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团贷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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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吉安市辖区内(以下简称“市辖区”)法人行社因贷款单户比例限制而无法后续支持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的难题,防止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的流失,增进吉安农商行与市辖区各法人行社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市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拓展全市法人行社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省联社下发的管理提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牵头行与市辖区其他法人行社的相互协调下,协商组团,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临时性团体。

社团由推荐行社、牵头行、其他参与行社组成,其中推荐行社是推荐社团贷款项目并承诺对贷款风险全面兜底的法人行社,牵头行是指吉安农商行,主要负责为推荐行社推荐的社团贷款安排组建社团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其他参与行社是指参与社团并承贷一定金额的法人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由推荐行社推荐,吉安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在市辖区内牵头组成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优质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方式。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以满足市辖区内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优质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为主。

第五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法人行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

第六条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各行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社团贷款原则上实行对接制度。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

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主要对银团贷款的特点及优势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我国银团贷款的开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做一介绍,最后结合国内经济开展方向提出了完善银团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银团贷款;融资方式;信贷文化;风险体系0引言经济全球化开展,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沟通越来越紧密。

银团贷款就是在国外传播到国内的,具体就是指:获得经营贷款许可的银行联系在一起,经营活动使用同一的贷款方式,根据一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员提供资金的贷款形式。

根据不同的贷款形式,可以分为辛迪加贷款以及俱乐部贷款。

1银团贷款所表现出来的优势1.1能够识别信贷风险现阶段内因为不对称的信息环境,各家银行所具备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这样的环境下需要掌握客户信息。

单个银行是很难做好此项工作的,需要将多家银行结合在一起,这样就能降低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使得整个银团风险识别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有所增强。

1.2信贷风险能够得到分散要是信贷过于集中出现风险的几率就会增加,现阶段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贷款集中要求。

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能够将较为集中的信贷分散开来,每家贷款银行只要根据贷款的比例承当风险就行,这样就使得信贷风险得到分散。

1.3保证银行之间公平竞争每家银行目标开展趋势、经营业务、效劳方式大致都是相似的。

银行之间有着剧烈的竞争,有的时候行业之间会出现降低融资方式的恶性竞争。

在使用银团贷款方式之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所增加,对于就利率、期限等条件需要达成一致的看法,这样才能降低银行之间恶性竞争,保证银行之间公平合作关系,将银行信贷资源配置做到最优化。

1.4银行收益方式有所扩管,同时提升业务的增长量在西方兴旺国家内先进银行费用是通过银团贷款所得,在国内却不是这样的方式,而是通过参与者业务收入所得。

国内银监会在2007年的时候推出了银团贷款相关条例,此条例规定银团费用来源主要为借款人和银团之间的商议所得。

商业银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问题剖析与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问题剖析与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问题剖析与对策建议兰天(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国内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不够充分,已有的一些做法有很大不足之处。

通过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存在的问题包括担保方式缺乏,管理落实不到位,风险控制难度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较弱。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体系,创新涉农贷款操作模式,多渠道开展业务合作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6-10-28[文章编号]1009-6043(2017)01-0013-02第2017年第1期(总第485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1,2017Total No.485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总体原则农林牧渔业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其产业化发展空间巨大,在诸多利好政策指向涉农产业的关键时期,银行应积极抓住涉农金融的业务机会。

但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银行介入该领域还有很多难以克服的风险因素。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择优扶持”的信贷策略,以客户的信用评定等级、经营规模、还本付息情况、产业链长度等为依据,对风险较大、不配合信贷监管的合作社则逐步降低贷款额度或择机退出,对优质客户、黄金客户以及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可重点支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存在的问题(一)贷款担保方式缺乏目前,传统银行业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还采用传统的房产土地等担保方式,这种操作模式的应用比例可达到80%以上。

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出来的合格的抵押物非常有限,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可供抵押的资产但证照手续不够健全,不能办理合格的抵押登记,致使商业银行不敢给予其足够的贷款。

同时,还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场所采取租借形式或由社员个体提供,不具有永久性、独立性、产权性等特质,致使商业银行不敢给予其贷款。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社团在开展活动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贷款以满足活动经费等相关需求。

为了规范社团的贷款行为,维护社团的财务安全和稳定性,制定并实施社团贷款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是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社团贷款行为,保障社团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社团的良性发展。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要详细规定社团贷款的申请、审批、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制度要求,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流程,以保证社团贷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社团贷款管理制度具体内容1.社团贷款的申请(1)社团负责人在活动策划过程中确定需求后,向社团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明确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相关信息。

