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行
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学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复议与诉讼法-—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行政法学》教学大纲(以下加*的内容为重点掌握。
)第一讲行政法学概述一、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含义及特征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运用行政职权对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的特征:(一)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性(二)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法律性(三)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四)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二、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三、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法法典(二)行政法数量多,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四)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议等。
五、行政法的内容(一)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法六、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本质功能*(一)管理论(二)控权论(三)平衡论(四)行政法理论基础还包括: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公共权力论;控权——平衡论;控权——服务论等。
七、行政主体概念与特征八、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二)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的作用思考题:1、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什么?*2、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本质功能。
*3、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4、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及其作用二、合法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二)法律优先原则(三)法律保留原则三、合理行政原则*(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二)比例原则四、责任行政原则五、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六、高效便民原则七、正当程序原则*思考题:1、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分析
2、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让行政权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对行政法定义可作出这样 的认识:“它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结 合现代行政的特点,提出了“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思考题: 1、简述“平衡论”的主要观点。 2、如何理解“现代行政”是“民主行政、法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 3、为什么说“控权”和“服务”是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思考题:1、如何理解“主客体理论”与“法律关系理论”的关系? 2、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行政委托的规则
五、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4、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5、公务行为的确定
6、国家公务员法
1、概念和特征 2、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种类
二、国家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三、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1、执政党对行政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对行政的监督 3、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九讲 行政复议制度
杨伟东-《行政法学》第三讲
二、行政机关
(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 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1.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后者通常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因此原则上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二、行政机关
(二)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构的类型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4)国务院直属机构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后者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 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 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 · 行政主体除包括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机关+ 法律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
(二)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2.地方行政机构及行政主体资格 (1)地方各级政府 (2)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区别
· 派出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经有权机关批
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政府 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有三类:一是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二是区公所:县、自治县政府经省、 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三是街道办事处: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的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国务院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况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学科。
行政法学原理是行政法学的基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行政法的理论依据。
行政法学原理包括了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
下面就行政法学原理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研究行政活动的法规范的科学,也是行政权利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对性: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对个人并没有直接约束力。
2. 法律规范性: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必然性。
3. 多变性: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对象广泛,行政法的规则会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4. 封闭性:行政法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和自我完备性,与其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授权、行政主体的履行行政职能和法律的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1. 授权: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制定和执行。
2. 法定性: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设定,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3. 相对性:行政法律规范是相对于行政主体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和相对性。
4. 强制性: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和强制性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个体之间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要件。
1.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行政主体或公民个体具有的享有或履行某种特定权利的主体。
2. 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对象,可以是公共利益、公共资源、公民权益等。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1. 引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行政法律关系的起源、发展和规范等问题。
行政法学原理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解释和应用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学原理的概念、分类以及其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
2. 行政法学原理概述行政法学原理是指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关于行政法学基本规律和基本要素的理论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体原理,即研究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和规范的原理;二是程序原理,即研究行政程序的性质、特征和规范的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目的性原理、法律优势原理、履行公益功能原理、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这些原理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
3. 行政法学原理的分类3.1 实体原理实体原理是研究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和规范的理论原理。
实体原理主要包括:3.1.1 行政法的目的性原理行政法的目的性原理指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行政法的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3.1.2 法律优势原理法律优势原理是指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不同之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行为时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
法律优势原理要求行政法在规范行政行为时尊重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
3.1.3 履行公益功能原理履行公益功能原理是指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要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益性,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护个人权益。
3.2 程序原理程序原理是研究行政程序的性质、特征和规范的理论原理。
程序原理主要包括:3.2.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在行政程序中确保法律适用和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2.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二、抽象概念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离不开抽象概念的运用。抽象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将行 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并与其他法学部门进行比较 和分析。例如,行政法学的核心抽象概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 这些抽象概念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学体系化均衡的 关键。
