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陈于佳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是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下面我要阐释为什么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先从宪法关系的主体开始谈起吧,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着。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
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的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性,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利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总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
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特征是:第一,法定性;第二,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强制力;第三,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利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二者的相互依存可以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国家的阶级本质角度理解,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整套完整而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人民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第六,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人 利益 , 任何机 篾或 个人部 无权 干涉 。 心 内容 , 权利 以法 律为 存 形式 。 马克思指 出:法律 上承 认 的 自 “
由在一 个 围意 以法 律形 式存在 的 , 法律 是肯 定的 、 明确 的 、 普遍 权力 和权 利 的实 际运 行 中 , 二者 是不和谐 的, 有体 现权 力源于 没 的规 范 , 这些 规 范中 , 在 臼由的存 在具 有普遍 的 、 论的 、 理 不取 决 权利 , 力服 务权利 以及 权利监 督权 力的要 求 。 权 于个 别人 的意 志的 质
到今天 , 民 的权 利越 来越得 到重视 , 在 强大 的国 家权 力面 前仍存 在 时时被 侵犯 的危 险 , 公 但 究竞如何认 识 国家权 力和公 民 权利及 它们 之 间的 关 系, 如何通 过 限制权 力的行 使 空间来保 护公 民权 利达到 而者 的平衡 , 于构建 和谐 的法治社 会具 有十 对 分重要 的意 义 , 得 我们去 思考 和探 讨 。 俏
关键 词 权利 权力 制约 平衡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92 0O 1 0 —5 22 0 ) .0 . 1 0 中 图分类 号: 0 D 8
“ 权利 ” 一 一词来 自西 方 , 公 民紧密相 连 它是 “ 与 法律 关 系的 不 作出一 定行为 , 以及其 要求他 人相应 作 出或不作 出一定行 为的
中, 国 出台 了很 多法律来 确认和 保障 公 民权 利 的实现 , 我 国人 的 的强制 性和 扩张 性 , 决定 了当两 者发 生冲突 时 , 权利 必然 处于 不
论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
公 民权 利 和 国 家 权 力 的 本 源
( ) 民权 利 的 起 源 一 公
障公民权利和 自由是现 代政 治文 明和宪政制度的基本价值 追求。从 功能和 目的看, 民权利的行使 是为了维护公民 自身的利益和 自由: 公 而国家权力行使 的直接 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益, 维护正常 的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 , 但最终是以实现和保障公 民权利为其价值取 向。 一方面, 国家机关通过制定相关 的法律规范来为公民权利提供可 靠的法律保障 : 另一方面, 为公民权利 的实现提供组织上和技术上以
其 宗 旨是 为 了 保 护 公 民权 利 的 顺 利 实 现 。
公民享有法不禁止的一切权利, 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宪法必须确 认并且保障的公民的最主要的权利。在公民权利可能被侵害的各种 威胁中 , 最严重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 利的威胁和侵犯。 真正实现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 进 民 主 与法 治 进 程 , 推 必须 合 理 有效 地 控 制 国家 权 力 ,
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权利的转化, 在人民让度手 中部分权利时, 就 体人 民的福祉。但是, 国家权 力一旦 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 制公民权 “
机关和公职人员 的职权规 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是 以宪法和法
律为依据 的。 二 、 民权 利和 国 家权 力 的关 系 公 ( ) 家权 力 源 于公 民权 利 , 民权 利 创 设 国 家权 力 一 国 公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1 D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0 9 4140 ’ 0.5 22o ) .9.1 1 O
的代表, 将管理国家事务、 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力让渡给 国家机关行 使。 因此, 国家权力的实质是公民权利的有组织 的、 系统的公共组织形式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目标而进行的社会改革,标志着建立现代化的经济运行体制和现代经济制度的历史进程在我国已经拉开帷幕。
人们普遍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中体现政府权力绝对性而忽视、限制经济主体或个体的权利。
很明显,这种权力至上充斥着一种以政府权力来限制、弱化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公民、法人的经济权利、自由无法在经济活动中真正开展和实现,妨碍了经济活力的释放与发挥。
于是乎,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艰难迈进的激扬时代,社会变革的宏伟目标和根本方向,引发人们无尽的思考: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如何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使市场经济主体这一基本“粒子”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经济活力和活跃市场的功能。
从权力支配社会,到社会支配权力,是伴随市场经济的文明发展而带来的民主政治的结果,它重新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使人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人民的普遍的权利要求支配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下,政府权力总量与公民拥有的权利范围,存有反比关系,即当国家拥有的不受正式限制的无所不包的权力时,它的权力实际上是处于无限的范围之内,而相形之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则几乎丧失存在的空间。
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权力的主体是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而政府的权力又派生于全国人大并受其制约。
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宪法、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自由,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来于人民的权力,因此两者有共同的存在基础。
公民权利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政府权力加以保障,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权利行使为目标和依归;离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权力运行,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宪政要求的。
我国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应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促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推进政府的机构改革,有的放矢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行使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进行整合。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 /zhengu.html 诊股 ;2019.1 ;
