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范,落实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要求如下:第一,建立和健全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保障。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成立由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和托幼机构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小组成员。
同时还应每年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保障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制订和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照学校规模、学生数量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人力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对演练,并根据传染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
第三,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具体制度要求如下:(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并明确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传染病疫情时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如发现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报告应以电话或传真等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学生晨检制度。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学生晨检制度,晨检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早期症状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对晨检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确保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
①中小学校学生晨检: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
在校期间应做好学生每日健康巡查。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宜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号】沪卫科教[2012]024号
•【施行日期】2012.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
知
(沪卫科教〔2012〕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各领域内涵建设,市卫生局启动了第三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根据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和学科布局的原则,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现确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复旦大学承担的流行病学等11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各学科建设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对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给予1:1匹配,保证学科建设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并按我局要求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上海市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确保生物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经2012年第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九月三日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下称《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名录》中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第四条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加强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9.18【实施日期】2012.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卫疾妇〔2012〕047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沪卫疾妇[2012]039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3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本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一、服务对象本市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本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服务管理的患者,以及其他有心理健康咨询等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重性精神疾病干预和管理1.线索调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中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并告知患者或亲属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卫疾妇[2012]061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61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医疗急救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脑卒中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协同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的建设,按照《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要求,我局组织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等单位开展“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建立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脑卒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调查和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本市人群急性脑卒中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患病一年以上的死亡率也逐年上升。
建设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旨在充分整合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职责明确、衔接有序、合作互动的脑卒中预防与救治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努力实现“降低人群脑卒中发生率、提高脑卒中发生后60分钟内规范救治率以及降低脑卒中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让老百姓“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的医改工作总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在市卫生局组织领导下,按照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脑卒中预防-干预-救治”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一)建设上海市脑卒中临床救治网络。
包括:1、成立“上海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27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一)对象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沪卫疾妇[2011]00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0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并已经2011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本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将文件转发给本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按编号填写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卫疾妇[2011]05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5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女保健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提高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不断降低本市孕产妇死亡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及《中国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对落实主要卫生指标,反映市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性。
科学实施评审工作,能客观反映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对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组织分工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制度。
不断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扎实开展。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
开展逐级培训,指导各助产医疗机构在继续做好危重孕产妇报告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的工作机制,成立市、区县各级评审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危重孕产妇案例进行审核和筛选,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相关助产医疗机构及时反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的质控,促进助产医疗机构产科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绩效考核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类实施。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二)公益性原则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各有关大学、市妇女保健所: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首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努力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突出以保健为基础,强化预防保健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和会诊抢救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孕产妇信息并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质量、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技术工作。
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低风险的孕妇建立动态监测和随访制度,降低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会诊抢救制度(转会诊的前期处置、转运护送、信息沟通、诊治和追踪随访等工作),保证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本市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 2020 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卫生人才发展成效“十一五”期间,上海卫生人才工作贯彻“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努力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卫生人才规模逐步扩大。
至2010年,全市卫生人员为1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3.54万人,比“十五”末期增加3.19万人,增幅30.8%;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13万人,注册护士(师)5.59万人,较“十五”末期分别增加了0.73万人,1.65万人,增幅分别为16.6%,41.9%。
(二)卫生人才结构得到优化。
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由“十五”末期的82.5%提高至84.6%;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由“十五”末期的2.47调整为2.23人,仍保持较高中等收入国家的配置水平。
执业护士数由2.22上升为2.43人,分别高于国家卫生人才中长期规划提出的2015年目标,略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全球卫生年鉴平均配置水平。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和经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和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沪卫科教[2012]039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和经费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039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25号)的要求,今年有关单位共申报市卫生局科研课题1175项,其中申报青年科研项目399项,局级科研项目776项(含重点项目70项)。
我局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了评审,根据“效益水平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681项课题列入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其中青年科研项目199项,包括面上项目163项、培育项目36项;局级科研项目482项,包括重点项目37项、面上项目379项、培育项目66项。
对681项立项课题,我局给予经费资助,并将按合同下达经费,今年共计下拨1300万元。
现将课题计划和资助经费下达给各课题承担单位(见附件1、2)。