1、行政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 均衡发展
行政法学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密切相关。 因此,行政法学的均衡发展需要与其他相关学科保持均衡发展,相互借鉴、相互 促进。
2、行政法学内部不同分支的均 衡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行政法学内部包含多个分支,如前所述,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组织 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刑法以及特别行政法等。这些分支相互、相 互制约,需要保持均衡发展。例如,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不能脱离行政组织法和行 政救济法等分支的支撑。
3、行政法学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和特色。首先,行 政法学与宪法、部门法和国际法等学科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其次,行政法学的研究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行政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对 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具有直接作用。
参考内容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的视 角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本次演 示将从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释义学三个角度来探讨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 体系化均衡。
一、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体系化建构的重要基础。这些原则包括合法性 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等。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理性原则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理性的判断标 准。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和透明度。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信守承诺,不得随意变 更和终止行政行为。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最新版)目录1.行政法学的概念与特点2.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3.行政法学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4.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5.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正文一、行政法学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活动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次,行政法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紧密结合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需求;最后,行政法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宪法、民法、经济法等。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组织:研究行政机关的设立、性质、职能、权限等;2.行政行为:研究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3.行政监督:研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的合法行使;4.行政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行政纠纷处理:研究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处理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行政法学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行政法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行政法学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有助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行政法学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导,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法学逐步建立,主要借鉴苏联模式;2.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法学取得重要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3.21 世纪初:行政法学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研究领域和方法不断拓展和创新。
五、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监督理论、行政责任理论、行政纠纷处理理论等。
总之,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doc 47页)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doc 47页)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5—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批驳,但很多人出于先入为主的心理惯性,对这些正确结论反而给予了强烈的质疑和抵触,乃至于陷入了钻牛角尖的地步。
这种心理误区,大家切切要加以克服。
强化阶段行政法讲义行政法学十八专题一百图表九十题/林鸿潮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真题—2(08—46—单选)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真题—3(11-77-多选)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学科是行政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行政法规则的起源、性质、原则与适用基础的学科。
它主要涉及包括行政机关的组建、职权划分、行为规范与程序保障等内容。
行政法学原理作为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行政法学原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性质与范畴、行政法的规则来源与形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行政法的适用和解释。
首先,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行政法的性质与范畴。
行政法是国家权力的行政部分所依法行使的社会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制度,其范畴包括行政主义法律关系、行政文明法律关系和行政与非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原理对于行政法性质的把握与划分有助于界定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边界,进而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指导。
其次,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行政法的规则来源与形成。
行政法的规则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行政法学原理通过研究这些规则的形成过程与制定机制,揭示行政法规则的实质内涵与合理性,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依据与支持。
第三,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权利保护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效率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则的基础,具有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行政法学原理通过研究、解释和落实这些原则,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准则与规范。
最后,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行政法的适用和解释。
行政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科,需要依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细化与综合化的解释与适用。
行政法学原理通过研究行政法的适用途径、方法和规则,帮助行政法实践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增加行政法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法学原理是行政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行政法学原理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性质与范畴、行政法的规则来源与形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行政法的适用和解释等诸多方面。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以及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等。
行政法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法学性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并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实用性。
行政法学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3.独立性和全面性。
行政法学不仅研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还关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与解决等。
二、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法治原则等基本法律价值,所应当遵循和体现的重要原则和精神。
1.法定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其职权。
2.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当事人。
3.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公正,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行政决策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4.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法学的法制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精神。
行政法学倡导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在行政事务中强调依法行政。
2.公益精神。
行政法学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3.服务精神。
行政处理事务应当以服务公民、企业和组织为出发点,为公众提供高效和便捷的行政服务。
三、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行政行为的形成和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决等。
其中,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研究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的划分以及行使方式等。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五—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行政法学地的知识体系图讲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单行法零散规定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非诉执行若干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新修)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程序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钓鱼式执法);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分析: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行政法学的基本流派及其观点(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管理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马偌辛,瓦西林科夫等。
