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的区别与衔接
法律监督意义下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法律监督意义下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作者:易广辉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2期预防调查是人民检察院以预防职务犯罪为目的的一种专项调查活动,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和风险,按照专门程序、使用专业方法和手段,查找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状况、成因、条件和隐患,分析其特点、规律和趋势,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风险,研究提出有效预防对策。
预防调查是河南省检察工作的一项创新,开展预防调查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推广。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检察院检委会于2007年9月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
近年来,河南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调查业务上形成了许多经验和做法,促进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但同时预防调查在工作实务中仍存在诸如认识不够高、调查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结合我省检察机关预防调查业务的实际,笔者就如何进一步提高该项业务的水平提出几点思考意见。
一、站在更高层次认识预防调查的作用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时提出,要“在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去年召开的侦防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深化改革为根本目标”,并提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更新更高要求。
实现新时期预防工作目标任务,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发展,必须抓住带有基础性、关键性的问题,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此,高检院在河北承德召开了预防调查工作推进会,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以《关于预防调查的几个问题》为题做了发言。
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河南省院检察长蔡宁强调,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监察法》与自首制度的规范错位及衔接协调
2021年2月第1期总第183期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Feb. ,2021No. 1Ser.No. 183〇法学研究主持人:杜文瞾《监察法》与自首制度的规范错位及衔接协调蔡荣(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摘要: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 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
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 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
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 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关键词:监察调查;自首制度;程序混同;街接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040(2021)01-0065-07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 法》)设立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程序,赋 予监察委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享有特殊的调查权,为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程序不足 问题提供了规范依据。
《监察法》采取“职务违法 犯罪一元化”的调查模式,监察调查所有公职人员 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作为一种全新的监 察调查模式,如何正确实施及衔接协调其他关联 性法律,成为当下研究的重点问题。
《监察法》的规范衔接不仅仅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其与实体法 内容的适配同样值得关注。
尤其是如何在全新的 程序设定中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与后续的 司法活动关系密切,处理不当则可能导致制度运收稿日期:2020-10-06作者简介:蔡荣,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 方向为刑法、监察法。
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务犯罪 案件立 案 的必 经程 序 ,如 果 职务 犯罪 案 件 经过
一
的 良好 导 向。这是 司法 理 念 的重 大变 革 ,更 是 和 国际
般性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是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司法准则 与 惯例 相 一致 ,值 得 大力 推 崇 。总之 ,职务
的 ,这 种方式 也是 法 律 所认 可 的。 因此 ,职务 犯 罪案 件的初查 是检 察机 关 立案 阶 段在 正 式决 定立 案 之前 为
二 、对初 查 中几 个 问题 的思考
( )初 查的 必要 性 一
然最终会被立案并构成刑事犯罪,在 “ 成案意识” 的
主 导下 ,是否 会 出现 些 许 人 为 的 “ 造 ” 犯 罪 的 行 制
对于 初查 的必 要性 ,前 文多 少 已有 所 论 及 ,这 里 再作 补充 阐述 。对 于 职务 犯罪 案 件 ,在 立案 阶段是 否 有 必要加 入初 查这 一 司法 程 序 ,理论 及 实务 界 均存 有 争论 。反 对论 者认 为 ,在 一般 刑 事 案件 的侦查 中,如 果将 立案 中的侦查 分 为 “ 侦 查 ” ( 指立 案后 破 案 小 特
一
通行 做法 相 衔接 ,提 倡 被控 主 体言 辞 证据 以外 的 其他 证据 主导 侦查 与 控诉 ,并 避 免 审前 过 久 羁 押 ,最 大 限
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一个值得说明
的 问题 。 《 民检 察 院 刑事诉 讼 规 则 》 第 17条 中有 人 2 “ 为需 要初 查 的 ” 这 一 规 定 ,也 就 是 初 查 并 非 为 职 认
方 式是 有效 杜绝 现实 中 “ 不破 不立 ” 先破 后立 ” 的 、“ 畸 变性立 案方 式 的重 要 措 施 ;第 三 ,这种 方 式 与 国 际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检察衔接及其制约
