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委对1978年至今原国家经委、原国务院企指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经贸办,以及国家计委(成建制划转我委的有关司局)发布或牵头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与《条例》相抵触的28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布时间、单位、文号备注1优质产品标志实施1979年11月16日国家经委经技办法(1979)342号2工业企业全面质量1980年3月18日国家经委经技管理暂行办法(1980)1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1981年2月28日国家经委经技质产品奖励条例的(1981)65号补充规定4国家经委关于制订1982年2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六五”期间干部(1982)77号培训规划的意见5关于举办若干经济1982年10月15日国家经委经教干部培训中心的规(1982)314号划6关于发展我国集装1983年4月5日国家经委、国家箱运输若干规定计委经交(1983)306号7关于加速推广玻璃1983年5月24日国家经委经交集装化运输的几项(1983)465号规定8关于改进公路运输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9关于加强技术改造1983年8月15日国家经委、国家管理的通知计委经技(1983)663号10一九八五年工交财1985年1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经济干部教育工(1985)48号作要点11关于下达一九八五1985年7月23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型骨经技(1985)473号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2一九八六年工交财1985年12月30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经济管理干(1985)48号部教育工作要点13关于下达一九八六1986年5月1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中型经技(1986)280号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4一九八七年工交财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管理干部教(1987)29号育工作要点15企业节约能源管理1987年1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升级(定级)暂行(1987)311号规定16“七五”期间全国1987年1月25日国家经委大中型企业领导干(1987)42号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要点17引进技术消化吸收1987年2月24日国家经委经科重大项目计划管理(1987)104号的若干规定18关于国家产品奖有1987年5月23日国家经委经质效期满后的复查确(1987)311号认办法19关于开展节约用电1987年7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大检查的通知(1987)434号20关于印发《部分行1987年8月11日国家经委经厅能业节能升级试点工(1987)163号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1关于抓紧制订能耗1987年8月20日国家经委经能局等级标准和进行企(1987)22号业节能管理升级问题的通知22关于下达一九八七1987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年国家重点支持技财政部经技(1987)808号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3关于下达一九八八1988年3月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国家重点支持技技(1988)152号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4全国设备管理优秀1989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计调度单位评选办法(1989)1170号25“八五”技术改造1990年5月10日国家计委计技改专项规划编制管理(1990)246号办法26关于下发工交企业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委、生产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委计科技(1990)1258号的通知27国家级企业技术进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步奖励办法科技(1990)1615号28国家级优秀新产品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奖励办法科技(1990)1758号——结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发布日期】2003-11-04【生效日期】2003-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办税渠道,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从3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
一、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特点网上办税是通过互联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服务方式。
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涉税业务,其优势显而易见。
(一)办税更加快捷该系统采取在线提交申请、在线填制表单、在线上传附送资料,界面直观、操作简单,省去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和排队等候的时间。
(二)填表更加简单该系统引入了免填单的功能,所有涉税表单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填充,需要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部分也提供了丰富的提示信息和逻辑校验,纳税人不必再为填表而困惑。
(三)过程更加透明该系统提供图形化的流程追踪,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涉税申请的流转环节,以及审批状态、审批结果,在受理和办结环节还有短信提示,涉税审批过程更加透明,便于纳税人监督。
二、推行业务范围按照网上办税工作规划,该系统将涵盖登记、发票、认定、备案、证明、核算六大类业务,分期逐步实施。
一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35个,二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21个。
经过两期建设,网上办税事项将占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的70%。
网上办税一期先行开通涉税事项六个,分别为:1.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票种核定2.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3.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调整月领购量4.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临时调整月领购量5. 纳税人变更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机数量工作流程6. 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其他事项随后将陆续上线,敬请关注。
企业套期保值业务财务核算
该套期保值在套期保值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3、套保有效性评价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 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 度。
预期性评价: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 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
回顾性评价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 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4、评价方法:
(1)主要条款比较法:比较套保工具和被套保项 目的主要条款来确定。只适用预期性评价 。
(2)比率分析法:比较套保工具和被套保项目公 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比率。可以用累计变动数或 单个期间的变动数。比率在80%至125%的范围 内认为高度有效的。分析结果直观,故此方法运 用较多。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 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将自权益 中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或其他账面值。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 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合并利润表的相同期间自权益转出至 合并利润表(如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确认)。
