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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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沪证交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对信息披露实行评级

最新-深沪证交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对信息披露实行评级

深沪证交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对信息披露实行评级深市分四级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沪市分三级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本报讯记者肖冰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各上市公司2001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考核。

据了解,本次考核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级评价,并考虑上市公司所受奖惩情况及与深交所的工作配合情况而综合形成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14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为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同时有34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被考核为不及格。

这是深交所首次对所有上市公司全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的一次全面评价和考核,也是深交所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加强一线监管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一项新举措。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历来是深交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深交所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标本兼治,把这项工作逐渐引向深入。

仅去年一年,就对32家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对82家公司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全年共发出监管函等各类函件259份,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管,并首次对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士作出公开认定。

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对有关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警示和纠正,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切实地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深交所对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方式予以肯定和鼓励。

如在每年定期报告披露结束后,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规范的上市公司予以表扬,同时对信息披露一贯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分批实现了临时报告事后审查。

为了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完善,深交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多次征询上市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5月10日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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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一项常规工作,是本所实施分类监管,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做好这项工作,本所于2013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运行良好,市场对此予以了积极肯定,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期,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中,我们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中,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价办法》的修订背景2013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完成后,本所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完成了对本所全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并向上市公司公布了评价结果。

总体上看,评价工作严格坚持定量计分的方式,评价过程客观、透明。

同时,经过一年的试运行,评价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及时予以修改。

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评价工作未能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任务和要求近两年,证监会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推动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

2.及时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或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3.公平性: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前泄露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内幕交易。

这是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平等传播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获取和理解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5.自愿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披露一些信息,如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

这是为了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6.合规性: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
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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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5〕96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束——。

上交所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交所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交所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交所日前起草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上交所认为,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原有同质化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监管效能也有待提高.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和分类,并据此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上交所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在于: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市场公布,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和诚信自律的意识,促使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约束机制,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缓解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评价办法》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客观公正,尽量减少主观因素或经验判断的影响.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即发生特定情形时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分类.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即“违规情形发现―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进行.评价期内公司发生违规情形的,先按照规定的程扣除评价计分”)序和标准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然后按照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对应的扣分值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评价办法》共分五章27条,主要结构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评价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结果的用途等;第二章,评价内容.通过原则说明和综合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评价标准.明确了评价的主要方式为定量评价,列举了纳入评价扣分项目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类型,并说明加分项目的主要考量因素.同时引入定性评价标准(即消极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详细列示了评价期内可能发生或存在的涉及直接划入某监管分类的情形;第四章,评价实施.明确了评价期间,划分的监管类别和各监管类别的释义,并明确了对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和公司提出异议的程序;第五章,附则.评价办法同时包括一个附件,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期内被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是否触发消极条款以及是否存在加分情形等.钱进标签:上市公司监管计分评价处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实用版】
目录
1.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
2.指引的主要内容
3.指引的实施对象和时间
4.指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影响
5.指引的意义和价值
正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贯彻落实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指引》)。

指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

2.完善负面清单,对规定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3.调整加减分指标,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指引的实施对象和时间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影响
《评价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提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

同时,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将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指引的意义和价值
修订《评价指引》是上交所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也是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安排。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高质量上市公司群体是活跃资本市场的重要保障。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业务指引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业务指引

附件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明确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业务流程和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同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上市公司在线调查栏目”填报并提交《重组公司分道制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分道制汇总表》”,见附件);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应当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本所启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的评价。

该项评价结果分为A、B、C、D 4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 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第四条本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评价办法》”)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前,依据2012年度董秘考核结果、并参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等其他因素确定上市公司评价结果。

自本所依据《信息披露评价办法》作出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外公布之日起,本所将采用该评价结果作为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中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