(2)贷款申请需附上详细的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明确活动规模、费用分析、预算依据等,以便于管理部门合理评估。

2.社团贷款的审批(1)管理部门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批,对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

(2)审批流程中需明确各个审批环节和责任主体,确保审批的公正、透明和及时进行。

3.社团贷款的使用(1)社团在获取贷款后,应按照贷款用途和金额的约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2)社团需建立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账务核对机制,保证贷款的使用情况得到及时记录和监督。

4.社团贷款的还款(1)社团在活动结束后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进行还款,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如遇到还款困难,社团需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延期还款或调整计划。

5.社团贷款的监督和检查(1)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贷款的合理使用和还款情况。

(2)社团贷款管理需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保留重要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阅和核查。

6.社团贷款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社团贷款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责任主体,需明确各个责任人员和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2)如社团在贷款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或财务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农户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三)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五)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六)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三)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略谈“社团贷款”的难点与对策

略谈“社团贷款”的难点与对策

:
全 州 县信 用合 作联 合 社 )
、 , 。
:
一 县联 社成立 专 门机构 负资 组织 社 团 贷 款 协 商调 剂资 金 随着改 革开 放不 断 深 入 发 展 信 用 社 资 金实 力将 日 益 雄 厚 社 团 贷 款 规 模 会更大
、 。 , 。
,
主 要有
:
一 组 织协商 时 间长 全 州 信 用联 社营 业 部重 点支 持 的 广 西 桂北 制药 厂 是 一 个 很 有 发 展 前途 的企业
,
信 贷项 目的评估 是 信贷管理 工 作 中 的一 项重 要工 作 其 目的在 于 鉴别 项 目的 优劣 决 定项
目的 取 舍 从而 保 证 信 贷 项 目 的顺 利实 施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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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和 新 产 品开发 鉴 于 此种 情况 联社 因 自 身
资金 有 限 便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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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信 用社 协商 给 该 厂 发
、 , 。
贷款 流 向及流 动 的各 个环 节进 行严 格 监督检 查 保 证信 贷 资金 的安 全性 效 益性
、 , , 。 。
三 各 社 统一 把 多 余 资 金划 到联 社 营业 部 定 期 结息
, 。
五 要 求贷 款 企业 参加 财 产保 险 社 团 贷 款 的 借 款 企业 必 须参 加 企业 财 产 保 险 万 一 企 业 发 生意 外 事 故 无 力 清 偿 债 务 时 信 用 社 可 从 保 险金 中收 回 部 分 贷款 从 而 减 少 资 金 损失
。 。


因 此 由县联 社 成立 相应 机 构

,
.
自去年 以 来 有 些 产 品 积 压
,
,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某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共5篇]

某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共5篇]

某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某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更好地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社团的成员社原则上为省内农村信用社,跨省组成社团贷款的农村信用社须经省联社批准,报ⅩⅩ银监局备案。

第三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社团贷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贷款。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和足额的资本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金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

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县(市、区)联社;成员社为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或县(市、区)联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省联社派出机构(办事处);成员社为跨市(州)的县(市、区)联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省联社。

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审核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三)负责受理或者向省联社上报社团贷款的备案;(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项目的风险提示工作;(五)明确和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社团贷款的风险及防控

社团贷款的风险及防控

社团贷款的风险及防控社团贷款是指社团组织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借贷方申请贷款的行为。

社团贷款可以为社团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活动经费、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然而,社团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控措施。

社团贷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还款能力方面。

社团组织通常是由一群志愿者组成,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贷款过程中,社团组织需要对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如果社团组织无法按时还款,将可能导致信用受损,进而影响到今后的贷款申请和合作。

社团贷款还存在着利率风险。

由于贷款利率的波动,社团组织还款额可能出现变化。

如果利率上升,社团组织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还款额,增加了还款压力。

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社团组织需要对不同机构的利率进行比较,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

社团贷款还有可能存在逾期风险。

社团组织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将面临逾期费用和信用记录受损的风险。

逾期费用的累积可能会使社团组织陷入更加困境,甚至导致违约。

因此,社团组织在贷款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按时还款。

为了有效防控社团贷款的风险,社团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组织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

