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货灭损免责的条件
承运人主张舱面货免责的条件
视为判决 ,也是考虑到最大程度发挥仲 裁功效 ,以及最大程度便利当事人实现 权利的结果。但同时应当注意 的是 ,英 国法院在审理仲裁上诉的案件中也存在 超越 法定权限进行裁决 的现象 , 如非 因法律问题而 因事实问题对仲裁裁决进 行更改等 ,如 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 ,此
运输合 同的收货人 ,B 公司为涉案运输 合同承运人 ,C 公司系涉案运输 的实际 承运人。D 公司的职责为提供船舶技术 管理和船 员管理 ,原告未能证 明其 实
际 负 责 船 舶 运 输 ,故 D公 司 不是 涉 案 运 输 的承运 人 或 实际承 运 人 。
情况,也没有违背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
根据仲 裁地法律规定 ,该经法 院 更改的仲裁内容依旧是仲裁裁决 ,理论 上其承认和执行就应依据 《 纽约公约 》
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 纽约公约》第五
条第一款第 四项指出 :仲裁机关的组成 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 , 或无协议 而与仲裁 地所在 国法 律不符 的 ,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 此 ,如将法院更改后的内容作为最终裁 决结果 ,则由法院对裁决 内容进行更改 这一程序 ,既无违反仲裁地法律规定的
委 托 关 系 ,不 是 本 案 实 际承 运人 ;2原 .
不符 合滚装船 的一般设计 用途 ,不符 合航 运惯例。 为此 ,承 运人不能享有 舱面 货免责 ,涉案货物 因装载在 甲板 上受海水上浪影响导致的损失应 由 B 、 C 公司承担连带赔损 坏 可 享
时与审查其他仲裁裁决不同,还应 当审
以下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作为货物的运输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承运人通常会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事项。
这些免责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有利于保障其正当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运输工具缺陷根据国际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船用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着保障货物安全的责任。
然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而且这种损害是由于运输工具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责的。
1.1 运输工具缺陷的定义所谓运输工具的缺陷,是指运输工具本身存在的任何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舱口、船舶船体、集装箱和货柜等的设计、结构和材料缺陷,以及船员的操作不当等。
1.2 免责条件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能够证明货物损坏或丢失是由于运输工具的缺陷所导致的,并且能够证明在货物损坏或丢失发生时,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对运输工具进行适当检查和维护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1.3 免责范围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明确规定有关运输工具缺陷的免责事项,并对免责事项的范围进行限定。
承运人可以约定只对运输工具因内部结构设计缺陷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进行免责,而对于因操作不当、疏忽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外部原因,导致承运人无法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丢失所造成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海牙-维斯比船用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以及船舶的操作不当等。
运输中关于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
运输中关于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运输中,保护货物的安全与完好是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运输方也负有责任对货物损坏进行赔偿。
为了确保货物无损,维护双方的利益,运输行业普遍遵循一定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探讨有关运输中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
一、运输方的责任作为货物的运输方,其首要责任是保护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在搬运、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具体而言,运输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合理包装:运输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提供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法。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耐磨损、防潮、防震等特性,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撞击、挤压等力量的损害。
2. 适当操作:运输方应指导和监督货物的搬运、装卸和储存过程,以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货物损坏。
3. 安全运输:运输方应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固定货物、调整温度、保持通风等,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
二、货物损坏的责任界定尽管运输方会尽力保护货物,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仍可能受到损坏。
运输方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责任界定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 运输方式:不同运输方式对货物的损坏程度有不同的影响。
例如,陆路运输可能会受到交通拥堵、道路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水运可能会面临海上风浪、水位等造成的损坏风险。
因此,在确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货物所采用的具体运输方式。
2. 免责条款:在运输合同中,运输方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规定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运输方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坏的责任可能由货主承担或依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3. 保险责任:货主可以购买运输保险来规避运输中货物损坏的风险。
在购买运输保险时,货主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了解保险索赔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三、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解决方式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时,货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商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作者:吴权道来源:《集装箱化》2018年第06期众所周知,船舶甲板设计之目的系用于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船用物品,而非用于运输货物;但基于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或托运人的明确要求,承运人有时会将货物置于舱面运输。