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百万元列示)
附注 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27
流动负债净额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2010年 734,925 ------------
17,008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甩挂
甩挂运输的概念及原理:甩挂运输”(Drop and Pull Transport)是指一辆牵引车配制多辆半挂车(即“车架”,以下简称“挂车”),在运输过程中用牵引车拖带挂车至目的地,将挂车甩下后,换上另一挂车运往新的目的地,以提高车辆运输的周转率和方便货主装货的运输方式。
甩挂运输是一种先进的道路物流组织方式,它的原理就是利用牵引车与挂车的灵活分离与组合,缩短因装卸货物而造成的牵引车或牵引汽车停滞时间,提高车辆动力部分利用率的运输形式。
甩挂运输的主要形式:根据汽挂配备数量、线路网的特点、装卸点的装卸能力等,甩挂运输也有不同的形式,随着运输组织工作的手段不断完善,甩挂运输的概念和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一般情况下,甩挂运输(或作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一线两点甩挂运输。
这是在短途复式运输线路上采用的形式。
汽车列车往复于两装卸作业点之间,在整个系统中配备一定数量的挂车,汽车列车在线路两端根据具体条件作甩挂作业,根据货流情况或装卸能力,可采用“一线两点,一断甩挂”(即装甩卸不甩或卸甩装不甩)和“一线两点,两端甩挂”。
适用于装卸点固定,运量较大的地区,只要组织得当,其效果比较显著。
(2)循环甩挂运输。
这是在循环行驶线路上进行甩挂作业的一种形式。
在闭合循环回路的各装卸点上,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集装箱或挂车,汽车列车每到达一个装卸点后,甩下所带的集装箱或挂车,装卸工人集中力量完成主车的装(或卸)作业,然后,装(挂)上预先准备好的集装箱(挂车)继续行驶。
采用这种形式需要有以下条件:①满足循环调度的基本要求;②运量大且稳定,有适宜于组织甩挂运输的货物条件。
采用循环甩挂运输提高了载运能力、行程利用率,压缩了装卸作业时间,是甩挂运输中较为经济、运输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
但其组织工作较为复杂,对作业条件要求较高。
(3)驼背运输(或载驳运输)。
这是甩挂运输的基本原理应用于集装箱或挂车的换载作业形式。
其基本方法是,在多式联运各运输工具的联结点,由牵引车将载有集装箱的底盘车或挂车直接开上铁路平板车或船舶上,停妥摘挂后离去,集装箱底盘车或挂车由铁路车辆或船舶载运至前方换装点,再由到达地点的牵引车开上车船挂上集装箱底盘车或挂车,直接运往目的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津商消费〔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方案》的通知津商消费〔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区有关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完善配套保障,广泛动员企业参与,举办丰富多彩促消费活动,并于7月5日前上报实施方案。
2024年6月23日、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部署,落实商务部开展“消费促进年”举办国际消费季的有关要求,打响“乐享天津”活动品牌,我市举办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
一、总体思路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通过全域发动,商文旅体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联动开展500余场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惠民促销、休闲体验、文化时尚活动,为市民游客呈现一场富有国际化、津门韵味的国际品质消费盛宴,着力将“海河国际消费季”打造成为彰显天津文化魅力和时尚活力的创新之举,全面展示多元消费场景和商旅文体联动发展的活力舞台,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要标志性活动。
二、整体安排(一)名称: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Haihe International Shopping Season 2024)(二)主题:乐享天津(Enjoy TianJin)(三)主办单位:天津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四)时间安排:2024年6月16日至9月16日(五)参与范围:广泛发动全市重点商场、商业街、超市、汽车、家电、文旅、体育、电商、餐饮、金融等领域的市场主体参与。
三、活动安排及特点2024海河国际消费季以“乐享天津”为主题,以“全城打折、全网联动、全民乐购”为目标,坚持“文旅引流、宣传增势、消费发力”的基本思路,累计举办10场标杆活动,打出宣传推广组合拳,推进消费市场与文化旅游场景深度融合,助推商业功能集聚,实现“月月有主题,周周有活动,场场有精彩”,更好让国内外朋友畅游天津、快乐购物、开心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国税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全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将于2000年6月底结束,为加快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进度,保证安装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印发。
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意义和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00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II加油税控机(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十一)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汇总
二十条 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
危化品的包装要求。 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要求 危化品的储存,出入库的要求 危化品专用仓库(消防,标志)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化品。 二十五条 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 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化品,由公安部接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条例的目的 第二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危化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2.公安部门: ① 公共安全管理 ② 发放巨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③ 审核发放巨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④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的责任:
3.质检部门: ① 发放生产许可证 ② 产品质量监督 ③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的责任:
4.环保部门: 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管 ② 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③ 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的登记 ④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的责任:
5.铁路、民航、交通部门: ① 运输、运输单位及工具的安全管理 ② 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 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③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的责任:
6.卫生行政部门: ① 毒性鉴定 ② 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① 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 执照 ② 监管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023年湖南省怀化市公共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怀化市公共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五部委今年将围绕27项工作要点推进( )工作。
A.提杠杆B.降杠杆C.稳杠杆D.无杠杆2.从搅动春节的微信红包,到与打车软件的亲密合作,再到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互联网正渗入百姓金融生活的各个角落,为中小投资者带来收益,也给传统金融企业带来新的活力。
