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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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一、引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视角,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陈述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设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确保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当双方在同等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供证据的机会,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2. 权益平衡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原、被告在相应的期限内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筹备和辩论。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 迅速审理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也应当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效率,避免因为证据的拖延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合理设计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推动案件的快速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评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受到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认为过于宽松的举证期限容易滋生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期限过于严格则可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和筹备辩护。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举证期限,以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同时,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期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以免到了诉讼过程中才开始寻找证据。

五、结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学课题。

律师庭审举证质证实操宝典

律师庭审举证质证实操宝典

律师庭审举证质证实操宝典第一章前言庭审是法庭审判案件的核心环节,律师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工作至关重要。

本实操宝典将为律师提供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以帮助他们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提升案件的胜诉率。

第二章举证的基本原则举证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进行举证:1. 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2. 充分性原则:提供的证据应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不能存在疑点或遗漏。

3. 直接性原则:提供的证据应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避免间接推论或假设。

4. 合法性原则:提供的证据应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5. 保全原则: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避免证据灭失或毁损。

第三章举证的准备工作在庭审前,律师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举证质证:1. 分析案件: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确定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2. 搜集证据:广泛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3. 评估证据: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筛选出最有利的证据。

4. 组织证据:将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和清单,方便在庭审中查找和引证。

5. 准备证据的副本:为避免证据灭失或毁损,律师应制作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副本,以备庭审使用。

第四章举证的技巧和方法1. 书证的举证:律师可以通过出示合同、发票、凭证等书证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在出示书证时,律师应先向法庭提出书证的申请,经法庭允许后再出示。

2. 物证的举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律师可以通过出示物证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在出示物证时,律师应先向法庭提出物证的申请,经法庭允许后再出示。

3. 证人证言的举证:律师可以通过传唤证人并询问其证言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在传唤证人时,律师应提前与证人进行沟通,明确证人的证言内容,并做好证人的准备工作。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内容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

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在民事诉讼时要按照这些规则来执行。

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26诉讼风险与预防策略分析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26诉讼风险与预防策略分析

风险程度评估
高风险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广 泛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以及 存在明显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
议的案件。
中风险
涉及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影响, 但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相对
较小的案件。
低风险
涉及较小经济利益或社会影响, 且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明确的案
件。
03 诉讼风险分析
CHAPTER
法律风险
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增强诉讼中的说服力。
03
遵循证据规则与要求
在收集、提交和使用证据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的证据规则和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熟悉并掌握诉讼程序
了解诉讼程序基本规则
当事人应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正确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因合同漏洞导致重大损失。通过全面评估风险点和审查合 同条款,成功预防了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案例二
一起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通过保留关键证据和积极协商,最终 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案例三
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及时响应和寻求法律援助,成功维 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赔偿。
05 实务操作建议
CHAPTER
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制定法律风险识别、 评估、预警和应对的制度和流程。
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
企业应定期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法律风险 。
强化合同风险管理
当事人行为
当事人不诚信、隐瞒事实、提供 虚假证据等行为可能导致诉讼风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认定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对证据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二、证据的形式与收集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形式来支持其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窃听、录音录像等行为。

三、证据的查验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验和质证。

查验是指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而质证则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质疑。

通过查验和质证,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四、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证据在法庭上的力量取决于其充分性和证明力。

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于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法官的说服力,即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信服其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选择有力的、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或具备推定力。

排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断,认定某些证据不服从诉讼法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推定则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推理方式,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某个事实作出推定。

排除和推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的责任。

在法律上,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是,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该为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举证主义原则。

举证主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就需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

2. 举证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定规定或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可能会产生倒置。

即有证据推定法定事实或反推定非法定事实。

3. 共同举证原则。

共同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当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时,另一方应该配合提供证据或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

4. 证据公证原则。

证据公证原则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以法定方式获得证据,并遵守证据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求,包括公证、鉴定等。

只有通过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能被认定有效。

总之,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为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而设立的。

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要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由于该规定“限定了当事人的说话方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结合办案实际,笔者以《若干规定》为中心谈谈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如何适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举证期限有确立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协议并经法院同意,二是案情复杂法院指定。

