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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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芳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犯罪人的特殊实践活动来实现的。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
在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的涵义。
所谓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
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本文所探讨的职务犯罪心理是以职务故意犯罪心理为主。
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规律可循。
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社会环境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指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
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
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
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媒体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
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
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就有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
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的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监督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职务犯罪受到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
1、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当前,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
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便会为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可能。
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他们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者迅速富裕起来。
这些都强烈刺激了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时机成熟,便贪污受贿。
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
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因素。
他们的犯罪心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贪婪是一切贪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2、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
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在“我帮他忙,他应感谢我”的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有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
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有代价的特殊商品。
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3、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后,部分人先富起来了。
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
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有钱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己,希望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成了强烈的心理需要。
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法律”的巨大动力。
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人员尤为突出。
4、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品质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
5、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这种人为人处世善于投机取巧、见风使舵。
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
如办理的贞丰县长田乡财政所余××贪污一案,案发前余××已逃到省外不知去向,经多次抓捕未获,至今仍未归案。
6、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待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等行为。
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自己犯罪。
四、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谋略及防范对策
国家公职人员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因而在查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抗性矛盾非常突出,这就必须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案情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以突破其心理防线,进而侦破案件。
如何洞察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状态,是实施心理对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侦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功。
一是分析法,侦查人员将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以其活动动态等材料集中起来,运用自己的侦查、审讯经验,将其各种表象与以往案件相近,人犯年龄、性格、气质类似,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相仿的受审对象进行类比分析,找出规律,从而推断其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动向。
二是观察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当外界刺激引起人的各种情绪和情感时,人体内生理、心理机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人体外部机能就会显露出相应的反映,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发现犯罪人员的外部表现、言行活动的异常,并以此分析判断他们的心理活动。
审讯职务犯罪人员是一种心理复杂的活动,是斗智斗勇的过程。
因此,要突破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防线,就必须尊重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特点,挖掘其积极的心理因素,克服消极心理因素,适时选择最佳的方法突破,才能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1、创造环境,选点切入。
选准切入点是侦破案件的关健,案件切入点很多,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择优选用。
有的职务犯罪人员在紧张的环境气氛中无法供述,而有的在较松的环境下拒绝供述,这有赖于办案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个性和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决定讯问环境。
2、以势攻心,挫其税气。
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而盛气凌人的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的策略,侦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针锋相对,义正严词地挫其税气,以打击其嚣张气焰。
如办理贞丰县农业办公室主任王××贪污一案时,王××态度恶劣,拒不交待其犯罪行为,抵触情绪极强,办案人员掌握其个性特征后,收集证据,突破其心理防线,最终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以其不意,攻其不备。
面对职务犯罪人员的顽固、抗拒心理,当审讯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要寻找最佳时机出示犯罪证据,攻其不备,如果证据出示过早,会使其掌握侦查人员的底细,证据出示过晚,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突破。
因此,侦查人员要正确地分析职务犯罪人员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使其措手不及,置于进退两难境地,逼其束手就范。
如办理的贞丰县粮食局白层粮管所勾××贪污一案,起初勾××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认,当侦查人员出示有利证据质证时,面对所有证据都指证他具有犯罪行为时,勾××哑口无言不得不如实交待其犯罪行为。
4、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对订立攻守同盟的职务犯罪人员,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进而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个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心理承受力,选准突破口,达到各个击破攻守同盟的目的。
如在办理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村支书陈××、主任王××、统计员徐××贪污一案中,开始3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侦破案件陷入困境,后来侦查员采用分化、瓦解的办法,让他们产生“内讧”,首先刑事拘留王××,从王××身上打开突破口,针对其个性特征,对症下药,软硬兼施。
最后,王××不得不供述与陈××、徐××的犯罪事实,为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5、以情攻心,促其转化。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任何狡猾的职务犯罪人员总有情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
对一些讲义气,重感情的犯罪人员,要充分利用其对父母、子女的牵挂之情和对亲友之谊去感化、消除影响他们交代罪行的不良心理,促其交代罪行。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情、晓之以理和戒之以法结合起来。
如办理的贞丰县农业局良种繁殖场场长张××、出纳舒××挪用公款一案,侦查人员针对出纳舒××之子刚考上大学不久的家庭情况,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的方法,劝说舒××要以家庭为重,为自己儿子着想,最终感化舒××,供述其与张××的犯罪行为,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