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
法律论证疑难案件分析
法律论证疑难案件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疑难案件总是引发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
这些案件往往充满了复杂的事实情况、模糊的法律条文适用以及多样的价值冲突,给法律的适用和裁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疑难案件的出现,可能源于多个方面。
首先,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无法完全涵盖和应对。
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侵权、虚拟财产保护等问题就成为了法律领域的新难题。
其次,法律条文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是导致疑难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有些法律规定在表述上不够清晰明确,使得在具体案件中对其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分歧。
再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可能使得案件难以简单地套用现有的法律规则。
以一起著名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例,某化工厂长期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多个村庄的农田受到污染,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村民的健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这个案件中,如何确定化工厂的责任、如何计算村民的损失以及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问题,都成为了法律论证的难点。
在法律论证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则的适用。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化工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以及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和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监测数据、专家意见、农作物受损情况等。
同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的受损与化工厂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可能需要依靠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土壤、水质进行检测,以及相关专家对农作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然而,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检测费用高昂、专家意见不一致等。
价值冲突也是疑难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一方面要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另一方面,化工厂可能是当地的重要经济支柱,关闭化工厂可能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产生影响。
司法实践:案件解决的经验与启示
司法实践:案件解决的经验与启示司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通过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总结了一些案件解决的经验和启示,希望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案件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理论和方法。
在解决案件时,我们必须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运用驳斥和反驳的辩证方法,确保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案件解决需要注重公平正义原则。
作为司法实践的核心,公平正义原则始终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案件解决需要注重个案特殊性。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背景,不能一概而论。
在解决案件时,我们要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注重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寻求最适合该案件的解决方案,以达到最好的司法效果。
第四,案件解决需要注重法律与社会的联系。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解决案件时,我们要关注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了解社会舆论和公众期待,做出符合社会和法律精神的判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最后,案件解决需要注重效率和公众满意度。
司法实践是服务社会的工作,我们要高效运作,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程序和时间成本,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公众满意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使司法裁判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通过总结案件解决的经验与启示,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能够不断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作者:刘峥邓宇金晓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深刻理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准确把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几个重点问题(一)关于基本定位(二)关于基本要求(三)关于事实认定(四)关于重点案件(五)关于运用情形(六)关于回应诉求(七)关于说理方法(八)关于配套机制(九)关于理解误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
2013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文件。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等,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功能。
利益衡量专题教案
一、引子案例案名: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其座位靠近“福特”包房。
就餐中间,“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木板隔墙被炸塌而伤及原告一家。
造成儿子龚硕皓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二级残疾。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该服务员也当场炸死。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现在,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已被抓获,但其对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以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改判理由:1. 五月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一家在五月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五月花公司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公司已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佟猛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
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
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
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
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
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
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高质效案件的评价标准
高质效案件的评价标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高质效办案已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所谓“高质效办案”,是指办案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案件的程序正义,还要追求实体正义,同时要保证办案效率,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为了评价高质效办案的实现程度,我们需要设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评价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办案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办案程序,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高质效办案的核心。
