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锡区(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办学宗旨:⼆、学校性质:(营利性或⾮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三、培养⽬标及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或“⽆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份证号码:5、举办者:******⼈或******单位名称- 1 -6、主管部门:(个⼈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五、办学形式:全⽇制、半⽇制、业余六、拟办专业(⼯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种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七、招⽣对象:就业前⼈员,在职⼈员,失业⼈员,农村劳动⼒⼋、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申请单位(⼈):⼆○年⽉⽇- 2 -附件2编号:⽆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举办者:拟办培训机构名称:申请⽇期:年⽉⽇⽆锡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3 -填表须知1、本表⼀式三份,申请单位(个⼈)、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份;2、个⼈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栏”由申请⼈户⼝所在地县(区)以上政府⼈⼒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可⽤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4、学校性质:指营利性或⾮营利性;5、本表⼀律由钢笔式⽑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2]6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08【实施日期】2012.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6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掌握我市企业用工状况,采取积极措施着力缓解部分企业就业结构性矛盾,确保全市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用工监测力度,准确掌握企业用工信息。
扩大企业监测范围,在春季用工需求调查579户样本企业基础上,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将近期用工需求在50人及以上的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并按规定上报。
缩短用工监测周期,将企业用工需求监测周期由半月报缩短至周报(监测周期为上周五至本周四,固定时间为七天),确保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
具体监测指标及表式详见附件。
原按月上报的《无锡市企业用工需求统计表》、《用工需求百人以上单位情况表》、《无锡市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表》、《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汇总表》以及《企业用工状况统计表》暂停上报。
江阴、宜兴两市《月度企业录用退工情况》改为周报,报送时间与企业用工需求监测报表一致。
二、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有效建立信息对接平台。
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在确保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前提下,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拓展发布渠道。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岗位信息网上查询平台。
在加强求职和招聘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按月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制度,发布本地区重点职业工种和紧缺工种及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要充分利用“12580”求职通、就业创业自助服务一体机等现代服务手段,为劳动者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项目介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拟将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的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进行服务外包,并就此项目委托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人社信息中心)组织进行内部比选,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 项目概况人社局机关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一至三楼,拥有大量的电脑终端和外部设备,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脑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维护工作。
市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工作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由中标单位承接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委托人社信息中心对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招标,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2.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2)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优先考虑资质好、从业经验丰富、诚信度高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3. 采购方式由市人社信息中心组织进行公开征询投标单位,并组织进行内部比价。
4. 采购工作组织及安排(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及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17年6月22日至7月7日从无锡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目里下载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现场递交至市人社信息中心,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下午16:00。
联系人:潘卫卿联系电话:82411105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系统科403办公室第二部分项目要求市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要求中标单位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一)现有设备及服务范围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内人社局机关内的所有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打印一体机;复印机、投影仪、会议系统及其他办公设备,相关设备数量会因工作需要适当增减。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无锡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无锡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锡人社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无锡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引导企业利用劳动力价格信息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对无锡市区部分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在对采集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2010年度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现予以公布,供各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参考。
企业在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时,应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计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合理确定企业各类人员分配水平及工资关系,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等宏观调控信息为谈判和协商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定工资分配水平。
附件:2010年度无锡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有关规定,现就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第一类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第二类对象: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发放标准对第一类对象,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第二类对象,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实施期限第一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
四、发放程序(一)系统检索确认。
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过金保系统对第一类对象进行检索汇总,数据下发后由对应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主动联系企业,经企业确认后,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统一上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无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无锡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外地转入人员核定工作年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3]21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无锡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外地转入人员核定工作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3〕2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无锡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外地转入人员工作年限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外地(非市区)转入人员工作年限时,转入人员来锡后应凭转入单位介绍信,并携带转出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关系转移部
(广瑞路2号三楼)及时办理转移的相关手续。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与外地联系核实后,出具转入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时间及缴费年限的证明(附件)。
各级人社局工资福利部门,据此再按规定核定其相关工作年限和有关待遇。
尤某某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某某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卢文兵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卢文兵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尤薇娜;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当事人】尤薇娜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尤薇娜【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边晓东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孙华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边晓东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孙华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边晓东孙华军【代理律所】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尤薇娜;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经常居住地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锡人社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2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2020年3月24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案件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各地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五)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无锡市技工院校未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无锡市技工院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3]54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无锡市技工院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54号)各技工院校:根据市文明办《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的通知》(锡文明委〔2013〕3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技工院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2013年度无锡市技工院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社局将对各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及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2013年度无锡市技工院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一、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宣传教育,深化“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出发,强化道德主题教育,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1、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微行动”。
鼓励未成年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日常点滴做起,倡导“日行一善、月习一德”,促使未成年人将良好品行内化为习惯、外化为行为。
(完成时间:全年)2、深入拓展仪式教育。
在全市技工院校广泛开展入学、入团、毕业、成人等仪式教育,举办全市入队仪式教育示范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寓于未成年人成长各个阶段。
(完成时间:全年)3、清明节期间组织“网上祭英烈”活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七一”期间组织童心向党歌咏活动、“十一”期间组织网上向国旗敬礼活动。
(完成时间:全年)4、实施“‘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道德银行”项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锡人社发[2013]234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3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92号)以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无锡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培训对象凡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公布的承训机构中自主选择一所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并参加一个职业(工种)的培训。
凡取得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三、工作内容(一)做好组织动员。