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例如,货物容易因风吹浪打、日晒雨淋等而受损。
如果将此类损失之责任一律归于承运人,未免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针对舱面货运输设置特殊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3条也有明确规定;但在舱面货运输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
本文根据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结合航运及司法实践,梳理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厘清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提出建议。
1 舱面货运输的界定及合法条件分析1.1 舱面货运输的界定从文义上理解,舱面货可以解释为装载于舱面的货物;[1]115但从国外的司法判例来看,装载于舱面的货物不一定构成舱面货。
例如,在美国The William Crane一案中,货物棉花虽然被装载于舱面通道,但并没有被认定为舱面货。
法官认为:该舱面通道专为装载货物而设计,已经达到与船舱相当的安全程度;因此,装载于此处的货物不属于舱面货。
此外,从舱面货本身的特点来看,仅凭货物装载于舱面的事实而将其认定为舱面货也是不合理的: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但货物装载于舱面并不意味着其面临与舱内货物不同的风险;因此,无法推出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为舱面货的结论。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界定舱面货?从立法来看,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普遍缺乏对舱面货的明确定义。
笔者认为:应当对舱面货作限缩解释,即只有装载于舱面且其面临的风险与舱内货物明显不同的货物才可认定为舱面货。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并综合考虑各因素,判断涉案货物是否为舱面货。
1.2 舱面货运输的合法条件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因此,通常禁止承运人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但在托运人要求舱面运输或货物性质决定只能舱面运输的情况下,一味地禁止既不符合实际需要,也不利于航运发展。
承运人舱面货运输责任
承运⼈舱⾯货运输责任舱⾯货运输可分为有权和⽆权舱⾯货运输两类。
前者指同托运⼈达成协议;或符合航运惯例的;或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舱⾯货运输。
承运⼈对有权舱⾯货运输的特殊风险,如海⽔浸湿、滑落⼊海等,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免责。
对后者,承运⼈⽆权做舱⾯货运输,因此主观上有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集装箱运输多将集装箱置于甲板上,是否都属航运惯例呢?如果是专门的集装箱船,则应可认为是符合航运惯例的;但若是⾮集装箱专门船舶,因集装箱置于甲板上运输不利船、货,所以不应径认为符合航运惯例,此时就看是否符合另外两种情况,以确定是否为有权舱⾯货运输。
另有⼀问题是,在有权集装箱运输时,承运⼈是否可享有《海商法》第51条的法定免责?因《海商法》“货物”的定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舱⾯货,⽽且以特别列举的⽅式排除了舱⾯货,这样看承运⼈似不能享有第51条的法定免责。
但本着航运的现实需要和《海商法》的规定,应认为有权舱⾯货运输的承运⼈享有第51条的法定免责,理由如下: 第⼀,航运实务中,集装箱的舱⾯运输⾮常普遍,若不纳⼊第51条免责的保护,则集装箱承运⼈与其他承运⼈⽐处于竞争的劣势,这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第⼆,《海商法》中货物的定义已包括由托运⼈提供的集装箱等装运器具,这样就会出现当第51条的免责事由致该集装箱毁损时,承运⼈可以主张免责,却不能对该集装箱中的货物毁损主张免责的情况。
⽽实际上,货物毁损免责才对承运⼈更有实益; 第三,舱⾯货(主要是集装箱)运输在其特殊风险免责之外,获得第51条的免责并不会产⽣对其他承运⼈的优势,因为⾮舱⾯货运输承运⼈并不会⾯对舱⾯货运输的特殊风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民法典第⼋百三⼗⼆条规定:“求运⼈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1)不可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当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等⾃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第五百九⼗条规定不可抗⼒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本⾝的⾃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体,⽽⽓体的⾃然属性就是易挥发。
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就不承担损失。
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部分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承运⼈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收货⼈的过错。
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种情况:⼀是出于托运⼈对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在验收货物时⼜⽆从发现;⼆是托运⼈⾃⼰装上运输⼯具的货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法从外部发现;三是押运⼈应当采取⽽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四是收货⼈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五是托运⼈应当如实申报⽽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百三⼗⼀条的规定,承运⼈要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当负举证责任。
如果承运⼈⾃⼰不能证明有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责任免除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责任免除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例如天灾、事故、盗窃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责任免除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降低运输风险。
1. 条款介绍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责任免除条款是运输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该条款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运输方可以免除运输责任的条件和限制。
2. 强制权利和限制条件运输责任免除条款通常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因此必须遵守相关法规。
在约定条款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免除责任的情况根据运输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运输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运输责任:- 不可抗力:当货物损失或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天灾、战争、动乱等,运输方可以免除责任。
