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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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民法培训第五章

民法培训第五章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威廉一世,临 幸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 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 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 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 主诉至法庭。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 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 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 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 偿原告人150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3.债权人撤销权 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 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二)债的担保 1.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 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 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 现权利的制度。 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第五章 民事权利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受法律保护的独占权,具有排他性 2.地域性 在各国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 3.时间性 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7. 其它有关行政法规。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
(一) 生命权 (二)健康权 (三)身体权 (四)姓名权 (五)名称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六)肖像权 (七)名誉权 (八)隐私权 (九)荣誉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三、身份权

民法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分析

民法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分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可以是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四、法条分析题
这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行为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而一旦被撤销就无效,而且无效具有溯及力,即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这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产生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效力与后果。
使用时一次付清房款,即为该房屋买卖关系所附的条件,只有该条件成就,双方的买卖关系才能成立。而李某经王某多次催促仍未完工,其没有按照、约定的附条件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论有何理由,其行为都致使所附条件一直没有成就,从而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因条件不成立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有权另购他房,解除同李某的买卖关系。因此,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生效,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无权要求王某购买其房屋。
3,[详解]答案D。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其他因欺诈和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则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课本整理 第五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五章

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

我们在理解自然人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上的个人与物理及生物意义上的个人是不同的(二)自然人与公民公民:法国民法典使用“公民”一词,显示出其强烈的属地性特征,并具有强烈的罗马法的痕迹。

自然人:德国民法典就使用“自然人”一词,更显示出平等意义。

(现代民法多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三)自然人的客观性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虽然是以生物意义上的人为基础构造,但其本身却是客观的。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所有特征是事先被法律规定好了的,并不因具体个人的不同而不同。

恰恰相反,民法认为所有的法律上的自然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被按照理性归责,其行为具有可预见性。

故民法上的自然人是客观的。

二、自然人主体性基础(一)宪法性基础近代的宪法都承认自然人为法律的目的而非手段,是法律主体,所以一个被宪法承认是主体的人,当然就是民法主体。

(二)哲学基础康德认为: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

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

无论是你自己,还是任何其他一个人,你都应将人类看做是目的,而永远不要看做是手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人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立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

这一思想既起源于基督教,也愿与哲学。

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源于哲学而非源于民法。

第二节自然人的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将人格权作为一个框架性的权利进行定义,以保持其开放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而绝非支配权)。

此一权利是人之自由与尊严在实证法上的折射。

二、人格权的特征(一)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无取得或转让问题。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民法题库(1)

第五章民法题库(1)

题干A B C D E F答案对错B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 )对错A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对错B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我国公民。

对错B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错B某某大学法律系在民事主体上是法人。

对错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我国民法既规定了宣告死对错B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内容和对错A形式是合法的,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对错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该行为对错B被确认无效时起没有法律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对错A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对错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更或撤销。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对错A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错B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对错A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错A没收、征收、税收、罚款、罚金、取得无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只能是国家所有权对错B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及善意取得,没收、征收不属于原始取得。

对错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错B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部分内容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对错B对错A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对错A侵权损害行为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对错B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不当得对错A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对错A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人的是对错A 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第五章 民法

第五章  民法

不合法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自觉地实施的以设立、终止 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
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无意思表示, 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2、它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 围一定对等;公民的则不一定对等
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二)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3、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包 括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4、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岁或以自己收 入独立生活的年满16岁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10—18周岁);
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
(二)监护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
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对于被代理人授予代 理权的行为,代理人有权拒绝;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是监护 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指定代理中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人民法院 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 个人或单位,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指定代理人。
3、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 容,但又可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的 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以及生命、健康、姓名、荣 誉等权利。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民法第5章

民法第5章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五章 法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组织 ———— 法人
• 民通 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区分的意义: 1、目的:私益--公益 2、设立的准则:商法--民法 3、设立程序:一般许可--特别许可 4、法律形式:社团--社团或财团 5、行为能力的不同:营利活动--非营利活动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否认说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者主体说 3、管理者主体说
组织(团体)