积极宣传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政策措施,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职业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信息。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锡人社发[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320元/月调整为1480元/月。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陈远国与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远国与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萍彭国顺崔晓萌【审理法官】蔡萍彭国顺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远国;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陈远国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陈远国【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神伟【代理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远国【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惠山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袁勰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勰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云张学雁崔晓萌【审理法官】马云张学雁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勰;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袁勰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袁勰【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勰【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袁勰1982年2月至1988年8月在原单位无锡市精神病防治院共计6年7个月的工龄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袁勰1982年2月至1988年8月在原单位无锡市精神病防治院共计6年7个月的工龄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一条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规定:“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袁勰1982年2月至1988年8月工作的单位为无锡市精神病防治院,系事业单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无锡市精神病防治院1988年11月25日作出的《对袁勰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等证据,可以确定袁勰当时属于自动离职的事实。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自雇
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委老[2013]23号、锡财社[2013]11号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锡委老〔2013〕23号、锡财社〔2013〕11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处: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3〕44号、苏财社〔2013〕67号)和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3〕43号、苏财社〔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总工会文件无锡市妇女联合会锡人社发〔2019〕22号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春风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定于2月12日至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9年“春风行动”。
现将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9- 1 -年春风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安排。
各市(县)、区人社、总工会、妇联要紧扣主题,统一谋划,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
要按照要求制定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将“春风行动”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春风行动”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服务活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通过系列招聘活动、劳务校企合作、技能岗位对接、集中发放春风卡、政策咨询推介等活动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就业能力。
各级妇联组织要围绕“三八妇女节”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激发创业激情。
三、加大宣传,积极营造氛围。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公交移动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全方位报道并发布活动期间的各项安排,让广大城乡求职者尽早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服务政策、举措以及务工常识,引导求职者到公共服务机构或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求职。
四、树立典型,突出示范引领。
各地要结合人社脱贫攻坚行- 2 -动计划,以“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为主题开展专项宣传活动,重点选树一批创业致富带头人、就业脱贫典型,通过活动亮相、专题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鼓励,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项目介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拟将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的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进行服务外包,并就此项目委托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人社信息中心)组织进行内部比选,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 项目概况人社局机关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一至三楼,拥有大量的电脑终端和外部设备,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脑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维护工作。
市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工作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由中标单位承接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委托人社信息中心对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招标,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2.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2)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优先考虑资质好、从业经验丰富、诚信度高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3. 采购方式由市人社信息中心组织进行公开征询投标单位,并组织进行内部比价。
4. 采购工作组织及安排(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及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17年6月22日至7月7日从无锡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目里下载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现场递交至市人社信息中心,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下午16:00。
联系人:潘卫卿联系电话:82411105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系统科403办公室第二部分项目要求市人社局机关电脑硬件及办公设备维护服务外包项目,要求中标单位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一)现有设备及服务范围位于市民中心4号楼内人社局机关内的所有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打印一体机;复印机、投影仪、会议系统及其他办公设备,相关设备数量会因工作需要适当增减。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49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一、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564元。
二、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2880元,下限为2299元。
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299元、二档为2639元、三档为2991元、四档为3375元、五档为3832元、六档4273元、七档12880元。
江阴市、宜兴市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2013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为每月6710元。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结束——。
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锡保规〔2012〕12号
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元/小时调整为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总工会、工商联.。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延长缴费
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8.18
•【字号】锡人社发〔2018〕213号
•【施行日期】2018.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明确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8〕2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文件精神,现将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的退休年龄和延长缴费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的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足15年,经确认延长缴费地在我市的,可以在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延长缴费人员的延长缴费方式问题。
延长缴费地确认在我市的,若所在
企业同意其继续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继续在企业参保,并参照企业职工标准延长缴费,更换用人单位就业的也照此处理;若未在企业继续就业的,可以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8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在锡就业大学生实施租房补贴的通告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在锡就业大学生
实施租房补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在锡就业大学生实施租
房补贴的通告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大学生租房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上述大学生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四、申领办法
大学生的租房补贴,由其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发放。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2〕1号)执行(详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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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锡人社发〔2011〕193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第五周期公修课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011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五周期公修课的培训考核工作的第一年,为做好2011年度公修课的考核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第五周期公修课考核考试每月举行一次,全市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上午9:00至11:00举行。
今年具体考试日期分别为7月30日、8月27日、9月24日、10月29日、11月26日、12月24日。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各继续教育基地,需要设立考点安排考试的,须在考试当月考试日前七天通过电子邮件到市人保局办理考试申报工作,具体报送材料及有关手续如下:
1、报送考点考务报告(见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点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2)主考及考务负责人名单,考试时间。
(3)考场设置数量及各考场考生人数、考生总数。
(4)、考生花名册(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2、交纳考务费。
按实际参考考生人数每人10元收取。
3、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在考试前一天(周五)上午9:00
-11:00派人到市人保局领取试卷,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如发现试卷泄密,要追究继续教育基地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4、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在考试后的星期一上午9:00-11:00将密封试卷送到市人保局。
5、二周后,市人保局将考试成绩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继续教育基地。
6、各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参考合格人数,负责打印合格证后发放给考生,并指导考生及时贴上本人《继续教育证书》。
7、公修课的教材款,原则上应考完一批,结清一批。
请各继续教育基地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结清书款。
8、各继续教育基地在确定培训前,请将当月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地点、授课人、培训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保局。
市人保局人才培训处负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的培训、考核考务工作,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81822455;邮箱nLjsc2009@。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专技人员教育公修课通知
抄报: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7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无锡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
××考点考务报告
一、考试时间:2011年月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二、考试地点:________
三、主考:______副主考:_______
四、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以下简称《科研方法》和《心理健康》)或者第三、第四周期的课程
五、考生总数: __人,其中《科研方法》__人;《心理健康》__人。
六、考场安排:考场__个:其中《科研方法》__个;《心理健康》__个。
七、试卷数量:《科研方法》和《心理健康》分别统计,
例如《科研方法》6个考场×30份、《心理健康》5个考场×25份等八、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