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律体系就是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
关于行政法的手段。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重点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一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代表学者有科克,戴雪,施瓦茨等。
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源于规则主义或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念),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律即无行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选择的余地。
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平衡论的观点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
该学说在我国已有和管理说相抗衡之势。
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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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
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
[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
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
[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
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
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
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
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人的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法的逻辑起点的延续与扩展,是法之人的社会属性体现,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身份权和财产权。
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格权是基础与起点,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延续与扩展,是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
也就是说,人的存在自由意志属性在法律上首先体现为主体与目的即人格权,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基于人格权,在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延续与扩展为身份权和财产权,这样身份权和财产权便成为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而从人格权到身份权和财产权,其间的中介便是契约(契约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的本质是自由意志)。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原理。
[21]李纪兵先生在其《“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认为:“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单独就自身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而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身份权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者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与义务的聚合体,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权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格权通过自由竞争或者平等交易产生的聚合体。
其根源可以看成广义的契约关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 [22]至于财产权,笔者认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存在的现实化,财产权正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体现和保障。
诚如高兆明教授所言:“人格、人的自由及其权利必须从其纯粹抽象性、主观性中走出来,必须通过客观、物的东西使自己成为现实的。
所有权就是人格走出这种纯粹主观性成为客观定在的中介。
” [23]“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
”[24]因此,人格权必须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
因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
自由意志的定在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
这个占有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
” [25]上述可知,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形成各种身份权和财产权关系。
当然,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来组合,其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根据范围和对象是不同我们通常划分为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也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这里笔者拟运用哈贝马斯提出的有关公共领域和公民自主性的理论来进一步分析行政权力。
哈贝马斯在分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时,提出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即私域是指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如政府、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
正是由于公域与私域的存在,使得公民的自主性在现实生活中亦以二元形式出现:私域自主与公域自主(private and publicautonomy)。
私域自主是基础,公域自主是公民私域自主的延伸,但两者并不相互排斥,私法主体的个人自由与公民的公域自主均使对方成为可能。
而且只有公民在私域自主受到平等的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时,他们才能够适当地利用公域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公域政治自主时,他们才能在私域自主方面达到保障与相互的安全。
而哈贝马斯所谓的人的自主性的二元形式在法律上是通过权利的范畴体现和实现的,这样人的权利也体现为两种形式: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与其在私法上的权利。
公民通过普选出来的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制定相关法律来界定私域权利的内容与国家权力的界限。
并且私法权利的真正享有也是公法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财产权之类的私法权利,他们才有可能、有能力、有条件享有选举权之类的公法权利。
因此,公民对私域和公域权利的享有是互为条件的,对其中一种的贬损同时也意味着对另外一种的贬损。
[26]具体而言,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在私域和公域形成各种身份权关系,如合同、合伙、社团、各种公共权力机构。
而在各种公共权力机构便形成社会公共权力和政治公共权力,前者是带有自治性质,后者带有合法的强制性质。
可以说,所有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职权都要来自于其成员的授权即权利的聚合,而成员的权利聚合也就是自由意志的聚合,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意志。
笔者认为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意志能力。
权力的本质属性是意志能力,是对他人的意志能力。
延伸到公共权力,那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合法地动员公众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需要公众同意的意志能力。
因此,就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本质属性而言,两者是相同的即自由意志,因而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是自由意志这一体系内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具言之,从公民授权的角度来说,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授权,而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权,因而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负有一定的职责,提供公共管制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而形成义务,[27]这样,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共权力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而被赋予有关机构,有关机构负有的职权对其来说便是权利,有关机构依其职权进行管理而对公民产生约束即公民负有的义务,同样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也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政府与公民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两极,其权利义务呈彼此对应的状态,此之权利即为彼之义务,此之义务即为彼之权利。
” [28]因而公共权力也可以称为公共权利,或简称“公权利”或者“公权”;私人权利可以简称为“私权利”或者“私权”而公共权利只不过是私权利的代理,是一种代理权利。
[29 这就构成“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转移给使用者即被授权的人。
这就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
[30] 在近现代宪政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 [31]这种公共权力的代理分为二个层次: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和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
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是一国公民通过授权产生宪法上的公共权力,为国家运行提供框架性的制度基础如国家结构、政体及国家机构等,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宪法创制权,以诸如公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行使;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是为国家的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执行的具体自然人,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以诸如公民投票选举、新闻监督等方式来行使。
这样,公民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来组建契约国家,每个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和国家,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即授予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对外便是国家主权,对内则基于公民的要求设立一系列的机构,将具体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其行使。
具体于行政权力而言,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按功能分为行政权力,设立一系列的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职权委托其行使,构成行政法上宏观层次的行政主体。
然后,再通过选举或任用具体的自然人充任具体的行政职位来担任政务员或公务员,微观上具体由这些政务员或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意志表示而构成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