第五条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价结果为A:(一)2012年度上市公司董秘考核结果为优秀;(二)2012年度董秘考核结束至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形:1.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12个月;2.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3.年度业绩快报或者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者业绩预告存在更正的,以更正后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定期报告未按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5.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的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6.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等文件,或报备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或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9.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10.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11.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12.公司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13.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14.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15.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经纪人岗前培训试卷

经纪人岗前培训试卷

经纪人岗前培训试卷(1)1.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该说法:3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学员得分:分2. 证券公司有_______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3分已手工评判A. 《公司法》B. 《证券法》C. 《企业破产法》D. 《刑法》学员答案:C 标准答案:C学员得分:分3.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______类型。

哪个类型不属于其中3分已手工评判A. 保守型B. 稳健型C. 积极型D. 进取型学员答案:D 标准答案:D学员得分:分4.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________办理变更登记。

3分已手工评判A. 公安局B. 工商局C. 税务局D. 公司登记机关学员答案:D 标准答案:D学员得分:分5.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该说法:3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学员得分:分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一定责任,不包括下列哪种?3分已手工评判A. 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B.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C. 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隐瞒证券公司风险状况D. 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学员答案:C 标准答案:C学员得分:分7.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该说法:3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学员得分:分8.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定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下列不属于必须提交的文件是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五)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六)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七)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八)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的重要内容,旨在保证市场有效运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手册旨在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1. 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时披露准确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2. 提高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3. 保持市场秩序:有效的信息披露可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信息披露审核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报告。

2.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

3. 业绩预测和变动: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业绩预测和变动,包括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以免对市场产生误导和不公平交易。

四、信息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支持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临时公告:上市公司遇到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投资者公告,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通过合法媒体向公众发布重要信息,以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范围。

4. 官方网站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重大事项、财务报表等信息,并确保网站内容的准确和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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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一项常规工作,是本所实施分类监管,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做好这项工作,本所于2013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运行良好,市场对此予以了积极肯定,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期,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中,我们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中,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价办法》的修订背景2013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完成后,本所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完成了对本所全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并向上市公司公布了评价结果。

总体上看,评价工作严格坚持定量计分的方式,评价过程客观、透明。

同时,经过一年的试运行,评价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及时予以修改。

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评价工作未能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任务和要求近两年,证监会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推动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本所也已先后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分行业监管等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转型各项要求。

在年初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完善分类监管,探索分行业监管。

总体上看,现行《评价办法》未能充分体现前述内容,尚未涵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动配合落实快速反应、分行业监管等各项监管转型工作的要求。

(二)评价内容侧重信息披露合规性,对信息披露有效性关注度不够与监管转型工作相适应,当前信息披露工作已经由单一的合规性要求转向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更加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现行评价以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了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指标,但对信息披露的针对性、简明性和自愿性等体现监管转型重点工作的指标,缺少具体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不足以引导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单一的扣分指标难以充分体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性现行《评价办法》坚持客观定量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针对评价期内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既定的扣分标准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

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仅针对违规行为,即未满足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对于如何体现在此标准以上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差异,现行《评价办法》则未予以充分考虑。

实践中,通过一年的试运行发现,因评价期内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占比不大,不少公司未被扣分或扣分较少,且加分情形较少、分值较低,出现不少满分或者同分的情形,无法拉开评价差距。

(四)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和董秘考核同步进行,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除《评价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评价外,本所《董秘管理办法》还规定,须对上市公司董秘开展年度考核。

从评价(考核)性质看,信息披露评价和董秘考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董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人员,董秘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评价(考核)内容、标准和期间等高度重叠。

从2014年评价(考核)结果看,董秘考核与信息披露评价结果比例分布大致相仿,但当董秘考核结果与上市公司信披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容易引起市场各方的误解。

二、《评价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针对《评价办法》试行以来出现的问题,本所对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进行了优化调整,并相应修订《评价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

具体如下:(一)增加评价内容,将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细化到评价工作中信息披露评价的目标是引导上市公司不断改进信息披露水平。