- 货物自然属性:如果货物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或易损性,并且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运输方可以免除责任。
例如,易碎物品在运输中容易破裂。
-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如果货物的损失或延误是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运输方可以免除责任。
4. 责任限制除了免除责任外,运输责任免除条款还可以规定运输方的责任限制。
这些限制通常涉及货物价值的赔偿上限或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5. 合同解释和定义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条款的解释和定义。
例如,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货物自然属性的界定、过失的说明等。
6. 补救措施如果运输责任免除条款未能保护货物利益,受害方可以诉诸法律来寻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来判断运输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结论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责任免除条款是确保货物运输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款定义了在特定情况下运输方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并规定了责任限制。
通过合理合法地制定和遵守这些条款,可以降低运输风险,保护各方的权益,同时促进货物运输的发展。
货物运输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些意外情况和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天灾、战争、罢工等。
当这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时,可能会给货物运输造成损失或延误。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和明确责任,运输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外部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常见的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海盗袭击、罢工、政府行为等。
二、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运输方不能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通常来说,不可抗力的影响是指合同的免责、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1.合同免责若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未按时到达或者遭受损失,运输方可以免责。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列出哪些情况被视为不可抗力,并规定在该情况下运输方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
2.合同变更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例如,可调整货物的运输方式、路径、时间等。
变更合同内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客观情况,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合同中止或终止在极端情况下,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中止或终止合同。
中止合同意味着双方暂时暂停履行合同的义务,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再继续履行。
而终止合同则意味着双方彼此解除合同关系,不再具备履行的义务。
三、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与限制为了确保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般来说,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的发生免责条款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生效,而不可抗力的发生需要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同时,在免责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2.通知义务的履行货物运输方在遭受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尽快通知货主或委托人,并向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运输合同运输代理合同中货物灭损及检验
运输合同运输代理合同中货物灭损及检验第一条货物灭损责任1. 承运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若因承运方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灭失或损坏,承运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3.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照货物实际价值或合同约定的价值计算。
第二条货物检验1. 货物在装运前,委托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委托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运方。
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检验,承运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按委托方指示进行处理。
第三条货物灭损通知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方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委托方。
2. 委托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承运方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承运方在处理货物灭损事宜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货物灭损赔偿程序1. 货物灭失或损坏后,承运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2. 赔偿金额确定后,承运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3. 如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五条货物检验和灭损的记录1. 承运方应妥善保管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记录、运输途中的检查记录、货物到达后的验收记录。
2. 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承运方应提供相关记录作为赔偿依据。
3. 委托方有权要求查看和复制上述记录,以确认货物灭损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货物灭损责任的免除1. 货物因委托方包装不当或未按约定提供必要信息导致灭失或损坏,承运方不承担责任。
2. 货物因委托方指示错误或变更运输计划导致灭失或损坏,承运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货物灭损赔偿的时效1. 委托方应在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2. 超过上述时效,承运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舱面货条款
