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案”二审辩护词(周泽)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
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我受###家属的委托,由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在案件定性上,辩护人不能苟同公诉人故意杀人的指控观点,我认为定故意伤害更符合案件真相。
1、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等同。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严格加以区分。
本案被告人无杀人犯罪故意,只有伤害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出名的辩护稿辩护词
出名的辩护稿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和各位观众: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来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充分阐述当事人的无罪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位正直、善良而且勤勉的人。
他一直以来都秉持着诚信与公正的原则,并且对任何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他从事的职业是一名医生,一直以来都把患者的健康和治疗放在首位,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被告在这次案件中被控以犯有财务诈骗罪。
我要声明的是,被告从未故意行骗、谋取不当利益。
我将通过以下事实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根据调查与证据,被告在和被害人之间的财务往来中,从未存在过欺诈行为。
一方面,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记录显示,所有的金钱流向和来源都是合法合规的,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被告的银行账户经历了详尽的审核,未发现任何异常的资金流动。
这充分证明了被告没有进行任何财务欺诈活动。
其次,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也证明了他的善良本性。
他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个人生活中,他都以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
他与同事、邻居、朋友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善举也得到了大家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这些都无法与财务诈骗的罪名相匹配。
最后,我想提醒各位法官、陪审团和观众,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必须以审慎和客观的态度,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我们不能被表面的假象所迷惑,而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结束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再次强调被告的无罪。
我相信,在证据和事实面前,真相是显而易见的。
希望各位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公正、客观地评估案件,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同时,我也呼吁各位观众保持理性的观点,并对案件保持中立的态度。
非常感谢各位的聆听。
辩护词到此结束。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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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XXX的辩护律师,本着维护法律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为被告XXX向法庭进行二审辩护陈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XXX是无辜的。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好人,他并没有犯罪的意图或动机。
我将从XXX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二审辩护。
一、关于XXX案件的事实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XXX有犯罪的事实。
然而,我认为一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是对于案发现场的描述不准确,对证人的证词处理不当,导致有关XXX犯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其次,XXX所涉及的证据证明并不充分,有些证据甚至属于不实证据。
例如对XXX的个人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
因此,我要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对关键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
二、关于XXX案件的证据一审法庭认定的证据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对于XXX所涉及的行为证据,一审法庭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辨析。
例如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和研判。
另外,对于涉案金额的数额、XXX的所作收入财产查询等证据亦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审查。
我认为XXX的辩护权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许多有利于XXX的证据并未获得证实。
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审视和重新评估这些证据,以达到对XXX的公正审判。
三、关于XXX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一审法庭对XXX的定罪判决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中法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准确等。
我认为法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未能达到法律的公正和客观。
因此,我要求法庭在二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充分的重新评估。
四、关于XXX案件的法律解释在一审法庭对XXX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法律对被告的惩罚是否适用等。
