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共82页PPT资料
• 所得税:不属赠送
• • •
A产品=2000×
2000 2000+100
= 1904.76元
•
• • •
B产品=2000×2010000+100
= 95.24元
•
• A和B两种产品成本正常结转
二、财政拨款与政府补与补贴收入
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
•
广 义
的
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
财 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 政
政
拨 款
贴息贷款
府 补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包括所得税)
助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天然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 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
• 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
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 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 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
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 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
• (1)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 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 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140万元,成本:130万元,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我局编制了并总结了《2009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作为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性材料。
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规定,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新的税收法规。
一、关于公司收益管理的若干问题⒈问:企业2009年从劳动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岗位就业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当公司在场时2008年1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该2010年12月31日部门取得的其他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规定了基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拨款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政府部门5年(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归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的部分,应重新计入收入总额获得资金的第六年。
;财政资金发生的费用,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县级(含同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资金,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三项条件的文件,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处理。
但是,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的折旧和摊销以及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⒉问: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项, 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 、 通 知仅 适 用 于 2 0 本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税 汇 算 清 缴 。
设 备 投 资 额应 为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税 合 计 金额 。企
国家 税务总局 关 于 2 0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O O年 5月 2 国 税 函 [ 0 0 2 9号 ) 2l 8日 2 1]4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实 施 以来 , 各项 配 套 政策 陆 续 明 确 , 效 有 保 证 了 企 业正 确 及 时 申 报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汇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目前 仍 有个 别 企 业 所 得税 政 策 没 有 明确 , 成一 但 造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按 照 《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执 行 环 在 财 国
境 保护 专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节 能节 水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纳 税人 按规 定 预 缴 土地 增 值 税 后 ,清 算 补 缴 的 土地 增 值 税 , 主 管 税 务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补 缴 的 , 加 收 滞纳 金 。 在 不
所得 税 汇 缴 工作 ,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按 中 及 实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其 实 施 细 则 《
和 和 《 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 印发 <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缴 管 理 办 国 企 法> 通知》 国税发 [0 9 7 的 ( 2 O ] 9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和 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1-1编辑时间:2010-1-27实施时间:2010-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阅读人次:4505评论人次:1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doc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第一部分、收入一、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的处理1、内资企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仍按国税发[2004]82号文、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外资企业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
该工作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容易被企业忽视或者忽略。
经过对2008年度大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案例的梳理、分析,现将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问题、政策进行了汇总,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一)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2009北京国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辅导-----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 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 (十)股权转让时间的确认问题 • 问:股权转让时间是以转让合同生效时间 确定,还是以股权的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 时间确定? • 答: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时间 以股权的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时间确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 三、审批证据问题
• (一)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证据资料的确认问题 • 问: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均规定,企业应报送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 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是必须从报案记录、公安 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都要有吗? • 答:企业发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均应按照国税 发[2009]88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 的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体审批要求 • 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三)审批权限和损失的扣除时间 • 1、审批权限 •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负责审批。 •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 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 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与问题补救方法
•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
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
%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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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
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
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
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
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 1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4.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 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 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 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提所得税。
7.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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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标 签】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0-01-01【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 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 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
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
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
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
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 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