作者简介:陈伟(1978—),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自飞(1992—),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问题研究”(HJ2018A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摘要: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是监察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
监察调查权应当体现程序法治与人权保障理念,通过检察权有序行使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相互制约”。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司法监督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在相互衔接及制约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合理利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确立监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调查下的检察引导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保证检察权独立审查起诉之下后续强制措施的规范适用,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证据审查功能,实现职务犯罪审前程序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11;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20)06-0129-09(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检察衔接及其制约陈伟,郑自飞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我国全新的公权力监督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保障。
但是,正如英国学者阿克顿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监察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高效而强大的权力,其滥用会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1](p59)尤其是作为其核心权能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在实践运用中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会偏离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如何有效监督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始终是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初查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初查孔红波【摘要】Being an important step before filing a case, 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s estab- lished according to specific characteristic of duty crime that is investigated by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which has been used extensively in self -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of Chinese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Clues and materials of duty crime accepted by the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between real and false, and some of the reflected matters are full and accurate and some of them are not comprehensive. If there is no careful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judge clues of the case exactly.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is not only the precondition for filing a case, but also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nvestigation after filing the case and the whole lawsuits, which is a matter of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whole case.%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立案之前所设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已被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广泛应用。
浅析初查与侦查的区别
浅析初查与侦查的区别摘要:初查作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制度,其运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能否顺利进行刑事立案。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初查与侦查相互混淆的问题。
尤其是初查性质的准确定位,对初查与侦查的联系与区别意义重大,因而,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初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评价,将初查的内涵界定清晰,这样才能走出初查与侦查相混淆的误区。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即犯罪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此类犯罪还强调了犯罪行为必须与犯罪主体行使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结合。
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所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初查需要紧扣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
一、初查的历史沿革初查并不是检察机关一设立就存在的制度,初查制度最初的出现是在198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时规定)》第2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中,但是该文件中却没有使用“初查”字样。
[1]而“初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中,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内容:“信访部门比较适合承办部分控告、申诉案件立案前的‘初查’,以便能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
