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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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第一编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1所提交的 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所提交的4件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 不受损坏的专有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2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 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3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 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 器中至少存放10年 器中至少存放 年。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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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登记程序
一、登记申请 按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 提出登记申请, 条的规定, 按照条例第 条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表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 样 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 到用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 倍以上。 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 倍以上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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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商业利用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行为 (二)权利用尽 (三)强制许可 (四)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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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保护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维护知识产权的管理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从申请、运营到维权的全过程,减轻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营成本支出和维权成本支出。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谨防制度,制定合适的保密措施和内部控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泄漏,确保知识产权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认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公平竞争权和商业利益,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妥善保管知识产权证书和文件的制度,确保知识产权证书不丢失、不损毁,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维持和更新知识产权,及时行使知识产权,并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运用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情况,灵便运用知识产权,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增加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最佳实践,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维权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行使知识产权,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侵权情况,果断采取维权行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诉讼和调解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捍卫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 保密措施和内部控制措施3. 知识产权证书和文件管理制度4. 知识产权维权制度5.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权利2. 专利权: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就本发明创造所授予的权利3.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对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4. 商标权:是指商标法所规定的对商标享有的权利5.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权利7.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关于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业务、财务、营销、管理、组织等方面的秘密第七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不同法域的知识产权审批: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机构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文件的语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件的递交和送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 - 知识产权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 - 知识产权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55001272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5 年 1 月 28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公告号:10645 布图设计名称:BP991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线性 布图设计权利人: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 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 中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 666弄 B 栋 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 高志勇、 唐海霞、 赵 艳群、 于得水、 胡黎强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4 年 7 月 16 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4年11月 8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5500099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5 年 2 月 6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公告号:10654 布图设计名称:400K 数模转换电路版图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 中心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 中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高斯路 497 号 布图设计权利人: 成都微光集电科技 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 中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软件园 D 区 7 号楼 8 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 雷军、 刘奕、 刘浩 代 理 机 构:上 海 天 辰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事 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吴世华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4 年 5 月 20 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5500104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5 年 2 月 6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公告号:10659 布图设计名称:24M 锁相环电路版图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 中心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 中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高斯路 497 号 布图设计权利人: 成都微光集电科技 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 中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软件园 D 区 7 号楼 8 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 杨帆、 李琛、 范佳莹 代 理 机 构:上 海 天 辰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事 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吴世华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4 年 3 月 20 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案例
JC0004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2011年度十大案件,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就是这期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撤销案件,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以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申请案件中有着深刻的意义。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微电子)所拥有的登记号为BS.08500671.8、名称为SM9935B(MW7001)的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对于其在先销售的TM9936产品不具独创性,该TM9936产品已经获得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明微电子则认为,首先,无法认定已经公开销售商品是登记时的布图设计,原因是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改造时,如无太多变化则可能并不改变产品的名称;其次,关于独创性,两布图设计存在本质区别。

后经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有关独创性的规定,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到布图设计在先商业利用问题,证据繁多且错综复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对象是集成电路的三维配置图形,与专利权相比,其保护范围较难界定,其独创性的技术判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大挑战。

该案审查决定中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原则对独创性判断标准和方法给出很好地诠释,对今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7次会议通过法发〔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

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浅析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在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调,这种做法在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是十分可取的,这标志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初步建立。

这有利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标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集成电路的出现是微电子技术革命的动力源与受动者,在技术领域和信息社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同时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先导性的行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原件,其至少由一个有源元件组成,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人类高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出现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局面。

针对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我国需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加强对该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为激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美国是集成电路的发源地,于1984年率先实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该法对集成电路的掩膜层的专有权利中规定权利人有权进口或销售包含有该掩膜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这种产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含有布图设计图层的芯片,二是用前项制造出的产品。

美国这种立法模式影响到1989年缔结的《华盛顿条约》和1994年达成的《TRIPS协定》。

继美国出台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之后,日本于1985年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的立法体与内容同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极为相似,也将布图作为单独民事关系客体来保护。

受美国和日本立法的影响,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半导体芯片产品拓图委员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指令,通过授予专有权的形式来保护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1985年开始适用专利法律保护。

在这些年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已经成为了受到重视的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的复杂化、尺寸的缩小、功耗的降低,以及新型的材料应用等导致集成电路研制费用越来越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其他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节省成本。

这样的行为往往会触动集成电路的专有权,引起专利权利人的维权行动。

在维权措施中,最常见的是通过侵权诉讼来解决纠纷。

通常,当集成电路专有权在有效期内,发现他人使用他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犯专有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的行为包括重复使用他人布图设计、上市销售等商业行为。

在法庭上,专利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有权。

一旦确认对方侵权,被告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专利权利人经济损失,同时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专有权被撤销,则相当于撤回专利的比较实质性的权利保护,因为撤销后它具有同样的后效性,除非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反之。

在此情况下,专利持有人无法继续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也无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获取经济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呢?一般来说,专利权可由专利权利人、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或利益相关者(撤销、无效请求人)进行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必须予以答复,否则受理视为被申请权利人放弃对专利权利的宣告。

撤销申请可分为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两种。

自愿申请即专利权利人自愿撤销专利,强制申请则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程序或行政命令进行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原因有很多,例如:1.专利权利人放弃了专利权专利权利人可以自主放弃专利权,这时专利权就不存在了。

2.期限问题如果专利权利人未缴纳年费或未提交保密期申请,就有可能导致专利权被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悠权
服务介绍
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通过申请注册后,依法获得的利⽤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实现布图设计价值得到商业利益的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投⼊商业利⽤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之前已投⼊商业利⽤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流程介绍
⼀、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政部门提交申请⽂件;
⼆、初审;
三、登记并公告;
四、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五、登记的撤销。

