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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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弃管房产管理,改善弃管房产使用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弃管房产,是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产权主体依然存在的自管产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自管房产的维修管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管房产放弃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弃管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弃管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屋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市财政、工商、民政、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弃管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市国土房屋局做好本辖区弃管房产的申报、审核及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弃管房产的申报登记
第六条弃管房产管理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查与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弃管房产的居民或居民代表可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自愿进行弃管房产申报登记。
第八条弃管房产所在社区居委会应认真了解辖区内弃管房产的管理现状及历史沿革情况,对确属弃管房产的,协助居民填报《大连市弃管房产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填写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所辖社区弃管房产申报时,应对原房屋产权单位业已灭失以及注销登记时间等相关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对产权单位确不存在的,填写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所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审查。
第十条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应认真核查弃管房屋产权登记及企业注销登记等相关情况,对确属弃管房产的,填写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三章弃管房产的代管及收归国有
第十一条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的弃管房产,由市国土房屋局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或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合法证明的,由市国土房屋局代管。
第十二条弃管房产代管期间,仍无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的,可由市国土房屋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无主房产认定。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房产的,收归国有并按照国有直管房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弃管房产代管期间,房屋合法权利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返还请求的,
由房屋合法权利人向市国土房屋局提交该房屋的合法权利证明,申请办理房产返还手续。
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房产,房屋合法权利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返还请求的,由房屋合法权利人持房屋合法有效证明,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人民法院判决返还房产的,市国土房屋局应依法办理房产返还手续。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返还房产时,房屋合法权利人须与市国土房屋局据实结清用于该弃管房产维修管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诺接受全部权利义务。
第四章弃管房产的维修管理与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弃管房产使用人所欠缴的公房租金,应作为弃管房产维修的主要资金来源,由市国土房屋局进行租金测算并组织收缴。收缴租金存入市弃管房产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对弃管房产的维修。
同一楼房已经出售给个人的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所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弃管房产,由市国土房屋局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及按规定提取的住宅维修资金,统一存入市弃管房产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弃管房产所需的维修资金,原则上由公有房屋使用人与私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承担。公有房屋使用人拒不交纳陈欠租金,或私有房屋产权人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房屋维修。
第十八条对尚未公有住房出售的弃管房产,在缴清全部陈欠租金仍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经市国土房屋局进行资金测算,可适当提高房屋租金标准。
第十九条对通过上述筹资来源仍不能满足弃管房产维修需要的特殊情况,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筹集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由市国土房屋局依法代管的弃管房产,其拆迁改造时所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全部收缴至市弃管房产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房屋局可根据全市弃管房产的登记数量以及维修资金筹集情况,将依法代管的弃管房产,纳入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维修计划的弃管房产,由市国土房屋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对弃管房产的维修。第二十三条弃管房产维修的预算、决算,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房屋欠缴租金收缴齐全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弃管房产,应优先列入弃管房产维修计划并实施公有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对维修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可按照《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将修缮后的弃管房产纳入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年代久远且安全状况较差的弃管房产,市、区两级政府应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加以拆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