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二00七年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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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保障、支持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IT系统运行效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22年3月19日至3月20日,4月9日至4月10日进行北京数据中心同城切换。
在切换实施窗口内,中央债券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网上客户端、直联服务、电话语音和传真查询服务、中债信息网等系统将暂停服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发行业务
二、客户账户业务
三、登记结算业务
四、柜台业务
五、担保品业务
六、公司网站群
七、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
上述安排中,公司网站(含地方债发行窗口选择服务、绿债及地方政府专项披露等)、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与数据统计应用正式对外服务时间,将根据系统切换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更新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请您提前做好安排,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暂停服务期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4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中债字[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债字〔2013〕47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申请备案材料的要求,从即日起,法人类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含开户、变更)时,须另提交“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1)或“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2);已开立账户的机构补充提交工作另行通知。
业务联系电话:************,88170123。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附件1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2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单位公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中债字[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各结算成员: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
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
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4.05.06
•【文号】中债字〔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
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债字〔2024〕56号各发行人、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保障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债券招标工作顺畅开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9至21日对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并于4月22日正式启用。
一、升级内容
本次发行系统优化升级仅包含底层架构升级和部分界面优化,按照发行业务流程与客户操作习惯,在保持系统处理逻辑和业务操作逻辑不变的基础上,整合系统界面,进一步提升客户使用体验。
二、关注事项
(一)发行系统投产运行后,请及时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并完成服务网络的联通性验证。
(二)如有疑问或需帮助,请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运营中心债券发行中心罗佳意************
客服中心发行人服务部陈威衡************
技术应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6日。
2022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ABS产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A.狭义的ABS主要以某一类同质资产为标的资产B.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基础资产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C.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属于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基础资产D.ABS产品可以分为狭义的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答案】C【解析】ABS产品的分类更为繁杂,大致可以分为狭义的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两类。
狭义的ABS:主要是基于某一类同质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设备租赁等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有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CDO:对应的基础资产则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如高息债券、新兴市场企业债或国家债券、银行贷款,甚至传统的MBS等证券化产品。
2.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用于交易。
A.第五个交易日B.第三个交易日C.下一个交易日D.当天【答案】C【解析】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3.根据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A.财务顾问B.资信评级C.资产评估D.证券投资咨询【答案】D【解析】新《证券法》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并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下列关于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公众股指社会公众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B.外资股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含红筹股C.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股利收入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D.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股份【答案】B【解析】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中债字[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76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61号),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成员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2024年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04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二十一
2024年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04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二十一二、组合型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球不选、错选均不得分)51.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承销与保荐③证券投资咨询④证券自营A.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5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诚信信息来源有()。
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②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③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④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A.①②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53.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当时由()尝试发行金融债券。
①中国人民银行②中国工商银行③中国银行④中国农业银行A.①②B.①③C.②④D.②③④54.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指数系列包括()。
①上证180指数②上证综合指数③8股指数④债券指数A.①②B.①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55.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有()。
①套期保值功能②价格发现功能③投机功能④套利功能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D.③④56.下列属于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的有()。
①集中交易制度②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③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④大户报告制度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57.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①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署意向书③签署协议④公司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A.②③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58.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可凭该证券取得()。
①商品②货币③利息④股息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①V59.金融衍生工具从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点分类,包括()。
①金融远期合约②金融期货③金融互换④金融期权A.①④B.①②③C.②③①VD.①②③④60.可转换债券的要素有()。
①有效期限②转换比例③赎回条款④票面利率A.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6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包括()内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中债信息产品用户:为向各用户提供优质的数据查询和下载服务,我公司将对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功能模块和数据下载通道部分功能进行优化和改进,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上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下估值收益率曲线相关功能点(不包括“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功能点)增加“估值日基础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数值(%)”两个字段。
二、“结算行情”、“统计报表数据查询”、“发行数据”、“柜台报价数据”、“中债指数”和“中债VAR值”各功能点区分当年数据与历史数据,数据结构保持不变,改进后的目录结构见附件。
三、“中债估值”功能模块下增加“中债流动性系数”查询功能点,包括债券简称、债券代码、日期、流通场所、绝对流动性系数、位置百分比、相对流动性系数和相对流动性取值。
四、“中债指数”查询功能模块下,“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中的指标名称“平均市值法久期”改为“平均市值法久期(年)”、“平均现金流法久期”改为“平均现金流法久期(年)”、“平均到期收益率(%)”改为“平均现金流法到期收益率(%)”和“平均基点价值”改为“平均基点价值(元)”。
另外,我们对中债信息网站中债指数相关功能点进行了完善。
业务联系方式:王颖:************孙明洁:************赵春术:************特此通知。
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的目录结构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目录结构一级子目录二级子目录三级子目录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最新)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当年)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当年)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当年)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曲线样本券查询(最新)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当年)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估值中债估值发布提示中债估值(最新)中债估值(当年)中债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单券估值(当年)中债单券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流动性系数中债指数中债指数指标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VaR值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最新)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当年)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上年及以前历史)老版中债收益率曲线老版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老版中债估值老版中债估值中债价格产品展示结算行情结算实时行情实时行情统计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实时质押式回购行情实时买断式回购行情结算历史行情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当年)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报表数据查询统计月报查询(当年)统计月报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月报主要指标时间序列查询债券资料单只债券资料查询债券资料复合查询付息兑付情况查询选择权查询债券增发查询发行数据发行招标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上年及以前历史)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当年)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人财务报表——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债字〔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17〕181号各成员机构: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公司对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同时废止。
