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冬季办公时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钦政办[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先后修建各类水库395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市是全区水库移民人数较多的地级市之一,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16.7万人,小型水库移民6.8万人,合计移民及涉及人口共85.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2%,占全市农村人口的24.8%,分布在我市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县区,其中,大中型水库涉及47个镇,277个行政村,1374个村民小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库移民的政策,着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让广大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冬令时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冬令时作息时间调整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司的实际情况,为有效应对冬季天气变化,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和作息质量,经公司领导团队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全体员工的作息时间将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一、调整时间根据冬令时的要求,从即日起,全体员工的上班时间将延迟一小时。
具体调整如下:早班员工:原定上班时间为早上8:30的,调整为早上9:30开始上班;中班员工:原定上班时间为中午12:30的,调整为下午1:30开始上班;晚班员工:原定上班时间为晚上6:30的,调整为晚上7:30开始上班。
二、调整原因冬令时的调整是为了适应自然日光变化的规律,提高员工的作息质量和生产效率。
在冬季,由于天空变暗,日照时间变短,人体的生物钟也会相应调整。
通过延迟上班时间,可以充分利用白天时间的光照,让员工在自然光下工作,减少对人体生理节律的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和身心健康。
三、工作安排1. 上班时间:根据调整后的作息时间,全体员工需准时按照新的上班时间到岗。
请各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好员工,确保大家能及时调整作息。
2. 加班时间:由于上班时间有所调整,加班时间相应也会进行调整。
具体加班时间的安排将由各部门的主管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工作任务:请各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任务,请提前与公司领导层沟通。
四、注意事项1. 温馨提示:调整作息时间后,由于天黑的时间推迟,外出回家要注意安全,避免在外逗留过久,确保个人安全。
2. 紧急任务:如遇到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请各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做出合理安排。
3. 自我调整:调整作息时间是为了让员工的生活更加顺利和健康,请全体员工合理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确保休息充足。
五、调整期限本次作息时间调整将持续至夏令时恢复为止。
具体恢复时间将视国家政策和公司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钦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冬季,四季之一,传统上是以二十四节气“立冬”作为冬季的开始。
冬天季节,生气闭蓄,万物进入休养、收藏状态。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精选15篇),欢迎阅读参考!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1由于天气逐渐寒冷,考虑到天气等因素,公司决定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冬季作息时间表。
具体的调整时间如下:1、上班时间:早上9:002、中午休息时间:12:00—1:003、下班时间:5:30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此时间执行,操作部门由于需要配合报关行和船公司的工作时间,可以适当自行调整作息时间,调整时间在30分钟以内。
请各部门同事安排好相关工作和时间,严格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请各位同事不要忘记指纹打卡,避免月底出现迟到旷工等现象。
祝:每天好心情!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2为加强公司员工的组织纪律,并促进公司提高工作效率,特颁发此通知。
一、工作时间方面1、24小时工作制。
公司总部采用周7天24小时标准工作周制度,因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暂实行7天24小时周制度。
2、公司的作息时间为:夏季:全天:0:00—23:59;冬季:全天0:00—23:59。
3、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A、不定时工作时间。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B、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4、法定节假日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放假时间及天数采用法定节的实际天数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确定。
二、考勤方面1、公司全体员工除总经理以外,其他员工都要有考勤,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勤者,需有由所在部门/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批准;2、考勤实行及时打卡/签到标记,不允许提前打卡/签到或日后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3、办公室人员打卡/签到时间为:8:25—8:35;11:55—12:05;14:25—14:35;17:25—17:35,保安、保洁人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由向各项目进行合理的安排;4、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未及时打卡/签到的,事后由做考勤负责人在考勤卡上做标记,并注明原因。
公司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书范文
公司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书范文尊敬的全体员工:大家好!由于天气逐渐变冷,冬季已经来临,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公司冬季作息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即日起,公司冬季作息时间调整如下:上班时间: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1:30—下午5:30。
午休时间:中午12:00—下午1:30。
公司仍然执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二、调整原因冬季天气寒冷,气温下降,人体很容易受到寒冷的伤害,出现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情况。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决定调整冬季作息时间。
三、睡眠调整寒冷的冬季,人的身体需要更多的休息时间来保持健康。
因此,大家应合理调整自己的睡眠时间,保证每晚有充足的睡眠,提高抵抗力和免疫力。
同时,注意保持室内通风,保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四、保暖措施冬季寒冷,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公司将采取以下保暖措施:1.提供暖气设备:公司将增加供暖设备,保证室温适宜,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2.提供加衣物:公司将为员工准备一定数量的保暖衣物,如冬季马甲、保暖内衣等,供员工使用。
3.饮食调整:冬季气温较低,身体需要更多的热量来保持正常运转。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需求调整餐食,增加热量摄入。
五、注意事项为了保证冬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醒全体员工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保暖:请大家注意个人穿着,注意保暖,避免受凉。
2.注意办公环境卫生:冬季是呼吸道疾病高发季节,为了减少疾病传播风险,请大家保持办公环境的清洁和通风。
3.保持良好的作息:请大家合理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保障每晚有充足的睡眠。
4.积极锻炼身体:冬季天气寒冷,容易导致身体懒散,影响工作效率。
请大家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六、总结公司作息时间调整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希望大家对此次调整能够理解和支持。
冬季是一个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季节,希望我们能够携手共进,度过一个健康、安全、高效的冬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2日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暂从以下途径(渠道)征集:(一)每年市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的2%征收;(三)污水处理企业,按污水处理费0.03元/立方米征收;(四)供水企业,按售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五)市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小水电上网电量按0.005元/每千瓦时征收;(六)经营罐装石油液化气企业按销售量20元/吨、经营管道天然气企业按按售气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七)景区景点,每张门票征收2元(减免门票除外);(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除外)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钦政办〔2015〕21号文件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钦政办〔2015〕21号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8
•【字号】钦政办〔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钦政办〔2015〕21号文件的
通知
钦政办〔202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鉴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5〕21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钦政办〔2015〕21号文件。
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5〕16号)精神,做好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精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一)普查范围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二)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企业方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营造全市上下服务企业、帮扶企业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困难的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为企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化解企业发展难题的第一责任人。