对于前一种情况没有期限要求,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要求必须在30日以上。

实践中大都数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就在举证通知中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遗憾的是《若干规定》对管辖异议情况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没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而举证期限为30日还来得及为由认为应当将异议期限包含于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不妥。

其一、当事人管辖异议乃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容剥夺,民诉法的原则是对于管辖异议优先裁定,而当事人答辩、证据的提交则说明对管辖的认可,在涉外的诉讼中尤其如此,这显得前后矛盾。

其二、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审理管辖异议的一审期限为15日,这就已经30日了,再加上不服一审上诉期10日,二审期限为30日,解决管辖的问题就得70日,这还没算上在途时间就远超出举证期限不低于30日的规定,将管辖异议包含于举证期限事实上做不到也不符合常理。

其三、如果说向法庭递交证据视为应诉答辩的话,那对当事人来说只能西瓜玉米选其一了。

要么提出管辖异议放弃举证权利,要么应诉答辩放弃管辖异议的权利。

这明显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于法不合。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刘建国李友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

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证明能力负担,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而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如何确定举证方的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

具体来说,法官在裁量举证方责任比例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在裁决对证据的采信程度时,应该根据证明权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例如,王某在与张某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张某认为自己依法行驶,王某在证据方面的举证较为困难。

此时,法官可以根据规定定性证明责任,按照事实的可能性比例判定责任比例,将王某举证责任比例定为30%。

又例如在租房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就租房费用问题存在争议。

此时,法官可以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甲方能够提供租房合同和付款记录等证明,则可以采信甲方证据。

在实际审判中,有不少案例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例如:案例一:近年来,一款名为“麦乐鸡”的炸鸡产品在国内掀起一股热潮。

然而有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包装并不合规,同时买家和商家在价格、质量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在一起类似的消费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采取如下裁量方式,将商家责任比例定为70%,消费者责任比例定为30%,并要求商家支付一定赔偿金。

案例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人需要提供自己疾病的相关证据。

但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证明难度大、医学先进时代理解的普及难度大等问题。

此时,法官应当依据事实权力,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证明责任比例,如将病人证明责任比例定为50%、医院证明责任比例定为30%、法院积极务实的治疗记录视为证明,最终定责比例并下达判决。

案例三: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庭审过程中丈夫提供了旧情人与妻子通话记录等证据。

但妻子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行全世界吗?

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行全世界吗?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民事诉讼中,但其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美国,该原则被称为“预先证明规则”。

根据该规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被告只需要在其辩护中提出反驳证据。

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主张。

在英国,该原则被称为“举证责任规则”。

根据该规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但被告也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辩护。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辩护。

在中国,该原则被称为“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该原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被告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将予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世界各地的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其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这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该原则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尽管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其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的地位不可动摇。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只有在充分履行这一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学习领域课程性质《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是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

我院自建校以来就确立该课程为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目前该课程从教学理念、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模式、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系列改革,更注重高技能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更强化学生民事诉讼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为充分体现该课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课程名称由原先的《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更名为《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并成为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学基础、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经济法律与案例分析、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对后续的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等课程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本课程是职业性、应用性、技巧性极强的一门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让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得到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能够运用所学民事实体法及诉讼法知识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掌握处理民事纠纷的思路、方法与技巧,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良好的、敬业的职业态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当事人的确定、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证据的运用等基本知识以及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加以运用,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学生能够初步审查民事案件起诉的要求,会办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所应当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受诉法院,会处理当事人进行法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与诉讼保全的准备事项,能根据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等诉讼活动,能运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执行和代理当事人办理民事执行事项。

同时在项目训练过程中,遵循行动导向准则,要求学生在学习中有意识的掌握三个依存而有机联系的职业能力:学会独立地制定计划、学会独立地实施计划、学会独立的评估计划。

司法实习报告: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技巧

司法实习报告: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技巧

司法实习报告: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技巧2023年,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司法实习,在这次实习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与技巧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我的实习经历,并谈谈我对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与技巧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实习经历我的实习单位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在实习期间,我了解到了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