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实体正义的实现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和证据要求,确保案件处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三、办案效率办案效率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指标。
办案人员应合理安排办案计划,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办案效率的实现要求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同时,也要求法院外部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四、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是高质效办案的关键。
办案人员应注重办案质量的提升,通过精细化办案、精细化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办案质量的实现要求办案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注重案件细节的处理和证据的审查;同时,也要求法院内部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办案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五、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考量。
办案人员应关注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社会性。
社会效果的实现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敏锐的社会观察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也要求法院内部加强对社会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建设,确保办案效果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总之,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涉及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中,法律判决往往需要在复杂多元的法理关系和社会实践中寻求平衡与协调。
作为一种司法策略,利益衡量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决策框架,旨在更准确地反映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如何帮助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决策时,充分考虑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充分考量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而为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合理依据。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关键的一步。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解释,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 证据的认定与采纳:在证据的认定与采纳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和反驳。
通过综合分析证据,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4. 判决的合理性:在做出判决时,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判决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卖方以低价出售房屋,但未告知买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房屋无法居住,遂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了利益衡量原则。
首先,考虑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动机和权益;其次,评估了买方因购买房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所承担的风险;最后,综合考虑了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
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重要事项。
对于刑事案件的交流点评,既需要对案件本身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又需兼顾对社会影响、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以下点评材料旨在对刑事案件交流进行综合点评。
首先,对于案件本身,进行全面客观的事实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既要担当事实查清的责任,又要具备审查证据的能力。
必须确保审查过程中的公正与合法,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对于涉及罪名、证据、犯罪事实等方面的评价,要基于事实依据,避免随意猜测或主观臆断。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要进行全面分析。
刑事案件往往牵涉到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
法庭判决的合理性、公正性对于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至关重要。
要通过案件背后蕴含的价值观、法治观等方面的思考,深入剖析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为公众提供有益的交流和思考的空间。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进行评估。
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为社会提供一种公正、公开、公平的审判模式。
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还要关注判决结果是否能够真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对于判决结果可能引发的监管、媒体监督等方面的评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交流的品质。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人权保护也不能忽视。
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交流点评都应该以人权保护为前提。
无论是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应该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刑事案件交流点评应当注重综合分析。
刑事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众多因素。
在进行点评时,应全面考量个案的背景、社会影响、法律效果、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不应仅关注个案的表面现象,而是要通过深入剖析案件本质,发掘其中的规律和问题,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总结来说,刑事案件交流点评材料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全面分析评价案件的各个方面,兼顾社会影响、法律效果和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点评。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效果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效果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效果是指诉讼双方经过诉讼程序,最终所达到的结果或影响。
诉讼效果的分析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益保护、社会公正与法律稳定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效果。
一、权益保护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效果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实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
无论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涉及重大利益的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维护个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效果也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