评价内容要与当前监管转型和信息披露工作相结合,充分体现快速反应、分行业监管、日常监管以及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各项具体要求。

为此,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增加了6个方面的内容,并相应细化监管转型工作和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各项指标。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

重点关注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简明清晰,语言是否通俗易懂等事项。

2.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是否专业熟练,是否按要求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办理停复牌业务,是否配合本所快速反应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等事项。

3.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的行业及经营性信息,是否在定期报告中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动态和政策,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等事项。

4、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制定适应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是否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相关人员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并将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否能够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评价内容。

5.上市公司董秘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董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信息报送和填报工作,并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等事项,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监管调研等工作。

6.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主动通过“上证e互动”和投资者说明会等形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等事项。

(二)改进评价方法,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扣分机制能够突出合规性要求,加分机制能够体现信息披露有效性和监管配合工作程度。

加减分机制相结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的差异。

为此,拟修订评价办法,对评价机制作相应调整。

主要有3个方面:1.调整评价方式。

设定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并予以加分或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

其中,对于减分项,仍以公司是否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为客观标准,分档减分;对于加分项,为避免随意性过大,建立加分申请制,公司可按照评价内容各项要求对照后申请加分,本所评价工作小组经核实并合议后确定是否加分。

2.明确评价结果分级。

各上市公司按最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形成A、B、C、D四档评价结果,分别对应信息披露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在各档分布比例上,参照往年评价结果和监管实际情况,明确排名前30%(含)的为A,排名前30%-80%(含)的为B,排名前80%-100%(含)的为C,但其中得分为60(含)以下的为D。

同时,除个别调整外,保留出现特定情形即不得属于A档、不高于C档或者仅能评为D档的消极条件。

3.优化评分标准。

为保证评价工作相对客观,同时考虑各项工作重要性,对加分事项各仅设两档。

其中,属于信息披露有效性、配合监管转型、配合分行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的事项设2或3分两档,属于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董秘日常履职的事项设1或2分两档。

同时,明确对仅属合规性的事项不加分,各事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对于减分事项,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处罚层级不同,分别扣减2分至20分,并适度加大分差,以形成评价层级。

另外,规定同一事项不累积加分或者减分,各按该事项涉及的最高分值加分或者减分。

(三)整合评价制度,保留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不再开展董事会秘书考核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评价,同步废止本所《董秘管理办法》中第五章关于董秘考核的规定,将关于董秘工作开展情况及履职情况相关考核要求吸收入《评价办法》中有关规定。

三、公开征求意见和本所吸收采纳情况2015年3月25日至4月10日,本所就《评价办法》公开向市场征求了意见。

在此期间,收到市场各参与方的反馈意见共计65份。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评价办法》的修订紧密围绕监管转型的各项要求,突出主客观结合的评价标准,落实了事中事后监管理念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促进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同时,反馈邮件还就《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文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经整理研究,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是否新增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相关资源配置作为评价内容《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了本所对上市公司董秘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的关注要点,并将相关制度建设纳入其中。

征求意见期间,多家公司反映,董秘履职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制度建设、资源配备,以及董事长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等,均会影响到董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并建议增加相关的评价指标。

经讨论,本所采纳了相关建议,拟在评价内容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资源配置”相关内容,独立于董秘日常履职评价,突出对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资源配置情况,以及对董事长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的评价。

(二)关于在评价时是否考虑公司规模、信息披露工作量等因素部分公司在反馈意见中提出,本所上市公司规模不同、上市时间不同,信息披露工作量、工作强度和难度等也有较大的差异,建议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或在评价中着重考虑前述因素。

相关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

本所在新增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资源配置”内容中,单独设立了信息披露资源配置评价指标。

通过该指标,可以体现不同类型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差异性。

此外,考虑到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类型公司的划分标准也较难量化,因此,在前述指标已经体现差异性评价需求的情况下,不宜再另行设置评价指标。

(三)关于是否将现金分红水平作为评价内容《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了将通过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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