制定预算计划,合理安排活动经费的使用,在贷款过程中掌握资金的流动情况,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加强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社团组织在申请贷款时,应对贷款机构进行认真审查,了解其信誉和资质。

同时,社团组织也需要对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避免产生纠纷。

三是寻求风险分散的方式。

社团组织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贷款风险。

除了银行贷款,社团组织还可以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如赞助、捐赠、活动收入等。

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可以减少对单一贷款机构的依赖,降低风险。

四是加强财务监管和内部控制。

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方案

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方案

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社团贷款是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社团组织提供的专项贷款,用于社团组织的日常经营、项目开展等资金需求。

在社团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能有效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二、贷后管理的重要性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贷后管理能够及时了解社团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其次,贷后管理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团组织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保障贷款本息安全。

最后,贷后管理还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对社团组织的信任度,为今后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贷后管理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首先,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审批流程、财务报表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其次,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包括贷后监控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资产处置机制等。

双方制度的建立能够为贷后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加强资金监控和使用管理社团组织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3. 定期开展贷后审计社团组织应定期开展贷后审计工作,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社团组织的贷后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社团组织和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旦发生资金风险,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安全。

5.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社团组织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贷后管理情况,共同维护贷款合作的稳定和安全。

四、总结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贷款本息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对社团组织的信任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社团贷款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团贷款管理,规范社团贷款行为,保障社团、贷款人及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团贷款,是指社团组织在其成员之间进行的、用于满足社团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三条社团贷款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社团、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条社团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社团贷款资金来源限于社团成员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第六条社团贷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社团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团及其成员的经济发展。

二、社团贷款组织管理第七条社团贷款由社团组织自行组织和管理,社团应当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团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贷款管理委员会由社团成员代表和社团负责人组成,其中社团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贷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二)确定社团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三)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四)监督贷款的使用和还款情况;(五)处理社团贷款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监督等环节,确保贷款活动的规范进行。

三、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社团贷款,应当向社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计划;(三)借款人财务状况说明;(四)社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委员会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社团贷款处置工作总结

社团贷款处置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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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的种类 、 特征 、 鉴定手段等基础知识不够扎实 , 误 收误付假币现象时有发生 ,给银行 的信誉造成 了一
定 的影 响 。
四、 行 的《 国人 民银行 反 假 货 币 奖励 办法 》 现 中
贷款要强化贷前 的深入调查 ,进行可行性论证 , 决 策要科学 . 要对社 团贷款贷后 的资金风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 确保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社 团贷款投 向合
全社会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认识 。
二 、优 化机 构布 局和 农村 合作 银行 要 合理 调 整 现有 网点 布局 , 当增 加 农 村 的营 业 网点 ,二 是人 适 ;
要积极主动 . 履行好 自己的贷后管理职责。
宣传 。 着重对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 的常识 、
实用 技巧 进行 宣传 , 绍 推广 相关 的金 融服 务 , 高 介 提
地履行合约 ; 二是要加强合作 , 密切沟通 , 树立团队
意识 。在 贷款 管 理 中 , 办社 与参 与社 要定 期 联 系 、 主 沟通 , 流情 况 三是 强化贷 后 监督 检查 无论 是 主 交 办社 、 与社 。 要 参 与社 团贷 款 的 贷后 检 查 , 参 都 特别 是参 与社 不 能完 全 依 赖 于主 办 社 去 管理 贷 款 , 自身
《 西部金 ̄}0 0年 第 6期 21
工作 人 员都 不太 重视 这项 工 作 :有些 金融 机 构 网点
完善社团贷款的对策

为 了争 取客 户 , 敢 没收 假 币 。 不
三 、 分 临柜 人员 消极 对待 。 部 素质 较 差 。收缴 业 务一 般不 直 接与 柜员 收入 挂 钩 ,个 别 人员 缺乏 必 要
大 力推 广手 机 银行 、 电话 银 行 和 网上 银行 业 务 , 减少
假 币 收缴 难 点值 得 关注