我们三个作为一个小组." "不!贝茜卡目前是军医,广大的伤病员特别需要她.不过伊戈尔会和你一起行动."说着,李小克拎来一个小木箱摆在师部桌案上. "来,你凑过来.把你背着的步枪拿下来,我给你添加新的零件." 李小克接过那把SVT30,他有打开木箱,一个全新的机关安装在步枪背带 卡扣正前方. "那个专门制作的两脚架,我给你演示一下,那两只脚可以折叠伸缩." 那个时代并没有专门的狙击枪,士兵的莫辛纳甘和SVT都拥有狙击枪的能力,却因为理念原因,还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狙击枪.为了更加像模像样,李小克绘制了图纸,铁匠村很快就完成了两脚架的设计. 娜塔 莎对那个爱不释手,有了那个自己就不用费劲的托着枪.她的臂力已经练的很好,然而狙击手要求的就是长时间的等待,一刻不敢怠慢.胳膊举着枪时间长了会很酸痛,有了如同机枪一般的两脚架就不同了,何况那机关还能折叠. "那是我亲自设计的,专门给予你和贝茜卡的礼物.你们两个都是我 关注的女孩,尤其是你.你是天生的狙击手,所以你必须要更优秀的武器才配得上你的实力.现在你的实力进一步提升了." 娜塔莎意味着那是什么,她热泪盈眶的深鞠一躬. "你别哭!不用太激动.若是感谢我,你就好好杀敌,到时候不仅仅是我的赏识.苏力英雄称号,金星勋章全都有了!" 来自 军功的巨大刺激直击那丫头的小小心灵,娜塔莎背着枪敬了军礼离开. 望着她的背影,李小克自言自语."娜塔莎,你的未来真的要成个英雄,你是我的柳德米拉!"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耶莲京娜也是大力支持那项行动.她考虑问题的角度比较特别,"那些德国人在到处杀人,也应该让让他们感觉 到随时都有可能死亡的恐惧." 她责令军需官提供那次行动足够的给养,食物和被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
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温家宝同志在两会上是这样说的: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权力通称公权力,公民权利通称私权利。
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法学-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
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2014 ——2015 第2 学期课程名称:政治学与公民素质任课教师:朱广忠学生姓名:谭婷班级:国贸1202学号:2120122082论文题目: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内容摘要:公民社会是私人的生活领域,它是以公民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个人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形态,它客观上必然要把维护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国家所执行的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归根到底是从属于私人权利的。
但是国家权力是由行政机关领导者所执行的,其代表的权力让其拥有了无限的“力量”,利益的驱动使得领导者们往往违背道德准则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合理地行使,私人权利遭到损害。
关键词:公民社会权力权利优化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㈠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的需要乃是出于自身有着自己不可克服的矛盾,即公民社会本身是不自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的特点,才需要一种外部比他更强大的力量来提供一种支持,从而弥补这种不足。
㈡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作用政治国家的本质是国家权力。
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其实质就是需要国家的权力的支持。
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需要正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
二、公民社会的权利分析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
”㈠公民社会的一般权利构成1、公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他作为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中为获取和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具有的经过社会认可和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资格。
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权利,无疑是根源于他们个人的需要和利益。
宪法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个人觉得这部分只需要明白相关道理,能写出带有逻辑性的句子就可以,不太强调背诵,毕竟只是材料分析题,理论还需联系实际)⑴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⑵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⑶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如若没有对权利主体利益的巩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设置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这必须依赖于权力的作用。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
其四,权力的变异性,决定了权力与权利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冲突和对立的一面。
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得以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它应当平等地服务和从属于公民权利。
(二)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必须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个人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在行使自由时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
所以,为了维持社会政治的稳定,有效地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持人民的团结,国家权力不宜过度分散,必须足够强大。
(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
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协调。
两者关系是,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力求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持平衡。
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法学研究
2011 · 11(中)
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曾胜男
摘 要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两个紧密联系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之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本质意义上讲无疑应该是一致的。
但在遭遇紧急情况,如遭遇重大灾情或传染疾病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又该有怎样的冲突和表现呢?结合2003年“SARS”一例,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条件、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究竟该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限制;传染;紧急状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利限制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
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为宪法认可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概括为如下六个权利群: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通过确认公民权利,以明确这些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促使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其二是限制国家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其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
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最后通过人为手段,在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时,根据基本权利性质与特点确定限制的方式。
浅谈“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关系
浅谈“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关系09人力2班0902030234 叶真志(一)关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即国家权力的一种。