舱面货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舱面货条款是一种航空运输中常见的货物承运协议,也被称为空运货运合同。
该条款是舱面运输单上的一部分,规定了舱面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的承运细则。
舱面货条款通常由舱面公司制定,旨在保障双方的利益,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
在国际贸易中,舱面货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依据,防止纠纷的发生。
舱面货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运输条款舱面货条款中会明确规定货物的承运条件,包括运输方式、时间、路线等具体要求。
货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海运等。
二、包装要求舱面货条款中通常会规定货物的包装要求,货主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三、运输费用舱面货条款中会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等,货主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四、运输责任舱面货条款中会规定货物的运输责任,包括货物遗失、损坏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货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额外的货物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五、索赔与争议解决舱面货条款中通常会规定货主提出索赔的期限和方式,同时也会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货主在与舱面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舱面货条款进行维权。
舱面货条款是航空运输中的常见协议,对于货主和舱面公司之间的合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双方需要严格遵守舱面货条款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运输到目的地,同时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货主需要认真阅读舱面货条款的内容,并与舱面公司充分沟通,以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遵守协议规定,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
第二篇示例:什么是舱面货条款?舱面货条款是指在水上运输中,由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事先约定的关于货物装卸、运输和保险等事宜的具体规定。
舱面货条款实际上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限制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限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
为了保护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货物运输保险在运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货物运输保险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限制,本文将对这些责任限制进行探讨。
一、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责任限制通常会规定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1. 不可抗力:如果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火灾、地震等,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2. 货物自身的特性:如果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易腐等特性,并且未事先向承运人进行通知,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3. 包装不合理: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4. 文件不全:如果货主未提供完整的运输文件,如提单、发票等,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上述责任限制的目的在于减少承运人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也促使货主在货物运输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遵守规定,以降低货物损失的可能性。
二、货主赔偿责任限制除了承运人的免责责任限制,货物运输保险中还存在着货主的赔偿责任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货主赔偿责任限制:1. 未保险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货主没有为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一般会更加严格。
2. 货物价值声明的限制:货主在投保时可以对货物进行价值声明,但承运人对超过一定价值的货物可能会有额外的责任限制。
3. 特殊货物的限制:对于一些特殊货物,如珠宝、艺术品等,承运人可能对其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进行特殊限制。
货主赔偿责任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货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和对货物进行合理价值声明,以确保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免责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评估与解决方式可以看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责任限制旨在平衡承运人和货主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合理性评估和解决。
首先,对免责责任限制的合理性评估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货物的特性、包装情况、运输方式等。
简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
简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
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合理免责权利:承运人在承担运输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使得承运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2. 空运免责权利:在空运中,航空公司可以依法免除其因航班延误、取消、改加起落架过载、无航班资格等原因导致的货物装卸、运输、储藏不妥和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
3. 船运免责权利:在船运中,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国际海商法规定,通过合理免责条款免除因航线、堵塞、封锁、煤气、盐湖、咸水、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
4. 铁路运输免责权利:根据铁路运输规则,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适度免责,对于出现非可抗力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陆路运输免责权利:在陆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通过合理免责条款对于因阻塞、战争、罢工、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进行合理免除。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运输免除责任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运输免除责任近年来,危险品运输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并严格规定运输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运输公司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运输免除责任。