我认为一审法庭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存在问题,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辩护词(周立)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周立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均构成共同犯罪,但罪名不同,即叶军和周立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蒋晓敏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被告人周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达轻伤以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1、本案中故意伤害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2、本案中被告人周立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叶军与被告人蒋晓敏共谋要“打回来”,被告人周立在发现其朋友蒋晓敏在与被害人翁晓军扭打时,被告人周立也上前帮助扭打,说明被告人周立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3、客观上被告人周立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4、所侵犯的对象和客体是被害人翁晓军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被告人周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叶军因与翁晓军发生纠纷,自感吃亏,即对蒋晓敏称翁晓军打了自己,要蒋帮其打回来。
蒋晓敏即上前责问并与翁晓军发生扭打。
周立也上前帮助扭打。
因此,本案三被告人形成侵害被害人翁晓军身体健康权的共同故意,又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依法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针对“蒋晓敏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翁晓军的胸腹部连刺3刀,致被害人翁晓军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原则中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辩护词(二审)
辩护词(二审)辩护词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国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郑国某的辩护人。
作为郑国某曾经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中,辩护人抱着审慎的态度,依据法律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了辩护。
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无采纳,在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然对郑国某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辩护人认为原一审判决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指控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唯一性。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质证,并结合辩护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参考和采纳。
判决书所认定的第二节事实不清且存在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能就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不得逾越不告不理之原则而为越俎代庖之行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2年10月上旬被告人郑国某指使蒋某某携带500克冰毒从广州运往本市的犯罪事实,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却出现了公诉机关没有公诉的认定。
如果认为是对上述指控的认定,而我们发现时间,对象,毒品数量均不一致。
首先,在交易时间上,检方指控的时间是十月上旬,而在判决书中却能够将该10月上旬的时间精确到10月16日,甚至到具体19时许,在仅有戴某的口供指认10月16日晚交易的事实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对此事实予以作证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竟对该事实予以了支持;其次,在交易对象上,检方起诉书中指控的是蒋某某前往上海完成了10月16日这起交易,然根据蒋某某自己的供述可知,其当庭否认10底之前来过上海。
或许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此事实的交易对象欲盖弥彰的用“他人”做了替代。
被告人自己辩护词范文
被告人自己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我是本案的被告人[你的名字],今天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我心里头就像揣着个小兔子,既紧张又觉得一定要把话说清楚。
一、关于指控事实部分。
首先呢,我想说说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检察官说我[具体指控行为],可这事儿啊,并不是像他们说得那么简单。
我承认,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我做了那些事,但是这里面是有误会的。
就拿[具体事例]来说吧,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本来是想去[最初的目的],结果半道上发生了一些意外的情况。
就像你本来打算去东边的菜市场买菜,结果路上遇到个熟人说西边的菜市场有特别新鲜又便宜的菜,你可能就临时改变方向了。
我当时也是这样,被一些突发的事情打乱了计划,然后就阴差阳错地卷入了这个事儿里。
我可没有什么坏心眼,也不是故意要去违反什么规定或者伤害谁。
我就像个迷了路的小羊羔,不小心闯进了一片不该进的草地。
二、关于主观意图方面。
我得跟大家好好讲讲我的想法。
我压根儿就没有检察官所说的那种[指控的主观恶意意图]。
我这人啊,就是个直肠子,心里想什么就做什么,从来不会去算计别人。
比如说,在这件事情当中,我做那些动作的时候,我心里想的是[解释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我还以为这样做是在帮忙呢,就像你看到一个小孩在路边哭,你想去安慰他,结果可能方式不太对,被人误解了。
我就是这么个情况,我要是知道这样做会被认为是[指控的不当行为],我肯定不会去做的呀。
我每天早上起来就想着怎么把自己的小日子过好,怎么能让身边的人开心,根本就没有想过去搞什么破坏或者违法乱纪的事儿。
我就像一颗努力向着阳光生长的小豆芽,虽然可能有点弱小,但是心地是善良的。
三、关于证据方面。
我觉得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呢,也不是那么确凿。
就像盖房子,你得一块砖一块砖稳稳当当的才能盖好,证据也得是一环扣一环,严丝合缝才行。
可是他们的有些证据啊,就像是用胶水粘起来的积木,看起来是个形状,但是稍微晃一晃就散架了。
比如说那个[指出某个证据的疑点],这个证据怎么来的我都觉得莫名其妙。
二审辩护词范文
二审辩护词范文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评审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二审辩护。
在一审中,我们虽然败诉,但我坚信我的当事人并非罪有应得。
我将在这里列举一些证据和理由,希望能让您重新审视这个案件。
首先,我想提出的是关于证据的问题。
在一审中,一些证据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讨论,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公。
我们可以重新提交一些有利于我们的证据,并对原有的证据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分析。