我还熟悉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文书的写作和审查流程,并参与了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协助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发现,民事案件审判过程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技巧性。

首先,在起诉和答辩环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要就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权威解释,因此需要深刻理解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律条文。

其次,在举证和辩论环节,当事人需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灵活运用证据和辩护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判决环节,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合理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地判决案件。

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证据的举证和审查标准、法官的审判逻辑和写作技巧等等。

同时,我还锻炼了自己的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

二、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技巧在实习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总结了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技巧,现在我将其分享给大家。

1. 深刻理解法律条文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深刻理解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律条文。

因此,在审判前,当事人需要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

建议当事人可以阅读一些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案例,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知识。

2. 灵活运用证据和辩护技巧在举证和辩论环节,当事人需要灵活运用证据和辩护技巧,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当事人可以多向专业律师、法务人员请教,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技巧。

3. 合理使用法律程序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合理使用法律程序。

建议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调解、诉前保全等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费用。

三大基本举证原则

三大基本举证原则

三大基本举证原则
(实用版)
目录
1.概述三大基本举证原则
2.具体解释三大基本举证原则:举证责任、举证标准、举证时间
3.总结三大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正文
在法律实践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我国法律规定了三大基本举证原则,即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和举证时间。

首先,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确保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平等地行使权利。

其次,举证标准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才能被法院采纳。

通常情况下,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就是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需要得到确认。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判断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错案。

再次,举证时间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院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理案件,确保了诉讼的效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总之,三大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大家常常有“该谁来举证”的疑惑,在诉讼过程中,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很多的不变。

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其实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行事才能是您的生活更加便捷与顺畅。