”199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中对初查的概念做了较为清晰的阐述,即“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
199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第5条规定:“大力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是消化的前提和立案侦查的基础。
”该规定明确了初查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1997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浅谈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查问题
据。
重 选择时机 . 防止过早暴露调查意图和贻误 战机
三 、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初
1通过审查举报材料 , 、 分析判断如下 内容 : 举报 问题 的性 质 : 举报人 的动机 : 举报人 与被举 报人有无利
正 所谓 “ 磨刀 不误砍 柴工 ” 初查方 案 的制 定可 以指 引职务 .
( -动态调查 -)
1询问举报人 、 、 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 。 因举报人法律 知识 的局 限性 . 举报材料 的利用 价值受到 其
3 0
和分 析审讯人 员的职务 、 年龄 、 和问话 能力 , 界定 审讯人 员 的水 平和可靠性 . 同时也会 留意讯 问时周 围环境 和人员动态 。 分析 可 能被采取 的措施 .进而决定与检察 机关合作与 否或者合作程 度 的多少 。 对 于具有戒 备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 .讯 问人员应 当 以诚 恳的 问话态度来取得犯 罪嫌疑人 的信任 .讯问言语 和讯 问行为都要 表现 出公正合法 . 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 的戒备心理 。另外要特别 注意语 言的使用 .尽 量避免各种 容易产生刺激效果 的言语 和行 为。 2 抗拒心理类型 、 这是 指犯罪嫌 疑人对讯 问人 员强烈 的敌视 和抵触 心理 . 是 受讯 心理 类 型 中犯 罪嫌 疑人情 绪表 现最 为 激烈 的一 种 心理 状 态 在 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 跟案情无关 的情节 .但对关 键问题闭 1 5不谈或答 非所 问 .或大段的 自说 其 话 , 费时间 ; 浪 或者 甚至对讯 问人员进行 指责 挑衅 , 质疑 讯问人 员工作 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 讯 问人员对 这种最强烈 的抵 触心理 .应 当做 到 以诚对待 犯 罪嫌疑人 . 不做 出损害犯罪嫌 疑人人格 和 自尊的行为 , 取得对 方 的信任 。对于无法律依据 的挑衅行 为 . 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 政策依据 . 同时要义正 言辞地 指 出其行为 的错 误性 . 要求其端 正 态度 。 三 、2 “ 6岁” 年龄段职 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 . 司法机关查 办 的职务犯 罪案件 中. 在 一些犯罪 嫌 疑人 的年龄非常小 .甚至有一些 是刚刚走 出校 门进人工作 岗位 不久 的年轻 国家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年龄小 . 思想观念相 比 自己 的父辈 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同时他们也是喜 欢 自我实现 的一 代, 由于社会 阅历 浅 。 自我约束 力差 , 以容 易受 到外界 不 良思 所 想或倾 向的影响 . 进而走上犯罪 的道路 。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 犯 罪具有 以下特 点 : 1不 一定掌握 权力 , () 但是 却 可能有机 会利用 职务便利实施 职务犯罪行为 , 如单位 的会计 、 出纳 ;2 大部分 犯 () 罪发 生在 国有 企事业单 位 。 单位监 管松散 ;3 涉 案金额 可能 很 () 大。 因此 . 处于“ 6岁” 2 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 时的心理类 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1忧惧心理类型 、 按照刑法规定 . 犯罪嫌 疑人一旦经过 司法程序被判定 有罪 . 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 . 受到刑罚处罚 除 了是一种制 裁 . 更会改变他们 的人生轨迹 . 这对 于年轻人来说 更 是如此 。 因此 。 在侦查讯问 中。 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 。 这 种心理使他们 害怕受 到刑罚处罚 .不 敢正视现 实 .精神压力很 大 .具体表 现为 :犯 罪嫌疑人强烈 的想要逃避处罚 或者减轻 处 罚: 部分 犯罪嫌 疑人精神 高度 紧张 , 恐惧 情绪 突出 , 对讯 问人 员 的提问 , 或答非所 问 。 或问一句答 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 .都掌握着 或接触着一 定 的权 力 , 有一种 优越感 , 之 自身对法 律知识 的 了解 , 加 甚或 是 知道法律制 裁的力度 . 如果确实 存在实施 职务 犯罪的行为 . 么 那 旦被 当作犯罪嫌疑 人 . 随着讯 问的深入 . 忧惧心理 就会产生并 不断增强 他们 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 的 同时也希望 获得法律 援 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讯 问工作 中要 注意对这种忧惧 心理 的把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法律化
成 和 不 断 演 进 的 ,而 理 论 和 立 法 对 其 关 注 不 够 , 导 致 初 查 制
可少 的,而且有相 当部分 的案 件尤其是贿赂 犯罪案件 ,在初 查阶段 只能收集一 些犯罪嫌疑 人的背景资料 或辅助性 证据 ,
否存在犯罪嫌 疑的过程 。当被调查对象供认 犯罪事实后 ,转
为犯罪嫌疑人 ,决 定立 案侦查 。但 问题是 ,刑诉法对立案前 的询 问没有 明确规 定,这种做法 的合法性 受到质疑 ,有规避 法律之嫌 ,同时 由于无 法律 明确规定 ,实践中如何把握询 问
时 限 也 是 一 个 突 出 问题 。 二 是 以传 唤 方 式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
污 贿赂等职 务犯罪案件最 为典型 。在 实践 中,职 务犯罪案件
的侦查过程 中一般 为:根 据举报或 自行发现 的线索 开展初 查
— —
序 ,导致 办案实践 中不 得不规避法律 。二 是在司法实践 中,
立案前 的调查 ( 查) 已是一种常态性工 作,但 由于刑诉 法 初 没有初查的相关规定 ,使得初 查缺乏合法性和有效 的规制 。 ( ) 目前初 查制度 的多重缺 陷只有 通过立法才能有 效 二 解决 。检 察机 关针对职 务犯罪侦查规律通 过 《 民检察 院刑 人
务犯罪侦 查工作规 律,成为制约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的突 出问 题 。一是法 律规定 的立 案条件是 “ 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