我们将以最严密的逻辑和深入的调查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清白。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案件的细节。
在一审中,可能有一些细节被忽略,而这些细节可能对案件的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将重新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力求说服您,我的当事人并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最后,我想说的是关于法律的解释。
在一审中可能出现了对法律解释的错误,导致了对案件的判决不准确。
我将重新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力求说服您,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同时,我也会对案件的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以便为您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在二审中,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
我将以最严谨的态度,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全力辩护我的当事人。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审判下,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
谢谢您的聆听。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范⽂【刑事案件⼆审辩护词范⽂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刑事案件经过⼈民法院⼀审宣判之后,犯罪嫌疑⼈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进⾏⼆审,那么刑事案件⼆审辩护词范⽂怎么写,法律对刑事案件⼆审辩护词有什么样的规定,下⾯,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范⽂⼆审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上诉⼈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同意,担任XXX故意伤害⼀案的⼆审辩护⼈。
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XXX本⼈、阅读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明鉴。
⼀、本案中被害⼈也是存在⼀定过错的,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被害⼈⼀⽅所引起的。
据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X⽇凌晨⼀时许,上诉⼈将牌号为XXX的半挂车停放于XX区XX公路X号边上的路边上。
到了下午X时XX分许,⼀名男⼦找上诉⼈要求将其车⼦挪动⼀下,以便他们的货车进⼚,此时上诉⼈正因为⾝体不好在家⾥打点滴,即使这样,上诉⼈也尽快地赶到了现场。
但是,现场的⼀位⽼头,即被害⼈见到XXX之后就骂:“他妈的,你怎么停车的?!"上诉⼈也有点⽣⽓了,回骂了⼀句,这时,戴眼镜的男⼦仗着⾃⼰⼈多势众,挑衅地说:“你⼀个⼈不要那么狠!”被害⼈也带着挑衅的语⽓说:“你是不是想打⼈啊?!”上诉⼈很⽣⽓地回答:“是啊!”接着,⼀光头的男⼦和被害⼈就开始⽤拳头打上诉⼈,将上诉⼈打倒在路边的沟⾥,并使其脚受伤。
当上诉⼈打电话向XX求救,其⽬的是要向被害⼈讨⼀个说法,被害⼈对XX实施殴打⾏为,导致再次发⽣相互撕打。
接着才发⽣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幕。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等⼈与上诉⼈本因采取友好协商的⽅式解决纠纷,但是⼀开始就出⾔不逊,并动⼿打⼈。
事发的诱因是由于被害⼈等⼈引起的,被害⼈等⼈存在着⼀定的过错。
辩护⼈认为,因被害⼈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对犯罪⼈的量刑,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本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本针对一审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对认为的不合理处,不实之处或者说审判的不认同处作出辩解,以及二审时希望解决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当中,一审可以提出辩护词,二审、再审程序中也是可以提出辩护词的。
那么,刑事二审的辩护词一般是怎么写的?今天,我们就针对刑事二审辩护词的内容,为大家做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护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海南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
比如: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告诉***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
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
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文章1: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向二审法庭提出被告人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申明被告人无罪。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并未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然而,因为当时法官的判决存在一定缺陷,所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我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判决。
其次,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起因是一个抢劫案件,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让警方怀疑被告人是犯案者。
然而,证人证言并不一致,而且他们认定被告人的唯一证据是类似衣物和人高度等因素。
但是,这些证据并不充分和可靠,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抢劫案。
再次,我们认为一审审判过程存在一些瑕疵,这也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首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足够的质疑证人的证言,而没有考虑到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
其次,庭审过程中最早确定的证据被采纳,而证据可能存在各种风险,如因目击者认知疏漏,提供的线索有误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仔细权衡各种证据,而在这一方面,一审法官显然没有充分地考虑这一点。
最后,我们请求二审法庭对本案进行改判。
基于前述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文章2: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请允许我向法庭申辩。
在上一审判中,被告人被控制贩毒,被判有罪。
不过,我们认为该判决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请求二审法庭对此案进行改判。
首先,我们认为被告人的庭审权利受到了损害。
