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侵权立法问题改善探究 精品
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探讨
利用大众 传播媒 介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 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 内容 不当或法律 禁 止 的内容 , 从 而伤害 了公 民和法人 的人
格权的行为 。 ” 魏永征 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 义倾 向于对 他人 ( 自然 人 、 法人 ) 人 格权 的 侵害 , 重在 侵害结果上 , 而这种侵害结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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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经 纬
一支 艟 i 立 方 主张 某种 事实 的发生 , 应 由这一方负 新 闻 自由应该严格一些 , 对于事实的真实 隐私问题 , 媒体 不应 当过 分介入 , 除非 某
矗 臂 ;
摘
◇: 蠢 制经纬
要: 新 闻的价值在 于真 实, 而新 闻真实 合 法 的 民事权 利, 其侵 权 的客体 一般 为人
的标 准却往 往总是和客观 事实 的标准 有着必然 格权, 即会 造成 他人人 格权 利直 接或 间接
的冲突 。本 文就新 闻侵权 有关 的几个 问题进行 损害, 适用于民法等调整。 论述 , 从 新 闻 侵 权 的概 念 、 新 闻侵 权 与 新 闻娱 乐 的关 系、 新闻侵权 的构 成要件及其 归责原则、 完 善我 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 的建议 几方面阐述 了 笔者 对 中国 目前 的新 闻侵权 问题 的看法 , 以求
闻作 品, 诸 如新 闻报 道失实 、 新 闻评 论不客 过错 推定 、 无过 错责任原则 。而 在新 闻侵
观不公正从而歪 曲了事实损害 了他人人权 权案 件 中, 都是 被侵权人 主张有 侵权行 为
或蓄意且擅 自宣扬他人 隐私等情况 。新 闻 的发 生 , 而新 闻侵权人抗辩 无新 闻侵权行 侵权 与普 通 民事侵 权一 样, 都侵 害 了他 人 为 的 发 生 , 而按 照 , 民 事 诉 讼 规 则 的原 理 ,
关于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报道。
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技术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家专利。
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专利技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拥有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2. 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涉案专利技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3.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不得再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广大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论我国新闻侵权现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现状及立法完善作者李宝印专业法学日期 2016年 3 月 28 日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现状(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要明白什么是新闻侵权,须先弄清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2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可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不存在过错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①它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以过错为基本要件,后者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条件。
新闻侵权制度是新闻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广播电台的诞生和报业的发展,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广泛、迅速、连续地向社会传播各种信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而在媒介传播的信息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各种新闻活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个人隐私和名誉。
各类报刊杂志上的评论可能会存在不恰当的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强大的社会舆论,使受害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使其名誉等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
因此,为防止某些人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法律有必要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正是在此基础上,新闻侵权制度得到了发展。
与古老的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
如果法律不对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予以限制和干预,新闻媒介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则新闻不可能发生侵权问题。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新闻侵权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探讨新闻侵权的主体、构成要件、客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防范新闻侵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标签: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法律制度;防范措施[现实生活中存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失实、评论不当、擅自报道等现象,其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就会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隐私、荣誉等造成损害,由此产生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从业等人员实施,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以新闻作品为表现方式的侵权行为,举凡媒体上发表的消息、特写、报告文学、通讯、新闻照片、录像等作品,具有侵权内容,都能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
