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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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0.19•【文号】中编办字[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字〔1998〕40号文批复)交通部:你部《关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海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建议稿)的函》(交函人劳〔1998〕289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批复如下:一、主要职责(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

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船舶监督业务试题-船舶签证和海事口岸部分

船舶监督业务试题-船舶签证和海事口岸部分

船舶签证和海事口岸试题一、必答题1、船方或其代理人一般应当在国际航行船舶抵达口岸日前,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A、7B、10C、15D、20答案:A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六条〕2、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国际航行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A、6B、12C、24D、36答案:C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八条〕3、国际航行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缺乏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A、6B、12C、24D、36答案:C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八条〕4、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口岸前小时内〔停泊时间缺乏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A、4B、8C、12D、24答案:A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十二条〕5、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天。

A、1B、3C、7D、10答案:C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十四条〕6、?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自起施行。

A、1993年1月1日B、1995年1月1日C、1995年3月21日D、1998年3月21日答案:C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十七条〕7、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时,不需提供应海事管理机构的单证是:。

A、总申报单;B、货物申报单C、船员物品申报单D、船员名单答案:C 〔?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8、小时内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国际航行船舶,方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A、4B、8C、12D、24答案:D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第十四条〕9、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老旧运输船舶,不得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表 ”、 “ 核与辐射 安全分 析报告批准书影 印件 ”。 七、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对放射性物 品有特殊规定要
求 的,货物托运人或所有人应 当提前 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并按规定 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批 准证书复印件 。
( 一) 在下列情况 下 ,应 当在放射性物品启运之前且提前至少
物规则》( I N F 规则 ) 所列货物的船舶,应当取得相应 的适装证书。
五、使用集装箱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当严格遵守 《 海运危险
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 术要求 》 ( J T 6 7 2 -2 0 0 6 ) ,在具有相应放射性
安全 防护 和应 急处置能力 的装箱 场所集 中进行装卸货 和装拆 箱 。装
以 自行监 测 ,如果托运人 不具备表面污染 和辐射剂量监测能力 的 ,
应 当委托 启运地省级辐射监 测机构进行监测 。进 口放射性物品到港 前 ,收货人应 当提交托 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 。 四、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应 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 备和条件 , 放射
性物品积载和隔离应当满足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 ( G B l l 8 o 6 ) 的规 定。载运 《 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 、钚和高强度放射陛废弃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 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3 ] 2号
各直 属海事局 :
为 了加强船 载外贸放射性物 品监督 管理 ,保 障进港 放射性物品 及 退运废源安全 、便利运输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 安全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 管理 条例 》 等有关 规定 , 现就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 品运输管理有关 事项通知 如下 :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船舶监督处

船舶监督处

6.船舶超载运输治理专项取得阶段性成效。
• 为贯彻落实《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加强船舶超载运输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定了《漳州海事局船 舶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人员有效落实,多 举并措大力推进船舶超载治理专项活动,截止到6月30日, 漳州海事局投入执法人员181人次,共出动执法车辆58辆 次,出动执法船艇31艘次,水域巡航里程650海里,走访 码头作业单位20家,发放宣传品98份,发布超载信息9条, 与辖区码头作业单位全部签订了“防治船舶超载出港安全 管理责任承诺书”。按照“先纠正,再处罚、再放行”的 原则,我局共对“新锦程22”、“海润996”、“万盛机35”、 “海顺兴789”、“翔进86” 、“闽福州货0200”等6艘超载 船舶强制卸载并进行行政处罚64100元,有效打击了船舶 违章超载运输行为。
(一)把握监管重点,提升监管能力。
• 针对古雷大型石化项目投产,根据辖区船舶船型、
吨位、货种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运用《散 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监管》课题研究成果,不 断提高大型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监管水平, 转化《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船舶安全监管研究》课 题成果,继续加强散装易流态货物安全监管。 和客渡船安全监管八项制度,优化客运通航环境, 推进客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三)严格开展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稳步推进
船员授权筹备作,
• 1.按规定严格开展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

查。 2.加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船员违章行为,提高 辖区砂船船员持证率。
一是积极配合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加强船 员的适任能力跟踪监督, 1-6月份共进行违法记分32人次,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本;
(2)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完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审核,提高船舶安全性管理水平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港报告的报送船舶进出港报告由船舶船长或船员提交,提交地点包括船舶登记台帐管理处、船舶审核台帐管理处、海事局、港口和搭靠港口或海上停泊港口,并由报告提交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出港报告的审核(一)船舶进出港报告由海事局审核。

审核时间应在船舶进出港前三十分钟。

(二)审核应以船舶、航行资料、持票乘客名单、搭靠事由及有关审核文件共同审核为准。

(三)如审核有缺陷,海事局可以将该船舶进出港报告退回重新提交,也可以拒绝作出批准。

第三条舶进出港报告的记录(一)船舶进出港报告应记录在报告管理本上,并存档备查。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应经审核后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第四条规记录(一)若船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海事局应当必要时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二)若船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海事局应当责令船舶休息,暂停开航。

若船舶未经批准依然申请进出港,海事局可以拒绝作出批准,并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第五条施细则本办法由(国家级适用)各具体实施,解释权在法律法规面前属于海事局。

