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邦 最高法院对此做 出权威说 明:“ 专利权人 的确有 权拒绝许 国专 利 法 所 普 遍 确 认 并予 以保 护 的 , 但 这 种 保 护 并不 违 反 竞
实 际上 是 对 竞 争 的一 种保 护, 进 而 剌激 经济 领 域 的竞 可、 拒绝使用自己的专利, 但一旦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就必须 争 原则 , 在 其 专利 权 要求 说 明书 范 围内按 照法 律 所规 定 的 方 式使 用 , 不 争 。 但 是 必 须 指 明的 是 , 对 专 利技 术 的法 定 垄 断地 位有 别 于基
断法上也有着 自己的认定 , 违背反垄断法 保护竞争的要求, 专
利 权 的 行使 也构 成 权 利滥 用 , 这 已为 西 方 发 达 国家 的 司 法 实 践 所 认可 。 反 垄 断 法 上 的专 利 权滥 用 , 以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位 、
“ 依据著作权法、 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不适 破 坏竞 争 自由为 典 型 特 征 , 并 有 一 套 特 殊 的 构成 要 件 与判 断
运用 “ 专利权保护范围学说 ” , 美国法 院确认三类超 出专 全 新 的视 角与 路径 。
利 法 的保 护 范 围、 从 而是 本 质 违法 的行 为 权 利滥 用 , 转 向滥 用市场 支配 力。 从 垄 断法 的视 角 认
期满 , 仍 需 向其 支付 使 用 费; 其 二是 为 不 在 专利 权 要 求 书范 围 定 专 利 权 的 不 正 当行 使 , 也 就 意 味 着 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是不 之 内的东 西支 付 费用 ; 其 三是 搭 售 行 为 。 早在1 9 1 7 年, 美 国联 正 当 的 。 专 利 权 人享 有 具有 垄 断 特 征 的独 占权 利 , 这 是 现代 各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反垄断
往在 许 可协议 中添 加种 利 限制条 款 , 用 自己的专 有权 , 而推 一 滥 从 动 自己在 市场 上拥 有垄 断地 位 , 进而 狭取垄 断 利益 。
知 识产 权 是 以 “ 牲短 期 的静 态 效率 来追 求长 期 的动 态效 牺 率” 在知 识产 权 激励和 保 护权 利人 的 同时 , 。 反垄 断法通 过 阻却
定 构成 滥用 市场支 配 地位 。而反 垄断 法 却只 规 制滥 用市 场支
竞 争环 境下 的交 易、许可和 运 用 。 反 垄断 法虽然 不 反对合 法 的 配 地位 , 限制 竞 争的垄 断行 为 。 一旦知 识产 权 权利 人在 行使 权利 垄 断 , 因为合 法 的垄 断 ’ 不受 竞争 的制 约 , 们就 非 常可 的过程 中构 成 了这 种行 为当然 受到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但 同样 它 必然 导致 反 能会滥 用其 市场 优 势地 位 , 害 市场 竞争 , 害消 费者 的利益 。 损 损 垄 断法 在 知识 产权 领域 的适 用 。也 只有 在这 样 的 一个 前提 下才 二 、 争 与限 制反 竞争 竞 可能 导致 反垄断 法在 知识 产权 领域 的适 用 。 。 当今 的 市场经 济 为市场 营造 丁一种 动态 的竞争 环境 , 企业 之
一
权 的行为 。 根据 知识 产权 法定 主义 的观 点, 知识产 权 的权利 种类 、 权 利 内容 、 利 限制 等都 应 当 由制 定法 明确 加 以规 定, 是制 定 权 凡 法没有 规 定 的权 利, 就是知 识创 造 者不 应 当享有 的权 利 。0 但是 , 们应 该注 意到 , 识产权 权利 本 身 的存在 并不 必 然 我 知 导致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构成 , 即使 具备 了市场 支 配地 位 , 并 不 而 也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 un l fS a d n n t ueo sn s n e h oo y o r a h n o gIsi t f o t Bu ie sa d T c n lg
Ap .2 1 r 00 Vo . 4 No 2 12 .
