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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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4期《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

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者姓名:刘兵,陈小莲作者单位: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是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审查员争辩的焦点所在。

在一些非显而易见性相比现有技术不显著的发明中,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论证至关重要。

本文站在申请人的角度,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给业界同仁一点参考。

关键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 陈述意见一、引言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创造性审查中被普遍使用。

另外,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发明具有创造性,往往需要证明其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的发明,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其创造性的争辩至关重要。

二、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相关的概念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2节以及5.3节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通过审查指南的规定可知,如果能够证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证明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三、什么时候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当发明为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或要素变更的发明时,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在实践中,通常是在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使得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难于从非显而易见性方面来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时,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进行争辩,有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浅析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问题

浅析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问题

浅析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问题引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初审结的申请号为201310030601.2,发明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新菌株”的专利侵权案件(2017京73民初555号),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该案作为国内首例微生物专利侵权案件,其“相同侵权”的判定结论,颇具争议。

此案也给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带来诸多思考,尤其在全基因组测序分析还不普及和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如何在取得授权和保护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如何准确把握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值得深入探讨。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4.2.2节规定:1. 微生物本身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明显不同的微生物(即新的种)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涉及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没有实质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2. 有关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对于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该微生物的应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中所用的微生物与已知种的微生物具有明显不同的分类学特征(即发明所用的微生物是新的种),那么即使用途相同,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知,“菌种”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和“菌种应用”的标准不—样。

菌种判定创造性时,是与同种的菌种进行比较,主要是根据技术效果;而菌种应用的创造性判定,是与同属的菌种的用途进行比较,如果该菌种的应用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同属中都没有的,那么其应用具有创造性(生物学家用域、界、门、纲、目、科、属、种对生物加以分类)。

二、菌株是否保藏对创造性的影响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还涉及生物材料保藏问题。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技术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是神奇而既不可预测的,因为技术创新涉及各种领域,消费者和科学家通常没法预测影响。

然而,当一个新技术被发明出来时,随之而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会给那些能够看到未来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不同的技术领域中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医学领域,例如人工智能诊断系统已经出现,在改进病理学诊断和治疗方案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

同样,在能源领域,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兴起已经大大改变了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方法。

这些技术创新在这些领域内打破了常规,有助于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未来需求的问题,同时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与技术的发展相对应的是崛起的技术行业。

随着互联网的攀升,许多新兴的技术行业相继涌现,包括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金融科技和区块链等。

这些技术行业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办公方式,并在市场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人工智能,它已经在医疗、金融和零售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功。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已经使得这些新兴技术行业成为成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最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影响着未来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例如,在教育领域中,人工智能可以被用于课堂管理,自动评估和智能辅导等新技术的开发,使得教育变得更加智能和智能化,使学习更有趣和实用。

同样,在住房领域中,由于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在未来享受更具沉浸式的房屋设计和体验,从而改善生活质量并更好地利用家庭空间。

这些新技术和方法将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技术领域之间紧密相连。

这一关系加快了技术发展,推动了不断的变革,通过不断突破技术的局限,使得技术领域成为肆虐的创新场所。

对于我们来说,关键是要更好地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并始终保持清醒和开放的心态,以便我们不断地从这些新技术和发展的机会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作者:周世骏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新的技术发明通常是在先有技术上增加一些东西,但并非一切新颖、实用的东西都有取得专利保护的价值,构成申请专利的新技术解决方案必须是一种创造。

为了鼓励真正的发明,获得专利权还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制定有关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正是为了在一般性技术进步中识别真正的发明,将单纯的技艺与创造性分开来。

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专利申请案件实例中对创造性判断的论述本文介绍的专利申请案件是申请人于2004年7月提交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共有6项权利要求,主要公开了一种可以连续交叉编织软质纬丝和硬质纬丝的编织机械。