”〔1〕新闻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以新闻传播为媒介,通过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等形式,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侵权原因近年来,围绕新闻侵权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以下几点:首先,媒体自我生存压力。
许多媒体业者都为提高自身收视率、发行量等绞尽脑汁。
于是“没有新闻就编新闻,有新闻就夸大新闻”的做法层出不穷,并成为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生存法则。
其次,大众好奇心。
人们向来对别人极力掩盖、不愿谈及的事充满更大的好奇心,有人更把当今社会比喻为一个窥探的社会。
基于大众的窥私欲望,媒体业看到此类商机便无理由不去迎合。
由新闻差错导致违法侵权的调查与探究
督 。 闻媒体作为大众 的代言人 , 新 其舆论
监督在某种 意义上讲 ,就是人民群众 的 监督 。 凡是成功运作 的舆论监督 , 大都 是 设法 吸引 了受众 的参与 。舆论监督只有 借助群众 的力 量 ,才能创造 出舆论支持 的氛围 , 形成 社会舆论的压力 , 成被监 促 督之事的解决 。在这方面 , 多新 闻媒体 许 都在努力探 索, 并取得 了一定成效 。 的 有 媒体在舆论监督 的报道 中 ,注意开辟与 受众之间 的有关互 动性 栏 目,还有 的对 群 众反 映 的带 普 遍意 义 的 问题 ,运 用
2 新 闻照片指位错误 而侵权。按说 新闻照 片是最有现场感 、 而又真实可靠的新闻。但是 , 由于作者 、 编者 、 校对人员等粗心 大意 , 混淆了 “ 右” 左 二字或指位错误 以及在剪辑照片时去 掉人 物而未改说明文 , 导致指位的人名 、 职务等错误 , 甚至把原告与 被告好坏人姓名位置颠倒 、 明文与照片不相符 、 说 讣告文与照片 张冠李戴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 、作者和报纸
利 于形成媒 体与群众之间的互动 ,又能 促进有 关方 面与被监督方的沟通 ,最终
是要准确地衡量 出是非 ,把握好 自己的
尺度 。要 明确 自己采写的报道发表 后能 否 收 到 意 想 之 中 的 效 果 ,报 道 所 反 映 的 问题是 否在本 地 区 、本媒体解决的范 围 内。当这些需要把握的问题得到确认后 , 方可身体 力行 实施 舆论监督。笔者 了解 到这样一个事 例, 得思考 。一段时间 , 值 某地 区大 多数 县城 、乡镇骑摩托者不戴 头盔 , 违反了交通法规 。于是 , 一家新 闻 媒体对此 实施 舆论 监督 。他们兴师动众 又是采访交管局 长 ,又是采访有关法律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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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YOUR LOGO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报道新闻时,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新闻侵权制度逐渐完善,而近年来又有新的研究突破,使其更加精准和全面。
以下将结合三个案例说明。
首先是《长安十二时辰》事件。
该剧于2019年通过华为视频在网上播出,在剧中出现的一名士兵被一些网友识别出来,发现了他曾在亲友圈中发布“恶搞”事件,导致其家庭成员受到威胁和侵害。
此时,剧组便犯了肖像侵权的问题。
对此,此案被认为是引起新闻侵权制度完善不可忽视的案例。
其次是“深夜食堂”事件。
该综艺节目曾于2018年播出,其中添加了一名非公众人物的影像和生活情况。
这一行为也涉及到了肖像和隐私的问题,受害人可能因为泄露个人信息而受到社会关注和负面影响。
因此,这一事件加强了对于任何涉及他人的隐私、肖像等问题的完善监管。
最后是网络游戏侵权。
由于网络游戏具有较强的传播性和互动性,游戏中广告、角色形象、物品等都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例如,某网络游戏中出现了与多个球员形象近似的角色,引起了一些球员的不满,迫使游戏厂商进行改动。
这是因为如果不进行相关改善,这样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因为全球社交媒体造成静态和拒绝代表他们作为公民参与威胁等问题。
以上三个案例,体现了在现如今的信息时代,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从而创造健康扬善正美的社会环境。
如果未来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加系统性和科技化地进行信息管理和控制,那么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影响力将更加深远。
随着新型技术的出现,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也必须借此机会进行升级。
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篡改和泄露,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此外,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加精确定位新闻受众,从而减少对隐私和肖像的侵害。
总之,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是新闻媒体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新闻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浅议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 随着新闻业得不断进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得逐渐增强,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得负面妨碍十分严峻,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得焦点.对新闻侵权制度进行合理规制,促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能正确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得新闻报道,其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面对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新闻侵权领域出现得“四次浪潮”等现状,我们应结合我国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制度上得严峻缺失得特别现实,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寻求合适得新闻侵权得立法规制措施,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保障我国新闻事业得健康进展.关键词: 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惩处性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得加快,新闻事业亦如雨后春笋,进展蓬勃,极大地发挥了其舆论监督得积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新闻侵权现象却随着新闻业得不断进展也层出不穷,目前,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业面临得重要法律咨询题之一,对新闻业得进展形成一种挑战与威胁.