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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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限额放宽

同业拆借限额放宽

同业拆借限额放宽财险公司或将更受益8月6日开始,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高拆借限额将有所提高。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

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近十年以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对拆借市场成员进行了3个方面的调整。

首先,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标准。

调整后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其中,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放宽了。

其次,该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

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此外,该办法首次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今年1月4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正式运行。

这一利率也被人们视为中国基准利率雏形。

“办法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并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等新的变化,将有利于我国均衡基准利率的形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新规实施后,这一利率将更能合理地反映金融机构实际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银办发[2007]5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开始施行。

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外国银行被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现有在华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名单附后)。

为有效解决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我行职责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其总行和分行的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然后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加强系统内的利率管理,组织其分支行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并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事宜。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及日常考核工作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具体办理;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由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具体办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银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债券交易流通第四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2、交易流通登记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精品资料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六条交易中心依据收到的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变更信息,调整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

第七条发行人制定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方案时应向交易中心说明创新内容,以便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系统支持债券交易流通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通期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八条交易流通期间,债券(不含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九条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精品资料照交易中心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公司所从事同业拆借相关交易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拆借活动。

第四条在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有关操作规程。

第六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公司规定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业务合规性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操作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室执行,交易按规定的合同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交易结束后,相关合同交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室存档。

第七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一、概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对于市场参与者的公开透明及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于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背景分析1.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金融机构之间融资融券的重要渠道,也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中,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的地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和管理。

其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的制定对于整个市场的公开透明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三、问题阐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是否能够保障市场的公开透明和风险控制,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存在问题1. 规则制定的难点制定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的难点在于如何统一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标准,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且如何确保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规则实施的挑战实施信息披露操作规则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监督和检查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如何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处理信息披露造假等问题。

五、解决方案1. 制定合理规则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可以制定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遵守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2. 建立监督机制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和检查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且对信息披露造假等问题进行处理。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的制定对于市场的公开透明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市场业务测试题(附参考答案)

金融市场业务测试题(附参考答案)

金融市场业务测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自营投资组合净资产规模合计不得超过上季度资金业务日均规模的_,且杠杆倍数不得超过_,其中:杠杆倍数=组合资产余额/组合净资产。

A、1/4,2倍B、1/3,2倍C、1/3,3倍D、1/3,1.5倍正确答案:B2、各行社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 6 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A、3个月B、24个月C、6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C3、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定期评估制度,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_____。

A、先进性B、合规性C、及时性D、审慎性正确答案:A4、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____。

A、25%B、10%C、20%D、15%正确答案:A5、()个月以内协定存款可按利随本清方式结息,活期及()个月(含)以上协定存款原则上应按季结息,双方亦可另行协商确定结息方式A、一、一C、三、三D、一、三正确答案:C6、投资顾问选聘应遵循的_原则是指应对选聘投资顾问提供交易建议的投资组合单独建账核算,并逐日按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评价。

A、客观评价B、费用合理C、公平交易D、合同约束正确答案:A7、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A、1天至30天B、30天以上至60天C、30天以上至90天D、超过90天正确答案:A8、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A、100%B、140%C、150%D、200%正确答案:B9、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A、140%B、100%C、200%D、150%正确答案:C10、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_______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同意保险公司(总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买卖业务。

凡申请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需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10月19日
——结束——。

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合作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的机构,包括资金拆借、结算、贷款媒介等。

第三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本行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程序、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准入后监管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在准入前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资质证明,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稳健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承担金融业务风险。

第八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应当与银行业务合作能力相匹配,拥有优质的资产、客户和信用记录。

第九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应当合理保障银行合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保护客户隐私,避免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十一条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结构化审查、风险评估、综合审查和批准等环节。

第十二条初步审查主要是对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简单审查,确定是否接受银行同业合作机构的申请,并将申请人引导到结构化审查环节。

第十三条结构化审查主要是对银行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银行准入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主要是对银行同业合作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内部管理及其他可能带来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综合审查是对所有审查结果进行汇总,评估综合风险,并决定是否准予银行同业合作机构的申请。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发出准入或不准入的决定,并告知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如何对决定申诉。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1276 金融机构管理卷:行政许可㊁市场准入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㊂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㊂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㊂第三条 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㊂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近两年的营业报告和精算报告;(七)近两年的偿付能力报告和最近六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专项说明;(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1277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㊁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近两年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㊁基本情况㊁关联关系状况等;(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1278 金融机构管理卷:行政许可㊁市场准入(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㊁基本情况㊁关联关系状况等;(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㊁期限㊁笔数㊁利率㊁交易对手方㊁资金用途等;(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㊁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㊁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十条 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时,除比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㊂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核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㊂第十二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汽车金融公司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专项报告,其中需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二)同业拆借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㊂第十三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汽车金融公司因分立㊁合并㊁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主动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㊂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㊂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㊂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

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

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主题,涵盖了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介绍:一、概述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是指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进行拆借交易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拆借交易的定义拆借交易是指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

这种交易通常在两个或多个银行之间进行,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或进行流动性管理。

三、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拆借交易进行资金借贷,以满足自身的流动性需求。

四、拆借交易的规则1. 交易对手选择:参与者在选择交易对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行为。

同时,应确保交易对手具有足够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2. 交易金额:拆借交易的金额应根据参与者的实际需求和流动性状况确定。

交易金额应合理、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欺诈或操纵行为。

3. 利率确定:拆借利率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水平确定。

利率水平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价格操纵行为。

4. 交易期限:拆借交易的期限应根据参与者的实际需求和流动性状况确定。

交易期限应合理、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欺诈或操纵行为。

5. 风险控制:参与者在拆借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

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6. 信息披露:参与者在拆借交易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

五、监管要求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监管机构要求参与者在拆借交易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

同时,监管机构还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市场作用银行间市场拆解规则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 2004年2月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资产风险,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决定从2004年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为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对全部资产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信托投资公司只对其自营业务部分进行五级分类。

 二、试行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是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依据。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本公司资产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

在资产分类过程中,不得将“一逾两呆”简单地对应到五级分类。

 三、组织管理。

各机构要制定实施资产风险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资产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资产分类责任部门,保证资产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同时,各机构要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的业务培训和资产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机构应通过资产分类工作,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善和加强日常管理,从内部消除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报告要求。

各机构应以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为基数进行第一次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及其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债券交易流通第四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2、交易流通登记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六条交易中心依据收到的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变更信息,调整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

第七条发行人制定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方案时应向交易中心说明创新内容,以便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系统支持债券交易流通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通期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八条交易流通期间,债券(不含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九条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近两年的营业报告和精算报告;(七)近两年的偿付能力报告和最近六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专项说明;(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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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的营业报告和精算报告;
(七)近两年的偿付能力报告和最近六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的专项说明;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信托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期限、笔数、利率、交易对手方、资金用途等;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时,除比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专项报告,其中需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
(二)同业拆借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因分立、合并、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主动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xx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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