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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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字[2001]273号

【失效依据】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1.05.23

【实施日期】2001.05.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1]273号2001年5月23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交通厅: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我局制定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附件: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协调、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协调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公布和更新。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的名单。

各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及时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所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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