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6)

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6)

1.简述集成电路设计的原创性要求。

(1)布图设计是其创造者⾃⼰的智⼒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

(2)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成的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个整体。

2.简述集成电路设计不能适⽤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种图形设计,但并⾮是⼯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专利法的保护。

其原因如下(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功能的每⼀元件的实际位置。

(2)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量劳动,但设计⽅案不会有多⼤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3.为什么说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因为:(1)图形作品是由⽂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是⼀定思想的表现形式,⽽布图设计则由电⼦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它执⾏着某种电⼦功能,⽽不表现任何思想。

?(2)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D-⽽⾮”实⽤性“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种电⼦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

(3)著作权保护期较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些国家的⽴法来看,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主要包括:①复制权,即专有权⼈重新制作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它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最主要的权项。

⑧商业利⽤权,即专有权⼈为商业⽬的⽽利⽤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

它包括为商业⽬的的进⼝、销售或者以其他⽅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对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所构成物品的商业 5.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式。

我国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类型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即新产品、新方法或者对现有产品、方法的改进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 创造性: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创造性,即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

2. 实用性: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实际生产或者业务活动中得到应用。

3. 工业性: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工业性,即能够在工业领域中大规模生产或者应用。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即新产品、新方法或者对现有产品、方法的改进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具备创造性,只需要具备实用性和工业性。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相比,其申请和审查周期较短,成本较低,因此更适合那些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但创造性不够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等新设计的保护。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形态,而不是其功能或者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 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必须具有新颖性,即在现有外观设计中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2. 独创性: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在现有外观设计中具有独特的审美效果。

3. 工业性: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必须具有工业性,即能够在工业领域中进行大规模生产。

四、商标专利商标专利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即商标的保护。

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三维标志等形式。

商标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 区分性:商标专利的标识必须具有区分性,即能够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区别开来。

2. 识别性:商标专利的标识必须具有识别性,即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3. 独立性:商标专利的标识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不能与已有商标专利的标识相同或者相似。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是指对在集成电路的制造过程中,对电路布局和拓扑结构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

在立法、授权确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的比较,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得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位阶偏低、已有法律规范修订滞后,行政授权确权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力量单一、行政制裁力度不够和刑事处罚措施缺失等问题。

从立法上提出制定单行法律、建立无效宣告制度、拓展行政执法管辖权、增加刑事处罚规定等建议,希望以此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确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建议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0序言集成电路是当今信息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的基础,已高度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技术水平和发展规模已经成为衡量国家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自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来,各项利好政策相继出台,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

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为8848亿元,同比增长17%1。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研发水平的显著提升,集成电路仿制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逐步增多,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在维权时存在渠道少、成本高、效果差等困难,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机制的不健全。

在我国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集成电路相关核心技术还存在“卡脖子”痛点的现实状况下,全面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以此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实属刻不容缓。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等措施全面加强对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基于两办《意见》的精神和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专利权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单行法律、建立无效宣告制度、拓展行政执法管辖权、增加刑事处罚规定等建议,希冀对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集成电路典型案例

集成电路典型案例

集成电路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集成电路的典型案例:
布图设计权纠纷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及样品(已投入商业利用的)。

然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未要求专有权人明确其独创性的具体内容。

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涉案专有权人登记时提交了样品,但其提交的复制件仅有两层金属层的图样。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是以图样为准还是以样品为准?
一审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式虽然采取类似于版权保护独创性的制度设计,但由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因而其保护内容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公开的原则精神。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集成电路的文献资料获取更多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答1、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2、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什么好处?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4、哪些产品可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

5、如何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

要想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必须提交的文件: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②图样一份。

③图样的目录一份。

(-)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①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交:①包含该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②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7、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1)图样:包括该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以适合A4纸的大小打印在A4纸上;每页纸打印一幅图;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整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整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the exclusive right of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encouraging the innova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technology and boos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as follows.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ulations:(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1) Integrated circuit means a semi-conductor integrated circuit, namely a product, in an intermediate form or its final form, in which the elements, at least one of which is an active element, and two or more of the interconnections are integrally formed in and/or on a piece of material and which is intended to perform an electronic function;(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2)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layout-design) means thethree-dimensional disposition of the elements, at least one of which is an active element, and two or more of the interconnections of an integrated circuit, or such a three-dimensional disposition prepared for an integrated circuit for manufacture;(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Holder of right of layout-design means the natural person who, or the legal entity or any other organisation which,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enjoys the exclusive right in alayout-design;(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4) Reproduction means an act to repetitively produce a layout-design or integrated circuit incorporating the layout-design; and(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01.09.18【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一号)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机构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文件的语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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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

第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

第四条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
(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
(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
(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提出撤销意见时,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以面交或者邮寄的形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但应当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将是否立案的通知书送达撤销意见提出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第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合议组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或者三人。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布图设计权利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答复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认为该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补充证据,并附具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独创性是指:
(一)该项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
(二)对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该项布图设计作为整体或者其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对比,二者在图层数量、布局、连线、模块、元件等技术细节上具有实质性区别。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公认的常规设计,是指在创作布图设计时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能够从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通用标准、通用模块等资料中获取的设计以及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

第十三条对于含有保密信息层的布图设计,如果该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则视为该保密信息层的内容已经公开。

在对保密信息层进行审查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将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在世界任何地方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均属于条例第十七条所称的商业利用。

第十五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

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撤销布图设计专有
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

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

第十六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有明显错误需要更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撤销意见提出人。

第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有关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有关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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