其技术方案的要点是,设有剑杆织机的机架和传动机构,在机架上固定有框架,框架一端安装有龙头,框架上面设有提花龙头,龙头通过拉绳与提花龙头相联,提花龙头下方设有提花中框,机架一侧设有连杆,其下端部与传动机构相配合,其上端部与提花龙头相联,机架上安装有跑道,跑道两端安装有梭子,梭子后部连接有履带带动梭子沿跑道运动,跑道上安装有若干个进料器,进料器下部开设有进料槽,进料器后方设有分线板,机架一侧设有送丝轮,机架一端上安装有接纬机构,接纬机构通过拉绳与龙头相联,机架后方设有一个放线架,机架一侧设有一个纬丝架。

根据原始的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范围进行了审慎的检索,找到一篇申请人于2001年12月提交的一件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并将其作为该申请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判断依据。

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并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提花编织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机架、传动机构、机架上固定有框架,框架上一端装有提花龙头,提花龙头下方设置有提花框、机架一侧设有连杆, 其下部与所述传动机构相配合,连杆上端与提花龙头相连, 机架上安装有跑道,跑道上安装有进料器,进料器后方设有分线板,机架旁设置送丝轮。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 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 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根据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特点,对发 明进行的分类,以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发明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创造性判断。
当前主要分类有: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 发明,转用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的基准)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公开方式 出版物 公知公用
时间界限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地域界限 全世界范围 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一、 创造性的概念
1) 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 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 对于方法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类似的方 法;对于产品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另一 件功能或用途相同或接近的产品,该产品与发明相 同的技术特征也最多。
•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当存在多篇比较相关 的对比文件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 对比文件,其次考虑相同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的对 比文件。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 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创造性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创造性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知识点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
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5.创造性与发明创立的途径无关
6.避免事后诸葛亮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例1
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
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
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例2
现有技术: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
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

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
纹,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

例3:
橡胶轮胎制造过程中掺入碳黑的量从3%大幅增加到30%之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耐磨效果。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4. 发明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商业上的成功应当是由发明的技术方案直接带来的,而非商业营销等手段带来的。

例4:
带橡皮头的铅笔
5. 创造性与发明创立的途径无关
例5:
一种印刷设备,其特征是部件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

说明书强调:现有印刷设备的缺陷是印刷时纸张跑偏,发明人发现纸张跑偏的原因是印刷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中的部件A产生变形对比文件1
一种印刷设备,具有部件A,部件A由C材料制成。

公知常识
使用材料B制造的零部件具有更好的刚性,不易变形
6. 避免事后诸葛亮。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解析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解析

•2021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法律知识••第1题: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本题答案B•解析:•【解题思路】委托发明,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这是中国特色。

在受托方中,吕某是在完成甲公司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参考答案】B••第2题: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共有•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本题答案D•解析:•【解题思路】甲乙双方都是在2014年5月10日提起的申请,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而在商标申请中,如果是同日申请,那商标归使用在先的申请人,如都未使用或者同日使用,才需要进行协商。

另外,商标申请中协商不成则双方抽签,运气好的一方可以获得商标权。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后作出总体上的评价,其中一个因素的存在并不一定足以确认或否定创造性。

在审查实践中,国内外都将效果 ( 特别是意想不到的效果 ) 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3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此部分对发明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了解释,即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某化合物,而申请请求保护该化合物的立体异构体,则只有当该立体异构体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才认为该立体异构体具有创造性。

此处涉及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是:某一对映异构体的活性出乎预料地好;或者某一对映异构体与其外消旋混合物活性相当,但毒性非常低;或者某一对映异构体具有与其外消旋混合物完全不同的活性。

作为发明具有创造性依据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是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

即使说明书中记载了某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如果导致该效果产生的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则不能认为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如,说明书记载了含有活性成分A的注射液,当注射液的pH调解至4.5-5.0时,所述溶液具有澄清且稳定的技术效果,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意想不到的。

然而,当独立权利要求只保护含有活性成分A的注射液时,由于其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未记载导致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pH调解至4.5-5.0”,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的A的注射液因显而易见性而不具备创造性。