本文将探讨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下的运输免除责任。
首先,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下的运输免除责任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际运输公约的规定,运输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责任:第一,如果事故是由于客户自身过错导致的,运输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例如,如果客户提供的货物信息不真实,或者客户未能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导致事故发生,运输公司可以辩称自己与事故无关,从而免除责任。
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运输公司也可以主张免责。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时,运输公司可以辩称无法预测和避免,因此免除责任。
其次,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下的运输免除责任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证明要求。
运输公司在主张免责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
首先,运输公司需要提供与客户沟通的证据,以证明客户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例如,可以提供邮件、合同等书面证据,证明客户应提供正确的货物信息或进行适当的包装。
其次,运输公司需要提供与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相关的证据,以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
例如,可以提供天气、地震等相关的气象记录或报告,证明事故是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发生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运输公司完全可以摆脱责任。
尽管运输公司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享有一定的免责权利,但他们仍然需要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运输公司应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运输公司还应完善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的运输标准和规定。
综上所述,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下的运输免除责任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断的问题。
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
Just because I wanted to survive, I started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o let g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1、货物的损坏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2、货物的损坏是因为货物本身的一些自然特性或者合理损耗从而造成的。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一、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如何确定赔偿的金额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可如下确定:(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3)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倘若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货物损毁后,货主可以和相关的责任协商赔偿事宜,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事宜。
要是协商不成的,货主就应该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无谓陷入不必要的来回扯谈中,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货主确定要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律师解读海上运输中甲板货能否免责
海事律师解读海上运输中甲板货能否免责海事律师解读海上运输中甲板货能否免责集装箱货物装载于甲板,属于通常所说的“甲板货”。
由于“甲板货”的特殊风险,因此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因甲板货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坏,承运人予以免责。
在类似案件中,承运人往往以“甲板货”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但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甲板货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
所谓达成协议,指的是在订舱、托运过程中,承运人已经向托运人明确货物将被配载在甲板上,构成“甲板货”而托运人予以同意或未予反对的情形。
一般提单背面都有关于“甲板货”的免责条款,但是提单本身属于承运人拟制的格式条款,不能以此作为与托运人达成“甲板货”的协议证据。
此外,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适货指运载货物的货舱和其他处所应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包括装卸、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妥善和谨慎的义务。
举例,如果海上货物运输的对象是汽车,就现代海上运输而言,汽车适宜的运输方式是滚装船运输。
滚装船的特点是车辆可以通过船的首门、尾门或舷门的跳板开进开出,无需起重设备;并且,为了运输安全,滚装船设有专门的防摇水仓和其他防摇设备,以减少船舶摇摆;等等。
而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违反了适货义务,增加了货物装载、运输、卸载过程中的风险。
因此,此类案件中,如果货物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船舶不适货以及承运人未尽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双重原因所致,尽管甲板货的特殊风险可能加剧了损害的后果,但是,承运人难以证明哪些损害是甲板货的特殊风险所致。
并且也未能证明其同托运人达成协议将货物装载于甲板舱面,或者此种装载符合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承运人主张免责不能成立,应对托运人因运输而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货物损坏免责条款
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引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发生损坏。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旨在为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参考。
一、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定义货物损坏免责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条款,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情况下,承运人或运输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该条款通常包括损坏范围、免责原因、赔偿方式等内容。