金 融机 构 网点 缩减 , 员 不足 。按 照 《 国 人 中
现金 结 算 。 三 、 强农 村 地 区金 融环 境建 设 。 加 一是 大力 推进 信用 乡镇村 户创 建 活动 ,不 断 提高 社会 和个 人 的诚 信 意识 。 是加 大农 村 地 区金 融基 础设施 投 入 , 有 二 将 限 的资金 向农 村 地 区倾 斜 ,力争 用 2 3年 时 间农 村 - 乡镇 所在 地普 及 A M 和 P S 为 非现 金 支付 工具 推 T O ,
不高。
人 民银 行 华 阴 市支行 ( 陕西 渭南 ) 宋 莉 贾小农 :
施。一是社团贷款的贷款期限长短 , 要根据贷款项
目的进 度 、 设周 期 , 入产 出 的时效 , 学 合理 地 建 投 科
确定贷款期 限。在贷款期限的确定上 , 不能盲 目地 将 中长期贷款定为短期贷款 , 防止贷款因期 限确定 不合理而形成不 良: 二是社 团贷款抵押担保在发放 前, 贷款 主办社要根据 借款单位 的借款总额 , 落实 好 自身和参与社的贷款抵押担保措施 , 免参与社 避
在 贷款 出现 风 险 时失去 信 贷资 产 的 回收保 障 。
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思考


加 大 宣传 力度 , 力提 高全 社会 对农 村 支付 努
环 境建 设 工作 的认 识 。人 民银行 应牵 头组 织 金融 机
三、 明确职 责 , 强监督。在社 团贷款 的发放 加 中 , 明确 主办 社 与 参 与社 的职 责 。一是 在 贷 款 合 要
同中 必须 将 贷款 主办 社 、 与 社及 借 款 单 位 的权 利 参 和 义务 划 分 清楚 . 确保 社 团贷 款参 与各 方 能 够严 格
构加 大 宣传 工作 ,借 助政 府 部 门的 力量 ,形 成全 方
位、 立体化的宣传氛围 , 要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 、 报纸
等新 闻媒 体 ,组 织人 员积 极 开展农 村 金融 特 色服 务
人 民银 行 汉 中 中支( 陕西 )耿 宏儒 关庆 荣 :
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的农村基层网点接入大小额支 付系统 , 进一步改造 、 完善现代支付系统 , 改进结算
方式 , 完善 服务 功 能 , 断拓 展农 村 金融 服务 的覆盖 不 面, 以农 村 种 、 殖 业 大户 和农 副 产 品 收购 为 重 点 , 养
广提供硬件保 障。三是建议银监部门在机构审批和
撤并 时 , 尽量 向农 村 地 区倾斜 , 别是 对撤 并 农村 地 特 区金 融 服务 网点 要从 严 控制 ,以便更 好地 服 务新 农
村建 设 。
人 民银行 陇县 支行 ( 肃陇 南 )白 宝明 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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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回收 有保 障 。
二 、 学 确 定 社 团贷 款 期 限 , 实 担 保 抵 押 措 科 落
( 以下简称《 办法》不完善。 办法》 ) 《 将金融机构 、 居民
个 人排 除 在奖励 之 外 ,削 弱 了金融 机构 和社 会 各 阶 层 群众 监督 和举 报 的积 极性 。 五 、反假 宣传 不 到位 。反假 工 作不 能做 到 经常 化 ,广 大群 众对 假 币 的收 缴鉴定 基 本知识 的知 晓率
人 民银 行 假 币 收 缴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定 , 币 收 缴 规 假 需 两 人 以上 才 能 办理 ,各 个 环节 的工 作 要 做 到位 ,
手 续繁 杂 ; 定 机构 少 , 鉴 覆盖 面窄 。具 备假 币鉴 定 资
格的商业银行的网点大多分布在城区 , 而网点基本
分 布 在农 村 的农 村 信 用社 、 政储 蓄银 行 多 不 具备 邮 假 币鉴 定 资格 。 二 、 融机 构缺 乏 重视 。 衍 了事 。一 个是 假 币 金 敷 的收 缴 工 作 不 会 给 金 融 机 构及 其 临 柜 人 员 带 来 直 接 的经 济 利 益 ,加 上 办 理假 币 收 缴 鉴 定 业 务 的过 程 , 求 严 格 、 序 复 杂 从 金 融 机 构 的领 导 到一 线 要 程

社 团贷 款 要 坚 持 审慎 原 则 。社 团贷 款 作 为
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 的一种方式 , 在经 营中应坚持 审 慎 的原则 。一 是社 团贷 款 发放 用途 不应 背 离农 村
信用 社 支持 “ 三农 ” 的经 营宗 旨。二是 对 营销 的社 团
的责 任感 。 现假 币不能按 规 定 收缴 ; 发 个别 人员 对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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