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问题的答案,欢迎您的阅读。

▲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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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授课人:邹碧华,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今天有幸听上海高院邹碧华法官讲解<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受益颇多.在感叹邹法官深厚的学识的同时,也认真地做了记录.我想,这个讲座对广大婚姻案件的办理律师都有借鉴意义,因此,在未征得邹法官的同意之下,将讲稿整理一下,供大家参阅.因时间有限,记录时间较紧急,因此难免出错.因此,这些讲稿仅供大家参考,并不应谋利的传播.)内容:各位律师朋友,早上好!非常感动在星期天,我们的律师朋友在一大早到剧场来,这一点可以看出,我们律师的执业精神,也不是第一次和律师交流了,涉及到证据规则的内容,我很早就有这个想法,特别想具体问题和大家探讨.我在法庭和调研时,观察到了很多现象,和现在和证据规则的理解有相当大的关系.这几天,最高院颁布2002年一套规则,实施下来,有好的地方,也有存在的一些问题,促使我对证据规则进行研究和跟踪,我希望让大家感兴趣.我主要从法官的角度,谈一谈法官如何看待证据规则.今天上午内容分:一. 证据规则几年下来大概的情况.二. 请求权理论与举证.三. 举证责任分配四. 证据标准五. 自认规则.六. 拒证推定七. 新证据的认定.八. 质证和认证的一些特殊规则.一. 几年下来的大概的情况.对我们的诉讼和司法情况影响深远,在实践中,渐渐发挥了作用,总体评价较好.虽然有些看不一,总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套规则,确定了举证的制度,如责任分配.时限等.应该说,通过这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定,起到了好的效果.但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社会各界评价不一.有的认为这套规则和社会现实相差很远.最高院也听了一些意见,总体认为,总的方向还是正确的,也应该完善.今年召开三月份召开的全国审判工作会议的第五个部分专门谈到了举直规则的把握和完善的问题.广东有一起影响大的案件,莫少军是一个广东的法官,老农民被几个小青年起诉,把借条拿出来,老农民说是假的,是逼的.莫法官问有没有证据,莫法官说只能作为不利的判决.老农民不服,跑到法院门口喝死了.这个背景下,公安机关介入了,小青年逼着小青年写的,检察院起诉莫法官玩忽职守罪.这个案件,最后检察院抗诉,因为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最高院黄松有刊发了文章,法官依据规则犯罪,不应该按有罪处理.可见,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证据规则有不同的看法.这个问题社会各界认识不一.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法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不足的地方.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从当事人本身来看,中间有证明方法没有用尽.这个案件若是法官.当事人,或律师,在中间提出一些方法,也许悲剧能避免.我今天的内容可能涉及到还有什么别的方法可以用.这是大的背景,我们证据规则不能完全被社会认同.我觉得可能有这么几个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之间的配套性较差.民诉法里没有举证时限的依据.诉讼法有一定的欠缺.举证时限国家有二项重要制度,有诉答程序规则.这些问题,也是我们诉讼法里面欠缺的东西.我们现在强调,要求传唤证人到庭,对方证人我希望到庭质问.但我们现在2002年的证据规则采用了一个倡导性规则,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和诉讼法的规定相比,没有突破,因为诉讼法没有确定证人必须到庭的规则.我们通过证据规则尽量促使证人到庭,不到庭你的可信度大大降低.从法律上我们没有制度保障.第二个方面,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我们有一个隔离规则.具体运用各个法院把握不同,和规则的条文不同,证人不得傍听这只是一句话,从管理和操作上有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证人的通讯工具关机或管制等,在候证的区域进行管理等等,我们现在还是没有的.其它方面,比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很难理解和操作.第三一点,这个问题主要出在证据规则的抽象性质上.我看,证据规则的大部分还是非常管用的,判出来我自己认为管用的案件.同样的规则放在不同的法官中,得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只有十几个条文,有一个翻译的版本,看一看多少人可以读明白,很多内容已经抽象化,很多内容已经无从把握.我注意到,翻译的内容都译错了.拿过来,必须知道这条规则是如何产生的.在规则成文化之前,已经有上百的实践时间了.并且有具体的案例支撑.而我们只看到了条文,没有看到支持的案例基础.翻译人员没有实践经验,译过来就有很多不准确的东西.包括文化差异.翻译过来,使得我们有很多内容没有办法对应.规则成文化以后,具有抽象化的性质,理解比须有实践的基础,这是我们在把握证据规则时,比较重要的一点,也是困难的一点.证据规则从2002年到现在满五年,其间,我们做了一件人家做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才做完的事.可见,中间的困难可想而知.有问题是正常的.我们到美国法官的办公室里,案头长期有二本书,一本是诉讼规则,另一本是证据规则,是活页的.包括规则的原文的意思,包括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和处理,以及判例.这些判例都有研究的机构.单单看原文和看一系列的东西是完善不同的.人家一二年就更新一次.我们反过来,实际上我们每一条规则,都是在传统观念上讨论的.我们这一点有欠缺.年青一点的律师可能接受过这方面的训练,我本人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没有证据规则的课程.都是我们到了实践中,运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点摸索的.另外,问题出在,把握规则的人,比如法官,对于证据规则基本概念混淆了.胜败的天平在毫厘之间.举证和示证义务容易混淆.我们应该在举证规则上下大功夫,因为实体法疑难而产生的争议,一年下来,在5%左右.疑难案件都会集中的高院.疑难法律问题占5%左右.案件的事实出问题,这个比例,90%以上.所以说,证据规则,对我们的做用和意义不可低估.现在物权法出来,大家都在学.但是,证据规则,你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大分部案件都会在事实争议上.法律问题很简单,证据问题上情况不是这样.这个时候,涉及到证据规则的作用.我们大家对证据规则的认识要加强.我曾经在一个多年审判的案件中,看到一起原告给被告三万元,被告说钱收到了,说不是借款,是其它什么性质的.最后审下来,真伪不明.原告以借款起诉,一审败诉.二审以常态为依据,认定借款成立,多数可能是成立的.被告不服又申诉,再审法院又认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借贷的意思表示,再审又撤掉了.认为没有满足法律要件的要求.原告又打了一个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有争议,被告要承担正当得利.案件又反过来了,上诉到二审.被告说,不当得利,是一案二诉.是不是构成,有争议.诉讼标的理论没有形成.是否构成一案二诉还有争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诉讼标的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理论上再复杂,我个人认为,只需要记住,在第一次审理的时候,采用的什么做法.第一种做法,比如德国,是什么法律关系,法院依职权审查,一个个审查,选定下来.证据上不能成立,驳掉了.把所有的请求权都审过了,再换再诉就不行了.我们上海是一案一个诉,你起诉进来,你起诉违约,借款.比如,小区丢了,可能有几个诉由,保管\侵权\租赁等,都是基于一个事实.我们现在采用了简单化的方式,我只审一个.我没有全面理一遍,你重新换个诉由,实践中还是可以的.可能是因为现在案件数量太多.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35条,当事人起诉的诉由和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如果法院告之后,还不改,裁定不予受理.总体,我认为前后要一致.这个案件,最后高院提审,我参加合议庭,已经是第九审了.确实在很多问题上的因素上有问题.到再审的时候,提审的时候,我在法庭上听双方律师辩论.原告说,我要求按照证据规则第二条办理.原告打的借款,法律要件分配责任,他必须证明意思表示和金钱的交付二个要素.应该引第五条和第七条,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律师是错误引用.我们代表当事人的律师,这个基本观点没有搞清是不对的.但,对方律师说我反对,我要求用第五条.双方在法庭上互相坚持.可见,对证据规则的把握和理解还需要补课.二.、请求权基础理论与证据规则的关系。