新闻侵权行为得相关法律咨询题同样受到法学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得普遍关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启动了《新闻法》得起草工作,并提出了立法草案和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得缘故,至今仍未能出台.笔者认为,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应当作为《新闻法》得要紧内容之一,这是对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得权利和利益平衡之迫切需要.新闻媒体肩负着宪法给予得舆论监督重任,冲锋在舆论第一线,在进行新闻活动过程中,导致侵权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将责任归咎于新闻媒体,不是解决咨询题之道,我们更应针对新闻侵权之现状,寻出其中缘故,通过法律途径,不断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求得新闻侵权现象得预防与幸免.m一、我国新闻侵权之现状新闻侵权是指有关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得侵权案件,或者是“新闻单位、自然人或其它法人在以大众传播媒介得方式传播信息得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他人得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得行为”[1].新闻侵权在我国得封建时期就出现过,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新闻界出现了一种奇异现象,新闻界一片平静、洁净,从未有“新闻侵权”见诸媒体.事实上,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得初期,新闻侵权现象同样存在,然而由于行政行为对新闻及其纠纷得作用,加之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被看作是党和政府得代言人和喉舌,是正义和权威得象征,因此,非常少有公民或组织会因为新闻侵权而跟媒体要“讲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得增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附着于媒体得权力,导致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众多学者们认为在不同时期,我国新闻侵权纠纷曾出现四次浪潮,其分不表现为:第一次浪潮是“小人物告大报”时期(1988-1990年),集中在中国最发达得都市上海,其中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林得《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侵犯杜融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2]第二次浪潮是“名人告小报”时期(1992-1993年),要紧有徐良、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陈凯歌、李谷一等名人,其中以李谷一状告《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案为典型案件.[3]第三次浪潮是“工商法人告媒体”时期(1996-1997年),以周林频谱仪、“505”神功元气袋、西安魔针企业法人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4]第四次浪潮是“官员告媒体”时期(1998-2004年),以公务人员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5]第一次新闻侵权浪潮得形成与我国正在推行得改革开放和刚颁布得《民法通则》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使公民得思想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得变化,专门是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体权利得维护,过去倡导得“集体主义”与“社会利益”观念日益淡化.而《民法通则》为我国公民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其中得相关规定,公民能够理直气壮地和“无冕之王”“围桌而谈”了.第二次浪潮得出现和当时社会上众多文化界名人介入市场有关,文化名人重名气,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名人与市场又有着千丝万缕得联系,矛盾得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第三次浪潮得出现是我国正处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得初级时期,市场对企业法人得妨碍作用日益凸显,一旦媒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侵犯,那么其必将维护自身得权益,对媒体做出“反击”.第四次浪潮得兴起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得加快而产生,一方面,新闻媒体得监督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提高了法律自我爱护意识,他们也更加重视对自己人格权得爱护,如此一来,两者间得矛盾便不可幸免.我国新闻侵权纠纷中出现得四次浪潮与我国得社会主义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得进展紧密相关,更是时代进步得必定产物.二、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得制度存在缺陷(一)规范新闻侵权得制度缺失首先,尚未制定一部系统完整得《新闻法》,缺乏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得统一法律标准.尽管我国零星存在一些规制新闻侵权得法律规范,但其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零散、繁芜,盲点、空白非常多,远远不能习惯迅猛进展得社会现实得需要.例如,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得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在狗仔追腥逐臭,小报无孔不入得时代,公民得隐私权受到严峻威胁,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差不多法却无明确规定.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得意见》中才第一次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了较为明确得法律爱护.又譬如,在我国,党与新闻监督得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新闻媒体在监督国事党务等方面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其行使新闻自由得界限如何,更从未有过明确得法律规定.目前,作为我国新闻侵权案件审理要紧依据得仍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得《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得《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释》,此种法律规定得缺失,正是新闻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得要紧漏洞.