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
程序正义是指一种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实现方式以及其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程序正义能够确保人们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并且应该受到监督和审查。
2. 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决应该公正、合理,并且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3. 加强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确保人们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的关键。法律教育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
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关键,而公正和平等则是正义的核心。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自由和权利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联。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与实质正义也有一定的关联。
论程序公正
论文摘要
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发展。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没有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景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忽视程序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存在。程序的价值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发现案件的真实,准确适用法律。程序公正的内容即构成公正程序的必备要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研究程序公正内容的目的,在于从程序公正的抽象理念中提炼出具体标准,并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外化为较为具体的执行指令。
一、程序公正的演进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该条款所蕴含的正当程序思想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初来源。但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出现是在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的规定即“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首先,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理论。在英国,由于受早期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纷争作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的要求。其次,是陪审裁判及作为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胜负由陪审团最后裁定。由于陪审团只提出截断,不提出理由,故此制度下,判决结果正确与否无从验证,只能靠程序本身的正确性来间接支持结果的正当性。再次,是先例拘束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在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先例,并据此进行本案有关问题的处理。但前提是当事人(主要是律师)应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过程说服法官予以采用。在此,辩论的权术和程序就显得至关重要。最后,是衡平法的发展导致了在当事人因无法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而提出救济时,法官可以考虑一切事实情节,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判决,在这里,保证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⑴。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影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在清朝末年,虽然受西方列强和日本的影响,着手制订了一些法律,试图改变诸法合体的状况,但随着清政府的灭亡,这些法律未及实施即胎死腹中。中华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更无法制成长的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办案的指导方针。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法院的组织体系改为四级二审制,并进一步确认了公开审判、人民陪审、独立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正当的司法程序。然而,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
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
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
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
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在罗尔斯看来,最理想的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3]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
程序正义是指在社会中,通过法律和规则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它强调的是对每个人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法律制度。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将程序正义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首先,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司法系统中。在司法系统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庭上都能被公正地对待。它保证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正的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和合理的辩护权。程序正义还确保了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独立性,以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行政程序中。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政府机构的决策和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它要求政府机构遵守法律和规则,并确保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程序正义还强调公众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此外,程序正义也可以应用在科技领域。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着许多与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相关的问题。程序正义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科技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它还可以确保科技工具和算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歧视和不公正的结果。
当然,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其次,我们需要制定并执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确保政府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高公众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参与,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构建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它在司法系统、行政程序和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法律、规则和公众的参与,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
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试论程序公正
试论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法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原则和要求。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 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2. 公平: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和事务,要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开:程序公正要求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程序的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公证: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能够确保每个当事人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3.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序公正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
和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4. 推动法治建设:程序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
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
程序正义(也称程序公正)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 disput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One asp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related to discus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proceedings. This sens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connected to due process (U.S.), fundamental justice (Canada), procedural fairness (Australia), and natural justice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but the
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公正
作者:苑广英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08期
摘要:没有实体的公正就不可能有程序的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应该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具体的规定。如果程序公正无法在刑事诉讼立法设定中充分实现,则无法为刑事司法提供良性的制度资源,那么实体公正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程序公正只有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刑事诉讼立法才能走向理性和成熟。
关键词:公正价值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刑事诉讼
法治状态下的任何法律的共同使命都是维护国家宪政和法治秩序。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在维护法治秩序中又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现代法治视角下,公正已成为人们公认的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刑事诉讼立法活动中人们并没有真正把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来对待,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充分关注,尤其是没有将程序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加以确认。如果程序公正无法在刑事诉讼立法设定中充分实现,则无法为刑事司法提供良性的制度资源,那么实体公正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程序公正只有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刑事诉讼立法才能走向理性和成熟。
1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效果最大化的形式保证
