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 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 (金融机构, 以下统称受托银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 注销、 变更、 转移、 结算等业务, 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 核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 (企业) 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 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350 云府办〔 2011〕 43 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 2014〕 20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 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 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云浮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一)单位登记1、所需材料(1)单位设立文件a、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b、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c、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d、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e、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f、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g、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注:以上文件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原件;(6)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二)单位开户1、所需材料(1)《开户申请表》(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2)授权委托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三)个人开户1、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2、办理流程:在单位完成登记开户后,银行网点可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在个人开户功能处,录入职工信息,完成个人开户操作,并留存《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1份。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制办法1.doc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含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月等额本金两种,借款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贷款业务由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九条申请贷款时,缴存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且必须年满周岁;(二)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房,且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三)缴存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个月(含)以上;(四)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手续;(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含翻建、大修)首期房款;(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十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一)非自住商业用房或低密度商品住房,如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二)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三)混合结构竣工时间已达年(含)以上;(四)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五)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或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满年的;(六)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全额退款未满年的;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4〕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结算等业务,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企业)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上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个人提供材料房产提供材料经办网点商品房(一手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期房: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现房:房屋权属证、竣工验收报告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开具一年内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二手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屋评估报告、首付款收据、售房人身份证及收款账号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开具一年内申请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自建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建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评估报告、施工方的收款账号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不动产权证出具一年内申请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提前还款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注:贷款还款须满一年;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只办理一次)中心网点1事项名称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金额贷款期限征信情况商品房(一手房)贷款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云浮辖区内购买或自建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比例不高于按房屋总价80%,超过144平方的最高70%,贷款金额最高3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0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05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人事调整和人员变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等规定,为健全决策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管委会)委员,调整后的委员名单如下: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9人)谢月浩(副市长、市委秘书长)谢汉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益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曾智慧(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严浩宗(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伍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强(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副行长)杨星彬(云浮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刘贤能(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二、工会及职工代表(8人)王亦武(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严丽星(市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张育川(市教育局副局长)谢锦东(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麦敏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陈松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张荣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方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三、缴存单位代表(8人)孟刚(云城区副区长)林枝华(云安区副区长)黎德志(罗定市副市长)曾广伟(新兴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荣灿(郁南县副县长)杨华周(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党政办主任)鄢定坤(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人事>负责人)林俊航(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总监)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市管委会由谢月浩同志兼任主任委员,谢汉东、李益汉、方正等三位同志兼任副主任委员。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一种个人贷款形式。
第三条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银行。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贷款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贷存比暂按最高不超过50%确定,以后年度随公积金归集额度和贷款回收情况做适度调整,每年年末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贷存比例余额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职职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在境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自住房屋,借款人为房主;(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有保证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七)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A)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办理流程图(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的金额(属分期付款的以当期合同载明的金额为限)。
2、购买二手房(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最低金额。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所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预算费用或合计不超过30万元。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所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镇)政府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预算、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等、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的金额。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贷款业务由受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对象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二)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房;(三)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本地职工;(四)与我市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阳江、茂名、肇庆、湛江),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五)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手续,合同上的买受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借款人最多可以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但不得同时使用两笔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为准;(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一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在该单位和本市以外城市参加工作但持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职工;(二)在本市户籍;(三)在本市工作,但居住证明需向公安部门申领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第二条申请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应当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二)近6个月的本人工资流水、个税完税证明或足额缴纳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三)购房凭证或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地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及房东身份证明等;(五)其他可能对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月缴存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