只有将“pH调解至4.5-5.0”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补入才能使该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姓名:汪泉,王勤耕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按照该领域方法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改进方向分类探讨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引言随着有机合成技术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工业化生产中有机合成应用的深入,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类发明专利能否最终得以授权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化学反应本质的深入理解和对反应规律的把握运用,根据目标合成物的结构骨架,设计行之有效的合成路线并采用多样化的合成手段实现按需合成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对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合成并得到结构确认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合成工作者往往具有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类似结构模板合成思路以及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合理设计、改进合成路线的能力,并且基于日益成熟的合成技术研究,对于改进所带来影响的可预见范围也越来越广;另一方面,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有机合成领域的发展毫不例外的需要依赖于大量的实验研究和摸索,而无法仅仅依靠已知技术和理论的结合。

有机合成反应机理的发掘和反应手段的多样化在提高反应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方法工艺选择、组合、优化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合成工作者需要更多的实验尝试来明确改进方向,预期工艺改进效果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作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的审查员,有必要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技术发展特点,对具体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合理判断。

以下笔者根据有机合成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的积累,按照合成方法改进的不同方向分类讨论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二、不同改进方向的有机化学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通过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的初步阅读,审查员可以简单地获知一些发明背景信息,从申请人角度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概况和发明改进的基本思路。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

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4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代玲莉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创造性评判中一个独立的考虑因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本质上是发明客观上获得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三步法”的评判中应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予以考虑,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中的一种因子在“三步法”的使用中予以考量,而不将其独立于“三步法”的判断进行单独考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法律逻辑,这样的评判方式也更为合理和有效。

在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判断中进行考量时,应将区别技术手段、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实现的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当做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综合化考量,从而得出更为合理的评判结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非显而易见性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6)04-0698-12作者简介:代玲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副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698目次一、引言700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三步法”的法律关系辨析701三、从创造性评判实践面临的困扰看“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的合理性702(一)据以分析的案例——“一种微波调谐复合陶瓷材料及其制备方法”702(二)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判断中进行考量的合理性分析704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具体考量方法704(一)从《指南》规定看“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关联因素705(二)通过案例演绎展示关联因素的具体考量方式706五、结论708699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4期一、引言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1中“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这一规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已成为申请人争辩发明具备创造性时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争辩理由。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对于某一创新性成果或行为进行评价和判定,根据其独特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定。

在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至关重要,因为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需要不断地评估和改进。

在进行创造性评判时,技术领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技术的独创性、实用性、可行性等。

本文将对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探讨。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独创性是最为基本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个技术成果或创新理念的独创性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在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该技术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所差异,是否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技术才能被认为是创新的,因此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独创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技术的创新不仅需要满足实际需求,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评判技术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需要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例如是否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是否能够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

只有符合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才能够被认为是真正具备创造性的技术,因此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还需要考虑其与现有法律法规的符合度。

技术的创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其无法被认可和推广。

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量诸多因素,包括独创性、实用性、可行性、社会和环境影响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够做出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从而促进技术领域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根据创造性的定义和所处环境,对一个创新或者创造性产出进行评价。

对于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来说,特别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因素,因为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涉及到科学、工程和商业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评判的过程就需要更加全面和综合。

本文将讨论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价。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

科学性指的是创新是否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是否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可证伪性。

在技术领域,一个创新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因为科学是技术的基础,只有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的技术创新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创新的实用性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一个技术创新只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创新。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

在商业化的过程中,技术产品需要考虑市场规模、市场需求、竞争力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创新的成功与否。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判断其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实现商业化产出。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技术创新如果能够改善社会生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那么就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这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新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被考虑,一个技术创新如果不能够长期持续,不能够持续地解决问题,那么它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还需要考虑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团队和个人。

一个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团队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团队的整体表现,包括合作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等。