我们目前面对面的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要解决的问题可能简单,当事人诉的是什么,当官审的是什么。

大家可能看过,高院发过民事案件要件指南,反映的基本思想,是你诉什么法律关系我审什么法律关系。

我们整个一套证据规则,都是按这个理论和思路为基础的。

诉的买卖或违约,法院就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你选择什么请求权基础,决定了法官如何来审理这个案件。

诉的侵权,法官找到的就是侵权的法律,就是侵权的四个方面是否构成。

要查的四个案件,举证责任也是围绕这四个要件的。

举证责任分配、开庭都是围绕这些要点的。

要件式的思维方式,就是请求权的基础。

举证责任分配也是以此为依据的。

这个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在实践中很有用。

这个过程中,我从审判角度,我第一步,就是识别请求权基础。

会遇到一些问题,审查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你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是什么。

你诉的违约,或不当得利,不同的诉求,指向不同的法律条文。

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常见的是,诉讼请求,和你主张的事实或法律观点,二者之间出现矛盾。

这种情况有。

我们在海事法院曾有这样判例。

按基础主张或按诉讼请求审产生不明确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在诉讼请求里,表现含糊。

比如,我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侵权或违约责任不同。

委托理财纠纷中,很多纠纷,原告和被告证券公司有争议,有证券代理争议,委托合同争议,账户里的资金所有权是我的,你不经我同意取走,产生所有权的侵权。

也有可能基于一个无效的融资行为,基础又不同。

可能产生的诉讼基础完全不同。

这个背景下,当事人如果含糊,法官按什么来审,就不明确。

实践中,要求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示明,你必须明确的选择,否则,我没有办法判决。

也可以依职权审下去。

有一些案件,请求权很重要。

比如,二个一千万,一笔钱有回购嫌疑,另一笔没有。

法官问你诉的是第一笔还是第二笔,当事人不愿意回答。

当事人声称哪一笔也不知道。

到了二审,问的很明确,必须明确。

否则法院无法确定诉的性质。

我们现在可以依职权识别,当事人不一致的,我们就会询问当事人,必须进行选择。

拒绝驳掉。

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提供的方法。

第二种方法,就是依职权审下去。

实践中,依职权的作法,大多数法官是不用的,因为法官的角色性质决定。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错误的情况。

当事人不是按法律概念处理。

现在,我们一般通过示明,让当事人改正。

今后,我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用上。

此外,识别完了请求权之后,看看被告是否提出抗辩。

如果对方有抗辩,法官应看看对方是否有抗辩权的基础。

提出什么主张,什么提出来的,是否另外的法律关系。

比如,消灭抗辩。

比如,债因履行而消灭。

第三步,是要件分析。

把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因素分析。

比如,诉的不当得利,还是侵权,把相关的进行分析分解。

我要看主张的里面,是否含盖的相关的问题。

审理案件的问题,看双方当事人争议和审理的很热闹,但发现双方争议缺一个要件。

要件分析很重要。

不能缺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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