在现代的程序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起被奉为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实体公正是由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价值体系构成,实现这些价值需求之间的和谐只能凭借一定的可见性规则加以调整,才能使这些价值需求处于大致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客观地说,虽然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是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不懈价值追求。但是,不论法律程序如何精心设计,司法者如何公正司法,绝对的实体公正是无法实现的。而程序公正的理念一旦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人们对实体公正的有限性是可以容忍的。公正的程序基于理性的因素会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即程序公正一般会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的标准
程序公正的标准
程序公正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和影响。
2.对抗性: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平等,并有机会充分地陈述自
己的观点和证据。
3.公开性: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和审
判理由等应当公开。
4.听取性:裁判者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并在此
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
5.平等对待:裁判者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
方,不歧视任何一方。
6.排除不当干扰:裁判者应当排除任何不当的干扰,包括政治、
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干扰,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7.救济性: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上诉、申诉等。
这些标准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标准,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论程序正义
政治哲学研究
论程序正义
姚大志
内容提要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政治哲学 程序
(1)一种社会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意味着正义应该是这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不正义没有立足之地。正义的社会必须维护正义,它对正义的坚持必须超越对利益的考虑。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要求正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往往受到功利的侵蚀。任何社会都倾向于追求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功利主义。一个由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将效率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在正义与功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个社会只有坚持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
(2)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实质正义同正义的内容有关。假如,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为一个村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村长。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只有当村长的职位由这个村子中最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来担任,这才是正义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某个人(上级领导)或某些人(村委会)或所有人(全体村民)找出这个最胜任村长工作的人,并且任命或选举他或她为村长。但是在选择村长这件事上,实质正义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在“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个问题上,人们往往是有分歧的,而且这种分歧不容易得到解决;第二,即使人们一致地找出了“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后来的事实也可能证明人们的看法常常出错。
程序公正的名词解释
程序公正的名词解释
概述
程序公正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和执行过程中,确保程序行为公正、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原则和原则。程序公正是保障程序执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的重要保证,尤其在涉及重要决策、资源分配和评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需要程序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计算机程序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包括金融、医疗、教育、政府管理等。这些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决策。然而,由于程序的复杂性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序中隐藏着可能导致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偏见、隐私泄露和歧视等问题。
为了确保公民权利的保护、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稳定,需要建立和实施程序公正的原则和机制。程序公正能够避免程序开发者、使用者和受影响者之间的不公正行为,保证决策的中立性和数据的可信度。
程序公正的原则
中立性
程序应当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遵守公正的原则,不偏向某一特定群体、利益集团或立场。程序开发者应保证程序的设计和实现不受个人偏见、社会偏见和利益冲突的影响。
透明性
程序的设计和实现应当透明可追溯,确保程序的行为可解释和可理解。程序开发者应当提供详细的技术文档和算法描述,确保程序的行为符合公正原则。
可复制性
程序的执行结果应当可复制和可验证。程序开发者应使用合适的测试用例和数据集,确保程序在不同的环境下能够产生相同的结果。
隐私保护
程序应当严格遵守用户的隐私权和数据保护原则。程序开发者在设计和实现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程序公正的实践
评估和审查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和实现的各个阶段进行评估和审查。这些评估和审查可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或者由内部审计和质量保证部门完成。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包括算法的公正性、数据的公正性、隐私保护措施以及程序设计和实现的透明性等。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
程序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文将阐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及要求,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1篇《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篇1
一、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
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程序公正原则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公正性,而不是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求结果公正,更要求过程公正。
二、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
1. 公正对待当事人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个人、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干扰。
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讼环境。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有权享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
利。司法机关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开审判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司法公正的公信力。同时,公开审判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4. 合理期限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结案。合理的期限可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合理的期限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判断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公平和正义至关重要。无论是法律判决、职业选拔,还是社会评价,公正的判断程序都是一个基本要求。本文将从透明性、客观性、可控性和公正性四个方面,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一、透明性
判断程序的透明性是指其运行过程和依据应对参与者公开和清晰可见。透明的判断程序能够让参与者了解决策的依据和程序的流程,从而增加他们对判断结果的信任。透明性的实现可以通过公开决策依据、规则和流程,以及提供信息的途径和方式来实现。例如,司法判决可以公开审判过程、证据和法律依据,选拔考试可以公开考题和评分标准,企业的绩效评估可以公开指标和评估流程。透明的判断程序可以提高参与者的满意度,减少争议和质疑,维护公正和正义。
二、客观性
判断程序的客观性是指其结果应基于客观的标准和数据,而非主观的偏见或个人喜好。客观的判断程序应遵循科学原理和规则,依据客观的证据和数据进行评估和决策。客观性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评估标准和指标,采集和分析客观的数据,以及使用科学的方
法和工具来进行判断。例如,审判应基于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选拔考试应基于客观的评分标准和考生的表现,企业的绩效评估应基于明确的指标和数据。客观的判断程序可以减少主观偏见的影响,提高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可控性
判断程序的可控性是指其运行过程应符合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不受外界干扰或个人意志的影响。可控的判断程序应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在相同的条件下接受评估和决策。可控性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程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及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和检查判断过程。例如,司法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官的职责,选拔考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企业的绩效评估应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和程序。可控的判断程序可以减少人为干扰和个人意愿的影响,保障判断结果的公正和可信度。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需要遵从的正义要求,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公正、程序中各方案的平等等方面。而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保障被审判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确保司法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公正和合法。其次,必须增加对法官的质检力度,以确保法官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同时,必须推广权利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自己权益的认识,激发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支持。
在当前增长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建立公正、公正、公正的司法和程序正义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司法程序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类程序原则的实际运用将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更为便捷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来破解社会矛盾,并为民事方进行更加公正的司法保障。
2、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
司法质检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全面深入的审查判决文书和全过程的重要外部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广公民权益意识
