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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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国际法上的居民1.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

2006年7月,戴父去世。

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

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

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

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

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2题)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答案:D提示: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丧失——顺带涉及国籍法的第12条解析:国籍退出的限制《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戴某为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故本题选D.2.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

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

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

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7题)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答案:C、D解析:A项错在“直接”二字上面,纵容和教唆行为只是间接行为。

B项错在“立即”二字上面,该项应该适用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家行为与外交保护国家行为指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能够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

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称之为间接责任。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个特 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根据一般 国际法的实践,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和加 入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 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 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国籍。通过加入而 取得国籍的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 和收养等,其中个人自愿申请入籍是狭 义的入籍,而由于婚姻、收养等因素取 得国籍是广义的入籍。
在国际上,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 遍接受并采用的原则合做法。 1、政治犯不引渡。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度。 4、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 5、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asylum)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 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入境和居留,给以保 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 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 (二)引渡(extradition)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其他国家 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特定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各国国籍法一般 都有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 具体的规定不同,个人的国籍常常发生 冲突。有的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籍,有的人则不具有任何国籍。这种现 象称为国籍的冲突。一般将国籍的冲突 分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 (1)积极的国籍冲突 (2)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D.领事官员正确答案:A2、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

A.国籍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领域管辖正确答案:B3、国家的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B.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但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外国财产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D.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是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正确答案:D4、有些国际文件虽然不是条约,但其中所载的一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原则和规则是()。

A.习惯法规则B.协议法规则C.软法规则D.自然法规则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C.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A.交换领土B.添附C.收复失地D.公民投票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正确答案:A、B、C3、国际人道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A诉讼权
B继承权
C选举权
D财产权
E著作权
4.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 )。
A一般要持有护照并经过签证手续
B一般要持有护照但无须签证手续
C在互惠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互免签证
D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
E可以自由进出
5.一美国人在日本将一伊朗人杀死,后潜逃英国,( )。
A伊朗可向美国请求引渡
B美国可向英国请求引渡
C日本可向英国请求引渡
E《中华民国国籍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
A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B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C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D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E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中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16.国家为个人提供外交保护的条件是()。
D伊朗可向英国请求引渡
E日本可向美国请求引渡
6.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以下方面:( )。
A经济方面
B贸易方面
C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
D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
E政治方面
7.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的原则有( )。
A血统原则
B出生地原则
C居住地原则
D血统原则与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E血统原则与居住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D法国
9.最早用单行法方式规定国籍问题的国家是( )。
A日耳曼法
B普鲁士法
C法兰西法
D英吉利法
10.旧中国历史上制定和颁布的最早的国籍法是( )。
A《大清国籍法》
B《大清国籍条例》
C《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
D《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
11.单系血缘原则通常是指以()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 )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1.庇护:国家对因政治行为,而受到其本国政府通缉或追诉,而向该国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住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2.引渡:一国应外国政府的要求,将在自己领土之上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3.域外庇护:有些国家在自己的军舰,军用航空器,领馆以及使馆内庇护政治犯,为域外庇护。

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是什么?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意义:1)国家确定某个人是其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是确定某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3)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4)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重要联系。

2.何为外交保护,行使外交保护要具备那些条件。

外交保护: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条件:1)被保护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洁手原则: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侵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而受害国民本身无过错;受害国民在请求外交保护时,未违反当地法律和国际法规则,未隐瞒其外国人身份或做不实的损害报告。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所在国行政和司法上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和充分确切的利用当地国规定的一切程序上可以利用的办法。

3.简述引渡的原则和规则:4..简答人员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应有利于人权,不能危害、剥夺人权。

3)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不能以保护人权为由,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4)国家根据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承担义务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是国家主权的让渡。