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内容模糊,造成新闻侵权执行困难.我国目前关于新闻侵权得相关法律制度基本上从原则上加以规定和操纵,尽管它们就新闻侵权得情形、救济手段等方面做了相应地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零乱,可操作性不强,专门是在侵权行为得构成和认定、归责原则、责任得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等咨询题上仍需进一步得明确与完善,缺乏具体得可操作性,以此使得在新闻侵权得执行上更是存在困难.而且,关于一些新出现得概念,如“公共兴趣”、“公众人物”等,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使得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在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得相关规定中对一些涉及新闻行业特点得法律咨询题并不统一明确,以至于众多新闻侵权官司在处理时没有统一得标准,法官拥有较大得裁量权,而其结果便是审判结果难以预料.也正是由于法律得不完善,使得新闻媒体在从业过程中缺乏可供依照明确规定,不得不谨小慎微,大有如履薄冰得感受.其次,全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得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公民有表达权、批判权等差不多权利,这关于保障新闻活动得正常开展具有重要得决定意义,但这些原则性得规定使得具体案件适用时却无明确得法律条文可供援引.例如,尽管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新闻媒介有开展舆论监督和新闻批判得权利,然而实践中如何保障媒体行使这些权力以及如何预防和制裁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得行为,并无法律之明确和具体得规定.如此,法院在审理“新闻官司”时只能参照《民法通则》中得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来断案.而新闻侵权又不同于一般得侵权行为,它所侵犯得权利是同公民得人身民主权利紧密相关得,新闻侵权只是民事侵权得一个种类,《民法通则》没有对新闻侵权行为得主观过错、责任承担、来源于国家机关得失实新闻得责任分配、公众人物得法律界定等咨询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得争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平衡《宪法》对公民民主权利得爱护和《民法通则》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得爱护呢?那个矛盾要紧体现在“官”与“民”之间得纠纷上,近几年时有发生得“官告民”现象确实是其典型代表.因此,在全然法与一般法得交汇之处,经常出现性质一样得法律事实却产生了完全相反得法律后果得非正常现象.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得不足造成了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得弊端,同样,它也给新闻媒体得活动带来了不便,给新闻相对人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新闻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一部分,但在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得新闻法律机制得现实下,其缺陷也显而易见.1.没有专门得法律对我国媒体与政党及大众等相关社会关系、新闻传播得性质与功能、权利与义务、侵权与救济等,进行专门得界定与规范.使得新闻媒体在运作时就非常难把握自己得舆论监督权,专门是在监督党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时,新闻媒体处在一种矛盾得位置:一方面,新闻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得宪法重任,另一方面,却充当着政府机关得“喉舌”角色.如此一来,媒体与被监督得政府机关关系未免尴尬.2.没有专门得法律对新闻源得治理与开采、新闻作品得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得构成与救济等环节加以明确得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新闻产品从出品到传播,是构成新闻侵权得必要前提,能够讲是遏制新闻侵权得源头之战,但是并无专门得法律对其进行源头规制.3.没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得法律环境与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得差不多方略,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却缺乏此种法律环境,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并未形成那个法律观念.(二)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得矛盾何谓舆论监督?顾理平先生如此论述:“新闻媒体运用舆论得独特力量,关心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得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得方向运作得一种社会行为”.[6]新闻人经常被冠以“无冕之王”,他们是现代舆论监督得要紧工具,在现代社会,任何舆论得成势皆离不开新闻人得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新闻媒体代替社会舆论行使了监督得权力.新闻侵权要紧是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得后果.至于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得全然缘故,就在于我国得新闻侵权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没有给予新闻媒体明确得权利和义务.再加上我国舆论监督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难点,如舆论监督缺少法律爱护,从而使新闻媒体不能依照法律构建得模式与途径去发挥监督功能,使媒体只能采纳自己惯常认为正确得方式解决报道(舆论监督)得需要,在这种矛盾下,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便不知不觉得侵犯了被报道对象得权益.此外,在一些经济与法治欠发达得地区,由于地点爱护主义势力作祟,常使舆论监督变成监督舆论.同时,一些媒体报道涉及地点势力得私利,这些势力便会想方设法地“堵”新闻媒体得嘴,而导致出现新闻记者遭恐吓、殴打,甚至惨遭非命得事件发生.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关心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得活动,并用舆论得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得轨道运作得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所不可缺少得.[7]1982年《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得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得批判既能够是口头批判又包括书面批判,既能够是内部批判又包括面向全社会得公开批判.