在一审审判中,法官并没有听取我们所呈报的证据,包括调查报告、警方的证人证言和身份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应被完整地呈现给法庭。
但是,这些证据没有被严重考虑,因此一审法官采取了错误的判决。
其次,关于被告人所卷入的毒品贩卖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事实上,被告人只是一名从事黄色砚石制作的工人,他并不具有制造毒品的能力,也不会主动将毒品销售给他人。
因此,他在贩毒活动中的责任应该是较轻的。
第三,我们认为一审法庭在鉴定毒品方面存在错误。
毒品的重量是鉴定毒品罪罪行性质的一种标准,但是在本案中,一审法官并不具备权威的鉴定技能和经验,因此对毒品重量的鉴定并不准确。
何海波: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为周泽申辩
何海波:律师庭外⾔论的法律边界——为周泽申辩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我受周泽律师委托,出席今天的听证会。
本着对法律真诚和善意的理解,提出我的意见,供参考。
本案事实⽐较清楚:周泽律师在为安徽律师吕先三辩护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视频中截取了三幅图⽚,披露在他的微博上,指控侦查过程存在刑讯逼供⾏为。
由于合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的建议,周泽现在⾯临停业⼀年的⾏政处罚。
贵局拟作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第1项,即“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以及司法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第4项,即“违反规定披露、散布……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这起案件引起很多⼈关注,不仅因为周泽是著名的、“敢说话”的律师,更因为它涉及⼀个普遍问题:律师庭外⾔论的法律边界在哪⾥?尤其是,律师上⽹揭露刑讯逼供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在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回答。
在实⾏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以法治的标准、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
我想讨论的具体问题有三个:⼀,《律师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应当如何理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的“违反规定”指的是违反什么规定?三,如果律师不能上⽹曝光刑事侦查中的违法⾏为,刑事司法的天平如何保持平衡?⼀、《律师法》规定的处罚情形是有限的《律师法》⽤多个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义务和应予处罚的⾏为(见附录)。
对周泽律师拟作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第1项的规定,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这⾥,到底什么是“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其他⽅式”不能任意扩⼤“其他⽅式”当然不是任何⽅式。
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在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中,删去了原法第44条的⼀个“⼝袋条款”,即“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为”。
这清楚地表明,⽴法机关决意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不想过分扩⼤⾏政处罚的范围,更不想⽤笼统的规定放纵可能出现的滥罚。
二审改判的强奸案辩护词范文
【简介与分析】2012年2月17日凌晨六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受害人徐某某及其男友张某等四人,在一起吃烧烤并饮了大量的酒后,到昆明市某水疗洗浴中心洗浴后在休息大厅休息。
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张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张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就是这样一桩简单的强奸案,历经两审,两级法院量刑却是天壤之别: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吕的家属委托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为何出现这种判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此罪的,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有五种情形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五种加重情节之一就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本案中,事发的场所即洗浴场休息大厅内的休息间就被一审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以致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情节成立,所以在十年以上量刑最终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二年。
实事求是地说,将洗浴场所的休息大厅的休息间当成公共场所并无不当。
但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和当众强奸并不能等同。
一审法院及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便忽视了这一点。
当然,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以无罪来为吕某某辩护,完成不顾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加重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则是最大的败笔之一(顺便提一下败笔之二是以吕没有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推断出被害人是同意的)。
以致出现了原审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此辩护意见,恰恰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情形的成立”的尴尬局面。
在二审中,胡常明律师重点提出:吕某某冒充被害人的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即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而没有通过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欺骗性本比强制性的危害性要低;从吕某某的主客观上看,其不希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人看到,所实施的行为是隐蔽进行,并且本案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强奸时有人看到,说明不存在“当众强奸”之说;结合案件的相关客观情节,对吕某某应当在最轻的一档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意见范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意见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我是[被告人姓名]的二审辩护人[你的姓名],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感到责任重大。