二、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作用1.明确责任界限: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可以明确承运人或运输方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减少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2.保护承运人权益: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可以限制承运人在不可抗力等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避免因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的巨大损失。
3.提醒货主注意: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可以提醒货主在交付货物时仔细检查货物的完好性,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的可能性。
三、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货物损坏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事件;2.客户过失:如客户未按照约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导致货物损坏;3.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货物受潮等突发状况。
四、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责任界定在货物损坏免责条款中,常见的责任界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全责免除:承运人或运输方对于货物损坏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部分责任免除:承运人或运输方对于因不可抗力等特定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承运人或运输方对于货物损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金额有限。
五、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货物损坏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一般来说,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公平合理: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货主的合法权益。
2.明确明白:货物损坏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不明确的解释。
物流服务协议书中的责任限制与责任豁免
物流服务协议书中的责任限制与责任豁免【正文】一、背景物流服务协议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约定了承运人提供物流服务的条件、时间和责任。
在物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和风险,因此在物流服务协议书中对责任的限制和豁免进行合理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责任限制1. 不可抗力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包装破损、货物丢失等情况,承运人可以豁免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罢工、快递车辆故障等,这些情况均超出了承运人的控制范围。
2. 物品内部原因若货物内部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变质等情况,承运人对此免责。
例如化学品、易碎品和易腐烂食品等,其运输具有一定的风险,承运人无法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 托运人过失若托运人在包装、标记、提供运输信息等方面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或无法按时送达,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包装时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结果导致货物受损。
4. 预先声明价值若托运人未预先声明货物的真实价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物流服务协议中,托运人应当如实声明货物的价值,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确定赔偿金额。
三、责任豁免1. 部分责任豁免在物流服务协议书中,承运人可以对一定范围内的责任进行豁免。
例如,在货物保价的情况下,若货物价值超过保价金额,承运人对超出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合理限制责任在物流服务协议中,承运人可以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的金额进行限制,以避免在遭受重大损失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合理限制责任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3. 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流服务协议书中的责任限制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承运人在对责任进行豁免或限制时,应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四、应对措施1. 明确约定责任限制条款物流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责任限制和责任豁免的条款,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舱面货灭损免责的条件
舱面货物因特殊风险损坏灭失时,承运人不能当然免责,须证明其已尽到谨慎
照管的义务,否则应当为其未妥善尽到管货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
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某货代公司(A公司)
被告:某船务公司(C船务)
2009年11月,案外人E公司欲向案外人F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A公司作为
货运代理人,以货物的投保人身份向原告办理了预约保险。
原告遂出具了货物
运输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E公司,保险货物为静电除尘器873件,险别为
一切险加战争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同时还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免赔率计
算方式从“按保额计算”更改成“按损失计算”,免赔条件从“空值”更改成“每次事故
绝对免赔损失的10%”,修改特别约定:保单下15%的货物放在舱面,直至保
险满期,其他事项不变。
E公司接受了货物运输保险单和保险批单,并向A公
司支付了其垫付的保险费用。
2009年11月30日,A公司签发已装船正本清洁提单,记载托运人为E公司,收货人为凭银行指示,通知方为F公司,承运船舶航次为“BAO YING”
V.0990E,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印度MUNDRA港。
2009年12月2日,C 船务签发以上海B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抬头的装货单,其上记载的承运船
舶及航次,装卸港口,托运人、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内容与前述提单相同,但收货人为F公司,通知方为凭银行指示,有138件货物装载于甲板,同时注
明甲板货物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船方对货物不规则积载不负责任等批注。
承运
货物的“BAO YING”轮为C船务所有的船舶。
