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理念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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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

摘要:本文通过对检察制度溯源,近代检察制度的演变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发展这三部分来对英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旨在对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演变特点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论述。

关键词:英国检察制度检察机构

前言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检察制度和检察机构的出现成为各个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它不仅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而且能够很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英国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首创者,而法国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在世界上,这两个国家都较早地建立了检察制度。英国的法制文明形成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已经有大约1500 年的历史。英国具有独特的法制传统,其法律制度起源于古老的惯例与习惯,不过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先后制定了许多各种单一的法律与成文的法典,形成了具有英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1. 检察制度溯源

1.1 检察制度的史前时代

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检察制度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国家公诉权出现之后的产物,在人类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对刑事犯罪起诉方式的发展顺序依次为个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英国早期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因为这一时期不

存在法院、检察、起诉和审判,所以,一般都是由受害者及其家族成员或由受害者本人对侵害者以报复性惩罚。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检察机构和检察程序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仍然不成熟,不过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等公共集会法院已经产生,起诉与审判等司法程序和技术手段也随之出现,然而刑事犯罪依然不被看作是对国家及社会利益的侵犯,仍旧被认为是犯罪人对特定人的侵害。这个时期的审判方式通常为公正昭雪法和神判法,并且被告方是由原告方负责传唤而出庭应诉的,因此,仍然是由原告方以自诉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除了个人自诉外,那一时期的十户区(基层治安组织)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至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后期,自诉性质并未改变,解决刑事纠纷通常都送交公共集会法院判决。英国早期的个人自诉和十户区的起诉方式一直延续到了诺曼征服之后。

1.2 检察机构的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后期封建制度在英国确立,一套分散性的封建法院体系建立起来,它与原来分散的地方公共集会法院并存。亨利二世1166年颁布《克拉伦顿法令》,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在不改变个人自诉传统的同时建立起了陪审团刑事起诉制度。1352年后,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又分别被称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者被明确分开。此后,英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大陪审团垄断,这表明从此所有的个人投诉案件,都要经大陪审团审核批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的检察机构萌芽于中世纪的皇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近代初期的财政部律师。由于刑事案件被全部归入“国王诉讼”,国王的诉讼事务开始迅速增加,于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作为国王的诉讼代理人自此产生。虽然19世纪中叶的英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公诉机构,但是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财政部律师作为国王的诉讼代理人在职能上已与日后的检察长非常相近,是近代检察制度建立的关键。

2. 近代检察制度的演变

英国在19世纪中叶之后,不断有改革诉讼体制的建议被提交,要求建立全国性的公诉机构和公诉人。在1879年《犯罪起诉法》正式设立检察长之前,一部分国家公诉的职能已经由财政部律师开始行使了,1879年的《犯罪起诉法》实现了机构的变革,正式确立了独立检察长。

1884年的《犯罪起诉法》取消了作为国家独立机构但无实权的检察长一职,改由财政部律师兼任,他不仅行使决定刑事案件是否起诉和法律咨询的职能,而且依然履行具体承办起诉的职责,这一改革赋予了检察制度新的功能,实现了起诉权与起诉的具体承办权的统一。

1908年《犯罪起诉法》把原财政部律师也即检察长管辖的刑事起诉部门独立出来,由内政部任命的专职检察长负责管理,该法案规定检察长负责全部的刑事诉讼活动,但是仍然要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督。

3. 当代检察制度的发展

在近代检察制度中,检察机构仅存在于中央政府层面,地方上没有专职检察官的建制,所以,非重大刑事案件的起诉依然需要警察或者警察雇用的律师来进行。1929年,英国建立了皇家改革委员会,它是关于起诉程序与警察权力的组织,专门负责调查由警察起诉而产生的问题,指出由警察起诉很难避免不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从而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962年,英国又建立了一个有关警察起诉的皇家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的警察局应当建立专门负责起诉的律师部的建议被采纳,这些律师部的设立成为英国全国性的现代检察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1985年《犯罪起诉法》的通过标志着英国独立的、统一的全国性检察制度的确立。

总检察长不属于内阁成员,因为他是由首相从本党的议员中提名任命的。1985年《犯罪起诉法》之后,检察长是皇家检察署的首长,由总检察长任命,而不再由内政大臣任命,候选人是从执业不少于10年的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中挑选的。也是在1985年《犯罪起诉法》通过之后,首席皇家检察长由检察长任命,他接受检察长的领导,对本地区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把对特别复杂的案件送交皇家检察署处理。

4. 结语

英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它是通过对旧有的诉讼制度逐步进行改良而形成的,期间它一直保持着个人自诉的传统。英国的检察机构之前主要负责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也很少

参与到刑事侦查中,但是,如今检察官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被加强,并且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负有专门的侦查权。从英国检察制度和检察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变化中不难看出,英国正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以扩展检察功能,提高检察效能。

参考文献:

[1]王晋、刘生荣:《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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