我知道,法律是严肃的,但我希望我能以一种通俗易懂、甚至有点幽默的方式把我的观点传达给你们,因为我觉得法律并不总是要板着脸孔说话的。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 (一)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就像是一个没拼好的拼图,有些关键的碎片被放错了位置或者根本就没找着。
比如说,在[具体事件]这个环节上,一审判决认定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当时在场并且参与了[所谓的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我们后来找到的新证据,当时我的当事人正在[具体地点]干着[合法的事情]呢,就像他当时在地球的这一头,而所谓的犯罪现场在地球的那一头,他怎么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方呢?这就好比说一个人既在北极看企鹅(当然北极没有企鹅,这只是个玩笑话,就是形容不可能的事),又在南极和北极熊跳舞一样荒谬。
再举个例子,关于[某个物证或证人证言相关的事实],一审判决仅仅凭借[证人名字]模棱两可的证言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这个证人就像是一个近视眼没戴眼镜的人在描述他看到的东西,他自己都不太确定,而且他的证言还有很多前后矛盾的地方,就像一个讲故事的人,每次讲都不一样,这样的证言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这就像我们盖房子,用的是摇摇晃晃的烂木头,这房子能结实吗?# (二)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就像是拿着菜谱却炒错了菜。
本来这个案子应该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这个条款就像专门为这个案子量身定制的衣服一样合适。
可是一审法院却错误地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这就好比本来是要做一件西装,结果按照旗袍的做法去做了,做出来的东西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二、二审中的新证据。
我们在二审期间可是找到了不少好东西,也就是新证据。
这些新证据就像是隐藏在黑暗中的宝藏,现在被我们挖出来了。
我们有[新证人姓名]的证言,这个证人就像是一个带着高清摄像头的记录者。
南京卡尔案的法律分析
南京卡尔案的法律分析南京卡尔案是2015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由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撞倒了一名护士,导致护士受伤。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了交通安全这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同时也考验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惩治能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南京卡尔案进行分析,并结合最近的三个类似案例来深入探讨。
首先,南京卡尔案中的司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并且没有遵守交通信号。
这些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的犯罪成分,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并且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对肇事责任人进行处罚。
因此,南京卡尔案中的司机应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犯,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发生的三个类似案例。
2019年,四川南充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名驾驶员驶入了人行道,导致5人受伤。
司机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限值。
法院认定该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8年,广东东莞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名人员、物料都没有保险的建筑工人被一名在追逐竞速的私家车中遭到撞击,车祸造成了工人的多处严重骨折。
法院认定该司机的驾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7年,北京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辆豪华轿车在快速转弯时发生侧翻,导致司机死亡。
鉴定显示,司机的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限制。
法院认定该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通过这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犯罪有着严格的惩处。
在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这类屡禁不绝的行为,政府部门也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增加道路安全宣传,加强交通管理等等。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制裁力度,让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成本更高,让广大公众在道路上出行更加安全。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委托,并经杨炳棋同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反映的观点,以及裴金德的辩护人当庭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所作的辩解。
在庭审期间,审判长的一句话,对我触动挺深,那就是:我们大家都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对待这个案件及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告人也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面对被害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与那么多律师到北海来参加这个案件的辩护,还有那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来北海围观,大家秉持的正是自己的良知。
我们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在秉持自己的良知,仗义执言。
在办理本案期间,我时时处在悲愤、焦灼之中。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却一再受到刁难。
直到本次开庭前的10月12日,我才第一次得以有效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状况。
而之前的多次会见中,都有办案人员陪同,进行监视、监听,使被告人不敢对律师说话,形同哑巴见面。
而其他律师在北海办案期间,受到不明身份人员攻击的情况,也让我时常感到恐惧和不安。