凡是可以在本地解决的问题,当地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不得敷衍塞责、层层上交。
(二)集中受理原则。
由市、县区工信(经发)部门、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等集中负责所在地企业问题受理、登记整理、分发交办、处理解决、信息反馈等,各服务部门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企业问题的调查了解和具体处理。
(三)高效办理原则。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单一性问题由承办部门直接处理,综合性问题由县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组织会办,重大问题可报主要领导决策。
在本地无法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可呈请上一级职能部门或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钦政办[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钦政办〔2009〕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2009年是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决定性一年。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7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以下简称“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减排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列入减排计划项目的落实。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减排计划的分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组织好减排计划的实施。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2009年度减排计划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环保局、发改委。
三、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实行年终考核。
对领导不力、不完成任务的县区主要责任人,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按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钦政办〔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4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钦发〔2016〕25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钦政办[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13〕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钦州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是指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集中区。
第四条钦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国有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划拨、出让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划拨用地管理第五条申请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范围,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
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1(约235字)随着冬季的来临,白昼时间逐步缩短,公司考虑到员工上下班的方便及安全,将执行冬季作息时间调整方案,上下班作息时间具体调整如下:上午上下班时间不变,下午上班和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即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3:00整,下班时间改为17:30分。
此冬季作息调整时间自10月28日起生效,关于恢复原作息时间,到时候另行通知。
请各员工注意及时调整作息时间!特此通知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2(约295字)各办事企业、群众:根据zf夏令作息时间要求,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实行夏令工作时间,具体安排如下:城区大厅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园区大厅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特此通知。
此致敬礼!通知人:__x__月__日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3(约340字)亲爱的小星星们:“五一”假期马上到来,根据国家劳动节放假安排,结合咱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节国家法定假日一天,五月休息日为:考勤周期内正常休息日+1天法定节假日;二、请各部门妥善安排假期,如有跨月调休,请务必在OA系统提交调休申请,以便考勤计算;三、放假期间,各部门管理层按调休计划轮流在岗,并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四、自五月一日起,正式调整工作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8:00五、五一节后开始穿夏制工装。
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4(约228字)全体____干部及聘用人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作风,尽快适应花园村工作新常态下的新要求,经两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将作息时光调整如下: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请大家严格按照新的工作时光上下班。
特此通知____村委会__月__日2024年上班时间调整通知范文5(约235字)随着冬季的来临,白昼时间逐步缩短,公司考虑到员工上班下班的方便及安全,将执行冬季作息时间调整方案,上班下班作息时间具体调整如下:上午上班下班时间不变,下午上班和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即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3:00整,下班时间改为17:30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行为,防止因租用办公场所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力、物力浪费,保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租用办公场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办公用房资源整合统筹调配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空余的办公用房中统筹调配安排。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不得向统筹调配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市直单位收取租金。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且无法统筹调配解决,确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发[2009]11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1【实施日期】2009.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0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钦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钦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钦政办[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钦政办〔201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陆明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协调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吴志新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石化产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政工、财会等工作,分管办公室第二秘书科。
邓智章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果局、粮食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市水文水资源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钦政办〔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详见附件)。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随着冬季的来临,各单位都会调整作息时间,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供⼤家阅读参考。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新的作息时间安排,⾃xxx年10⽉起,每年10⽉1⽇⾄次年4⽉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2时30分⾄5时30分;5⽉1⽇⾄9⽉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3时⾄6时。
特此通知。
xx市⼈民政府办公室 xxx年9⽉29⽇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2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为缓解城市交通压⼒,提⾼⼯作效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机关⼯作时间进⾏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调整:⾃xxx年5⽉3⽇起,上下班时间统⼀调整为,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实施范围:市本级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不含特殊⾏业、特殊岗位)。
三、纪律要求:各单位要进⼀步严肃⼯作纪律,本着“便民、利民、⾼效、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守上下班时间,提⾼⼯作效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执⾏新的⼯作时间后各项⼯作和社会⽣活正常、有序进⾏。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xxx年4⽉27⽇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3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机关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xxx〕155号)和《固原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固政办发〔xxx〕121号)⽂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冬季作息时间进⾏调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56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合一”、并轨管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对县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房产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拟定相关政策,并牵头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