然而,公开批判与新闻批判应当有一定得限制,因为这会涉及到被批判者得个人声誉,因此《宪法》在给予公民批判建议权利得同时,又规定公民“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限定公民行使监督权得同时,又为他们权利得行使设置了被监督者“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得义务,法律确实是如此一种服务器,它总是试图将两种矛盾能达到最大限度得平衡,法律给予媒体舆论监督得权利,给了媒体新闻自由,媒体如何把握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得界限确实不是一件容易得情况,尤其是在我国单行《新闻法》没有出台得情形下,关于两者更需要我们在长期得实践过程中不断得推敲和摸索,而这对新闻侵权事件得减少,对发挥舆论监督得作用更是有着重要得实践意义.三、新闻侵权之规制措施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所存在得种种咨询题,应做何种修补与完善,以期使得新闻侵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得完善,以保障新闻事业得健康进展?笔者拟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探求解决之道.(一)宏观方面得措施1.完善法制体系,构建有效机制(1)加快新闻法立法步伐,提高规制新闻侵权行为得立法层次制定一部专门规定新闻侵权得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媒体得地位,界定其差不多权利和义务;构建新闻媒体得设立与运行机制,规范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得新闻信息采集、编制、作品传播等行为;明确界定公众人物得概念与范围及公众人物隐私权得范围,构建协调媒体与公众人物矛盾得模式,确保公众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得隐私权得到爱护;构建严格得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进一步细化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媒体报道权得内涵;明确新闻侵权得法律后果、救济方式及执行程序等等.(2)构建高额惩处性赔偿机制,遏制新闻侵权得发生惩处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得赔偿数额超出实际得损害数额得赔偿,在实践上是对被告得一种惩处.[8]王利明教授认为,除赔偿外,惩处性赔偿得功能还在于制裁和遏制.[9]笔者认为在新闻侵权得案件中能够借鉴英美国家得惩处性赔偿制度,以期更为有效得制裁、警示、遏制新闻侵权行为得发生.由于特别得历史缘故,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以及前苏联得妨碍,一直对损害赔偿主张与实际损失相当得,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得范围,从而限制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以防止人们追求超过实际损失得高额赔偿.如此考虑有其可取之处,然而此举忽略了一点,即有些民事侵权给受害人造成得损失是难以量化得,且无恢复得可能,新闻侵权则是此种侵权行为得典型代表,因为它侵害得是公民得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此种权利更是用金钞票等无法衡量和计算得,如今若以“与实际损失相当”得标准来确定赔偿范围,对受害人来讲显然存在不公平得因素,因为没有人能够计算受害人真正得损失,而且一般来讲那个“实际损失”远远超出一般所能比拟得物质损失.因此,为了爱护民事受害人得切实利益,实现社会真正得公平与正义,笔者以为在新闻侵权诉讼处理过程中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得实际情况能够借鉴英美法系得高额惩处性赔偿制度.在设置高额惩处性制度时同时考虑侵权人得主观恶性、损害程度、损害方式、经济能力、受害人得家庭境况、负担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同时构建完善得执行配套体系,以期能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得发生.2.全面提高媒体从业人员得综合素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公民得法律意识与自我爱护意识得逐日增强,新闻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得焦点,给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得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机关是舆论信息机关,不是权力机关,[10]媒体从业人员仅仅拥有报道客观真实信息,一定程度内进行评论得权利,而并不拥有裁判得权力,因此,媒体从业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新闻侵权可能带来得负面效应,形成辩证看待咨询题、客观报道事实得工作适应,提高报道技巧、学习相关得法律知识,加强自我爱护,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律意识.运用“平衡”技巧,尽量做到符合“让事实讲话”和“客观、公正、真实”得职业要求,同时,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得法律法规,并辅之以行业规章,把从业人员得行为都限定在可操纵得范围内.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与不当,可能构成新闻侵权,则应尽快采取措施以幸免新闻诉讼得发生.(二)微观(具体)方面得措施在如何防范新闻侵权得咨询题上非常多知名学者差不多做过大量得研究和讨论,虽是仁智互见,但有一点是共同得,即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得目得在于通过创建、健全和完善相应得法律规则和运行机制,以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得以畅通迅捷、客观公正得进行,从而保障公民能够更好地通过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更好地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得进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只是一步之遥,要想对新闻侵权标本兼治,笔者以为应从其生产流程就开始规制,将其统一纳入法治轨道.新闻作品有三大生产流程,即通常所讲得新闻信息得采集、新闻作品得生产、新闻作品得传播,假如我们能做到此三大流程依法治轨道运行,做到“源头治水”,那么遏制新闻侵权得萌芽之势就能够水到渠成了.然而如何将新闻三大生产流程纳入法制轨道?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以下三大咨询题:1.信息源公开(要紧针对公权机关)何谓信息源?即新闻得原料厂、来源地.通俗地讲,确实是那些会侵犯他人权利得新闻是从何而来得,即新闻得出处.建立健全完善得信息源治理与开采机制,是新闻传播活动得质量和效率、真实与公正得保证.因此,拟解决如下咨询题:首先,将新闻源分为公共新闻源和私人新闻源,明确界定二者得范围,适用不同得治理和采纳机制.所谓公共新闻源是指那些有关国家活动、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得、关系到公民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得新闻信息.至于公共信息得范围,一般而言,除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以外,一切系关国家活动、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得信息基本上公共信息.