这些情势,都损害了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权,严重影响了我为被告人杨炳棋进行辩护的效果。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尽管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致死黄焕海的行为,我需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但对于黄焕海这样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的消逝,我还是要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对逝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作为律师,辩护人与受害人的亲属,以及被告人及其亲属,都没有什么恩怨。
对于受害人亲属对我们律师的不理解,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待我们这些数千里之外来到北海无偿为几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深感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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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卡尔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作为卡尔的二审辩护人,对高龙及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引出卡尔与高龙等人之间的“家门保卫战”,并最终使高龙、陶家勇受到轻伤,辩护人感到很遗憾,并对高龙和陶家勇深表同情。
同时,我也为高龙、陶家勇感到庆幸。
——要知道,对高龙、陶家勇等人的行为,要是在其他国家,是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器进行防卫的。
同情不代表理性,庆幸更需要反思省。
本着法律人的理性,辩护人不得不说,高龙、陶家勇的受伤,完全是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卡尔完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对卡尔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二审法院理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卡尔无罪。
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结合一审在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一)被告人卡尔供述前后一致,客观客、真实,且有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应予采信。
卡尔从2011年6月12日第一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之后多次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做过多次供述。
这些供述前后没有任何矛盾,与被告人卡尔的当庭连说带比划所供述的情况,也没有矛盾,内容完全符合情理,客观、真实、可信。
卡尔供述中提到的基本事实,与所谓被害人高龙的证词,完全能够印证,同时也与卡尔家门及楼道照片、病历资料和卡尔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等等证据材料,能够印证。
(二)被害人陶家勇、高龙的证词,对二人被卡尔“伤害”的陈述,前后矛盾,甚至存在两人同日翻证及翻证证词内容几乎一字不差的现象,明显串通作证;当庭也未能如实作证,对二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没有可靠证据印证的内容,应不予采信。
高龙、陶家勇两名所谓的受害人,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
两人庭前所作证词,除高龙2011年12月20日的证词内容比较详细之外,都比较简略。
其中,两人2011年6月13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的证词,与卡尔的供述,基本相符;相比卡尔的供述,只是少了很多过程和细节。
基本可以采信。
但两名受害人2011年9月14日所作的第二份证词,却同时推翻了6月13日的证词对卡尔如何用刀及二人如何受伤的说法,而且两人9月14日的证词,离奇地高度一致,甚至连表达上的明显错误也一致:第一份证词对卡尔使用刀的方式,两人所说的是“挥”或者“挥舞”,与卡尔说的“挥舞”,是一致的;第二份证词则同时都改成了“砍”;对陶家通受伤的的原因,两人第一份证词说的都是“划伤”,第二份证证,却都变成了“砍伤”。
“挥”或者“挥舞”,与“砍”显然是不同的行为动作;“划伤”与“砍伤”,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显然也是不同的。
同时,两人的证词对卡尔的英文名字,都同时错误地进行了重复。
对此,陶家勇当庭解释说“挥”就是左右方向,“砍”是上下方向,在南京话里“挥”就是“砍”的意思;而高龙则解释说是侦查人员记录的原因,说其作证时一直说的是卡尔用刀“砍”,是侦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可能有的字不会写,将“砍”字记成了“挥”,将“砍”伤记成了“划”伤。
这样的解释,是完全不符合情理的。
常识告诉我们,两名关键证人9月14日的证词,系合谋串通作伪证,或者是办案人员帮助串通作伪证。
两人9月14日串通作证之后,所作的证词,都是不可信的,除非有可靠证据印证,凡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不能与卡尔供相印证的,法庭应不予采信。
除了被害人作证的诚实性,本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特别注意所谓被害人陶家勇的作证能力。
在法庭调查中,陶家勇宣称从1岁就开始学法律,学到了51岁,水平比辩护人斯伟江律师还高,还特别请法庭将其从1岁学开始学法律学到51岁的“奇异”学法经历记录在案。
而对斯伟江律师的发问,陶却几乎都说“请看案卷”;自己以前的证词,“要看到内容才知道是否真实”(说明其某些证词是不真实的,因而在没看到具体证词之前,自己也不确定自己的证词哪些内容是真实的);而对本辩护人的发问,操一口南京话,初中没毕业的陶家勇却说本人普通话没说好,所提的问题不是高级问题,从而拒绝作实质性的回答。
对本辩护人指出其证词内容的不真实,陶家勇则说自己初中没毕业,文化不高,签字时笔录很多字不认识,不知道啥意思。
辩护人认为,一个当庭说自己从1岁开始学法律,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的人,肯定是公然向法庭撒谎;一个对自己过去的证词说要看内容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证人,过去的证词显然存在内容的不真实;一个当庭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而只接受检察官发问的证人,显然未做到如实作证。
因此,陶家勇的证词完全不具有可信度,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三)本案关键性证据——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两名被害人的轻伤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的郭成纲法医领衔作出的。
而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郭成纲在案发后曾参与侦查工作,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在案发第二天即违规出具了所谓被害人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之后,参与过侦查工作的郭成纲,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参与对所谓被害人高龙和陶家勇的伤情鉴定,作出两人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