5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政策。

2)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3)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 (五)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 1. 中国的外交实践和有关立法已向世界昭示,中 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 2. 对于所谓的域外庇护,我国不仅未同任何国家 订立承认此种庇护权利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明 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庇 护人犯。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 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 (一)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 因受到迫害或畏惧受到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本国 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 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 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 (二)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 难民、政治难民等。
• (三)引渡的基本条件 • 1. 可引渡的罪行。 • (1)可引渡罪行的概念――条约规定、互惠原则、 国内法规定。 • (2) “双重犯罪原则”。 • (3) 列举法、概括法、综合法。 • (4) 政治犯罪不引渡。 • 2. 可引渡的人。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 • 3. 引渡的犯罪地。
• 二、庇护 • (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1. 庇护(Asylum)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 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 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 法制度。 • 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 (1)庇护国。 • (2)追诉国。 • (二)庇护权及其性质
• (三)无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 1. 无国籍是指某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状 态。处在无国籍状态下的个人被称为无国籍人。 • 2. 导致无国籍现象出现的具体事由可分为两种: • (1)由于出生。 • (2)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包括因婚姻、收养和 剥夺国籍。 • 3. 解决之法律措施
• 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 (一)《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 1.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 • (二)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 1.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 则。 • 2. 一人一籍原则。 • 3. 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 4. 平等原则。 • 5. 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国际法上的居民PPT共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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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42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国际法上的居民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 施惠国给予其邻国的优惠待遇 ►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
体内的优惠待遇 ► 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他发 达国家不得要求最惠国待遇 ► 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 情形
互惠待遇 reciprocal treatment
►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
三、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则 四、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指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 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民身 份。
单系血统
血统原则
❒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原则
双系血统 剥 夺 国 籍
混合原则
申请入籍 婚 姻 养
❒加入取得国籍

交换领土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 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 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 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3 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切对犯罪具有管 辖权的国家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 (1)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2)罪犯国籍所属国 (3)受害国 (4)罪犯所在国以外的所有国家
4 可引渡的罪行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 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5 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6 引渡的程序 ► 提出引渡请求 ► 双重审查原则 ► 引渡的执行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 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 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 际法上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 正确的?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居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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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由其
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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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渡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规则
应为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对罪 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 罪犯本人所属国。
B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C 受害国。
请思考:如果这三类国家同时都对某罪犯
提出引渡要求,则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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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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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国人居留的一般规则 1.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接受国自行决
定。 2.依国际实践,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等,一般都受到居留国的保护。本国人 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
3.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居留国 的法律法令,交纳捐税,接受居留国的属地 管辖。但外国人一般没有服兵役的义务。
❖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 根据。
❖ 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 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 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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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自愿申请入籍;由于婚姻入籍;由于收养 入籍等 3.国籍的丧失则有非自愿丧失国籍、自愿 丧失国籍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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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海劫机案
1990年2月中方正式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 释中 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 机罪行的有关证据和补充资料。在上述文件中中方指 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 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人民对民 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已构成 劫持飞机罪。1990年4月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 互惠原则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的取得: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1、因出生而取得: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2、因加入而取得:自愿申请(归化)、婚姻入籍、收养、交换领土.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中国国籍法1、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确定原始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以条约为据)五大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犯罪原则4双重审查原则5罪名特定原则程序:外交部接受申请-高院审查-国务院行政审查-公安部执行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难民: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社会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其本国之外,并由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上)