诉讼双方通过协商或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实现了双方的权益保护。
尤其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可以更加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
二、社会公正与法律稳定诉讼效果的分析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正与法律稳定的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官的公正、中立是诉讼效果的重要因素。
只有确保公正的审判,才能保证诉讼效果的公正合理。
与社会公正相辅相成的是法律稳定。
法律的适用和统一是民事诉讼中诉讼效果的重要保障。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只有通过法律稳定的有效执行,才能达到诉讼的目的。
同时,诉讼效果的稳定性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考量之一。
只有当事人对诉讼效果具有稳定的预期,才能形成诉讼的秩序与规范。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民事诉讼的诉讼效果分析还需要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进行考量。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诉讼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便捷性,能够有效地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法院判决的执行也对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影响。
除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是诉讼效果分析的重要因素。
民事诉讼的结果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
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误区与探索摘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视野之下,我国的司法活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是,在这一过程,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很容易出现误区,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司法活动应该在追求社会效果的同时,保证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良好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司法活动;社会效果;误区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些不能依据法律顺利解决的难题,如何让所有案件参与人都心服口服,彰显法律威信与尊严,这就需要不但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也要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
我国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不能忽视司法制度的作用。
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目标。
一、司法社会效果的概念司法的社会效果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在学术界引起颇多讨论的问题。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严格司法,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达到纠纷解决、稳定社会之目的,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1]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社会效果的主观方面即司法活动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符合社会公众正义观。
社会效果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指社会公众关于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结果。
它与法律效果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效果是由司法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依据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严格地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而社会效果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则具有多元性和不统一的因素。
因为其主体是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社会公众,依照其普遍的正义观和生活经验作出的。
(二)社会效果的客观方面即司法活动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比如法律实施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恢复到常态;法律的实施对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存续是否存在有利影响等等。
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
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摘要] 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是由于此类案件要么是事实不清,要么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判决难有明确的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因此,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充满了争议,并容易遭受来自公众的广泛质疑。
其实,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前人已经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实用的原则——判决时考量社会利益。
实践表明,社会利益考量在解决疑难案件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社会利益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在疑难案件判决中需谨慎运用。
[关键词] 疑难案件事实不清社会利益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利益更趋多元,人们的权利诉求更多、更广……这些趋势和变化在司法层面上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各种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发生率大幅增多。
与此相对应的是,疑难案件也层出不穷。
对这些疑难案件,不少法官都从现有规则或法律基本原则、法律精神以及相应的习惯等角度去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颇具正义的判决。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某些案件的判决却成了极具争议的事件,有的判决甚至还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给法官和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就在于法官难以对其作出使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甚至于有的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都不满意。
这种案件,在作出判决前,社会高度关注;在作出判决后,法官以及法院往往受到社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往往有会引导公众把判决结果同司法存在腐败和不公联系起来。
因此,一个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会牵一而动全身。
正因为如此,有些法官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采取折衷的办法,但同样难以使公众释怀。
也有的法官或法院,采取“拖”的办法,想等国家立法机关确立新的规定后再作出判决;更有甚者,对此类案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最终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因此,寻找合适的解决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成为法官和法院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
法官的公平心观后感
法官的公平心观后感一、前言作为法官,我时刻被要求根据法律公正地审理案件,判决真相与正义。
在执掌司法权力的同时,我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
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起涉及生命和财产权的重大刑事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官的公平心观所带来的深刻影响。