各课题承担单位对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应按1:1比例予以经费匹配。
对培育项目,各单位应按面上项目资助额度,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以满足课题研究所需。
经费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各单位科研管理考核指标。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课题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课题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局有关规定定期汇报进展情况。
附件:1.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和经费一览表2.2012年度上海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和经费一览表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附件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及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及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沪卫医政[2012]05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及个人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050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质控中心、市护理学会:为进一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加强护理服务内涵建设,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全程、全面、规范化的优质护理服务,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和个人”的评优活动。
在办医主体推荐基础上,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考核和评审。
根据考核评审结果,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10家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等20个病房、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彭文等50名个人(具体名单附后)入选“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和个人”。
经研究决定,市卫生局授予以上医院、病房和个人奖牌及荣誉证书,建议各医院给予先进病房和个人一定经济奖励,以资鼓励。
希望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病房和护理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深化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加强护理内涵建设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努力提高护理质量,使优质护理服务落到实处,惠及广大患者。
附件: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和个人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五月八日附件:2011-2012年度上海市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医院、病房和个人名单一、先进医院: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3、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5.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6.瑞金医院卢湾分院7. 普陀区中心医院8、上海市东方医院9、静安区中心医院10、长宁区妇婴保健院二、先进病房:1.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关节外科病房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外科三病房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肾内科病房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乳腺外科病房6.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东十病区(呼吸科)7.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急诊留观病房8.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产科病房9.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呼吸内科病房10.华东疗养院干部保健科因病疗养15疗区11.上海市东方医院八东病房(内分泌、心内、老年医学科)12.长宁区妇婴保健院产科四病区13.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病房14.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病区15.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消化内科16.松江区中心医院神经内科病区17.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呼吸内科病房18.普陀区人民医院于井子护理小组19.静安区中心医院手及上肢外科(十九病区)20.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普外科10病区三、先进个人:1.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彭文2.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傅丽丽3.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赵新鲜4.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卞佳雯5.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钱燕6. 华东医院唐军7.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赵一琼8.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万艺9. 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袁卫军10.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张伟英11.上海市胸科医院胡英杰12.上海市儿童医院王奕13.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周敏14.上海市中医医院邱萍15.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查丽俊16.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黄喆17.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王靖18.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张莉19.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徐琳20.上海市肺科医院钱慧敏2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魏黎22.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赵艳君23.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王璐24.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张世瑜25.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张佩英26.嘉定区中心医院周英27.松江区方塔中医医院陆洪英28. 黄浦区中心医院史征静29.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黄欢30.长宁区同仁医院张颖婕31.普陀区中心医院赵咏梅32.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高瑶娟33.奉贤区中心医院韩玉琴34.杨浦区控江医院张莉平35.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蒋连青36.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许雪凤37.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黄叶柳38.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沈伟39.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戈蕾40.徐汇区中心医院郭琦41.静安区中心医院廖坚42.闸北区中心医院周文涛43.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张艳霞44.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曹英华45.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唐舒亚46.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刘文静47.闵行区中心医院孙颖48.上海市东方医院周嫣49.上海建工医院蔡文伟50.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冬梅。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文字号】沪卫监督〔2012〕021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2-05-17【生效时间】2012-07-01【关键词】其它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04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02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以及之前我局印发的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
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
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
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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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
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10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
现将《2012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2012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
2012年是切实落实“十二五”医改任务,全面实施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
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将根据卫生部和市政府的要求,以“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和绩效化”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病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市民健康素质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水平,着力推进疾控和妇幼工作持续和稳定发展。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完成“十二五”规划和医改任务
(一)全面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要求,以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继续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和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尤其是本市新增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订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开展督导与评估,切实实施项目管理制度。
(二)全面组织实施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5号)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目标和签订的责任书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分解项目任务,细化实施方案,推进项目进度。
协调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按阶段落实项目经费。
强化项目人员培训与实施情况的管理,完善项目信息报送与沟通、项目督导与评估等制度建设。
(三)全面组织实施“医教结合”工作。
会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一校一医”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落实入托、入学预防接
种证查验工作,完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缺勤缺课监测与报告,完善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要求与流程,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
开展学生常见疾病、伤害以及肥胖等健康相关因素监测和干预。
继续开展“学龄儿童建立屈光发育档案”、学生龋齿普查普治等项目,试点开展学生口腔卫生电子档案建档和管理。
加强全市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强化特教儿童入校评估,完善全程医学监护和教学康复结合的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儿童孤独症防治项目。
(四)全面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绩效管理。
继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研究建立本市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口腔卫生、眼病防治等领域绩效考核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加强对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转移支付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大力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组织完成基于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项目(一期)建设,启动应用系统在试点区的推广与应用。
加快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年报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直报系统建设。
完成精神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与原有精防网、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切换与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