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贡献,判断其在创新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成就。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商业化潜力、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原创性和独特性、以及团队和个人的表现等多个因素。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马文霞;何炜;李新芝【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年(卷),期】2013(000)002【摘要】本课题组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得出以下观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是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后,修正创造性判断结论.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的程度有高低之分,其对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要综合评价.当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越来越显而易见,则发明欲具备创造性所需的技术进步也应随之提高,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前者在创造性的整体判断中所占权重更大.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产生质变,重点需要判断其与现有技术已知性能的相关性.在“量”上优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尚不足以证明预料不到,还应当结合相关背景技术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确定该效果是否超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总页数】10页(P72-81)【作者】马文霞;何炜;李新芝【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 [J], 代玲莉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法律适用 [J], 赵炜楠;3.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法律适用 [J], 赵炜楠4.创造性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量——从技术视角评析"铁素体不锈钢"无效案 [J], 王良猷; 周珑5.创造性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量——从技术视角评析“铁素体不锈钢”无效案 [J], 王良猷; 周珑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不同审级呈现的不同评判方式说起越王轶杜国顺[1]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判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何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掌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方式以及对比实验的审查方式均对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创造性评判标准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审级中执行上的不一致,甚至评判结论大相径庭。

本文拟由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入手,透过该案所涉及的两审法院和复审委合议组之间观点的异同,结合国外专利审查实践,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为目的,探究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创造性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对比实验一、引言在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无效宣告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5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中,基于争议专利实施例C1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认为其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而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早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实施例Cl与比较例C14-C16相比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即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所致,因而不能认可其创造性[3]。

两级法院针对此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完全相左,且判决书中对创造性评判术效果的认定和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上述判决思路又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18653号决定存在分歧。

在专利审查以及专利诉讼实践中,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其创造性判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理清二者的关系,则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

本文拟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出发,结合国外专利实践,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摘要:对于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首先初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据资格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其次重点审查补充实验数据对于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证明力。

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并且能够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关键词:补充实验数据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生物或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技术效果的可预测程度较低,通常需要依赖实验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在生物或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经常会针对审查员发出的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特别是提交补充的对比实验数据,以期证明本申请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然而,对于这类补充实验数据在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量,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专利审查(2010)》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专利审查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审查标准难以统一。

本文简单探讨了补充实验数据在实际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并结合多个复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给生物或化学领域的审查员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审查思路,同时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公开的程度提供一定的指引。

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文称“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记载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1]。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七十四号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浅谈如何应对和防范惯用技术手段问题

浅谈如何应对和防范惯用技术手段问题

浅谈如何应对和防范惯用技术手段问题作者姓名:唐杰敏李镝的作者单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才能获得专利权,而惯用技术手段问题又是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难题。

本文从专利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两个方面阐述了专利代理人如何防范和应对惯用技术手段问题,以便尽可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关键词创造性;惯用技术手段;争辩;1.前言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创造性审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关于创造性审查,审查指南规定了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审查指南还列举出了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参见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

同时,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审查员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参见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审查指南是将惯用技术手段作为公知常识的一个示例列出的,而且审查指南规定了审查员可以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下而仅凭说理来作出区别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论。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审查员的举证责任。

笔者在从事专利代理的过程中,也切身感受到审查员在未检索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倾向于作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判断。

而在审查员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时,争辩往往是较为困难的,这是因为,与审查员引用具体对比文件来评价区别特征相比,在争辩“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过程中是没有对比文件作为参照的,因此该争辩容易显得说服力不足或主观性较强,使得专利代理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只能选择修改权利要求来消除审查员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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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8106540.4、授权公告号为CN1029582C、名称为“防治稻田杂草的除草剂”的发明专利权,申请日为1988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30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0.5至10克/公顷式I的化合物:

其中:
X是CH3;
Y是OCH3;
Z是N。

2.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比例为4∶125至1∶625。

3.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4.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2100。

5.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3000。

6.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2100。

7.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比例为1∶60至4∶2100。

8.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敌稗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敌稗的比例为3∶600。