得实施 专有 知识产 权 。立 法 之所 以赋予 知识 产 权
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具有互补性 。虽然《 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与《
分别 归属 于 私法 和公 法 范 畴 , 是 二 者 在 维 护 消 但
专有性特征 , 目的或者功能在于激励科技创新 、 其 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 , 知识产权在其维 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 会利益 目的或者 功能上 与
补性 , 二者 目的 是 相 同 的 。但 是二 者 分 别隶 属 私
法与公法的范畴 , 注定了在实现立法 目的的方法
上具 有 冲突性 。 ( ) - 方法 上 的冲突性
垄断的手段促进竞争 ;反垄断法》 《 则侧重运 用对 垄断行为进行规 制的方法促进竞 争, 维护竞争 自
由, 保护社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但是, 知识产权 用其不当势必 同样会造成 限制竞争 的结果 , 企业
费者权益上却是殊途 同归。知识产权无论是从科 技创新推动公平竞争 , 进而增进社会利益方面, 还 是从具体侵犯知识产权 的责任落实方 面, 可以 都 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反垄 断法> 无论是 采结构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行为主义立法 模式的国家 , 均通过对垄断地位 的利用侵害消费 者权益的行为予 以严 厉禁止 , 以免处于垄断地位 的企业通过滥用其垄断地位形成垄断价格或者其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一
、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等商业标识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保护的同时,反垄断法规也对商标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一、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遵守商标局的审查程序。
商标局将从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性、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独占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标的独占性意味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独占性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和选择。
有效性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的有效性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不能仅用于挂名、抢注等非真实商业目的。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期限、续展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要与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及失效。
二、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关系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标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的独占性,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不能滥用商标权力进行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持有人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违规。
比如,商标持有人通过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在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交叉领域,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守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张殿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主要的经济要素,如何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原则界限,以便促进良性竞争,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条文,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与冲突。
最后,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办法,建议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与协调[中图分类号] D F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0203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已有许多人在关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否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外,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答案。
本文拟结合新的法律条文,再次探析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其中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独占性或者说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权。
这一“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分析原则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分析思路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反垄断法对行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反垄断法对行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各行各业竞争日益激烈,垄断现象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对于推动行业创新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反垄断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新企业的进入。
垄断企业通常通过市场垄断、垄断价格等手段限制市场的竞争性,抑制其他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力,使其他企业更容易进入市场。
新企业的进入不仅扰乱了原有的市场格局,还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发展机会。
这种竞争力的增加可以推动行业从传统方式向创新方式转型,促进技术和产品的进步。
其次,反垄断法防止垄断企业对创新进行“封锁”。
垄断企业通常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渠道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进而阻碍创新的产生。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环境,避免垄断企业滥用自身的实力和优势地位对创新进行压制。
这样一来,创新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资源和市场支持,从而推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再次,反垄断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创新的产出。
创新往往依赖于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垄断企业往往通过滥用专利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手段来阻碍创新者的发展。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创新者享有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创新者就有更多的动力和积极性去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践,从而推动行业的创新与进步。
最后,反垄断法激发了行业间的合作与合力,推动创新的跨领域融合。
垄断企业通常通过控制市场份额、融资实力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阻碍行业间的交流合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打破垄断企业的壁垒,鼓励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行业间的合作与合力将有助于推动不同领域之间的创新融合,促进技术和知识的交叉应用,加速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对于促进行业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新企业的进入;防止垄断企业对创新进行封锁;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了行业间的合作与合力。
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专利保护和反垄断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旨在保护创新和竞争的权益。
专利制度通过提供创新者们独占权益来鼓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则旨在打击市场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影响。
一、专利保护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技术创新的手段,其核心目标是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专利保护给予发明人独家权益,使其能够对其发明进行控制和实施。
这种保护措施激励了创新者们进行技术研发、投入资本和时间,从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例如,专利制度为制药行业带来了强大的创新动力。
药品研发是一项高成本、高风险的活动,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开发新药。
专利的保护使得创新药物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市场,从而回收研发成本并获得回报。
这种创新模式促进了医药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治疗手段的改善。
此外,专利保护也鼓励了企业在其他领域进行技术创新。
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积极投入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建立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合作伙伴。
二、反垄断法保障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旨在打击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济稳定。
垄断行为的出现会导致市场的紊乱,并削弱市场竞争力,进而限制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空间。
反垄断法采取多种方式来打击垄断行为,比如限制价格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垄断协议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防止市场中出现垄断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产品和服务。
这样的措施有利于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进而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平衡专利保护和反垄断法在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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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考号:0906******** 姓名:张红燕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
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
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关于Windows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
1998年5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
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
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
2、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firstscreen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
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
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
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
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布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
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
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
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
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
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
假如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假如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2)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
假如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
(3)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轻易被盗用)。
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
(4)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
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非凡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
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假如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
而假如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
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
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
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
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
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
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
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
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假如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
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实践中,非凡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非凡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
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一台DVD,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
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熟悉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
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
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
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3、平衡原则-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
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治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
“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
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
”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
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
假如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