公 众存 款的行 为纳 入 了刑 事 制裁 的范 围 ,97年 19 刑法 修改 时 , 用 了该 罪 名 。 沿 ( )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罪的构 成 一 非
作者简介 : 陈庆安 , 法学博士 , 海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副研 究 员, 男, 上 硕士 生导师 , 东政 法大 学博 士后研 究人 员, 华 主
要从事刑法 学研 究。 基金项 目: 文为上 海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 2 1 本 0 2年课题 “ 害人承诺 阻却违法性研究” 被 的阶段性成果 。
损失 , 参与存 款人 应该 自己承担 , 是一种 被 害人 承诺 的行 为 , 与存 款 公 民不 能被 视 为传 统 意 义上 的被 害 这 参 人 。明确 了以上 两点 , 对非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罪 中参 与人 的损 失 , 只能 是犯 罪人 赔 偿 , 能采 用 国 家救 助 和 社 不
20 12年 第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Ral yP l eC l g o r a o i wa oi ol e c e
2 2 No 3 01 .
第2 2卷 总 第 9 9期
Vo . 2 S ra 9 12 e il9
存 款罪 , 为 了适应 改 革开 放 的社 会 现 实 。17 是 9 9年 的刑法 中并 没 有 规 定 本 罪 , 《 于惩 治 破 坏金 融 在 关 秩 序犯罪 的 决 定 》 台 之 前 , 于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出 对 款 的行 为 , 一般 是按 照投 机 倒 把罪 处 罚 的 。19 9 5年 6月 3 t随着改 革开 放之 后 民 间经 济 活动 的不 断 0 F, 发 展 , 了规 范 民间经济 活动 ,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为 全 务 委员会 通过 了《 于 惩 治破 坏 金 融秩 序 犯 罪 的决 关
润, 同时 , 权力 寻 租 也滋 生 了 大量 腐败 。因此 , 罪 本
的设 立不 符合 我们建 立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长远 目
标 。非法 吸收 公众 存 款 的行 为 , 可 避 免地 存 在 高 不 息揽 储 和 高额 回 报 等 利 益 引 诱 。稍 有 常识 的 存 款
收 稿 日期 :0 2— 2— 5 2 1 0 2
罚 金 , 对其 直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接 责 任 并
人 员 , 照前 款 的规定 处 罚 。 这就 是 非 法 吸 收公 众 依 ” 存 款罪 ( 以下 简 称 本 罪 ) 的立 法 规 定 。设 立 本 罪 的 目的是 防止 民 间资金 的无 序 流动 , 证 国家对 金 融 保 领 域 的控 制 , 护 国家 金融 安 全 。但 同 时 , 方 面 , 维 一
动 用 国家财政 进行 国家救 助 。
一
款 或者 变相 吸收公 众存 款 , 扰乱 金融 秩序 的 , 3年 处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 拘 役 , 处 或者 单 处 2万元 以上 并 2 0万 元 以下 罚 金 ; 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数 的 , 3年 以上 1 处 0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 处 5万 元 以 并 上5 0万 元 以下罚金 。单 位犯前 款罪 的 , 对单 位判 处
论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中 的 被害 人承诺
陈 庆 安
( 上海社 会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 海 202 ) 上 000
摘
要: 传统观 点认 为 , 非法吸 收公 众存款 罪侵犯 的 直接 客体 是 国家 的金 融 管理秩 序 和 公 民 的财 产权 ,
而广大参与存款的群众则是形式意义上的被害人 。但是 , 群众在参与存款之前 , 对这种民间的集资行为的风 险是 有着 清醒 的认 识 的 , 他们在 投机 心理 和追 求暴利 的心 理驱使 下 , 然积 极参 与 , 仍 因此 , 于此后 的风 险和 对
“ 变相 吸收 公众 存 款 ” 是 指 未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 批 则 准 , 以吸 收公众 存款 的名 义 , 不 向社 会不 特定 对象 吸 收资金 , 承诺履 行 的 义 务 与 吸收 公众 存 款 相 同的 但 活动 。所 谓 “ 法 ” 般 表现 为 主 体 不合 法 或 行 为 非 一
人, 对其 中的风险都 是有 着清 醒 的认 识 的 , 他们 在 风 险投资 、 追求 暴 利 的 心 理 驱 使 下 仍 然 积极 参 与 , 因 此, 他们 对此后 蒙受 的损 失存 在过错 , 一种 被害 人 是 承 诺 的行 为 。对此 , 国家 可 以通过 宣传 、 引导 等方 式 教 育公 民理性 投资 , 但却 不可 以为 了维 护社会 稳定 ,
、
非 法吸收公 众存 款罪 基本 问题
非 法 吸 收公众 存 款 罪 , 是指 违 反 国家金 融 管 理 法规 , 吸收或 变相 吸收公 众存 款 , 乱 国家金 融管 理 扰 秩 序 的行 为 。在 我 国刑 法 中增 设 非 法 吸 收公 众
该 立法 规定也 限制 了社会 经济Baidu Nhomakorabea发展 中必要 的融 资行
会救助。
关键词 : 法吸收 公众存 款 罪 ; 非 市场 经济 ; 害人 承诺 ; 被 赔偿 ; 救助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3 9 (0 2 0 0 9 0 94 0 9— 1 2 2 1 ) 3— 0 2— 6 我 国《 刑法 》 16条 规定 : 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第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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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安 : 论非 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 中的被 害人承 诺
定 》, 中的第 7条 , 其 将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或变 相 吸 收公 众存 款的行 为纳 入 了刑 事 制裁 的范 围 ,97年 19 刑法 修改 时 , 用 了该 罪 名 。 沿 ( )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罪的构 成 一 非
作者简介 : 陈庆安 , 法学博士 , 海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副研 究 员, 男, 上 硕士 生导师 , 东政 法大 学博 士后研 究人 员, 华 主
要从事刑法 学研 究。 基金项 目: 文为上 海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 2 1 本 0 2年课题 “ 害人承诺 阻却违法性研究” 被 的阶段性成果 。
损失 , 参与存 款人 应该 自己承担 , 是一种 被 害人 承诺 的行 为 , 与存 款 公 民不 能被 视 为传 统 意 义上 的被 害 这 参 人 。明确 了以上 两点 , 对非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罪 中参 与人 的损 失 , 只能 是犯 罪人 赔 偿 , 能采 用 国 家救 助 和 社 不
20 12年 第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Ral yP l eC l g o r a o i wa oi ol e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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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总 第 9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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