二、真相调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的首要任务是调查真相。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公正的法庭就是一个真理的庭院。
”对于复杂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在调查与审理过程中,我们尽力确保真相得到充分挖掘,并且在裁判过程中进行全面权衡。
无论案件涉及的是普通人还是高官,法官都应遵循尽职调查的原则,深挖案情底层。
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听证会和鉴定结果等,法官们秉持公正立场,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会轻易得出判决。
三、审判公正法官的公正心态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无论案件背后的影响有多大,法官都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以确保判决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确保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对于双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论点和证据,法官应以一种公正的心态来评估其合理性和可信度。
法官在裁决时不受任何主观偏见或利益驱动,而是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来做出决策。
四、法律的尺度法官的公平心态还表现在法律的正确解读。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是衡量公正与否的尺度。
法官应该深入理解法律,将其正确应用于案件中,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对于那些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法官必须审慎分析,并在做出裁决之前找到最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法官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解释者,更是对法律的构建者和完善者。
通过正确应用法律,法官在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审慎决策权。
五、公正与正义法官的公平心态是判决案件中追求正义的关键。
公正不仅仅意味着权衡利益和做出公正判决,更意味着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罪犯的善意的考量。
实现正义需要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关注案件的社会和人道因素,以确保判决不仅合乎法律,而且符合公众对正义的期望。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诉讼过程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多种因素
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能够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
即便是疑难案件,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法律和事实做出解释,使之最终完全吻合,得到一个满意的结论。
实践中,对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法律规定,因为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理解,最终使得结果大相径庭。
法官的职责是解决纠纷或者处理一个问题。
适用法律只是手段之一,所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仅是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之一。
实践中,法官个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职级地位;当事人的情况;社会影响;法律本身等等都会成为法官作出最终裁判的影响因素。
一个裁判总是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充分冲突之后产生的,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仅是这种冲突的表现或者载体。
在一个案件中,各种价值取向往往难以取舍,影响价值衡量的因素具体而复杂。
断定一个裁判者在接触案件之初就确定了裁判结果是不准确的。
在裁判者视角,价值判断与法律和结果是相互作用的,一定是在各种因素充分发挥作用后,在综合利益权衡下做出的最终判断。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一)法律漏洞的影响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的存在,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特别依赖裁判者的认识。
只有充分了解理论与实践的争议,才能更好的启发裁判者,与裁判者沟通并达成共识。
这也给我们在制定诉讼方案时,选取何种诉讼策略、寻找何种法律依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律与实践的矛盾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造成了法律跟不上实践的脚步。
新生事物与法律的滞后性发生冲突。
在具体的裁判中,对这种矛盾的理解也会影响裁判者的决定。
1.司法解释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法律制定后,通常会用司法解释做出细化规定或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甚至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有替代法律的功能,或者某些法院为了避免一些冲突或批评刻意规避某一司法解释。
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选取上,法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对司法解释不同的理解和运用使得司法解释一定程度被架空,有时候还不如各地法院内部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精神更具有指向性,虽然判决并不援引这些意见。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近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这场关于公平正义的讨论中,法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学科,它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并非单一,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首先,法学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框架。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法律,社会可以对各种事物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社会行为的结果更加公正。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界定,保护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和劳动关系的准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规范的有序性使得社会成员可以在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法学通过司法实践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施。
司法实践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通过对法律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解决了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角色,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确保法治的公正和有效性。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诉讼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然而,法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有时甚至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偏离。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实施的,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主观因素和利益考量。
一些法律可能对不同群体或个人存在不公平的规定和偏差。
再者,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和不公正也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衡。
法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非法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案件的判决不公正。
同时,资源不均衡和贫富差距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
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此外,法学还需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在决策制定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众参与,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多元群体的需求和利益。