公民权益是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最终的保障。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广相关的教育,提高公民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司法程序的运作。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
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
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德肖微茨
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不但案件结果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最早的程序正义认为程序本身无所谓正当性和合理性,只要能形成好的实体结果,那么其余的一切都没有了研究的价值,过程的正义与否也与实体结果无必要的联系了。但本人认为,程序本身就具有独立于结果之外的正义价值,不应以结果的好坏来作为评判程序正义与否的标准,并由此形成了“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的要旨在于强调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作用,它蕴含了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来源于程序正义的新型司法理念,以此并希望在较大幅度上矫正实体本位主义的偏颇,弘扬和彰显司法的程序正义观和程序优先观。应当说,这种意义上解说的程序正义乃是一种较之实体正义而论的进步司法理念,是司法法治主义的高级阶段,因而应当成为司法公正的又一个理念保障。
“看得见的正义”可以防止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人员因为个人的情感、个人经历而忽略案件本身所留下的证据而肆意解释案件,造成司法混乱。即使这一次确实是实现了实体正义,但也只是因小失大,为以后相似的或是有争议的案件留下了无法弥补的漏洞。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可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绝对事实,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科学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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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
[内容提要]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这一理念和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工具性含义,即其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二是目的性含义,即其本身还具有独立自存的民主和法治价值。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难于两全的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因为:1、其能更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2、其是由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3、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4、其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5、其价值已被法治社会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抑制法官恣意判断以及在弥补实体法的缺陷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中国,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从推进观念更新、健全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程序运行过程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努力,同时,在推进程序公正建设时,也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必须注重与社会现实的逐步融合。
[关健词] 程序公正优先性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国的实施,随着法律与普通生活的日益帖近,程序的独立价值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确立程序公正的观念,追求程序公正不仅成为了法学界的共识和司法实践部门作为推进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而且成为了许多民众的一种普遍诉求。那么程序公正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要确立程序公正的优先原则?其意义何在?当今中国如何走向程序公正?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在本文中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程序公正的概念,许多法学家都对它进行过诠释,综合各方的观点,可以对程序公正分别作这样的定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裁判所要达到的“结果公正”,它强调的是裁判过程的严格和
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公正”,它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公正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为程序公正的工具性含义;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参与到程序中的各方的人格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是为程序公正的目的性含义。程序公正所具有的工具性含义和目的性含义的有机统一便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首先,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不能背离它为实体公正服务的目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公正应当成为评价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其次,应当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不能将程序公正完全工具化,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以牺牲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司法民主化和理性为代价,对这些价值的保护应当成为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再次,程序公正只能在保障和实现自身独立价值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即我们只能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和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而不能以追求、保障实体公正为借口违反司法程序,牺牲程序公正。
从以上对程序公正概念的解析来看,程序公正的名义之中实际上包含着程序公正优先性的要求。所谓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指的是我们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只能以制度化、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为媒介和界限,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背离或者突破司法程序对司法活动的导向和约束。同时,通过司法程序形成的任何裁判的正当性并不能仅仅以其对事实认定的正确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来取得。它的正当性的根基应当建立在它的形成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形成它的程序的公正性基础上。换言之,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就是要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二、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的理由
不可否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应当是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两者之间完美的结合。但由于这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往往是难于两全的。因此,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者之间作出取舍,而之所以在此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此举乃是现代诉讼规律和诉讼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追求的目标。
㈠程序公正作为一种过程公正,能更加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界、实务部门都习惯于从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判断公正的实现与否,却忽略了结果的最终得出是要靠诉讼过程的逐步推进而实现的,在最终的结果得出之前,当事人据以判断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的依据是诉讼过程的是否公正,当公正在诉讼进行过程之中便不
存在的时候,人们还怎么能相信这样的过程可以得出正确的结果呢?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当事人就已经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实际上就是这个道理。而且退一步讲,即使一切为了最终的结果公正,即使所有的诉讼行为都要以此为中心,我们也还是要时刻牢记马丁·路德金的那句醒世名言“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的过程来实现,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来实现所谓公正的结果。
㈡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由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所以把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根本上是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种认识能力的有限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即无论在程序上怎样设计,诉讼过程如何运作,诉讼都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全面实体公正。尽管程序公正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为绝大多数的案件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即使偶尔导致了不公正的实际后果,由于参与司法活动的各方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都受到了应有的尊重,裁判者也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这种不公正的结果也是可以谅解和接受的。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本末之别。然而,几千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把实体公正作为诉讼的首要价值,不仅忽视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以主观愿望代替现实条件,而且会导致漠视诉讼秩序,践踏诉讼权利,乃至扰乱司法秩序,破坏法制的严重后果。
㈢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社会能够取得成功的最关键之处就是官方主体的公共权力和民间主体的私人权利都能够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运行。如果各级各类机关都随时可能离开合法的程序来行使职权,如果一般公民和法人在社会和市场上随时都可能以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去追求合法的结果,哪里还有法治秩序可言?因此,能否确定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原则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
法治的特点还在于使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内涵,因此,程序在更大的程度上说,主要是用来限制公共权力的,特别是在司法环节上,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原则就是要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将权力的恣意约束住,防止其在运作过程中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造成伤害。可见,程序公正优先性原则同现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它排斥的是干扰司法的社会和政治权力。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优先性。
㈣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司法的生成和发挥作用离不开权威,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司法权威的树立过程就是使司法由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