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酝酿修改法律 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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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和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制定了《新土地法》,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的内容根据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搬迁补偿费用:被征收者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费用。

搬迁补偿费用应当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

4. 生活困难补助:被征收者因征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根据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第二部分:补偿标准的执行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如何执行这一标准呢?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管,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和标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渠道,让被征收者能够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充分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补偿标准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部分:补偿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务院拟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国务院拟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给 社 会 稳 定 埋 下 了 隐 患 。 ” 继 明说 。 蔡
有 专 家 表 示 , 地 程 序 混 乱 是 集 体 征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第 三 大 沉 疴 。 多 征 地 环 许 节 并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进 行 , 多 的 是 更 强 征 。 地 往 往 在 农 民 不 知 情 的 状 况 下 土
有 发言权 。” 道林说 。 朱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对 国 ,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 的征 收和 补 偿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然 现 行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对 征 虽 收 农 村 耕 地 或 其 他 土 地 所 引 发 的 各 种
补 偿 费 等 作 了 较 为 详 细 的规 定 . 对 于 但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村 房 屋 如 何
与 补 偿 条 例 》 布 实 施 后 , 村 集 体 土 公 农
地 征 收 L 房 犀 拆 迁 继 而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j = 的话 题 。

19 9 8年 和 2 0 0 4年 进 行 了 次 修 改 : 第 次 修 改 允 许 土 地 作 为 生 产 要 素 进 入
市场 : 二 次 修 改 确 立 了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第 制 度 : 三 次 修 改 划 分 了土 地 征 收 和 征 第
村 集 体 土 地 上 , 地 和 农 房 往 往 成 为 被 农 强 或 强 拆 的 主 角 , 目惊 心 的 恶 性 事 触
过 低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安 置 力 度 不 够 ,
是 当 前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叉

症结 。 地 价格很 低 , 出让 价 格 却 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留地安置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及法律修订取向

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及法律修订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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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平等 、博 爱 ,这不 是 资本主 义所特 有 的 , 这 是整个 世 界在 漫长 的历 史过 程 中共 同形成 的文 明成 果 ,也是 人 类共 同追 求的价 值观 。 如 果说 ”“
并往 往 是从 本村 庄 开始 的 ,因为关 系和 距离越 近 的人之 间信 息越对 称 ,交 易成本 越低 ,土地交易的
不 动产 。 土 地 管理法 》第二 条 中规 定 :“ ”《 国家 为
体土 地 作 出规 定是 超越 立 法 权 限 的。我 们 将会 同 有 关部 门抓 紧对 土 地 管理 法 有关 集 体土 地 征收 和
补偿 的规 定作 出修 改 , 由国 务 院尽 早 向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提 出议案 … 引。
地 方之 一就 是 “ 公平补 偿 ”被 写进条 例之 中 : 第 二条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征收 国有土地 上 单 位 、个 人 的房 屋 ,应 当对 被 征收 房 屋所 有权 人 ( 以下称 被征 收人 )给 予公平 补偿 【 。 】 J 2 无 论是 《 宪法 》 ,还 是 《 权 法 》 土 地管 理 物 、《 法 》 以及 已经废 止的 《 市房 屋拆迁 管理 条例 》 , 城 , 在 规 范征 收补偿 时都 没有 出现 “ 公平 ”二字 。《 宪 法 》 第十 条 中规 定 :“ 国家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可 以依 照法 律规 定 对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者征 用 并给 予 补偿 。 物 权法 》第 四十二 条 中规定 :“ 了公 ”《 为
可能性越大 。土地 的集体所有制 首先 从源 头上否定 了土地私有制在 我国基本 国情 下的致命缺 点。 ( )集 体土地所 有权 的对外 “ 他 ”性质 二 排 集 体土地 所有 权 的公有 性质 是集 体所 有制存 在 的 根本 原 因。但这 种 公有 性质 的强调 却 不能为 集 体 土地 征收 补偿提 供 充足 的理 论基础 。因此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问题探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问题探究
西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1 3年 5月 , 第4 3卷第 3期 , Ma y , 2 0 1 3 , V d . 4 3 , N o . 3
J o u r n  ̄o f N o r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坤(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极端 中游弋 , 有学者从宏观 的层面论证 民法在市 民 社会 中的私法属性与民法 的本位 问题 ; 也有学者从 微观的层面将某些较为具体的民法问题置身于市民 社会 的场域进行解读 , 其主要包括从 民事主体 、 民法 调整 对 象和继 承 问题 等视 角予 以深 入 。综合 和考证 市民社会理论 的相关研究 , 笔者将其主要归纳为两 种模式 : 解释模式与实体建构模式。 ( 一) 市 民社会之解释模式 此模式的显著特点为将市 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
系。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补偿原则不确定、 补偿标 准较低、 补偿 费用分配不合理和失地农
民安置不到位等诸 多缺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理应明确农 民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的主体, 提 高补偿 标 准 , 扩 大征 收补偿 范 围 , 构建 农 民参 与到协 调 二 者 关 系之
其 是 指 与 原 始 自 然 状 况 相 对 应 的 一 种 社 会 状 态 ] ( 。第 二 种是 “ 现 代 市 民社 会 ” , 其 主 要 指 称
市民社会既被看作是一个分析范畴 , 同时亦被
看作 是一 个 历 史 范 畴 。“ 市 民社 会 ” 这 一 概 念 虽 然
社会经济领域 , 强调 国家控制之外 的经济和社会秩 序 j ( H 弼 ’ 。该 种 观点构 筑 了 由黑格 尔提 出并 由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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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酝酿修改法律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

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调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拆迁攻防战”向农村转移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告诉记者,此前修订的初衷和方向都没有问题,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有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客观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漏洞,必须加快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说,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

“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

”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臵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

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

“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臵,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

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

土地往往在农
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

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

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400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

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

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

“新法需要加
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臵等方式进行安臵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杨在明说。

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臵、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

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

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

”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

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

孙继业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以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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