责任 ” ,而职务犯罪 的犯罪事实在立案前处于不确定 、不清晰 的状态 ,要判断是否 “ 犯罪事实需要 追究刑事 责任 ” 有 ,在立 案前必须进 行相关 的调查工作 ,而刑诉法 没有设置立案前 的 调查制度 ,使得在受理 线索之后到立案前缺 少一个过渡性 程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性质、作用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性质、作用作者:余媛媛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3期(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2)【摘要】职务犯罪初查就是检察院对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了判明此线索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先期、必要的初步调查活动,了解此种制度概念、性质、作用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开展十分必要。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一、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职务犯罪”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异化和权力失控现象,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初查概念是:“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
”我国理论界目前对初查的含义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诉讼活动说。
“初查是人民检察院为确定是否需要将案件立案侦查,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而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的诉讼活动。
”(2)初步调查说。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立案。
”(3)司法活动说。
“初查是一项司法活动,其是检察机关对已有的案件线索,采取任意性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进行审查,已确定是否立案的司法活动。
”(4)行政行为说。
“初查行为虽然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但不是主要方面,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事实的认定行为。
”(5)侦查行为说。
“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以立案为界限,可以分为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比较立案前的初查与立案后的侦查可以得知,两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初查实质就是侦查,是初步的侦查。
”综上所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初查”就是对职务犯罪的初步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对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了判明此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先期、必要的初步调查活动。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最本质的要素。
职务犯罪初查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 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的“迅速进行 审查”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初查,这条规定是否是我们职务犯罪 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有观点认 为,该条规定并非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的授权,因为“迅速 进行审查”的对象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是一种书面 的、静态的行为,不应该包括调查、询问、查询等积极主动的调查 行为。因此,这一法条规定的审查的外延要比初查狭窄 。另一 种观点认为“, 迅速进行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之意, 检查、核对都须通过调查活动来实现,因此,该条规定正是刑事诉 讼初查制度的合法依据 。不管对该条规定如何解释,我国刑事 诉讼法没有对初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亦对初查可采取的措 施、采取措施的种类、初查的范围等缺乏具体规定却是不争的事 实。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行)》虽然没有对职务犯罪初查的定义进行界定,但却对职务犯罪 初查的主体、初查的方式、初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初查制度规定不足的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关键词:刑事立案;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权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要移交司法機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这就要求建立完善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立案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即通过对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的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三机关特有的权力,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案权。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因此,监察委员会无权就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
其次,《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这里的立案调查包括职务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诉讼。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比较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即在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
二、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既要审查实体问题、证据问题,也要审查程序合法性。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逐渐形成的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诉讼概念。
一般地说,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它是不同于纯粹的书面审查和立案后侦查的一种特定办案环节和办案方法。
[1]一、初查的必要性初查,既是一种特定的诉讼活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它直接关系到立案质量的高低和社会效果的好坏,所以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