业务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押融资业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成员机构、质押债券、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的定义。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质押、还款解押和担保品管理等相关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财库〔2022〕004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22〕004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财政部2022年1月6日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由财政部在向社会公布的发行计划中确定。
第三条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进行。
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记账式国债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发行系统客户端提示按时报送国债投标需求。
(二)如无特殊规定,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
(三)竞争性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每个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为一个标位,除另有规定外,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
财政部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募入即为中标。
最高中标利率或最低中标价格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银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第四条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0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0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6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10月18日招标,10月1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0月19日进行分销,10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10月18日上午10:35至11:35。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10月19日前(含10月19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7121—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234号)规定执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中债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九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三章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第四章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第五章一级清算第六章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第七章数据的技术处理第八章查询和账务复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
费用的
汇兑、核
算和交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
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
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
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
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
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
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
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2002年4月4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承办银行在其开立的一级托管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办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以下称投资人)在其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报价系统数据发送内容与格式规范》(以下称《报价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银行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为了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评价,以下()因素必须加以考虑。
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答案】 A2、商业银行的混合资本债券期限在()年以上,发行之日起()年内不可赎回。
A.15,10B.20,15C.20,10D.10,5【答案】 A3、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以()方式进行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
A.场外协商B.约定价格C.公开竞价D.场内大宗【答案】 C4、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
A.①②④B.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C5、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A.30%B.20%C.15%D.10%【答案】 C6、目前,在我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印花税.A.暂不征收B.征收1%C.征收2%D.征收4%【答案】 A7、记账式国债招标时,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的形式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投标。
A.Ⅰ.ⅡB.Ⅰ.Ⅲ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B8、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不包括( )。
A.综合协议交易平台B.集中竞价交易系统C.大宗交易系统D.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答案】 A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根据()募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A.《证券法》B.《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C.《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D.《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答案】 C10、(2020年真题)下列关于债券收益率的说法。
正确的有()A.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1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批准。
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B.中国证监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证券交易所【答案】 B12、业界习惯将企业债券划分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4年柜台业务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中债字[2013]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4年柜台业务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
2013.12.27
施行日期
2013.12.27
文号
中债字[2013]108号
主题类别
国债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休市两天。
(二)春节
2014年1月30日-2月6日,休市八天。 2014年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正常办理业务。
(三)清明节
2014年4月4日-4月7日,休市四天。
(四)劳动节
2014年4月30日-5月3日,休市四天。5月4日(星期日)正常办理业务。
(五)端午节
2014年5月30日-6月2日,休市四天。
(六)中秋节
2014年9月5日-9月8日,休市四天。
(七)国庆节
2014年9月30日-10月7日,休市八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正常办理业务。
二、储蓄国债柜台业务节假日期间安排
法定节假日,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照常办理提前兑取业务,如法定节假日为发行期,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认购业务。
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
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流程,保证柜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和《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承办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各项规范文件的要求制定完整的内部操作规程并保证严格执行。
第三条承办机构应根据前台与后台分开、经办与复核分开、业务与技术分开、自营业务与柜台业务分开的原则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专人专岗。
承办机构应填制《债券柜台交易人员联系表(承办机构)》,以正式函件方式(附件1)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填制《债券柜台交易人员联系表(中央结算公司)》,以正式函件方式送承办机构。
第四条承办机构业务人员应熟悉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规则,能准确判断和解决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业务问题。
承办机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通讯线路的检查调试、通讯前置机的维护、MQ通讯软件的安装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通讯软件的安装使用及其有关参数的配置、报价系统的安装配置与使用,了解本机构前后台系统的工作流程,遇到故障时应能及时分析,找出原因,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承办机构所使用的通讯前置机原则上应专机专用。
承办机构应随时更新通讯前置机的操作系统补丁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病毒。
第六条承办机构计划性变更技术设施(如:场地变动、通讯、网络配置、前置机等),需要中央结算公司配合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与中央结算国债公司技术人员联系,以便安排技术配合工作。
第二章业务和数据处理第七条债券柜台营业日的完整业务处理周期为:T日8:30—T+1日16:30(附件2)。
第八条承办机构应根据《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简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商业银行柜台系统开发要求)(以下简称《开发要求》)、《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以下简称《数据交换格式》)和本规程的要求,在每日的规定时间内向中心系统传送各类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工作日传送储蓄国债业务数据和记账式国债业务数据,非工作日只传送储蓄国债业务数据,以下统称为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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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二00七年记账式国债柜
台交易休市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06]181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二00七年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休市安排的通知
(中债字[2006]18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现将2007年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节假日期间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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