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一种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实现方式以及其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程序正义能够确保人们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并且应该受到监督和审查。
2. 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决应该公正、合理,并且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3. 加强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确保人们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教育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
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关键,而公正和平等则是正义的核心。
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自由和权利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与实质正义也有一定的关联。
结论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概念,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加强法律教育等。
论程序公正
论文摘要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发展。
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没有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景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忽视程序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存在。
程序的价值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发现案件的真实,准确适用法律。
程序公正的内容即构成公正程序的必备要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
研究程序公正内容的目的,在于从程序公正的抽象理念中提炼出具体标准,并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外化为较为具体的执行指令。
一、程序公正的演进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
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该条款所蕴含的正当程序思想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初来源。
但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出现是在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的规定即“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试论程序公正
试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法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原则和要求。
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2. 公平: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和事务,要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开:程序公正要求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程序的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公证: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能够确保每个当事人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3.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序公正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4. 推动法治建设:程序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和行政机关。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程序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以下几个途径和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人员素质的提高: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职权,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其具体内容如下:1.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程序正义(也称程序公正)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 disput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One asp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related to discus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proceedings. This sens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connected to due process (U.S.), fundamental justice (Canada), procedural fairness (Australia), and natural justice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but theidea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applied to nonlegal contexts in which some process is employed to resolve conflict or divide benefits or burdens. Other aspec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found in social psychology and sociology issues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相关例句如下:例句1Procedural justice concerns the fairness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processes by which decisions are made, and may be contrasted with dis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or resources),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punishment of wrongs). Hearing all parties before a decision is made is one step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to be taken in order that a process may then be characterised as procedurally fair.程序公正涉及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与分配公正(权利或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报复性公正(惩罚错误的公平性)相比较。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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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
如果立法不公,执法越严越不公正。
(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
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
(二)并重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三)程序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四、程序的价值。
(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论程序公正的标准
论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卫守宇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河北邢台054001摘要:诉讼程序公正对于保障诉讼效益、实现实体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应包括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
关键词:程序公正标准随着法治的发展,诉讼程序公正对于保障诉讼效益、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迟到的公正非公正”“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的观念。
同时,程序公正还具有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
那么,如何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确定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有程序参与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
一、法官中立原则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
[1]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诉讼构造中,法官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
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混淆,其结果的不公正乃是必然的。
人们常常把法官形象地描绘为足球场上的裁判员,本身并不踢球,而是让参赛双方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竞赛,并最终宣布优势地位一方获胜。
这就是法官中立的生动写照。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具体要求:(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按此,法官既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强调法官与案件事实和利益上的非关联性, 对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无疑是必要的。
正如英国法谚所说:“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因为它不能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但法官同时也是人,也有情感需要和利益需求,如果法官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当事人,那么法官在诉讼中的双重角色难以保证纠纷解决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应该说,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先进、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
它吸收了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各级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作为政法工作者,认真理解并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涵,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仅就五个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关内容,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公平正义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公平正义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它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共同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竞争、获得发展,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
公平正义体现了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
国家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
法与公平正义不可分开,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程序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阐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及要求,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1篇《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篇1一、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公正原则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公正性,而不是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求结果公正,更要求过程公正。
二、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1. 公正对待当事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
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个人、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干扰。