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错误倾向,即:在思想认识上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案件线索查实查不实与立案无关紧要,把初查仅仅理解为公开的核查,缺乏保密意识和组织指挥意识,初查方法过于简单,接到举报线索后,随意派员找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公开核对,有时甚至直接找举报人进行核对,结果打草惊蛇,造成案件初查成功率低下等。
所以实践中,加强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初查,一方面是对举报线索进行消化和筛选;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初查获取犯罪证据,发现扩大线索,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我们在审查举报材料时,要对线索进行分类排队,严格进行筛选,认真分析举报事实是否可靠,是否有立案价值,是否属辖内案件。
然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树立秘密、迅速,及时准确地提取证据的意识,查微析—1—疑、扩大战果,以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二)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实行初查制度,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登记选排,由专管内勤会同科局长、主管检察长共同审查研究确定是否具有调查价值,如果有查案价值,大要案由检察长指挥,一般案件由主管检察长指挥,统一由科(局)长带领精兵强将进行突击侦查,以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查案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第一条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
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
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一、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后续的司法程序奠定基础。
二、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开展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通过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判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和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通过监督,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通过监督,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监督。
通过监督,保障涉案财物的合法处理,防止和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六、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对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核实,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保障司法公正。
七、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
八、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
1. 司法部门和监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
监察机关在调查执法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时,需要获取相关的司法案件信息,但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可能导致工作延误或不完善。
2. 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监察机关主要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而司法机关则主要负责刑事审判。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因为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导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同一行为的判断不同。
3. 资源分配不均。
由于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点不同,监察机关可能更加注重程序违法和职务违法的调查,而刑事司法则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追究。
因此,在资源分配方面可能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导致某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追究或处理。
4. 基层执法部门和监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
监察机关往往依赖于基层执法部门提供的线索和信息进行调查,但由于合作不够紧密,信息传递和协作可能受到阻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调查质量。
5.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还部分源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监察机关的职权定位和操作规范尚未完全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修订中,导致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的区别与衔接
作者: 姜汉奎[1] 吕昊[1] 谭春霖[2]
作者机构: [1]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襄阳441021 [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湖北荆州4340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63-16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法律监督调查 职务犯罪初查 区别 衔接
摘要:法律监督调查是应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层发展而产生的。
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抗诉机关不得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只能将法律监督调查限定于针对被监督对象一般违法情形的调查,而非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犯罪行为。
法律监督调查权是一项结构性检察职权,职务犯罪初查权是一项功能性检察职权。
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是两项独立的检察工作程序,二者存在着工作程序上的相互衔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高检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高检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了深入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分工作如下调整:一、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