9.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组合物,包括权利要求1的式I 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式I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1996年2月5日,请求人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下述九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农药》1995.NO.4,第50~54页;
对比文件2:《中国技术成果大全》,第90~658页;
对比文件3:《农药》1986.NO.3,第49~51页;
对比文件4:《化学除草应用指南》,第263~264页;
对比文件5:《国外农药品种手册》,第321~323页;
对比文件6:《作物栽培学》绪论;
对比文件7:《农药》,化工部沈阳化工院编,1984年第3期,第59~60页;
对比文件8:《农药译丛》,《农药》杂志社编,1986年第6期,第1~4页;
对比文件9:《化学除草应用指南》,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1987年第一版。

专利局于1998年7月2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由撤销了该专利。

撤销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方法中使用的除草剂及其用量已经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8的方法中使用的其他除草成分均为常用水稻除草剂,与该专利式I化合物混合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被请求人拒绝将上述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专利局撤销了该专利的专利权。

撤销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农药译丛》,1986年第8卷第6期,第1~4页。

被请求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于1998年10
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新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组合物,包括式I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式I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式I化合物为:

其中:
X是CH3;
Y是OCH3;
Z是N。

2.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同时对稻作物安全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式I化合物的施用量为0.5至10克/公顷。


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理由主要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

对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撤销请求人(下称复审被请求人)于1999年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式I化合物,同时公开了该化合物的稻田用量,此外该文件中还提到了苄嘧磺隆在稻田中的使用,同时指出苄嘧磺隆与一些除草剂混合使用效果很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式I化合物与苄嘧磺隆混合使用,因此由二者作为活性组分组成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同样,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0年5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复审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出:首先,现有技术中从未有过将所述式I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结合使用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组合物具有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
组合物的用途,在权利要求1组合物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

其次,使用权利要求1组合物进行的稻田实验证明该组合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作为该组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对比文件1第4页第5行~倒数第4行中虽然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活性组分:式I化合物(甲磺隆)及苄嘧磺隆的除草活性,但没有关于将二者结合使用的技术教导,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除草组合物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用途也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第4页第5行~倒数第4行中明确指出该专利权利要求1组合物中的两种活性组分DPX-F5384(苄嘧磺隆)及DPX-T6376(甲磺隆,即所述式I化合物)所具有的稻田除草活性及一般用量,但该现有技术中没有关于将其组合使用及由此会产生何种效果的教导。

该专利说明书表10及表12分别对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用量、实际活性进行了说明,并提交了使用Colby公式进行计算所得到的预期活性数据。

该结果表明,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实际使用活性均高于该组合物的预期活性的12%以上,该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预想不到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组合物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作为其用途的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在复审请求人于199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销了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并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评析
对于一项涉及组合物及其用途的发明而言,如果与其最相关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对该组合物中各活性组分之间的配伍作出过明确的教导或指示,也没有对组成该组合物的各活性组分之间组合使用将产生的效果作出说明,且实践证明该组合物具有超出其中各活性组分组合以后预期活性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组合物及其用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防止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甲磺隆与苄嘧磺隆的组合物,其中甲磺隆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对比文件1中指出,甲磺隆和苄嘧磺隆均可用作稻田除草剂,并给出了一般用量,但没有给出将其组合使用的教导。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呢?
在评价组合物的创造性时,既要考虑组合物的组分及其含量,又要综合考虑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及其应用效果。

在现有技术中,甲磺隆和苄嘧磺隆均可用作稻田除草剂是其已知的性质,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两种化合物的组合物是否具有增效作用一般是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得出的,如Colby公式可以用来计算除草混合物的预期的效果。

因此,如果甲磺隆和苄嘧磺隆的组合物的实际使用活性与通过计算公式得出的预期活性相当,则该组合物就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反之,如果该组合物的实际使用活性明显高于其预期活性,则该组合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的被请求人在撤销请求审查程序和随后的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均提交了试验数据,以证明所述组合物的实际使用活性明显高于预期活性。

从所提交的试验数据中可以看出(仅就所做的几种防除稻田杂草试验来说),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表10和表12所示的组合物的实际活性,相对于使用Colby公式进行计算得出的预期活性均高出12%以上,有的甚至高出150%,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甲磺隆和苄嘧磺隆的组合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李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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