私人新闻源是相对公共新闻源而言得,一般是指与公民个人得人格权相关得信息.明确公共新闻源是新闻产品得最要紧信息源,把新闻法制建设得重点放在对公共新闻源得治理上.公共信息源一般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这个地方就涉及到新闻媒体与公权力得关系,因此处理好新闻媒体既是公权力“窗口”,又肩负监督公权力得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明确公私新闻源得所有权.在法制国家,公共新闻源得所有者应为全体公民,他们是一切公共信息得享有者,因此应当将公共信息公开以供公民知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占”公共新闻源,并同时构建公民在猎取公共信息受阻时得救济模式;明确私人新闻源为公民私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窥探与窃取.笔者以为,私人新闻源得公开,须经本人得书面许可而非口头同意,此做法目得在于防范一些不法新闻人假称已获主人口头同意而将其非法获得得私人信息源进行传播而使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个地方有一个特别咨询题需要考虑,即公众人物得新闻源.公众人物得私人信息能享受和一般公民一样得法律爱护么?笔者以为,既然“贵”为公众人物,那么他(她)就失去了一些一般公民享有得法律权利,一般公民对公众人物享有知情权,因此,在私人信息源进行法律爱护时,公众人物得私人信息应依据法律,将为其划入相应得范围.最后,明确公共信息源治理者得权利与义务.公共新闻源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具体主体有公务机关和公务员个体.为保障公共信息源能通畅地为公民所享用,应当构建公共信息治理失职过错处罚机制,这种处罚措施既要适用“单位罚”又要适用“个体罚”,即实行“双罚制”,这也是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民主政治得一个重要举措.2.责任自负(针对新闻从业者)新闻作品得产生程序一般包括新闻信息得采集与筛选、新闻作品得制作与传播等,而其执行者即是新闻主体,包括新闻单位及其职员.新闻主体得思想、业务、法律等素养决定了新闻产品得效率与质量,真实与公正.构建新闻生产责任自负原则,能从新闻源头上防止新闻侵权得发生,是一项治本得措施.试想,新闻产品自其采集开始确实是按非侵权程序监督下来,直至产品传播完毕都规范在一整套非侵权得机制里面,那侵权行为必将得到有效得规制.责任。
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传媒法苑 随着新闻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加大了新闻报道的力度与广度,新闻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对公众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凸显,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涨。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成为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 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现阶段,对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还没有明确的给出定论,但对大致认同王利明对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是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机构或个人通过报纸、广播等传播工具,利用公开发布的新闻作品,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信息,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行为。
二、 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 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1.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引发“新闻官司”的最主要形式。
为保护名誉权,《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都对此做了规定。
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新闻侵害名誉权做出了解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侵害隐私权 新闻必须要真实,新闻报道在追求真实的同时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即使报道真实也会引发新闻侵权纠纷。
在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出现侵权的情况主要有:记者认为采访很难获得真实消息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窃听方式以获取所需材料,属侵权行为;向采访人隐瞒记者身份,暗访采访人以获取真实信息,属侵权行为;纠缠采访人或者未经采访人同意,强行闯入采访人私人住宅采访,属侵权行为等。
3.侵害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这并不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权不构成侵权。
未经本人同意除了可以用作新闻事实报道外,其他的情况都要经过本人同意。
大家非常熟悉的刘翔最后跨栏冲刺的镜头,惹上了官司,刘翔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起诉北京精晶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经营报社等。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一、新闻侵权的含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
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谈谈对新闻采访中侵权问题的管理与防控
的 一些 事情 。 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 李 某 被 无 罪 释 出了法 律的界
不能采取欺骗 、 威胁 、 利诱 等手段 , 为 了保证 采访能够 顺利 进 行, 只能依靠个人 充分发挥 自己的魅力 , 利用采访 技巧来 吸引
在这方 面 , 我们在新 闻报道中应当注意 , 要尊重个人隐私 与新闻报道相互 关 系的原则 , 即个人 隐私 一般 应受 到保 护。 只有当事人私事甚至隐私 与最 重要 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 发生联系的时候 , 个人 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 , 而属 于 政治的一部分 , 它不受隐私权保护 , 应成 为历 史记载和新 闻报 道不可避免 的内容 。例如某 些腐败 官员 的生 活作风 问题 , 如 果牵涉到贪污受贿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 于以上认 识, 笔 者希望越来 越 多的新 闻人能重视新 闻 侵权 的管理和预 防问题 , 这将会大大减少新 闻侵权 的几率 , 真 正做 到以人 为本 , 冷静观察 , 客观报道 。
作者 , 特别是记者 , 不少人 出身 于文学专业 或者爱好 文学 , 面