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讼环境。
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有权享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开审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可以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同时,公开审判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4. 合理期限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结案。
合理的期限可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合理的期限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5. 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该接受司法监督,保障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司法监督可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
同时,司法监督也可以提高司法公正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尊严。
三、程序公正原则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程序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公正的探讨
程序公正的探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更要求做到程序的绝对公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现就程序公正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
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司法公平的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概括地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
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理解司法公正原则。
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
论程序公正
摘要: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却被忽视了。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视。
本文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标准程序公正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3年11月14日报道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个普通公民丁志权,11年前因妻子遇害被指控为杀人凶手,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十多年,对丁志权到底有没有罪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说法,案件一直没有定论。
直到2002年12月5日,丁志权才在律师的努力下,得以取保候审。
上述报道中的当事人被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据新华社的报道,从1993年到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都在5万人左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领域存在大量的超期羁押的现象,超期羁押现在已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
因而出现诸如上述超期羁押问题、侦查人员未办理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人、无拘留证都可以拘留人、没有开庭就宣告判决、案件能否立案、是否开庭、何时开庭,还有超审限、以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不公的问题等等种种不公现象。
由此引发关于程序公正的思考。
本文拟就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一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要求(一)公正的含义“公正”的英文单词是justice即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
中文的“公正”一词有公平正直、正义、公平之意。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
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需要遵从的正义要求,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公正、程序中各方案的平等等方面。
而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保障被审判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确保司法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公正和合法。
其次,必须增加对法官的质检力度,以确保法官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同时,必须推广权利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自己权益的认识,激发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支持。
在当前增长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建立公正、公正、公正的司法和程序正义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司法程序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类程序原则的实际运用将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更为便捷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来破解社会矛盾,并为民事方进行更加公正的司法保障。
2、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司法质检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全面深入的审查判决文书和全过程的重要外部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广公民权益意识公民权益是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最终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广相关的教育,提高公民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司法程序的运作。
4、重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转化司法公正的意识,并竭尽所能地推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平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建立解决纷争和维护法律开支的程序正义,以及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乔中国①(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系太原030024)提要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关键词程序正义基本要求价值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与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
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其中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是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概念之一。
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一个公正的程序必须是一个公平的程序,即没有任何偏见或不公平的因素干扰程序的进行。
这意味着程序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必须被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人会受到歧视或排斥。
2. 程序参与人员的公正性:程序参与人员必须都是公正的,没有偏见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这意味着必须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相同的机会来参与程序,并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 程序的透明度: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以便所有参与者都能够了解程序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透明度越高,程序公正性就越高。
4. 程序的随机性:程序中必须存在随机性,以确保没有任何人为因素干扰结果。
随机性可以增加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程序的公正性审查:程序进行完毕后,必须进行公正性审查,以确保程序的结果符合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程序中的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进。
这些原则是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调整。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演进。
有关程序流程公平的讨论
有关程序流程公平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部门主题活动中不但规定保证实体线公平,更规定保证程序流程的肯定公平,确保被告方充足地履行起诉权利,完成真真正正的公正司法。
现就程序流程公平作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一、程序流程公平的实际意义程序流程公平又被称作看得清的公平正义,它关联到法律法规自尊和审判长品牌形象公平。
程序流程公平在公正司法中具备独特的关键影响力,其既保证实体线公平最大限度地完成,又具备本身单独的存有使用价值。
在中国,公正司法就是指我国司法部门在解决各种案子的全过程中,既能应用反映平等原则的实体线确定和分派实际的权利与义务,又能使这类确定和分派全过程与方法反映司法部门公平公正的目地,既保证实体线公平,又保证程序流程公平,并保证自身在法庭内外的言谈举止,可以有利于提升审判长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公正司法的內容决不仅只仅限于实体线的公平,还应包含程序流程的公平。
裁判员者仅有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流程才可以向广大群众充分说明其裁判员个人行为并不是肆意的物质,而具备一定的合理合法和公信力。
简而言之,大家结合实际所了解的程序流程公平,包含下列五项內容,即程序流程的可信性、程序流程的公开化、程序流程的平等性、程序流程的合理化和程序流程的时效性。
程序流程的以上内在价值在更多方面上决策着实体法研制的权利与义务的完成情况。
因而,恰当地了解程序流程的使用价值有利于大家详细精确了解公正司法标准。
简而言之,公正司法有下列实际意义:第一、公平是司法部门的最大使用价值。
它是我国开设人民法院的直接原因,也是被告方对人民法院的基本上规定。
第二、公正司法是完成法制的确保。
仅有完成公正司法,才可以充足维~律的自尊,长期地维持法律法规纪律,全方位维护个~利和真真正正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
第三、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有着社会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因而,要根据公平的司法部门来完成法律法规高于一切的影响力,要根据公平正义的裁判员勾起社会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重视,这就是公正司法标准对司法机关的所有含义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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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内容提要]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这一理念和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工具性含义,即其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二是目的性含义,即其本身还具有独立自存的民主和法治价值。
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难于两全的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因为:1、其能更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2、其是由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3、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4、其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5、其价值已被法治社会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抑制法官恣意判断以及在弥补实体法的缺陷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中国,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从推进观念更新、健全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程序运行过程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努力,同时,在推进程序公正建设时,也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必须注重与社会现实的逐步融合。
