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小陈税务解读-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营改增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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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政策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政策来源
对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引入原混合销售政策,根据纳税人主体判断增值税适用税率。

专家解析
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再如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如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下属物资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2.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对于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

注意!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注意!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注意!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年终将至,你也许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还真别忘记了,那就跨期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按照本次税制转换的规定,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原营业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直至营改增税制转换之前日(2016年4月30日)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有鉴于此,本次税制转换的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使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包含此类情形在内的特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相关内容时,特地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便于纳税人在发生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

其中编码603的项目“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就是专门适用于原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开具前述跨期发票时使用。

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跨期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笔者所知,虽然相关开具跨期发票的政策早已发布,但仍有一些原营业税纳税人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按规定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尽管原因多样,有些的确是很特殊的情形,但是,时间不会因此而特殊停滞,在此,笔者再次提示,距此类跨期发票开具的截止日期就真的只有几天了!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尽快在这十天,也就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过了这个时点,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就真的得再缴一次增值税了。

有人可能会想,那我可以找地税局退税,呵呵,如果你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又错过了不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那么,原依法应缴且已缴的营业税还真的没有退还的法律依据。

会计实务:12月未开票先认收入,次年开票如何处理?

会计实务:12月未开票先认收入,次年开票如何处理?

12月未开票先认收入,次年开票如何处理?问题描述:我公司是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为银行提供软件系统开发服务(适用6%增值税,向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有一个开发合同是跨年度的,工期大概从2013/5-2014/5月,款项要在2014/5月经过验收并且符合其质量评分才能向对方提供发票一次性收款。

如果到2013年12月底,我们想用完工进度法,先计列75%的收入,但没有开具发票(因对方不同意此时接受发票),那么我们是否可在12月申报表先申报并先交税,而在2014/5月实际开出发票时,再将已先交税抵回。

如果可以,请问在12月和2014年5月的申报表中具体该如何填写?问题答复:答: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3]37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建议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以下仅仅是小陈税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指出。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本条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房建工程时,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甲供的话,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以往相关政策中的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一样,没有“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应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不适用。

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理解一: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理解二:“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绝对要看:小陈税务整理营改增50个实务及发票问题

绝对要看:小陈税务整理营改增50个实务及发票问题

绝对要看:小陈税务整理营改增50个实务及发票问题1.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2.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3.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个人发生其他应收行为不可代开专票8.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0.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4.5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7 [500÷(1+3%) ×3%]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1、将营改增前计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结转 到收入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将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缴纳增值税时: 当建筑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当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调整后的收入÷(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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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

财税实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
答(一)
一、一般问题
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
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
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
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财税实务:未开票销售的财税处理

财税实务:未开票销售的财税处理

未开票销售的财税处理
未开票销售,顾名思义,是指销售商品,没有开票发票。

无论是在账务处理上,还是在税务处理上,都应与开票收入一样进行相关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上述两条规定,即是我平时所说的“可靠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处理未开票销售时,我们要遵循这两条原则的要求,开具发票对于经济业务来说,只属于一种形式,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影响销售业务发生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基本准则》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中规定: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小陈税务理解-营改增差额实务开票、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小陈税务理解-营改增差额实务开票、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小陈税务理解:营改增差额实务开票、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优质文档]差额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800000)×5%=10000元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1+5%)=9523.81元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元,其中9523.81=(1000000-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2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未开票收入(无票收入)怎么做账?怎么报税?后面又开票了如何处理?

未开票收入(无票收入)怎么做账?怎么报税?后面又开票了如何处理?

