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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便民办税共促发展”纳税服务活动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便民办税共促发展”纳税服务活动的公告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树立地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便民办税共促发展”纳税服务活动,现将全省地税系统“便民办税共促发展”四十六项服务举措公告如下:一、为您提供多渠道税收宣传1、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通过宣传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为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服务承诺、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等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2、地税网站:通过地税网站和《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发布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办税指南等,方便您及时、全面了解各类税收政策。

3、短信平台:根据您的意愿,通过12366短信平台,第一时间告知您最新税收政策,或向您温馨提醒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等涉税事项。

4、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展教学服务,免费为您提供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5、《阳光行动》:浙江经视《阳光行动》专题节目,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百姓关心之事,第一时间为您发布权威涉税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地税部门的声音。

播出时间为周六下午5:00-5:30分。

6、《今日早报》:每周三的《今日早报》开辟地税专刊,为您宣传税收政策、热点咨询问题以及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的工作动态、创新服务等内容。

办理“ 四技”收入免营业税须知

办理“ 四技”收入免营业税须知

办理“四技”收入免营业税须知2003-03-05 07:57:52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办理“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答:所有企业只要签定了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办理。

2.什么样的四技合同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答:必须是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的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合同(不能是单独的服务合同和咨询合同,必须与开发、转让登记在同一份合同上)。

可以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左侧“行政审批”,选择“业务查询”中“营业税”,点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详细内容查看具体文件规定。

3.软件开发、软件转让合同能否办理?答:软件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同时提供版权局的《著作权备案书》和《著作权转让备案书》或者专利局的相关证书。

A:含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办理时应先到国税局确认是否应交纳增值税,若国税局确认不用交纳增值税,则可来办理免税手续。

B:含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办理时必须同时提供版权局的《著作权备案书》和《著作权转让备案书》。

4.办理免税手续的过程?答:简称缴、免、退三步。

也就是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后应先纳税,再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取得免税批复后才能退税。

5.在办理时限上有何要求?答:免税申请、退税申请都在每月1-10日内办理。

有新的规定时我们会在网上或者地税所的宣传栏上公布和更新,请在纳税征期内加强关注。

6.如果是分期付款合同什么时间来办理?答:①分期付款的合同如果合同金额所纳税款少于50万元的待全部收入税款缴纳齐后再来申请办理(只办理一次)。

②合同所纳税款大于50万元的可在签定合同的次年1月1-10日办理一回,最后一次办理免税时间应在合同尾款收入纳税后的次月1-10日内。

7.办理免税申请时要带什么资料?答:领取申请表时需持经技术市场登记过的已贴花的合同原件到地税所209室,每月1-10日内办理。

交回申请表时需携带:①填写好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②填写好的“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以及“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交回时带公章或在‘年月日时’上加盖好公章);③第1条所述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
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1.09
•【字号】浙地税函[2011]348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
通知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解读一、四技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

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上述273号文在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依然有效,但是企业申请营业税免税的,在税务机关审核之前,还是要按照5%的税率进行预缴。

二、四技收入的范围“四技收入”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一)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引进合同: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进先进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向境外一方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由境外的一方以其技术来为中国境内一方完成任务,由境内一方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5•【字号】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施行日期】199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1994年10月25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浙地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4号2001年6月2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将现行减免税、费、基金项目汇编成册,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但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核。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各地也可采取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审批手续的办法:即纳税人就“四技”收入提出书面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经主管地税局批准。

在批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内,采取核定税额的办法预缴税款,同时要求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浙地税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5号二00二年一月九日)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75号《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促进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现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安置)企业,应符合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浙劳就[1998]250号文件中有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服(安置)企业须与安置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限制条款停止执行。

3、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计算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规定执行。

4、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办法》的规定确定。

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税地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16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16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16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浙地税函[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162号2003年4月16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电信线路代维修及代办电信业务,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事其他业务应根据其业务属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电信单位销售各种有价电话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电话卡的价款被确定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中未列举按“娱乐业”税目征税的经营项目,应根据其业务属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文件精神,对省、市、县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承接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单位举办的会议而取得的收入,其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可执行至2005年底。

五、单位和个人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所售的门票均应按具名发票管理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监制。

六、在举办各类活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放置广告牌、宣传标语等带有广告宣传效应的行为而取得的“占地费”、“广告费”、“赞助费”或“租用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仅提供场地(或空间)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1•【字号】浙地税二[1996]241号•【施行日期】199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1996年12月11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为了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标准上缴的义务兵役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城乡自来水厂(公司)和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电管站,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1996年度仍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部门所属的军供站(新老兵中转站),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和列入市政迁建(包括“三废”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补偿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以及属于省政府立项批准移动重建或兼并的特殊项目,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商业性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五、乡镇企业转制后,只要企业性质不变,归口仍属乡镇企业主管局的,其减征企业所得税10%的社会性开支规定仍可享受。

六、1996年计税工资标准原则上仍按去年规定执行。

对少数重点骨干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工资支出水平高,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视当地财力提出意见,上报省以上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照顾。

四技合同免税政策

四技合同免税政策

四技合同免税政策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特就四技合同免税政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了推动技术创新与转移,特制定本合同免税政策,旨在为四技合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免税范围。

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四技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合作等合同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2. 免税范围包括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合作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免税标准。

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四技合同,免税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国家税收政策文件。

2. 免税标准执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第四条免税申请流程。

1. 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四技合同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

2. 甲方与乙方应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相关的税收核查与审计工作。

第五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四技合同免税说明

四技合同免税说明

四技合同免税说明第一篇:四技合同免税说明技术合同免税说明一、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1.技术合同的定义: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3、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乙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认定条件: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有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上所述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造、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所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转让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乙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4]3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8.22
【实施日期】2004.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6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浙地税一[2000]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10.08
【实施日期】2000.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
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第五条、第六条已
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76号2000年10月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
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9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9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9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普查工作本次减免税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紧、部门多、任务重。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由于本次普查工作涉及所有纳税人,大量细致繁杂的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承担,因此,各级地税局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分局的业务指导;基层税务分局既要统筹安排好日常各项工作,又要集中力量确保减免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普查范围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普查范围进行普查,要辅导企业纳税人按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的减免税分类要求准确填报。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普查工作(一)全方位、多渠道做好普查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进一步的理解,真正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工作,充分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要将本次普查的相关资料录入多媒体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查询。

省局办公室、编辑部、信息中心也要在省局网站、浙江税务等媒体公布相关资料及信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2001年1月2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因工效挂钩到期、或在工效挂钩期间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改按执行计税工资政策后发放以前年度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结余,可据实税前扣除,不并计发放当年计税工资总额。

以上所称工资基金结余,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与实际发放工资额(可当年税前扣除)的差额累计数。

三、企业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纳入社会保障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和列入市政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补偿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四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四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四
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期刊名称】《新农药》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总页数】1页(P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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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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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技收入
【颁布单位】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嘉地税一﹝2000﹞185号
【发文日期】2000-08-15
【实施时间】2000-04-1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
税[2000]4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我市(本级)“四技”收入减免营业税工作,对“四技”收入营业税的减免,实行“先征、再抵、后退”的办法,即: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再按照营业税审批减免税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市局或省局审核批准后,在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抵缴不足的免税额,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退税。

不实行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办法。

二、纳税人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贸易合同,经市科委所属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前期审核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须填报《“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附表一)。

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填报省局《通知》中所附的“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三、“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审批工作一年办理两次,各主管分局应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和当年11月底前将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以及需分局填报的《“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汇总表》(附表二)报达市局。

二○○○年八月十五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1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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