论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孙伟铭案为例
论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孙伟铭案为例摘要:妥善处理危险驾驶类疑难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问题。
孙伟铭醉驾案显示出了当前在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以及这一困境的突出体现,即判决结果引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激烈冲突。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冲突孙伟铭案①位列2009年十大标志性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该案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关注热点,在笔者看来不单在于该案涉及到的当事人行为,在认定此罪与彼罪、无期与死刑等问题上存在质疑,并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
还在于本案最终作出的显然是在综合考量了刑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后做出的折衷判决,这是尤其不能忽视的。
本文藉由此法律模本出发,试图全面描述和展现凸显在本类案件中,刑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冲突,更重要的是从西方经典的法学理论中汲取智慧的研究和思考方式,以期建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本案面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对撞在处理危险驾驶类疑难案件时,司法机关在权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时会承受巨大的双重压力,往往不得不面对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满足民众法感情之间的激烈冲突,以致陷入司法困境。
我们在研究孙伟铭案的法律效果上会发现,首先,司法机关在审判逻辑上就遭到评论人士质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该案的矛盾之处可借由一位最高院的法官②的观点给予概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刑罚轻重之悬殊,客观上埋下了一个司法危险,即以后果选择罪名,从而导致轻罪重罪化。
”③显然,当这种客观上的司法危险与主观上的附和舆论相结合时,司法危险很容易演化为个案不公。
与本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生于前的杭州胡斌飙车案④,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个案中之价值衡量——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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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同时勇于和善于 从中国的国情、党情的实际出发,做到这两个方面,才可能真正增 强党自身的创造力。 我们既不能片面强调自身的特殊性而否定许 多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性, 给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简单贴上姓 “社”姓“资”的标签,画地为牢;也不能片面强调政治文明的一般 性,照搬照抄一些脱离自身实际的具体做法,画虎类犬。 党的十六 大报告在谈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讲得好: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 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从改革开放 的历史来看,我们在吸收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果上,相对来 说思想障碍要少一些,但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上,则需要进一 步解放思想,进一步突破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做法的束缚。 只要 我们党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取 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就会开创党的建设更为辉 煌的局面。
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
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1. 概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关注也日趋增长。
在这个背景下,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的出现,成为了一起备受争议和社会关注的案件。
本文将就这一案件展开深度分析,并从法律、道德、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且灵活的理解。
2. 案件背景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指的是贵港市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特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该案具体内容是甘其航被指控犯有某一犯罪行为,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3. 判决细节根据《刑法》第XX条,甘其航被判决有罪,收到X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万元。
判决认为甘其航的行为与法律法规不符,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并强调了判决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和警示作用。
4. 法律角度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
判决书援引了相关法律条款,对甘其航的行为进行了定性,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
然而,一些人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法律是否过于严厉,是否有必要对甘其航采取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其中涉及了法律与人性的辩证关系,以及司法公正与刑罚改革的关注点。
5. 道德层面思考除了法律角度,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的出现也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层面的思考。
是否有过度追求刑罚的倾向?判决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正和正义?在社会道德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
6. 社会反应与影响贵港市甘其航判决书不仅仅成为了一个法律案件,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们对判决结果持不同观点,提出不同的议题和问题。
有人认为判决结果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成为类似案件的借鉴;也有人质疑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并担心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不同的声音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对判决结果的关注。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承载着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现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如何进行平衡,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一、法律:公正与合理的代名词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正和合理的特点。
它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与社会利益相契合,既要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又要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调适社会利益的作用。
二、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性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是广大公众利益的总和,既包括个体的权益,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三、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
例如,法律要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但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时,也需要对隐私进行适度侵犯。