[关健词] 程序公正优先性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国的实施,随着法律与普通生活的日益帖近,程序的独立价值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确立程序公正的观念,追求程序公正不仅成为了法学界的共识和司法实践部门作为推进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而且成为了许多民众的一种普遍诉求。
那么程序公正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要确立程序公正的优先原则?其意义何在?当今中国如何走向程序公正?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在本文中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及内涵关于程序公正的概念,许多法学家都对它进行过诠释,综合各方的观点,可以对程序公正分别作这样的定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裁判所要达到的“结果公正”,它强调的是裁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公正”,它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公正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为程序公正的工具性含义;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参与到程序中的各方的人格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是为程序公正的目的性含义。
程序公正所具有的工具性含义和目的性含义的有机统一便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
首先,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不能背离它为实体公正服务的目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公正应当成为评价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其次,应当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不能将程序公正完全工具化,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以牺牲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司法民主化和理性为代价,对这些价值的保护应当成为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再次,程序公正只能在保障和实现自身独立价值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即我们只能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和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而不能以追求、保障实体公正为借口违反司法程序,牺牲程序公正。
从以上对程序公正概念的解析来看,程序公正的名义之中实际上包含着程序公正优先性的要求。
所谓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指的是我们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只能以制度化、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为媒介和界限,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背离或者突破司法程序对司法活动的导向和约束。
同时,通过司法程序形成的任何裁判的正当性并不能仅仅以其对事实认定的正确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来取得。
它的正当性的根基应当建立在它的形成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形成它的程序的公正性基础上。
换言之,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就是要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二、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的理由不可否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应当是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两者之间完美的结合。
但由于这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往往是难于两全的。
因此,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者之间作出取舍,而之所以在此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此举乃是现代诉讼规律和诉讼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追求的目标。
㈠程序公正作为一种过程公正,能更加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界、实务部门都习惯于从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判断公正的实现与否,却忽略了结果的最终得出是要靠诉讼过程的逐步推进而实现的,在最终的结果得出之前,当事人据以判断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的依据是诉讼过程的是否公正,当公正在诉讼进行过程之中便不存在的时候,人们还怎么能相信这样的过程可以得出正确的结果呢?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当事人就已经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实际上就是这个道理。
而且退一步讲,即使一切为了最终的结果公正,即使所有的诉讼行为都要以此为中心,我们也还是要时刻牢记马丁·路德金的那句醒世名言“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的过程来实现,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来实现所谓公正的结果。
㈡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由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
我们所以把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根本上是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种认识能力的有限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即无论在程序上怎样设计,诉讼过程如何运作,诉讼都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全面实体公正。
尽管程序公正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为绝大多数的案件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即使偶尔导致了不公正的实际后果,由于参与司法活动的各方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都受到了应有的尊重,裁判者也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这种不公正的结果也是可以谅解和接受的。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本末之别。
然而,几千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把实体公正作为诉讼的首要价值,不仅忽视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以主观愿望代替现实条件,而且会导致漠视诉讼秩序,践踏诉讼权利,乃至扰乱司法秩序,破坏法制的严重后果。
㈢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国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社会能够取得成功的最关键之处就是官方主体的公共权力和民间主体的私人权利都能够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运行。
如果各级各类机关都随时可能离开合法的程序来行使职权,如果一般公民和法人在社会和市场上随时都可能以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去追求合法的结果,哪里还有法治秩序可言?因此,能否确定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原则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
法治的特点还在于使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内涵,因此,程序在更大的程度上说,主要是用来限制公共权力的,特别是在司法环节上,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原则就是要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将权力的恣意约束住,防止其在运作过程中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造成伤害。
可见,程序公正优先性原则同现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它排斥的是干扰司法的社会和政治权力。
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优先性。
㈣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
司法的生成和发挥作用离不开权威,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
司法权威的树立过程就是使司法由至信、至尊、至上到至威的过程,也是司法自律、自立、自治的过程,这一切都与程序公正息息相关。
首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决定了民众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异议,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的考虑和权衡。
通过平等参与,当事人摆脱了仅仅作为客体而被动承受别人摆布的命运,也正是通过平等参与使民众确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场所,从而产生对司法权威的认可与信赖。
其次,由于程序是合理选择的适当方式,因此,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性权威,以明确、可靠的认知为基础,以公开、透明的规则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是足以排除恣意、混乱和专断的,这种正当程序产生的理性权威最具有说服力。
人们相信正当程序的拟定和选择是深思熟虑的产物,并且相信通过这些正当程序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样,司法就获得了人们的承认,并进而培养和树立起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就获得了更多的道义上的支持和尊重,也就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㈤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已被法治国家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但在上个世纪60年代,其却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美国通过上个世纪60年代的程序革命,程序公正在其法律制度中所占的地位被提高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美国,对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性设计时,就有一个设计原则,它就是程序优先的理念,程序公正优先理念体现在美国法律制度的许多方面。
而其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化形态,当首推法律正当程序原则。
所谓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处理社会事务时,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它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就正面含义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一个终局性的实体处理结果就是不可更改的,无论其实体上是否合理;就反面意义来说,这意味着尽管处理结果在实体上是合理的,但若违背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就必须予以撤销。
在美国社会,一个在实体上合理的官方决定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或者仅仅因为法律程序不允许而不得不维持一个在实体上不尽合理甚至很不合理的决定,这样具体的事例不胜枚举。
1995年就发生了一起被称为“世纪审判”的,在世界有影响的著名案例,即辛普森杀人案。
此案经过一年多的审判,最后陪审团对辛普森作出了无罪的判决,法官判决其无罪所依据的理由就是“指控他犯罪的罪证因为程序违法而失效,现有证据不足于对他定罪”。
可谓是“法律无罪”战胜了“事实有罪”。
事后,据有关媒体调查,百分之七八十的美国人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但此案宣判后,美国人又都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其理由就是这个判决是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作出的。
此案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昭示人们:为了维护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原则,不惜在必要时放纵血案凶嫌逃避于法网之外。
正是由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同,所以即使人们对政府处理个案的实体结果有不同意见,但只要这个结果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得出的,绝大数人都会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
程序公正在美国社会所发挥的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
在全世界各种类型的法治国家中,对美国的某些做法是否过于极端,人们的看法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于美国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正当程序原则,则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因为这已成为所有法治国家的一种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