对此,郭成纲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说,是领导安排他那样做的,他的职责并不固定,有时候是侦查员,有时候是法医,领导安排干啥就干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及鉴定人的回避作了规定,侦查人员不能担任鉴定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五)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本案鉴定人郭成纲不仅作为侦查人员参与了现场勘验工作,还在案发第二天出具了供公安机关立案参考的鉴定意见,最后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出具了陶家勇及高龙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显然违背了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故,本案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鉴定结论的违法问题,卡尔的另一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其意见。
(四)参与本案侦查的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还在本案中担任过被告人卡尔的翻译,违背了关于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规定。
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是卡尔2011年9月16日接受讯问时的翻译;龚俊安同时以侦查人员身份参与了本案的侦查,参与询问并制作了所谓被害人高龙、陶家勇2011年9月14日的两份询问笔录,而高、陶两名被害人2011年9月14日的笔录,都同时改变了以前证词对卡尔行为方式及自身受伤情况的陈述,将原来陈述的卡尔用刀“挥”改成了“砍”,并陶家勇被“划”伤,改成了“砍”伤。
侦查人员龚俊安在卡尔案中既担任翻译人员,又担任侦查人员,明显违背了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本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对证据的收集、采信,舍本逐末。
1、有关卡尔及其家人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以及卡尔为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损坏派出所门的证据,与卡尔被追诉的故意伤害罪毫无关系。
卡尔夫妇为装修房屋往小区内运建材与保安发生纠纷的治安案件材料(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对小区保安、卡尔等所作的笔录),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所涉事实并未定性。
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材料,也不是本案办案机关依法应该收集的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的证据。
办案机关将相应材料作为控诉证据塞进侦查卷宗,并在庭审中刻意将不利卡尔的小区保安的“证言”作为控诉证据进行出示,显然是为了误导法庭对卡尔产生偏见,对其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明显违背法律程序。
遗憾的是,对此“证据”,一审法院竟也认定“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2、侦查机关抛开病历资料记载的卡尔伤情,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抛开卡尔对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去询问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情况,完全是以主观证据否定客观证据。
被告人卡尔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向侦查机关陈述了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其关门,对其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受伤的情况,并提供了经医院检查证实自己伤情的病历资料,还申请对自己伤情进行鉴定。
但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抛开卡尔要求鉴定自己伤情的申请及卡尔病历资料对其伤情的客观记载,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
这完全是收集主观证据以否定客观证据。
同时,申请重新鉴定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理应由专家作出,鉴定人只有义务出庭作证,而无单方接受办案人员询问以解释自己的鉴定意见的义务。
然而,本案侦查机关对卡尔提出重新鉴定高龙、陶家勇伤情的申请,不是重新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而是去询问本应回避的鉴定人郭成纲对高龙、陶家勇进行鉴定的情况,试图由鉴定人郭成纲自己来证明自己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问题。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及定性问题尽管本案两名被害人证词存在失真的问题,证人王惠文、魏国霞证词存在矛盾,结合被告人卡尔的供述及高龙证词与卡尔供述相印证的内容,以及证人周琦青的证词,仍足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高龙与卡尔的妻子谢群曾约定在6月12日下午5点半左右见面商谈处理双方纠纷;谢群因故取消了该约会;高龙接到谢群取消约会的电话通知后,仍带着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赶往谢群家,并在未经谢群及其家人许可的情况下,混进谢群家的楼道门;高龙敲门,谢群的丈夫卡尔只看到高龙一人,便给打开房门;卡尔明白高龙找谢群后,告诉高龙,谢群不在家,准备关门;高龙阻止关门,与卡尔发生推搡;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也从楼梯下上来参与阻止卡尔关闭家门,双方继续发生推搡;卡尔无法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以关闭家门,还在推搡中吃了亏(一个人与高龙等四个人发生推搡,情景可想而知);徒手无法制止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关门的行为,卡尔进屋里拿出木棍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木棍被抢走,并在木棍被抢走后的较长时间推搡中又一次吃了亏;之后卡尔到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挥舞着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高、陶等人被迫后退;在高、陶等人退出卡尔家门开、关活动的区间后,卡尔迅速抓住门把手,使劲将门关上。
在关门过程中,伸手试图继续阻止卡尔关门的陶家勇右手被卡尔手中的刀划伤,高龙左手拇指第一节被门夹掉1/2。
在拿刀吓唬高龙等人之前的持续的推搡中,卡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对卡尔的受伤,辩方提供了卡尔的供述、案发后卡尔到医院检查的病历资料、卡尔妻子谢群在案发当晚卡尔被带到派出所后的3人多小时等待处理期间给卡尔拍的照片予以证明。
但检察官质证认为,医生接受询问证明没有对卡尔进行实质检查,病历资料不能证实卡尔受伤;卡尔受伤的照片来源不明,并认为照相时间可以修改,不予认可;而陶家勇则质证称照片上卡尔的多处伤痕是被蚊子叮咬后自己挠伤的。
)基于上述事实,不难作出如下判断:(一)、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等人将被告人卡尔家门敲开,阻止卡尔关门,是对卡尔及其家人住宅权利的不法侵害。
卡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相应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