这表明()①互联网企业创新推动金融产业优化升级②互联网理财成为百姓的唯一选择③居民投资理财的品种和渠道更加多样化④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A.①④B.②③C.①③D.②④3.下列哪些情况不可以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A.国家林业局致文某县林业局,要求调查该县某处森林发生重大火灾的原因,该县林业局调查清楚后向国家林业局行文报告B.情况特殊紧急C.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D.某市人民政府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拟在某原林场内建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植物园,为此,决定向上级机关致文请求批准4.旱作农业的农作物中,占重要地位的是( )A.小麦B.玉米C.大麦D.高粱5.第20题明确提出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的是()。
6.中办、国办印发方案,明确从()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A.2018年7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1月1日D.2019年7月1日7.我国加大抽检监测和监管力度,调整完善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全国上半年共监测153个大中城市92个品种近2万个样品,检测指标从过去的项增加到( )项,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97.1%,农产品质量稳中向优,农产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A.98B.112C.122D.18.第2题生命的物质基础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19•【文号】国税函[2001]842号•【施行日期】200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842号2001年1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的精神,按照审计署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近两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国家税务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情况。
3.人事、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互相协调配合情况。
(二)检查方式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进行自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三、要求(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重要性。
通过检查促进国家税务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各地要组织对下级单位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各地应于2001年在12月15日前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检查报告和附表(3)、附表[4]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外经贸委、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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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外经贸委、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大连市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流通企业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经发﹝1999﹞261号
【发文日期】1999-09-03
【实施时间】1999-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外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2.19•【文号】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8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系列之一: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税收痛点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系列之一: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税收痛点问题原创黄俊涛强甜甜灋税2021-06-30收录于话题#废旧代开 8 个内容#虚开 35 个内容一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现状再生资源旧称废旧物资,1958年,周恩来总理为废旧物资收购业题词。
1987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对“再生资源”一词进行了界定。
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方式开始逐步转型,循环经济的概念开始兴起,再生资源的价值由此被深度挖掘。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对再生资源的概念重新进行了释明,指出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及到再生资源的回收运输、分拣加工、绿色供应链等诸多环节,是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领域的重要内容。
近年,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不断减少原生矿产资源的使用量,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环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持续较快增长。
(一)国家不断出台新政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还提出要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商务部等五部委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成为过去五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风向标。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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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钢材以产顶进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退﹝2000﹞20号
【发文日期】2000-10-09
【实施时间】2000-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经请示总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企业不再限于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其他从事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产品并出口,也适用本规定及市国税局《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1号)的有关规定。
二、津国税退﹝1999﹞11号文件第九条关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的期限,延长至2个月。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钢材运抵后5日内按规定备案全部“以产顶进”钢材资料的,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后,可放宽备齐有关资料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三、列名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未收到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的“确认单”的,应通知列名企业书面说明情况。
对确因特殊原因,影响“确认单”返回期的,可批准列名企业延期核销免税销售“以产顶进”钢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内未收到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确认单”的,列名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必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审批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缴滞纳金。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