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
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如属于重大、复杂或者跨地区犯罪案件,应当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四、人民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进行初查。
经初查,认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注意通过科学的侦查分工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要注意通过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作用实现侦查资源的整合,形成监督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t t r n a l o f Hu be i Un i v e r s i t y of Pol i c e
Fe b . 2 01 3
No . 2 S e r . No. 1 3 7
第2 期 总第 1 3 7 期
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 罪初查是两项独立的检察工作程序, 二者存在 着工作程序上的相互衔接 。
【 关键 词 】 法律监 督调 查 ; 职 务犯 罪初 查 ; 区别 ; 衔接 【 中图分 类 号】 D 9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2 -0 1 6 3 -0 3
法律监督 调查 与职务犯 罪初查 的 区别 与衔接
姜 汉奎 , 吕 昊 , 谭春霖 。
( 1 . 襄阳市人 民检察 院, 湖北 襄 阳 4 4 1 0 2 1 ; 2 . 荆 州市沙市区人 民检察院 , 湖北 荆州 4 3 4 0 0 0 )
【 摘 要】 法律 监 督调 查是 应 法律 监 督 工作 的深 层 发展 而产 生的 。遵 循举 证 责任 分 配 以及抗 诉机 关不得 行使 职 务 犯 罪侦 查 权 的诉讼 规律 和 诉讼 监 督规 律 , 只 能将 法律 监督 调 查 限定 于针 对被 监 督 对 象一般 违 法情 形 的调 查 , 而非 发 现 案件 事 实或 者犯 罪行 为。法律 监 督调 查 权是 一 项 结构 性检 察 职权 , 职 务犯 罪初 查权是 一 项 功能 性检 察职 权 。法
一
督的有效性, 也会使通知立案书缺 乏说服力 。 0 第二类是针 对被监督对象一般违法情形 的调查 , 对被监督对象产生非 诉讼程序或者仅抗诉程序上 的影 响。比如 , 审判执行人员 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这是指人 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门 针对人 民法院及其 民事 、 行政诉讼审判及执行人员在审理 、 裁判执行活动中, 涉嫌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 、 司法解释的行 为, 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的监督机制, 简称为违法 行为调查机制 。n 第三类是针对被监督对象严重违法情形 ( 职务犯罪) 的调查 , 对被监督对象 产生刑事追诉 。 比如 , 民 事诉讼职务违 法行 为调查权 , 这是指人 民检察 院对于 民事 诉讼中司法人员职 务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进行初查、 侦查的
权 力 。嘲
、
法 律 监 督 调 查 的功 能 在 于 发现 一 般 违法 行 为 , 而 非
发现案件事 实或者犯 罪行为 法 律监督职 能是我 国检 察机关在 人 民代表大会 制度 下, 为实现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有效制约而设立 的一项专 门职 能, 这是我国宪政权 力配置 的逻辑必然 。而法律监督 调 查是应法律监督工作深层发展而产生的。我们 认为, 广 义 的调查存在于侦查 、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 、 审判 、 抗诉和执
关 一 般 并 不 主 动调 取 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证 据 。然 而 , 开 展 法
实的调查, 依 附于对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有实 际影 响
的逮 捕 权 、 公诉权 、 抗诉权、 立案 监 督权 的行 使 。实 践 中具
体表现有三: ~是民事检察中的调查取证, 即人 民检 察院根 据 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或者根据 案件需 要 依 职 权 作 出 的据 以审查 判 断 当 事 人 的 申诉 是 否符 合 抗 诉 条件 的一项调查活动 。 “ 二是审查批捕中的调查权 , 主要 的 调 查活动有 以下几个方面: 向犯罪嫌疑人发送辩解告知、 提 审犯罪嫌疑人 、 核实相关证据、 在无逮捕 必要 案件 中, 检察 机 关进行 的必要调查 。 三是立案监督 中具有调查权, 人 民 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侦查不是随意“ 认为” , 而应
行 等 诉 讼 的各 个 阶 段 , 可 以分 为三 类 : 第 一 类 是 针对 案 件 事
我们认为 , 法律监督调查应当属于上述第 二类情形, 是 针对被监督对 象一般违法情形 的调查 , 其功 能在于发现一
般违 法行为。上述第 一类情形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 其实
是审查案件证据和诉讼程序 ; 上述第二类情形针对被监督
法律监督调查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范围模糊 、 监督方式单一 、 监督程序和手段缺失的现 状, 根据 中央和 高检 院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 从拓展监督范 围着 眼, 从构 建工作机制入手 , 开展 的一项重大工作机制创新, 它 为检察机 关开展诉讼监 督工作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 的办法 。 法律监督调查与职 务犯罪初查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与细微 的区别 , 本文拟 就二者的区别 与衔接展开探讨 。
对象严重违法情形的调查, 其实是行使职务犯罪初查权或 者侦查权。 这二者的功能都在于发现法律真实和推动诉讼 程序。区分这三种 调查, 将法律监督调查限定于针对被监 督对象一般违法情 形的调查, 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法律监 督 调查 不 能 违 背诉 讼 规 律 , 因此 , 不 能将 法 律 监 督调 查 等 同 于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 。 比如, 在 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不 能片面追 求客观真 实, 以法律监 督调查形式 帮助一方当事 人获取证据。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事实 的调查, 主要是审查 证据和诉讼程序, 一般只需通过书面形式审查即可 , 检察机
当是人 民检察 院根据有关证据得出的结论和意见。 如果没
有这种调查权, 检察机关 的立案监督就很难操作 , 光靠公安
律监督调查意味着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取证 , 如果允许检察 机关基 于发现案件事 实或者犯罪行 为而开展法律监 督调
查, 检察机关就可能违背举证 责任分配规则 。 因此 , 不能将 法律监 督调查等 同于针对严重违法情形的调查 。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