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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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杜平【摘要】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

不得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及由此产生的沉默权,则是一国刑事程序在上述相冲突的利益选择上的价值倾向的集中表现之一。

因此,本文试对沉默权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该问题。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者简介】杜平(1980.11 ),女,河北魏县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一、沉默权的概念、历史发展过程(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及对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有关人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此权利。

从广义上讲其具体内容包括:(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的询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问题;(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的评论和推论。

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他禁止的只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1.沉默权的提出。

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宗教法庭。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向上帝承认他们的罪过,而不是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

“没有任何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刘世园(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

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

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出的。

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

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实施。

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

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

立法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

我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

“米兰达法则”标志沉默权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国家“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米兰达”案例表明,国家有义务告知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陈述事实与不陈述事实,法律将对他言辞的证据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涉嫌犯罪的人在充分自知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行为。

创立者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保护贫穷人不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与富人相比不利的不平等地位,是美国平等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现今,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国际刑事司法最低准则,也被联合国许多文件确认和维护。

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的沉默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早在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审理中就有沉默权的缩影,当时被审理人员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方式。

此后的英国、美国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都做出重大发展。

同时,意大利、日本、法国、德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国际上对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可与共识可见其作用非同一般,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大的价值作用。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作者:闫文平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2期【摘要】毫无疑问,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沉默权制度体系。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写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中。

【关键词】沉默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一、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广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即公民有决定是否说话的权利。

狭义上的沉默权是单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问询时,有“不说话”的权利。

也就是说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二)沉默权的性质沉默权的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为沉默权就是一个人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其次,沉默权是一种人权;再次,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享有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样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最后,沉默权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权利。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相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自证其罪的地位并且还要为控方提供证据。

对于被告人提供的有罪供述,就相当于为控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使得本身力量对比就不平衡的被告人和国家司法机关更加的不平衡。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性非常的大,并没有达到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因此我国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对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承诺相差很多,远没有做到我国承诺。

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司法方面也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境内的犯罪率仍然较高。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已逐渐成为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沉默权制度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避免因不自愿的陈述而遭受不利后果。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保持沉默,避免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3. 推动法治进程: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增强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挑战1. 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2. 司法观念转变:构建沉默权制度需要转变司法观念,从重视打击犯罪转向重视保障人权,这需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3. 执法难度增加:沉默权的行使可能增加执法难度,对执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侦查能力,以应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4. 普及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使公民了解并尊重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何庆德学籍批次200402学习中心桂林奥鹏中心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党校专科毕业生)指导教师阎铁毅论文成绩中文摘要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在中国正处于鼎盛时期,各种文章专著不断涌现,众说纷纭,有主张确立沉默权,因为确立沉默权可以为消除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为“肯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对立法上规定沉默权,主张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义务,此为“否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不利于遏止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此为“折衷说”;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1)(一)起源 (1)(二)现状 (1)二、沉默权的含义 (1)三、沉默权立法的利与弊 (2)(一)沉默权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和例外 (2)1.“米兰达规则”和它的弊端 (2)2.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修改 (2)(二)我国对沉默权的利弊之争 (2)1.赞成派。

赞成我国实行沉默权的主要理由有三: (2)2.反对派。

反对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主要观点也有三: (3)3.折中派。

折中派对沉默权的价值持肯定态度 (4)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4)(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4)1.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有机统一 (4)2.实现权力与权利力度趋于平衡 (4)(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确立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4)2.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3.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5)4.是使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 (5)5.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强制 , 以逼迫其供述 ; . 2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沉默不
议通过的 《 宪法修 正案 》 明确写入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 明了我
人大建设 20年 期( 第1 期) 圈 0 第4 总 0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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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 告人 , 口供 过分依 , 被 对 致使刑讯 逼 供经 常发生 。所 以 , 沉 默权 是 无 罪 推定 的 内在 要 求 和核
位极不平等。而沉默权的确立 , 则对
“ 米兰达警告 ” 9 6 和16 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之后。
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 问, 保持沉 默或者拒绝回答 , 并以这种 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 可能导致刑罚 或者加重 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确认沉默规则将
的签署 ( 但我 国立法机 关至今尚未
批准 )沉默权 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 ,
( ) 二 言论 自由。 随着生存权问题
的基本解决, 国现实的首要人权已 我 发生 了变化。今后 , 自由权特别是言 论 自由权将成为 我国人民 的首要人 权。 言论 自由分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和 消极的言论 自由。 积极 的言论 自由要 求 国家权 力不得 随意压 制公 民的言
司法上 , 是选择开 口陈述 , 还是保持
基本的人权 。但从现实的角度看 , 犯 罪嫌疑人在公安、 司法人 员实施 “ 有
罪推定 ” 而导致刑讯 逼供和 超期羁
沉 默 , 犯罪嫌疑人 、 是 被告人 自己的 事。 法律应该承认他们 的这种 自主选 择权 , 司法应该尊重他们所作的说与 不说的选择。从我国 《 宪法 》 关于公
不均、 力不敌 的 “ 战争 ” 。如果不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