对新 闻工作丰 富 的实 践 , 常常会 产生 创作 冲动 , 在 冲动产 生 时, 一定要冷静 区分究竟是在进行新闻工作还是在搞创作 , 如 果是前者 , 就 一定要 压抑 自己的 冲动 , 不 能把 两件 事相 互混 摘要 :在 现代信息社 会 中, 新 闻宣传 机构承 担 了传 播新 闻以实现公 民新闻 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 , 由于各种主 、 客观 条件的限制 , 在新 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 , 可能会给他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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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立法问题改善探究
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但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剽窃、扭曲、非法转载,以及拒付稿酬的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仅仅是众多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但它又不是仅体现着一般侵权行为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还体现着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征。
笔者认为,新闻侵权不论是在侵权的主体、形式,还是在侵权的行为载体等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明显的差别。
新闻传播整个过程其实是非常系统的工程,从开始发生新闻事实到发布新闻再到被接收一直延续到最后所产生的影响,是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活动所形成的。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较而言,新闻侵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
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媒体或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与新闻有关联的其他公民如特约评论员、自由撰稿人、新闻材料提供者、特约记者等。
二是侵权的形式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都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侵权行为必然是在期刊杂志社、报纸发表;电影、电视、广播播放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布新闻等传播新闻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传播新闻过程中出现,那么它也就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
三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传播新闻时会利用期刊、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四是影响异常迅速并且相当的广泛。
如今,新闻报道大都是通过各式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传播的速度非常神速、快捷,传播的范围更普遍、广泛。
一旦有涉及侵权的新闻报道就会迅速被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公众知晓,由此引发的新闻相对人身心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损害[4]。
关于新闻侵权法的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1关于新闻方面的立法规定不健全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不论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还是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像更正、撤销报道,就是新闻侵权中最有效的弥补过错的手段。
此外,在免责事由上新闻侵权也存在着自己的个性,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几个理论,像公平正确的评论免责、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免责、没有实际恶意报道的免责、报道时相信自己报道是真实的免责等[5]。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不同,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对关于防止新闻侵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索。
故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正式的《新闻法》用以规范、约束报道新闻过程中的行为是目前解决新闻侵权中缺陷的关键所在。
2仅用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侵权行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目前,我们一方面能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另一方面,也是审理中最常见的引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个司法解释1993年与1998年版本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
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法官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审理,就必然会与这三个司法解释出现冲突,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的级别与《民法通则》相比根本就是无力抗衡的,所以很难形成对当事人最为有力的法律结论。
3司法过程过于的刻板,缺少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中,多多少少也会出现个别能很好地平衡人格权与传播新闻之间关系的典型示范。
但是,面对过于刻板的现有的司法判例,其往往会缺少典型、示范的效应。
虽然,司法能动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倡导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发挥作用的。
司法能动所主要强调的就是主动型的司法模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是想要做到司法能动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与研究,仔细地研究、分析形势,主动的解决社会中各种的司法需求,做到能真正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主动地延展、增加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并能够进一步创新,主动与民众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