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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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 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 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 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 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 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 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约定标准
免检标志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 以废止。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 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 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 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非定标准 企业标准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 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 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 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 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产品标准化制度(教材283页)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 准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 荐标准。
4、召回程序 (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 (2)初步危害评估 (3)产品缺陷鉴定
(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
(5)召回信息发布
(6)实施召回
(7)验收和终止召回
第三节 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 品质量与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性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
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 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 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 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其他产品(比如:洗发产品)。
第六章第3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2)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 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 年修正后第2条)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 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 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 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 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 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 2.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可召回产品 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分别是:玩具类、(不包 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 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 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 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 3.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只限汽车
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 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 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 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 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 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
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 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 3C标志 (CCC标志)( 2002.5.1施行)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 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 厂、进口和销售。
七、产品召回制度
2004.5.15-12.7
1685辆
2006.1.22-2006.7.5
5609辆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于2009年12月12日 起召回进口2009和2010款沃尔沃XC60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 共涉及约4640辆。 由于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座椅侧面板内侧的塑料筋受到挤压变形时可能 会与安全带释放按钮相接触,在发生特定的侧面碰撞冲击下,驾驶员 或前排乘客的安全带可能会被释放,失去对人员的保护作用,存在安 全隐患。 此外,在上述范围内的2377辆车的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可能不正确, 燃油管路护板可能松动脱落,导致燃油管路的暴露,危害行驶的安全 性。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所涉及的车辆的座椅侧面板内侧塑 料筋进行去除;同时对其中涉及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问题的车辆进 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以确保护板正确固定,消除隐患。 沃尔沃授权经销商将通知相关客户前往就近授权维修中心对车辆进行 免费检查和维修。
2、某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种 品牌的酱油的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在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处罚的同时, 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被处罚者对处罚无异议,但对发布 抽查结果提出异议。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部门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对其抽查结果 的公告发布 B.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对其抽查结果的 公告发布权 C.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对其抽查 结果的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D.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对其抽查结果的 公告发布权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 对方需要的义务。可分为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两类。
A、默示担保义务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 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 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 (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 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第24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 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 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 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15、16-17、24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
企业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Leabharlann Baidu
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
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 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 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 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 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 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 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 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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