(二)法人拟制说:没有意思
能力--代表或代理

• 【德】萨维尼 • 个人主义 • 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
组织(团体) 丁
“法律技术的产物”

丙 甲乙丙的工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 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 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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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 • • • • • (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与永佃权 (二)与人身有关的规定 亲属制度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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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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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及其限制
• 1.夏商周时期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记载,显 示周王在名义上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所有 权。周王将土地分封给亲属、功臣。封 赐的土地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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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雀 东 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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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制度
• (一) 宗嗣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夏朝:父死子继 商朝: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子继承 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对 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领导权和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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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始推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合为一体 • 战国时期财产继承转变为诸子均分式。但 是,身份继承仍旧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 整个古代社会相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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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一) 婚姻的目的与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目的:“合二姓之好,上以事 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制度在商周时代即已形成,缔结 婚姻的目的是为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 宗法制下为了确保宗祀继承人拥有稳 定的身份,必须采取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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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二)婚姻的禁忌
• 1.同姓不婚 • 周在部族时代已经采取族外婚制。西周 坚持的“同姓不婚”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伦理文化上使人类别于禽兽; 二是为防止近亲结婚带来“其生不蕃”, 即生殖问题; 三是政治上便于融合异族。历代法律禁止 同姓为婚。清代末期通过法律解释,废止 了同姓不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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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三) 婚姻的成立
• 1.西周——周礼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 首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须经过“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

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

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

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物权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第五章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物权的法律基础。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上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该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其客体是可以具体确定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

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能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拥有的物品,包括卖、赠、租、抵押、担保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利。

物权人可以享有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卖、赠、抵押、担保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取得和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继承、赠与、捐赠等方式取得物权。

2.占有物权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得该特定物品的物权。

3.先占有先得原则在同一时刻多个人对同一物品占有,以先占有者为优先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转移物权人可以通过卖、赠、抵押、担保等方式将其拥有的物品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转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如请求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车辆等。

该条还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依法属于个人的财产。

例如,婚前财产、个人继承财产等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第三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可以约定由一方管理或者共同管理。

该条还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用途,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等合理需要。

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方式。

夫妻个人财产由各自所有人自行管理和支配,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属于各自所有人。

第五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包括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等。

该条还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由该个人承担。

第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进行。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划分财产。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挪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侵占、挪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或者赔偿。

第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或者登记。

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夫妻一方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归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以上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的多角度全面解释。

第5章 民法 精华版

第5章 民法 精华版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参 加被监护人所必须参加的民事活动;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身体,并 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4)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等。监护人 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及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 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生效要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应无效行为、效 力待定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对应可撤销行为]


(1)所有权的取得 ① 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 于原所有人的意志或权利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 3)私法方式:先占;拾得;发现;添附;善意取得 ② 继受取得 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者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1)基于合同 2)基于继承


二、财产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2)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物权变动必须依法公示。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所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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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三)身份权
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
• 四、知识产权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强制性。
▫ 第二,财产性。
▫ 第三,补偿性。
▫ 第四,民事责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担的责任。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 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财产权
▫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3.用益物权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二)债权
1.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2.债权的发生根据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三、人身权
▫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非财产性。
第二,不可转让性。 第三,法定性。 第四,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二)人格权
1.身体权 2.生命权 3.健康权 4.自由权 5.隐私权 6.姓名权和名称权 7.肖像权 8.名誉权 9.荣誉权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第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六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四、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二)宣告死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一、民事法律行为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其他组织
• 二、民事权利能力
▫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三、民事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2.监护
▫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对民事权利20年的最长保护期
第六节 诉讼时效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
•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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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五章 民法
目 录
•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第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四,物权变动必须依法公示。
第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第四节 民事权利
2.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2)所有权的取得 (3)财产共有 (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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