此后在航行途中,船舶遭遇大风大浪,根据航海日志记载,舱面货物上部整
体右移,左侧货物向内侧倾斜,船员发现该情况后对舱面货物进行了检查加固。
但此后因风浪加剧,舱面装载货物的绑扎绳索断裂,货物顺势下滑倾倒入海,
共计32件货物落海灭失。
另根据航路指南,船舶当日所遇天气属于航行区域
常见情况。
事故发生后,F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将保单下赔款支付给E公司,待E公司
收到赔款即将有关货物权益转让给原告。
原告按要求支付赔款后,以保险人身
份向作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两被告代位求偿,要求赔偿货物落海造成
的损失。
各方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涉案纠纷的准据法。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险。
货物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
部分货物灭失和损坏。
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予以赔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67710.20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A公司辩称:允许舱面装载15%货物,是托运人和A公司的合意,A公司对
舱面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涉案船舶在航程中遭遇了恶劣天气是货物灭失的客观
原因,实际承运人管货不当是货物灭失的主要原因,A公司不是有责任的第三方。
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船务辩称:原告作出的赔付已超出了其保险责任范围,其不能取得代位求
偿权。
货损是由甲板货的特殊风险或C船务能够免责的其他原因所致,C船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C船务的相关诉讼请求。
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查勘货物落海灭失后,根据
F公司的索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F公司的付款指示函件支付了保险赔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A公司签发已装船正本提单,系涉案货物运输的契约承运人。
C船务为承运
船舶“BAO YING”轮的船舶所有人,系涉案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应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物装载的协议,本案中的涉案提单没有货物装载于舱面的记载,
但根据原告自认可以有10%的货物装于甲板的事实,E公司接受了货物运输保
险单和15%货物装于甲板的保险批单,并支付了保险费等费用,可以认定托运
人E公司知悉并同意15%货物装于甲板,与承运人就涉案舱面货物装载达成了协议。
所以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海商法》第53条关于承运人对舱面货物损坏
灭失免责的规定。
关于涉案货损的原因,装于甲板的部分货物落海灭失是客观事实,货物由于
船舶严重颠簸和甲板大量上浪而被海浪冲入海中,确实构成舱面货物装载的特
殊风险,系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
但两被告未能证明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注意天气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货措施,事实是直至甲板货物发生位移时船员才
采取加固措施,也未能证明货物的系固强度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因此货物的
系固强度不足也是货损的原因之一。
关于原告是否存在超额赔付的问题,本案涉案货物总数为873件,其中138
件装载于甲板。
按照15%货物可装于甲板的约定,应有131件可装于甲板,实际超出7件。
本案灭失的32件货物总损失314664美元,乘以保险加成并扣减免赔部分,保险赔款的计算公式为314664×110%×873×15%/138×90%,原告
赔款金额为295602.89美元,未超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范围,不构成超额赔
付的情况。
综上,鉴于涉案货损发生在两被告的责任期间,两被告对涉案货损存在一定
的管货责任,根据货损原因力大小程度,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30%货损赔
偿责任,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涉案货物损失人民币590313.0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后二审经调解结案。
评析
本案纠纷主要涉及到三个法律争点。
舱面货物协议的认定
中国《海商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中,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通常以在航次租船合同中
约定将货物装于甲板或是在大副收据或提单上清晰明确加盖“ON DECK”、“ON DECK AT SHIPPER'S RISK”或“舱面货装载”等字样来表示。
若托运人接受了有舱面货物批注的提单,知悉货物被装载于舱面的情况但未提出异议,也应视为承运人已经就舱面货物装载事项与托运人达成了协议。
而当提单上没有舱面货物的批注时,则应结合相关的保险单、海运单等其他单据的内容、流转状况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达成了舱面货物协议。
本案中,可以认定托运人E公司已知悉货物装载于舱面的情况且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托运人E公司同意将货物装载于舱面,其已与承运人A公司就舱面货物的装载事项达成了协议。
舱面货特殊风险与承运人管货义务
中国《海商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装载于甲板的货物因为海上风浪过大,被冲入海中或损坏的,属于因舱面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但承运人并不能因舱面货物具有的固有风险当然免责。
对因承运人未尽到妥善照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仍须根据其存在的疏忽的程度、造成损坏灭失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承运人除需证明货物落海是因海上遭受恶劣天气造成以外,还要证明其已经对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妥善积载、谨慎照管,妥善地尽到管货义务。
本案中,虽然涉案货物运输途中遭遇大风造成船舶严重颠簸和甲板大量上浪而使货物被冲入海中,但当时风力情况属于该航行区域常见风力,承运人未能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关注天气状况,也未在剧烈的风浪到来前采取相应措施,而是直到货物移位后才采取加固措施;同时也未能证明绑扎绳的系固强度达到要求,该情况也是造成货损的原因之一,因此,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就舱面货物灭损的免责范围
当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数量超出约定数量时,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可依据允许装
载于舱面的货物货值与实际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总值的比例来确定。
对于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对其装载事项达成协议,确定装
载于舱面的货物品类和数量,如承运人擅自将未约定装载于舱面或超出约定数
量的货物装载至甲板,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
当实际装载数
量大于约定数量且发生损坏灭失的,不能简单地认定损坏或灭失的货物属于约
定可装载于舱面的部分或是超出约定数量的部分,在计算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时,合理的办法是按照允许装载的货物货值占实际装载的货物货值的比例,对应计
算损坏灭失的损失金额中承运人可以免责的部分。
本文同步刊登于《航运交易公报》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