此外,法律还需要平衡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关系、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等等。
通过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能够使社会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共同发展。
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合理权衡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法律调适的核心目标之一。
然而,在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利益进行合理权衡。
以环境保护为例,法律在平衡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之间时,需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权衡,法律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并在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领域中达到平衡。
五、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方面也需要与之结合。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由竞争和追求经济效益,因此,法律要能够适应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
利益衡量基本问题初探
一
、
方面:
( ) 一 填补 法律 漏洞 的需要 法 律 的固有 特 点之一 就 是具有 滞后 性 , 即法律 与 复杂 多交 的 社 会生 活 不相 同 步 。 当法 律存 在 漏洞 时 , 于像 中 国这样 的成文 对 法 国家 , 官是 不 能造法 的 , 法 因此 当他 无 法用 三 段 式的 裁判 方 法 进 行裁 判时 , 就可 以用 利益 衡量 的方 法对 案件 中争 议双 方 的具 体 利 益进 行 比较 , 依据 法 律原 则 , 并 法律 价 值等 来进 行 判 决 。 ( ) 二 法律 解释 的需要 法 律有 时候 也是 很 富有 弹性 的, 因此 法 官在 运用 法 律 的 时 候, 也应 视 具 体情 况来 判 定 。 这个 时候 就 不可 避 免 的要对 法 律进 行解 释 , 此 同时 , 益衡 量 论便成 了法律 解 释 的方 法之 一 。 与 利 ( ) 会 现 实状 况 的需要 三 社 中国是 一个 有着 多 民族 的 国家 , 同地 区的社 会风 俗有 着 很 不 大 区别 , 期 以来 的实践 是 尊重 地方 风俗 , 长 因此 当 国家 的正 式法 律 系 统 与基层 地 区 习俗 上 的知识 传统 相冲 突 的时候 , 需要 法 官 就 在两 者 之间 寻找一 个合 理 的均衡 点 , 也 正是 利益 衡量 理论 发挥 这 作用 的 价值 所 在及 现实 需 要 。 二 、 于利 益衡 量 标准 问题 的探 讨 关 利 益衡量 作 为一 种法 学思考 方法 , 其本 身 缺乏 具体 的操 作方 法 , 且 作 为一种 主 观行 为 , 在 具体 操 作 中的标 准 就成 为 了人 而 其 们 关 注 的焦 点 。本 文 尝试 从 以下 几 个方 面对 利 益 衡量 的标准 进 行探讨。 ( ) 于 利益 的层 次及 排序 一 关 那 么 关 于利 益 的排序 , 是一 个极 其 困难 且 微妙 的 问题 , 就 我 们 无 法 为利 益 设定 一个放 之 四海 而 皆准 的取 舍 规 则 。 以 , 于 所 关 利 益 的排 序 是一 个 因人 、 因时 、 因地 、 同的 问题 , 该 综合 各 个 不 应 方面, 并考 虑 社会 舆情 , 会情 势 来综 合考 量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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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摘要] 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是由于此类案件要么是事实不清,要么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判决难有明确的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因此,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充满了争议,并容易遭受来自公众的广泛质疑。
其实,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前人已经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实用的原则——判决时考量社会利益。
实践表明,社会利益考量在解决疑难案件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社会利益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在疑难案件判决中需谨慎运用。
[关键词] 疑难案件事实不清社会利益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利益更趋多元,人们的权利诉求更多、更广……这些趋势和变化在司法层面上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各种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发生率大幅增多。
与此相对应的是,疑难案件也层出不穷。
对这些疑难案件,不少法官都从现有规则或法律基本原则、法律精神以及相应的习惯等角度去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颇具正义的判决。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某些案件的判决却成了极具争议的事件,有的判决甚至还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给法官和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就在于法官难以对其作出使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甚至于有的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都不满意。
这种案件,在作出判决前,社会高度关注;在作出判决后,法官以及法院往往受到社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往往有会引导公众把判决结果同司法存在腐败和不公联系起来。
因此,一个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会牵一而动全身。
正因为如此,有些法官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采取折衷的办法,但同样难以使公众释怀。
也有的法官或法院,采取“拖”的办法,想等国家立法机关确立新的规定后再作出判决;更有甚者,对此类案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最终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因此,寻找合适的解决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成为法官和法院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
就目前学界的观点来看,所公认的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极其有限,还原事实几无可能。
此类案件被称之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案件;第二是法律没有对现有案件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或根本就没有先例可循,而且,也没有合理恰当的社会习惯、风俗可供参考。
此类案件被称之为没有判决依据的案件。
此外,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还有一个附加原因,即这种案件必须要作出有效判决,也即是说,面对这种是是而非的案件,法官又必须作出判决,否则,当事人在长时间的不确定过程中有可能走向极端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针对这些原因应该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当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或法院也针对原因采取了相应对策或措施。
但是法官们的对策是法官个人或部分法官依据自己的个人经历和阅历制定的,这必然会受到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如受教育的程度、生活阅历等),因此,这种对策在法官个人看来可能是完美和可行的。
但当事人和公众却未必接受。
由于法律判决不仅仅是解决单个案件中存在的纠纷,它还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法律判决科学、合理、恰当,不仅给当事人一个清晰的确定,使原来存在的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而且对后来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或思路。
对公众而言,这种判决会引导公众在日后的行为中遵从这种判决所形成的规范,从而避免不良后果或纠纷的再发生。
总而言之,疑难案件的科学、合理、恰当判决,有着极高的社会意义。
任何法官或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如前所述,疑难案件出现的原因在于必须对没有依据或事实不清的案件作一个了结。
这无疑加大了法官判案的难度。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参考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案件中的社会利益考量在刘星先生的《法律作业》中,记载了清朝年间著名学者纪晓岚所著的《如是我闻》中的一个案件:甘肃安定县(今甘肃定西县)县令吴冠贤一次外出,遇到一对男女青年。
他们跪在县令大人的轿前喊冤叫屈。