国际法上的个人(上)
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就处于本国公民的地位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包括外国人不能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担本国公民的义务包括外国人不能承担的服兵役义务国家对侨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有权予以外交保护并且有义务接纳其回国
国 际 法 学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2003年8月25日,巴西的里约热内卢 年 月 日 机场, 岁的陈建湛携带三万美圆现金 机场,46岁的陈建湛携带三万美圆现金 准备前往美国, 准备前往美国,由于在登机前没有按照 规定向当局进行申报,陈被逮捕, 规定向当局进行申报,陈被逮捕,悲剧 从此发生。他在巴西已经生活了20多年 多年, 从此发生。他在巴西已经生活了 多年, 并已加入巴西籍。两年前举家赴美定居。 并已加入巴西籍。两年前举家赴美定居。 这次赴美据说是为了办理移民美国的手 续。8月26日,他被送往一家监狱。同 月 日 他被送往一家监狱。 牢房的犯人说他被送来时身上已经有了 明显的伤痕。 月 日 明显的伤痕。8月27日,他晕倒在牢房 日不治身亡。 里。9月4日不治身亡。 月 日不治身亡 海外华人权益和安全的问题, 海外华人权益和安全的问题,第一次清 晰地暴露在世人的面前。
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 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其效力 是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 是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 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但 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 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女子 国籍独立以及国籍不能强制给 予等原则出发, 予等原则出发,配偶一方改变 国籍不应直接影响另一方的国 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 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 籍。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 受到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受到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011-12-17 6
对于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对于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或无国籍人 要具备两个前提,符合三个条件。 要具备两个前提,符合三个条件。 前提是: 前提是: 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条件是: 条件是: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本人定居在中国; 2、本人定居在中国; 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政治避难。 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政治避难。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县、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县、市公安机关 和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 和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批准权属 于公安部。(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于公安部。(不得保留外国籍)(张山)

国际法上的个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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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法上的个人
1
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
国国籍。
2
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国 国籍
3
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 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
4
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 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
5
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
1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 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 ,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 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 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 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 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
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9
国际法上的个人
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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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 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 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 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 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 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 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章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

第十章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

三、关于难民法律地位问题
不推回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国民待遇原则; 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1)引渡的主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包括: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 也有的国家之间订有具体规定。
(2)引渡的客体:包括人和物 人(罪犯):须具备两个条件
1、属于可引渡罪行(包括列举式与 概括式)
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 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 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 国民的法律资格。
2、居留
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 和待遇。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 应得到保护。
3、出境
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 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 出境手续。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
内的外国人。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 籍而具有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 人)的人所享受的待遇。
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融合趋势。
四、外交保护
1、概念 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 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正当利益通 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的条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 非法侵害。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1980 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平等原则; 双系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第3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 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 留外国国籍。 第13条: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出境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不准出境:未了结民刑案件,未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


务等。 阻止出境:外国人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 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驱逐出境: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国际法还承认所在国有驱逐外国人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一国对其境内 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非经依法判定,不得驱逐处境,而且除事关国家 安全必须紧急处分外,必须准许该外国人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并 申请主管当局复判. 实践中,国家在遵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通常将那些实施政治阴谋 的或侮辱居留国的人,危害或侮辱其他国家的人,在国内外犯罪的 人,危害居留国经济的人驱逐出境. 如果国家违反国际义务,专横无理地驱逐外国人,则被认为是对外 国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外国人的本国有权对它的违法行为提出抗 议,并可就其国民被无理驱逐而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1)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根据。