它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独有的,对立法机关负责,是一种国家凭借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而具有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
当然,在现实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其结果往往与宗旨不一致,这在老师发予的羊城晚报阅读材料里有所体现。
(二)关于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它包含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其中: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而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另外,权利具体化以后还可分为法律权利和事实权利,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并且由法律做出保障,通常不易受到很大的侵犯;后者则是指公民理所当然应有的权利但法律却没明文规定的,这一类的公民权利在日常生活具体实施中,往往有意或无意的被行政权力所侵犯。
(三)材料分析1)控制了代表就控制了听证会——稍了解情况和真相的民众都知道,化解的士经营面临的诸多困局,涨价绝不是较优方案。
长时间的民意征集、媒体讨论却总不能让大家都满意, 本来,像的士、水电气等民生领域的涨价,公权的手不该插入,特别是出租车运营企业实行了市场化经营。
“听证专业户”横空出世,听证会越发与民意背离。
职能部门身份和职责错位,当公权横插一脚,味道全变了。
从只涨不跌的方案,代表的选择和听证过程的扭曲,再到最终的裁量权,职能部门挟持导致的严重越位和越权,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和公正,公民权沦为牺牲品。
我想听证会只是一个侧面,事关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
唔我们的“服务型政府”是否就是既得利益获得者,是否存在某种交易,并试图权力变现? 透过官企不分、权力输送等乱象,只有斩断公权左右民生的利益链条,真正把权限还给当事双方——企业和公民,职能部门保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立场。
第九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精品文档
• ⒊ 宗教信仰自由。 • ⒋ 人身自由。
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 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
• ⒌ 社会经济权利。
度的活动。
• ⒍ 文化教育权利。
• ⒎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 ⒏ 特定人的权利。
五、公民的基本义务
⒈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⒉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说
•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
•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
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 性意义的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它由宪法所 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规定。(2)它是公民最 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义务,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 的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规定的公 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 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2、广义上的权利和狭义上的权利
• 3、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 4、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试述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意义简答题
试述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意义简答题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意义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要素,它们的划分与平衡保证了一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基本运作,同时也影响到每个公民的权益与责任。
本文试图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意义。
一、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公民权利是构成合法合理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是保障公民尊严的重要保障。
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使得政府只能够依法行使其特定职能和权限,同时不干涉公民合法的生活和需求。
这一划分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非法损害,促进了社会自由平等的实现。
二、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使得司法体系不受到政治利益的干扰。
司法体系虽然属于公共权力范畴,但是司法工作者必须要依法独立执行自己的职责。
公民权利方面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是按照法律基准进行的,而不是受到政治法律权力的影响。
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助于平衡政府与市民利益的关系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公民是属于社会有组织整体的个体。
政府的存在只有在服务于公民和满足公民合法需求的情况下才能存在的意义,而公民也需要政府的保障和服务。
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保证两者在利益上的平衡。
政府可以透过组织与公民合作并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其职能,公民也可以依法享有自身权利,提高个人生活质量。
四、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利于构建公共信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共同构成了一个信任网络,它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基础。
当法律体系完善,政府职能担当有序时,公民信任政府并依照法律规则与政府携手合作的案例会增加。
而政府认真对待公民合法需求和权利的情况下,公民也会对政府行政政策有更多信任。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实现,有助于构建公共信任关系,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结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国家政治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要素。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摘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整体呈现和谐互动关系,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和谐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
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促进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和谐发展,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对立统一;和谐互动一、相关法律概念国家权力的“权力”的英语单词为power,其意思含有“力量、能力、政权、势力”等等。
权力即权力主体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权力一般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便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它是指统治者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实现其意志、巩固其统治、强制被统治者服从的支配力量。
[1]典型的国家权力例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
而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其“权利”的英语单词为right,意思含有“正当的、正直的、正义的”等等。
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
[2]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