附件:1、《船舶进出港报告审核表》2、《船舶安全检查日志》结论以上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有效管理船舶进出港报告,防止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进出港报告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船舶安全性管理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
防备 和 应急 处 置 管理 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及 其 有 关作 业 活 动 污染 海 洋环 境 防治 管 理规 定 》进 行
修 改 。 决定 自2 0 1 6 年1 2 月1 3日起 施
印发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登 记 办
法 》 (简称 《 登记 办法 》 ), 自
交通运输部印发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办法》
2 ( ) 1 6 年1 2 月1 3日, 交通运 输 部
十 五 条 第二款 和 第三款 的 约 束 ,该 公 约 不影 响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依 法享 有 的海 洋权益 。该公 约 于2 0 1 7 -  ̄ - 2 月
1 1日对我 国生 效 ,暂 不适 用于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区和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财政 部 联 合 印发 的 《 关 于发 布 ( 关
于 实施 运 输船 舶 《 船 舶 引航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定 , 该 通 知 自印 发 之 日起执 行 , 《 关 于我 国港 口引航 管 理 体 制 改革 实施 意 见的通 知 》 《 关
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不 受该公 约 第
批 复 》关 于 同意将 黑 龙 江水 系第 四
类 、第五 类 内河船舶 强制报 废 年 限
分别延 长至3 9 年 、4 1 年 的 内容 。
防备 和 应急 处 置 管理 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舶 污 染海 洋环 境 应 急
印发 《 关 于调 整 海船 最低 安 全 配 员
《 2 O 0 6 年海事劳工公约 》财务担保
修正案 于2 0 1 7 年1 月1 8 B正式生效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1.0 概述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中有关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对航行于长江等水域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中相关规定,结合危险品船舶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要求船舶严格按照指南履行电子签证账号注册、登录和进出港报告办理等工作职责。

2.0 职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申请人原则上由二副负责办理,对配备有三副岗位的船舶由三副负责办理,未配备三副、二副等岗位的船舶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并在航行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船长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

3.0 操作要求3.1 船舶在线注册3.1.1 首次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应当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并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进行在线注册。

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3.1.2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3.2 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告前,应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进出港报告的条件:3.2.1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3.2.2 载货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3.2.3 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3.2.4 船舶尺度和货物载运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槽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3.2.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3.2.6 已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港口建设费等各项规费;3.2.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一切险、油污险等险种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3.2.8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
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2号
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经评选,决定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年度签注,撤销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1家公司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授予“国电7”轮等290艘船舶安全诚信船舶称号。

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2. 给予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3. 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4. 新评安全诚信船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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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 诚信 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3 .代理机构运行情况 ( 含组织架构 图 ) ;
4 . 代 理机构的印章印模 ;
5 . 业 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 一) 对 于代理人资料失效 ,或未提交 《 年度 核验报告 》者 , 取消其信息的 录入 。
( 二) 代理人的信息 ( 即《 船舶代理信息表》 内容 ) 如有变动,
应及 时书面向海事部 门提交更新后 的 《 船舶代理信息表 》 ,否则 取消 其信 息的录入。 四 、各 单位应鼓励遵章 守法 、业务规 范 、服务质量优 良的代理 人为航运业 提供服务 ,将符合 下列全部条件 的代 理人列人 “ 船舶进
态管理 系统或者其他海事 业务信息系统 ,建立数 据库 。同时将代理 人名单按统一格式 在本单 位外 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
二、 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 。 请各单位参照 《 指
南》 , 对 辖区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进行综合评估 , 逐步建立并
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
三 、努力提 高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 代理从业人员 的业务 素质 。
可代理代 办业 务 ,并 自觉接受海 事部门 的 日常监管 。各单 位要进一 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 , 对 弄虚作 假的代 理人予以打击 , 对涉嫌伪造 、
变造 、买卖 、租借船舶船员证 书等违法行 为的单位 和个人 依法严 肃
处理。
五 、开展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协 同共管工作 。各 单位要 主
正本 ) ; 3 . 代理 机构运 行情况 ( 含组织架构图 ) ;
4 . 代理机构 的印章印模 ;
5 . 业务人员名单 和联 系方式 。 ( 二) 船舶 签证 个人代理
1 .申请 人身份证复印件 ( 同时交验原件 ) ; 2 . 从 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 ; 3 .申请 人签名 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 ;


从事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务 代理人应提交 《 船舶代理信 息表 》
( 见附表 )和下列材料 ,以完成信息 的收集 、整理 、录人 和公布 。 ( 一) 船舶签证代理机构 1 .《 工商营业 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47
2 . 批 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 的文件或证 明复印件 ( 同时交验
二 、各单位对代 理人提交 的信息 、材料进行核实 ,并 准确录人 信息系统 ,列入 “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 名单 ” 。 三 、已列入 “ 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 名单” 的代理人需在 每 年 3 月 3 1日前 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 《 年度核验报告 》 ,其 主要 内
容包括 :年度代理业务情 况及分析 、代理差错及原 因 、遵 守海事相 关规定情况 、 自我评估 、今 后改进措施等 。
录不 良代理 的违规行为 和典 型案例查 处情况 ,提高航运公 司和船员
使用诚信 、规范代理人 的意识 ,努力 营造合法经营 、诚实守信 的工
作环境和氛 围。
七 、加强 内部管理 ,严肃 工作 纪律。各 单位要狠抓 内部管理 , 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 的教育 和纪律监督 。对 于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 代理管理工作 中存 在行 政不作 为 、监 管不到位 ,或者 内外勾结 、以 权谋私 、弄虚作假 、推诿 刁难 和选择 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 ,要依法 依规严肃处理 。 各单位要提 高对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务代 理管理工作的重视 ,加 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部门 , 确保责任 到位 , 措施 到位 , 落实 到位 。
动走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通报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务代 理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协商建立协 同共管机制 ;必要 时 ,联合相关主管部 f I x / , 船舶 进出港许 可业务代理行业进行整顿 , 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 、
有序 。
六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通过 多种宣 传方式 ,通报记
关 事项通知如下 :


加强对从 事船舶进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 附件 1 , 以下简称 《 指南 》 ) ,收集本辖 区内从事船 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 理人
的信 息 , 对现有 的代理人信息 于 2 0 1 2 年 l 2月 3 1日前 录人 到船 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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