3、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
国法律决定。国籍法是国内法。但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在规定入籍条件时,不能对民族、种族和肤色等 带有任何歧视。此外,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其效力是 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但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女子国籍独立以及国籍不能 强制给予等原则出发,配偶一方改变国籍不应直接影响 另一方的国籍。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受到影响,应 视具体情况而定。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条规定: “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 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 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1937年开始生效的< 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第1条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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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指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 造成的。 2. 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同时要对两个国家效忠, 且受两个国家的管辖。 3. 国籍的积极抵触造成国家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 突,并使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处于法律上不利地位。 4.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抵触虽是最理想的 方法,但实践中却难以奏效。 5. 由国籍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双 重国籍问题是较为有效地一种方法。 6. 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国内立法以防止国籍的抵触。
(二)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1. 外国人的入境。 (1)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 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2)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④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 核病等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他活动的。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一)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 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国籍的 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 1. 自愿丧失国籍。符合条件者对国籍的放弃也必 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 籍。 (2)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 失国籍。 (3)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或由 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5.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的适用。 5.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的适用。 6.人道主义原则的适用。 6.人道主义原则的适用。 7.时效原则的适用。 7.时效原则的适用。 8.引渡的机关。 8.引渡的机关。 9.主权原则的适用。 9.主权原则的适用。
(四)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原则 1.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 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 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2. 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 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 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 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二、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 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 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 行为。 (一)庇护的法律依据 1. 全球性的庇护公约至今尚未订立。 2. 国际法院对庇护权案件的审理,也只能依据领 土主权或属地管辖权。 3. 目前有关庇护的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主要是宪法和引渡法。 4. 庇护权是一项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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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 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 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一)引渡的法律依据 1. 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习惯法上的义务。 2.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3、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引渡决定还须有国内法上的 依据,否则可能构成国内法上的违法行为。 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引渡的国内法规定。这种国内 立法的渊源因国而异。 4、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尽管不存在引渡义 务,国家间可依据礼让和互惠的原则引渡罪犯。 (二)引渡的主体 1、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被请求国和请求 国。 2、被请求国一般是罪犯所在国。 3、请求国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包括: 罪犯国籍国,犯罪地国及受害国。
2. 外国人的居留。 3. 外国人的旅行。 4. 外国人的出境。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 犯罪嫌疑人; (2)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 关主管机关认定须追究的。
(三)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制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 经历; 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4、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件。
(三)引渡的客体 引渡客体指被引渡的罪犯。 1. 罪犯的国籍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是否引渡本 国国民。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拒绝引渡本国国民,除非受 到条约的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到条约的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英美法系的少数国家,一般秉承刑罚属地主义的 法律传统,允许引渡本国国民。 2. 关于犯罪的性质问题,主要是引渡何种性质的 犯罪。 通常只引渡普通刑事罪犯,政治犯不引渡。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依各国法律规定,仅限于因政治原因 而受追诉或通缉的人。 (三)庇护的效果 1. 积极的作为,允许避难者入境、居留,并加以 保护。 2. 消极的不作为,即拒绝引渡。 (四)域外庇护 1. 庇护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因此,庇护只能在 庇护国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国际上称之为领域庇护, 或域内庇护。 2. 有些国家却有域外庇护的做法,亦即在本国的 军舰、军用航空器、领馆以及使馆内庇护政治犯。 2. 在南美国家间,存在着外交庇护的做法。
(四)国家可以将某些外国人驱逐出境: 1. 危害居留国的安全和秩序; 2. 侮辱居留国; 3. 危害或者侮辱其他国家; 4. 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行为; 5. 经济上损害居留国; 6. 违反禁止而居留在内国。
四、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的 待遇和本国人基本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供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 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 遇。 (三)普遍优惠制待遇 普遍优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主要制 度。适用于南北关系之中,即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 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受相应的优惠。 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待遇。
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本章重点 国 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引渡和庇护 难 民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2. 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3. 引渡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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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 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一)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二)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 依据。 (三)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 提。 (四)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国家的国籍,属 该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二、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 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其 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却并无这种义务。 (三)外国人的本国为之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 两个基本条件。 1. 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保护国的国籍,因为 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 2.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CASE: CASE:诺特鲍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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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一)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 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 (三)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最高权往往为其国际 法上的义务所限制。 (四)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至少包括 三个方面: 1. 国内法规范; 2. 条约中的规范; 3. 一般国际法上的规范。
(二)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指一个 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的不同 的规定。 2. 无国籍人受到居住国的不公正待遇或迫害时, 没有任何国家可国籍的国内 立法,具有防止国籍抵触的效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 (三)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入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香港。
3. 下述几种罪犯通常不予引渡: (1)政治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犯罪); )政治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犯罪) (2)军事犯; (3)宗教犯。 4. 下述罪犯不应视为政治犯: (1)战争罪犯; (2)空中劫机罪犯; (3)犯有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罪犯; (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等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1. 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性规 定。 2. 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两类: (1)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如《中 )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如《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等。 (2)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如《民事 )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如《 诉讼法》 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互惠对等原则。 3. 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规定双方国民 在对方境内待遇的双边条约和普遍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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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难 民
一、难民的概念 (一)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 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 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难民包括 两类人: 1. 根据国际联盟主持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和议 定书或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视为难民的人; 2. 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正当理 1951年 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 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 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 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 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 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五)引渡的程序 1. 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 2. 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供有关文件; 3. 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 查并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 4. 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 交请求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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