房屋贷款最高额度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价格的70%。
第四条业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向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申请状态、贷款进度以及还款记录等信息,如有疑问或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若贷款人年满60周岁时未还清本息,将由其法定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
第六条利率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当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指导利率为基准,按规定的比例浮动。
散户贷款利率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如果按照市场指导利率调整后,依然不能以所缴基数及年限的要求足额还款的,应当暂停借款,并无息资金保管。
第七条协议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协议应当由贷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
如还款期限过后仍未能偿还的,将降低个人信用评级。
第八条贷款发放贷款人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发放借款到申请人购房账户内,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签订法定的贷款合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异地转入申请办理流程图(二)单位开户、个人开户、单位转移、单位比例变更、职工缴存基数变更、单位缓缴、职工冻结、职工解冻、单位补缴登记业务流程图(三)个人转移、职工并户、职工封存、职工启封、单位缓缴提前终止、单位汇缴登记、单位暂收款登记、单位暂收户退款、单位暂收户余额划转、登记入账、缴存登记撤销、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单位销户办理流程图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机构注意事项单位开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原件5、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所属地区的中心(管理部)审批后再到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办理职工开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表2)2、批量人员办理个人开户电子报盘3、在职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账户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在我中心曾开设账户且未销户的需办理个人转移(市内),不能重新个人开户单位转移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市内单位转移变更申请表》2、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单位转移文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单位所属地区的中心(管理部)审批后再到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办理职工转移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市内)申请书》2、批量人员办理转移(市内)电子报盘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办理时提供)单位账户所属的归集银行网点个人转移前账户需为封存状态,若非封存状态,需账户所属单位办理个人封存。
职工并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申请表》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并出账户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单位证明(原账户身份证号码缺失的需提供)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办理时提供)单位账户所属的归集银行网点若账户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只能作为并入账户。
广东云浮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标准
广东云浮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标准云浮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下: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5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
具体的贷款限额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和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双方的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均达到或高于当地的月缴基准额,那么最高可享受贷款35万元;如果申请人或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只有一方的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或高于当地的月缴基准额,那么最高可享受贷款25万元;如果申请人和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双方都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月缴存额均未达到当地的月缴基准额,那么最高可享受贷款20万元;如果只有申请人一方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月缴存额未达到当地的月缴基准额,那么最高可享受贷款15万元。
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要按照一系列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提交规范完善的申请凭证资料,经过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等步骤。
以上是云浮市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相关介绍。
第2篇:山东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贷款最高额提至40万新政首发方面:租房、患重大疾病、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次政策调整为广大市民带来了多项利好消息。
根据文件规定,德州市居民(包括县市区)中无房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凭房屋租赁协议或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某,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的房租支出,且不得高于500元/月。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王宗元副主任特别强调:“只要是在德州居住、无房但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农民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都可以提取。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提取额度将适时调整。
”患重大疾病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如患重大疾病,可凭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提取公积金用于补充医疗支出。
每次治疗结束并在医疗保险机构结清费用后,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若本人公积金不足,可提取配偶的公积金。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决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市中心分支机构,无下属单位。
(二)机构设置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本部是一级预算单位,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市中心分支机构,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1)本表中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支出项目填列到类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类级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收入总计数应等于支出总计数。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和总计栏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
收入决算表(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功能科目填列到项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1栏=(2+3+4+5+6+7)栏。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
支出决算表公开03表部门: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万元(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和资产质量,引导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有序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粤府〔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归集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受托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第四条金融机构申请代办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交通便捷,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能够满足开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要求;(三)会计核算和运营管理符合银行业规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具备相应风险防范能力,最近3年没有出现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限制业务准入的情况;(四)应具备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金结算系统,信息技术符合资金结算和公积金业务安全运行等要求;(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受托金融机构的申请程序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一)金融机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书、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承办公积金业务工作岗位安排、服务承诺、无限制业务准入等);(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征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银行进行现场考察、审核,重点对营业网点布局、人员配备、服务设施、办理相关业务具备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征询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意见;(三)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代办条件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通过审批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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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含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月等额本金两种,借款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贷款业务由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九条申请贷款时,缴存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且必须年满周岁;
(二)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房,且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
(三)缴存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个月(含)以上;
(四)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含翻建、大修)首期房款;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一)非自住商业用房或低密度商品住房,如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
(二)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三)混合结构竣工时间已达年(含)以上;
(四)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或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满年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全额退款未满年的;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个人可贷额度,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为年;
(二)购买二手房、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超过该住房不动产权证截止使用期限;
(三)贷款年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限顺延年的对应时限;
(四)有多个借款人,以主借款人的贷款年限为准;
(五)贷款年限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一)至(四)点中的设定,以年限低的一条为准。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月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二)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执行。
第十五条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单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