未开票收入(无票收入)怎么做账?怎么报税?后面又开票了如何处理?经常有朋友来问,未开票收入怎么做账?又该怎么报税?其实在实务中,不开发票的情况肯定存在,像餐饮业、住宿业,很多个人顾客都不会索取发票。

01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1、会计准则的要求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弄清楚得先知道我们做账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做账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发票只是做账的一种凭据、附件而已,做账和发票没啥直接关系,会计准则从来没说过做账需要发票。

只要实际业务发生了,根据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交税,开不开发票并不是唯一标准。

简单的说,不开票≠不交税,只要你发生了纳税义务,即使没有开票,也一样要按规定交税!一旦产生纳税义务,我们在账务上也就需要把这个纳税义务体现出来,这也是未开票收入难点之一。

我们可以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假设这笔未开票收入需要开发票就可以了。

因为开不开发票,增值税是一样的交,不会因为开发票就多交税或者少交税。

正常情况下,如果开具了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根据发票上的增值税做账。

没开票的话,我们就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了,千万记住增值税是价外税。

例如,诸葛会税公司(一般纳税人)9月份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其中一笔113元未开具发票,那么这笔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113÷(1+13%)×13%=13元,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XX产品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

02未开票收入如何报税上面也说了,根据税法规定,只要产生了纳税义务,即使没有开票也需要纳税,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1、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申报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就单列了“未开具发票”一栏。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

未开票收入在税务申报流程的注意事项

未开票收入在税务申报流程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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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及发票问题整理

营改增实务及发票问题整理

营改增实务及发票问题整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营业税作为我国主要的间接税种,在过去的几年里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营改增政策。

本文将针对营改增实务及发票问题进行详细的整理和解析。

一、营改增政策概述1.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本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应纳增值税,并全面推行。

这一改革的背景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营业税相对而言较为繁琐,征税过程中存在错综复杂的计税环节,增值税则相对简单明了。

因此,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营改增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确保了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减税优惠。

二、营改增实务问题解析1. 增值税税率及税目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税率分为3%、6%、9%、13%四档。

其中,3%适用于农产品、简单加工业;6%适用于一般商品和一般性劳务;9%适用于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13%适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

2.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应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方法如下:销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只算含税金额。

因此,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注意将含税金额扣除税额。

3.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定条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后可以抵扣的税额。

认定条件包括:(1)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2)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必须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3)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必须用于应税项目。

4.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认证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向购买者出具的法定凭证,证明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已纳税。

会计实务: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

会计实务: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

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回首2016年,过得匆匆太匆匆。

5月1日营改增之前,已经交了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这眨眼2017年了,还能够再开吗?先看看税务总局对此的一个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期限可知,2017年,不能再开票了,因为开票的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

有一些人认为,这个文件只规定了元旦之前可以开,并没有规定元旦之后不能开。

这是不对的。

这个事要这样来理解:营业税收入,只能开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但由于5月1日后不能开营业税发票了,所以其结果就是,什么发票都不能开了。

但是,为了顺利推进营改增,税务总局专门打让手规定,元旦以前可以对这些营业税收入开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收入开增值税发票?,总局有权力这样规定吗?有!因为《征管法》规定税务局是管理发票的唯一的机关,所以它有这个权力。

这样看来,5月1号前缴了营业税的收入,元旦过后,的确不能再开发票了。

但注意到没了,税务总局23号公告还留有一个小尾巴: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对于这种尴尬的发票情况,相信税务总局一定会搞一个解决方案出来的。

怕开不了票的会计,不要太紧张了。

我为你分析一下税务总局一定会允许开票的理由。

先说说,为什么2016年5月1日前交了营业税,却没有开发票呢?这种情况很多出现在房地产、建安等行业。

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这样做是正确的,一是这样做是错误的。

但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结果都是没有开发票,都是要解决开票的问题。

我一直认为,税务总局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把开票日期限制于2016年12月之前是没有什么实在意义的。

我猜它的目的不外乎是催促企业早点去开票,不要老拖到后面。

人性的弱点就是拖延,你不说一个期限来吓吓他们,他们就就会一直拖下去,把咱们的发票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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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小陈税务解读: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营改增后
实务处理
导读:如按照“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价税合计数等“已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实务处理
1.时间限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3)房地产开发已申报其他营业税(除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外,如物业费、房租等项目产生的)
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票纳税理解
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申报营业税”,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处理
一、按照免税操作(如安徽国税、山东国税)
1.安徽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

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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