本文所述的公民权利是指受到政府保障的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发展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但其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也应当在一定界限内行使。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可以不断地自由追求新的权利。
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母体性权利,它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
立法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不能通过国家权力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也不能成为宪法权利。
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
在权利面前,每个人生来而且始终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权利而奋斗。
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
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
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赖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
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
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
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
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作者:姚勇刘瑞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
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而者的平衡,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权利权力制约平衡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00-01
“权利”一词来自西方,与公民紧密相连。
它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特征: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无论作为或不作为,都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能,只要在行使权利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侵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权利具有法定性。
权利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存在形式。
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意志的性质。
3.权利的利益性。
在权利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中,都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首先,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互相依存、互相转化。
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同时,公民权利又需要国家权力的确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公民权利向国家
权力转化是因为个体性的力量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不足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足以消除权利行使的种种障碍,这必然导致人们要将其极其分散的个人权利形成集体权利(即权力)以谋求公民权利的实现。
其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制约。
第一,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相关的权力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让渡自己的权利,而形成的国家权力来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特殊情况的需要也对公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现状:
首先,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社会法律都以刑律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这注定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而公民权利在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和法学中是非常罕见甚至是不存在的,可以说那时的中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臣民社会。
受此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很少,尤以行政权力为甚,它的触角甚至伸向了立法、司法领域,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形成了两者极不平衡的局面,尽管在几十年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国人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权利天生的自力救济性和软弱性与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权利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当个体性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时,两者的不平衡性尤为明显。
其次,尽管公民的很多权利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的享有不足,表现在部分人不知自己享有权利或知道有权利却不知如何行使,这造成了当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发生冲突时,公民作为权利享有者常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两者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情况大多是:在此情况下负有告知公民应享有何种权利的义务的权力主体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而此时本享有权利的公民却天真地认为受罚是当然的。
这些状况的存在说明:在权力和权利的实际运行中,二者是不和谐的,没有体现权力源于权利,权力服务权利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
再者,霍布豪斯指出:“国家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其能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
”即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
我国传统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至上,造成了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制约并不十分有效,一直以来,我们强调公共利益而对公民的私利重视不够,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此外,立法权和司法权时常受到行政权的干扰,这严重违背了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的原则,加剧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失衡的程度。
整个社会系统要正常运转,离不开行政权,但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恰恰有所损益。
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平衡和协调,已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我们认为:国家权力是不得已的恶。
“恶”在这里指的是国家权力的暴力性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
“不得已”指的是国家权力暂时仍需承担藉以实现自我管理的工具性职
能。
人创造了工具是为了使用工具,若工具反过来奴役人,成为使用者,那便是对人类文明的极大讽刺。
而个人自由应是禁止公权力“为所欲为”的自由。
因此,基于权力的职能和弊端,必须使二者达到平衡。
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铭记的是:从没有以强势权力实现的和谐,并且如果所有人在这种公权力下温顺地“引颈就戮”,那这个社会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臣民社会。
综上可知,国家权力由公民权利派生,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当国家这个个体公民的集合体可以还原和归因于每一个普通而尊严的个人,当法律可以作为公民个人反抗暴力侵害的依据和支撑,和谐社会的实现将指日可待,而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的道路也会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