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

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中,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取得的一个标志性进步,但是人们对它的理解——特别是其与沉默权的关系——尚存在分歧。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这一规定并非确立沉默权制度,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没有沉默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概是把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当成了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标准,而这是不恰当的。

毫无疑问,米兰达规则对于沉默权制度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句简单明了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借助于美国影视作品的影响力,传播到世界各地,使人们知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面对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

对于推动人类社会刑事司法的文明化来说,米兰达规则功不可没。

但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并不是由米兰达规则确立的。

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据此,“自愿性”就是美国司法机关判断被告人供述能否采纳为证据的基本标准,而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了沉默权。

由此可见,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建立于1791年。

1966年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判例确立的“告知规则”不是在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而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正如美国20世纪著名刑事司法学家弗雷德·英博教授所指出的,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之所以要确立这一规则,“完全不是基于保护无罪人的考虑”,而是“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他们认为,“富有的、受过教育的或智力高的嫌疑人很可能从外界得知他有沉默权;反之,贫穷的、未受过教育的或智力低的嫌疑人则不知道这种特权。

因此,一切被羁押或者被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人,必须被告知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来解释美国宪法并保障宪法规定的正确实施,但不能给宪法增加权利性规定,否则就会构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世界的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在1999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而沉默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密切相关,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这就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沉默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和具体措施之一。

正因为我国政府加入了此公约,由此引发了有关沉默权的争论,而且讨论日趋激烈。

那么到底什么是沉默权?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沉默权?我国要不要引入沉默权?怎么引入?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

下面我就有关沉默权制度作一些粗浅的探索,并结合我们反贪工作,探讨沉默权在反贪领域能否适用这一问题。

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二、沉默权的沿革1、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

沉默权制度法律

沉默权制度法律

contents •引言•沉默权的法律制度概述•沉默权的权利保障•沉默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对策•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Chapter定义研究背景定义和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沉默权的法律制度概述Chapter定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性质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护,也是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起源沉默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发展引入沉默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作证、不答辩、保持沉默等权利。

权利内容适用对象权利保障法律效果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包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沉默权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协助等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通常不被视为证据,也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

03沉默权的权利保障Chapter权利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明确表示自己要行使沉默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明自己的沉默意愿,例如拒绝回答问题或者要求中断讯问。

权利告知在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中,有关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不得强迫陈述任何机关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或者威胁、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沉默权的行使条件沉默权的限制和约束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重大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当涉及特定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定罪时,可以对其适用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审判。

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对于某些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被调查人可以拒绝回答。

在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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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的拒绝 回答 原则 上不 得作 为不 利 于嫌 疑人 和被 告人 有 罪 的证 据 等 。笔 者认 为 , 默 权 的界 定 应 当是 沉
被 追诉 者 (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追诉 者 ( 被 对 警察 、 检察 官 、 官 ) 法 的发 问 享有缄 口不 语 的权利 。
沉默权 制度源于 十七 世纪英 国 的李尔 本案件 。李 尔本 以“ 自己不 能控告 自己” 由, 司法人 员 的讯 问 为 对 保 持沉默 , 得到 了英 国议会 的支持 。18 , 68年 在英 国国王詹姆斯二世 起诉七 个 主教违抗 他关 于取消 反对极 端 主义 的法律 、 命令 的案件 中 , 默权 在 英 国牢 牢地 站稳 了脚 跟 。规定 被告 人 享 有沉 默 权 的最早 的成 文法 是 沉

