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业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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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

第四条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按照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或上级交易机构(本级无交易机构的)承办相关交易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六条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招拍挂出让范围

第八条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外,其余探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列入国家老矿山深边部找矿的项目;

(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三)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

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余采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原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五)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属于已设采矿权边深部探矿且通过扩界方式转采矿权,或通过与已设采矿权整合转采矿权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第三章招拍挂出让条件

第十条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程度;

(四)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设置采矿权的要求;

(四)符合开采准入条件;

(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六)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七)征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用地同意;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对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先对勘查投入成本进行核定。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从收缴的价款中按成本补偿原则对原探矿权人进行补偿,并实行溢价部分与原探矿权人分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应由拟出让探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探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探矿权的意见(省直管县除外);

(三)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五)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省或市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应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采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采矿权的意见(限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省直管县除外);

(三)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初步论证意见;

(四)经批准的拟出让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六)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七)拟设采矿权所在村、组和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同意用地的意见;

(八)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由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

第四章招拍挂出让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但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易机构集体审查决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

第十七条对资料审查符合要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由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或上级(本级无交易机构的)交易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拍挂出让文件。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场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商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

第十九条由交易机构负责在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市州主要媒体、《湖南日报》、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

第二十条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采取现场开标、评标的方式进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采取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主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招标出让行为。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得人应在成交后到交易机构办理资质资格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按照出让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交易机构负责招拍挂出让的具体交易工作,并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通知中标人或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或竞得人资质和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矿业权价款,确需分期缴纳的,应当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矿业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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