男的说,女青年是他的童养媳,要求县令大人判决女青年嫁给他。
女的则说,男青年是她的亲哥哥,她不能嫁给他。
通过讯问和调查,都无法查清这对小青年到底是兄妹还是准夫妻关系。
吴大人觉得案子不好判决。
经过与身边老吏商量,吴县令最终判定这对小青年不能结婚。
其依据是事实无法弄清,判决不准结婚导致的社会后果要小于判决结婚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
在本案中,吴县令所认为的不准结婚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他是这样假设的,如果这对小青年本身就是兄妹关系,判他们不能结婚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女青年确确实实就是男青年的童养媳,则判决不许结婚肯定就损害了男青年的利益。
而允许这对小青年结婚导致的后果将是什么呢?如果这对小青年原本就不是兄妹关系,则他们结婚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这对小青年是兄妹关系,允许他们结婚,则会导致在传统中国社会中难以接受的一个严重后果——乱伦。
在对两种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权衡后,判决不准结婚就成了吴县令的必然选择。
从案件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古人好像还没有社会利益平衡这一说法,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不自觉地使用了这一原则。
在平衡了“离”、“不离”和“驳回起诉”三种判决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以后,吴县令采用了最为保险的一种即“离”的判决,则是最明智的,因为这种判决已经把种种不利的社会后果降到了最低的限度。
(二)法律规定不明的疑难案件判决与社会利益考量上面所论述的是古人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的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虽说不一定是最准确的,但我们可以说是最正确的。
法律判决所追求的目标应该就是这样一种结果。
不仅在最低层面上没有伤害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纲常伦理,在最高层面上,保证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可以这样判决,对于没有依据的疑难案件是否也可以通过社会利益考量来加以解决呢?十八世纪中期,在美国,某家族在河上建造了一座桥梁。
然后在桥上收取过路费。
另一个家族看到此种情况后,也在同一河上建了另一座桥,并开始收费。
最先建桥的家族把后建桥的家族告到了法院。
八年后,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建桥的家族有建桥并收费的权利。
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对该判决作了说明:判处后一个家族有权建桥并收费更有利于社会。
因为,如果允许只有一座桥,必然会使桥的主人利用法律承认的垄断损害公众的利益。
而允许另一座桥的建立则使公众有了选择,公众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这有利于社会活力的培养和社会运行成本的降低。
如前所述,要对没有依据或先例可循的案件作出法律判决是很困难的。
但这个案件的判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思路。
即在发生纠纷时,即使没有法律或者其它依据,法官可以根据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判决,而无需等待立法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出新的规则。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立法部门,在遇到新情况后所确立的新规则,同样也是按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来确立的。
当然我们不否认在特定时期可能会出现例外,但那毕竟是例外。
三、社会利益考量中的社会利益前述两个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不管是缺乏依据还是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的处理,都可以通过社会利益的平衡原则来处理。
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案件,都会牵涉到多方利益,而不仅仅是一方或双方的利益,正如前文所说,案件的处理结果还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那些与案件相关的人或有类似纠纷的人都会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如何做到判决符合社会利益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而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明确社会利益的内容。
社会利益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概念。
就目前来看,学界还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界定。
因为社会利益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从一个或几个角度给出的定义,很难涵盖它所包含的内容。
尽管如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却可以通过人们的具体行为判断出什么是符合社会利益,什么是违背社会利益。
也就是说,在理性上很难把握社会利益的实质,但是在具体的社会行为中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特定环境作出大体符合人们心中的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
因此在对案件进行判决过程中,可以依据特定的环境作出合理的判决。
而依据这种特定环境所确立的符合社会利益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标准,而非单一性标准。
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关于社会利益内容或标准论述的综合。
依据前人给出的启示,我们认为,司法活动中的社会利益应该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第一,社会利益应该包括特定历史阶段公众所遵守的伦理规范。
社会中的伦理规范是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自然规律认识后,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遵守,它的存在有其历史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这些规范蕴含了大量的价值判断,成为特定特定区域、历史阶段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这些行为规范已经融入人们的血液,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规范已经不仅仅是规范,还是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缺少了这些规范,或者说如果这种信仰或生活方式被打破,则会给习惯了这些规范的人们心理带来强烈的不安和痛苦。
因此,保证这种伦理规范的延续,符合人们心理上的需要,毫无疑问,它属于社会利益的内容。
第二,社会利益应该包括人类发展历史过程中所形成形成的公平、正义概念。
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就有了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
现代的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几千年来的智慧结晶。
是秩序社会的价值所在。
因此,人们在公平、正义理念下自由地生活是人作为个体正当的当然要求。
公平、正义同样也是现代国家必须的治国理念。
公平、正义被忽视或践踏的国家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同样,没有公平、正义的现代化国家是不可理喻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个体还是从国家来说,公平、正义都是必须的。
把公平和正义纳入社会利益的范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三,社会利益应该包括现代社会所公认的价值判断。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对自然规律以及人类自身的规律的认识较之前人有了很大的进步。
同样这种进步也使得人类的价值判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某些在前人看来是正确的或合理的规范性内容,在现代人看来可能是可笑或滑稽的。
因为已经有了太多的新工具证明前人存在的不足,而前人在科学技术较为落后的情况下所得到的认识必然有其局限性。
因而现代社会所包含的合理、科学的价值判断取代前人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的价值判断便成为一种必然。
这些新的价值判断是人类从原来的桎梏解放出来的重要前提,是保障现代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力量,是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因此,现代社会所包含的合理、科学的价值判断是社会利益的重要内容。
四、社会利益考量中的认识偏差正如上述所言,社会利益内容及其广泛而复杂,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法官要平衡各种利益十分艰难。
这不仅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而且还要求法官跳出处理个案的思维局限,把自己放置于一个合理的位置,注意综合各方利益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