收 稿 日期 :0 6—0 20 5一l 8 作者简介 : 徐 青 ( 9 6一) 男 , 江 绍 兴 人 , 17 . 浙 研究 实 习员 。
19 年 的英 国《 88 刑事证 据法》 。美 国最早移 植这一制 度 , 国宪 法修 正 案第 五条 规定 :任 何 人不 得被 迫 自证 美 “
其 罪 。此后 又通 过判例从 程序上对 被追诉 人 的沉 默权 提供 了切 实 的保 障 , ” 将告 知被 追诉 人 的沉默 权纳 入著 名 的“ 米兰 达忠告 ” 凡违反被 追诉人 沉默权所取 得 的证据 为无效证 据 。二 战后 , , 人权 问题 受到 国际社会 普遍 重 视 。沉 默权不仅 在英美法 系国家得 到广泛确认 , 而且在大陆法 系 国家 如德 国 、 意大 利 、 日本 也被采 用 , 社会 主义 国家如保加利 亚、 斯拉夫 、 南 罗马尼亚 以及我 国的香 港 、 门、 澳 台湾都 肯定 了沉默权制 度 。 沉默权 充分地保 障了被追诉人 的人权 , 同时大大增加 了侦查 的难度 和诉讼 成本 , 打击 犯罪不 利 。鉴于 对
立 沉默 权 制 度 。
关键词 : 默权 ; 沉 沉默 权 制 度 ; 状 ; 立 现 确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9 X 2o )4— 0 5 4 10 —2 3 (o6 o 0 3 —0
随着联 合 国不 断确立 、 推行 刑 事司 法 的国际 化 , 别是 在刑 事 司法领 域最低 限度 人权 保障 标准 方 面所 特 作 的努力 , 沉默 权得 到联合 国许 多 文件 的确认 。19 9 8年 1 0月我 国签 署 了联 合 国《 民权利 及 政 治权 利 国 公 际公 约》 。该公 约第 1 规定 :任何 人不 被强 迫作 不 利 于他 自己的证 言 , 者 强迫 承 认 犯 罪 。 这 就是 现 4条 “ 或 ”
徐 青
( 兴 文 理学 院 绍 保卫处 , 江 浙 绍 兴 320 ) 10 0
摘 要 : 沉默 权 是 现代 法 治 国 家刑 事 司法 制 度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能 否 真 正 享 有 辩 护 权 是 被 的基 础 之 所 在 。本 文 通 过 对沉 默 权 制 度 的 产 生 与 发展 趋 势 的 了解 , 国 沉 默 制 度 的 现 状 的 分 析 , 我 来探 讨 如 何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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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6卷 第 4 期 20 0 6年 8月








V0 . 6 No. 12 4
J UR L OF S O NA HAO I G I E n X N UN V RS
Au 2 0 g.0 6
我 国沉默 权制 度的现状 及其确 立


沉 默权 的概 念 及其 发展
沉 默权 ( r i g f in e , 称反对 自我 归罪 特权 (h r i g gi t e —ic m ntn 是犯 罪 嫌疑 Pi l eo S e c) 又 ve l te i l eaa s Sl nr iao ) P ve n f i i 人、 被告 人 的一项诉 讼 权利 。对 于沉 默 权 , 同 的 国家 有不 同 的理解 , 不 同一 国家对 它 的理解 也 可 能 有一 个
代 法治 国家普遍 强调 并遵循 的“ 任何 人 不受 强迫 自证 其 罪 ” 原则 , 条 引 申 出被追 诉 人 享 有沉 默 权 。反 之 该 对被 迫 自供有罪 权 利是一定 范 围内刑 事诉讼 参 与人 拥有 不 得被 迫 提供 自陷 于罪 的证 据 的权 利 , 现代 刑 在 事诉 讼 中 , 它体 现 了诉 讼 效益 的最 大化 。因此 , 世界 各 国的 刑 事诉讼 法 比较普 遍 地 确 立 了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此 项权 利 。类似 的规定 , 世 界人 权宣 言》 《 在《 及 联合 国少 年 司法 最底 限度标 准 》 即《 京规 则 》 中 ( 北 ) 也均 有涉 及 。19 9 4年 9月 1 0日世 界刑 法 学 协 会 第 十 五界 代 表 大 会 《 于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人 权 问 题 的 决 关 议》 1 建议各 国立 法规 定 : 第 6条 被告 人 有权保 持沉 默 , 且从 警察 或 司法机 关进 行首 次讯 问 即有权 知 悉 受 并 控 的 内容 。本 文意 在对 沉默 权作 简要 介 绍 , 就沉 默权在 我 国 的确 立 作一探 讨 。 并
发 展演 变 的过程 , 在 立法 和学 理上 , 体上 有广 义 和狭义 两 种 理解 。 美 国学者 克里 斯 托弗 ・ 萨 克对 沉 但 大 奥 默 权定 义是 目前 最为 普遍采 用 的含 义 , 也是 广义 上 的理解 , 而狭 义上 的理 解是 指受 到犯 罪嫌 疑 的人和 刑事
被 告人 在整 个刑 事诉 讼过程 对 于来 自官 方 的提 问拒 绝 回答或 者 完 全保 持 沉 默 的权 利 , 默 以及 对 于具 体 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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