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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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选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
目的和意义: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多见的两类财产侵犯罪。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变化模式较多,加之新型的犯罪手法的增多,导致两罪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诈骗罪与盗窃罪法理分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界分两方面对诈骗罪与盗窃罪进行区分,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5强力:《金融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韩忠谟:《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
7王礼仁:《盗窃罪定罪量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8董玉庭:《盗窃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9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研究内容(具体研究/设计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结果):
研究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财物,而人民法院却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其都没有因受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而被告人的行为只是采用了秘密手段替换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在实质上即使将本应放入商家收银箱内的钱款放入自己的收银箱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此案我们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的困境,为对两罪的区分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述。
四、创新之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未来网络平台支付模式将更加普及。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会影响经济形态变革,由相对静态到频繁交易。这种新型交易模式较传统模式,呈现出主体多样化和债权转移化特征。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利用新型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例也随之出现,借助新兴产业特有的方式进行犯罪的现象不断涌现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因为犯罪方式的新型化特点,很多作案的手段难以对其进行界定,导致案件的判决会存在争议。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从案例本身出发,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各种案例尽可能的形成新的理论体系来应对各种新出现的犯罪手段,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对我国刑法的发展提供前进的动力。
15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6赵秉志:《诈骗罪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吴正顺:“诉讼欺诈之诈术问题”,载于刁荣华主编《刑事判决评释》,台湾汉林出版社,1983年版,修正再版。
18王定:《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2徐立:《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陈立,李兰英:《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无论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二者的界限认定都十分重要。在理论上,可以说,此二罪所涉的犯罪行为是较容易区分的,一个是“秘密窃取”,另一个则是“欺诈”。然而,实践中,在应对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时,此两种行为却总是混淆在一起,使得区分产生难度,争议总是存在,本案正是如此。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既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的手段,又使用了趁人不觉、私下取财等“秘密窃取”的方法。那么,该如何区分并处理这种手段具有“综合性”的罪名定性问题呢?一是从侵犯的行为对象入手,人或者物均可以成为盗窃行为的对象,而物却不能成为诈骗行为的对象。就比如说,行为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技术手段上的缺陷,有意地使用类似硬币的物体,从而“免费”获取其中的商品,该行为针对的是物,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同时,诈骗犯罪所针对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非如此,只能定性为盗窃罪。二是从犯罪对象范围的宽窄入手,仅动产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诈骗罪却无此限制。就盗窃罪而言,可以说,“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准。因此,对于“秘密窃取”的认定,对于本案而言,也至关重要,关乎张某等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与否。所谓“秘密窃取”,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其一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其二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其三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其四是指乘人不觉,偷偷窃走公私财物。
1、理论研究方法作者尽可能多地参考了与本论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国内外著述和文章,并对这一跨学科的理论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和研究。
2、历史考察方法作者在文章相关思想内容进行论述的时候,均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即考察了我国对该两项罪名的区分理论根源。
3、比较研究方Hale Waihona Puke Baidu考察相关罪名的相关理论问题的时候,必然要联系到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因而作者在文章中广泛地使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两者的相似之处和不同点。
重点解决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着本案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展开。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刑法理论入手,分析两罪的实质差别。
预期结果:旨在解决新型支付模式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找到有效的、实用的且一致的区分标准。
3、研究/设计方案(包括研究/设计方法、技术路线,理论分析、计算、实验方法和步骤及其可行性,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
10董玉庭:《盗窃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1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2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选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
目的和意义: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多见的两类财产侵犯罪。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变化模式较多,加之新型的犯罪手法的增多,导致两罪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诈骗罪与盗窃罪法理分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界分两方面对诈骗罪与盗窃罪进行区分,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5强力:《金融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韩忠谟:《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
7王礼仁:《盗窃罪定罪量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8董玉庭:《盗窃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9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研究内容(具体研究/设计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结果):
研究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财物,而人民法院却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其都没有因受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而被告人的行为只是采用了秘密手段替换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在实质上即使将本应放入商家收银箱内的钱款放入自己的收银箱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此案我们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的困境,为对两罪的区分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述。
四、创新之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未来网络平台支付模式将更加普及。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会影响经济形态变革,由相对静态到频繁交易。这种新型交易模式较传统模式,呈现出主体多样化和债权转移化特征。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利用新型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例也随之出现,借助新兴产业特有的方式进行犯罪的现象不断涌现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因为犯罪方式的新型化特点,很多作案的手段难以对其进行界定,导致案件的判决会存在争议。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从案例本身出发,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各种案例尽可能的形成新的理论体系来应对各种新出现的犯罪手段,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对我国刑法的发展提供前进的动力。
15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6赵秉志:《诈骗罪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吴正顺:“诉讼欺诈之诈术问题”,载于刁荣华主编《刑事判决评释》,台湾汉林出版社,1983年版,修正再版。
18王定:《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2徐立:《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陈立,李兰英:《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无论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二者的界限认定都十分重要。在理论上,可以说,此二罪所涉的犯罪行为是较容易区分的,一个是“秘密窃取”,另一个则是“欺诈”。然而,实践中,在应对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时,此两种行为却总是混淆在一起,使得区分产生难度,争议总是存在,本案正是如此。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既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的手段,又使用了趁人不觉、私下取财等“秘密窃取”的方法。那么,该如何区分并处理这种手段具有“综合性”的罪名定性问题呢?一是从侵犯的行为对象入手,人或者物均可以成为盗窃行为的对象,而物却不能成为诈骗行为的对象。就比如说,行为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技术手段上的缺陷,有意地使用类似硬币的物体,从而“免费”获取其中的商品,该行为针对的是物,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同时,诈骗犯罪所针对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非如此,只能定性为盗窃罪。二是从犯罪对象范围的宽窄入手,仅动产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诈骗罪却无此限制。就盗窃罪而言,可以说,“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准。因此,对于“秘密窃取”的认定,对于本案而言,也至关重要,关乎张某等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与否。所谓“秘密窃取”,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其一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其二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其三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其四是指乘人不觉,偷偷窃走公私财物。
1、理论研究方法作者尽可能多地参考了与本论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国内外著述和文章,并对这一跨学科的理论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和研究。
2、历史考察方法作者在文章相关思想内容进行论述的时候,均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即考察了我国对该两项罪名的区分理论根源。
3、比较研究方Hale Waihona Puke Baidu考察相关罪名的相关理论问题的时候,必然要联系到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因而作者在文章中广泛地使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两者的相似之处和不同点。
重点解决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着本案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展开。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刑法理论入手,分析两罪的实质差别。
预期结果:旨在解决新型支付模式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找到有效的、实用的且一致的区分标准。
3、研究/设计方案(包括研究/设计方法、技术路线,理论分析、计算、实验方法和步骤及其可行性,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
10董玉庭:《盗窃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1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2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