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活性,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二类精神药品的各方。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科学、合理、便捷。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同时严格控制其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用途和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几类:(一)镇静催眠药类: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症等,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品。
(二)抗抑郁药类: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感障碍等,具有抗抑郁作用的药品。
(三)抗精神病药类:用于治疗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具有抗精神病作用的药品。
(四)镇痛药类:用于缓解疼痛症状,具有镇痛作用的药品。
(五)兴奋剂类:用于治疗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具有兴奋作用的药品。
(六)其他类:包括其他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安眠药等。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药品命名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于药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违规售药。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和咨询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调整剂量和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详细告知医生有关身体状况、用药史等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复诊,接受医生的监测和辅导。
第十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注意药物的保存和使用方法,严禁超过药品有效期使用。
第五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严格管理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躁狂症等精神障碍。
为了确保这些药品的安全使用,国家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经营许可:所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且必须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 药品采购销售:经营者需从合法渠道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需要出具正规的购销合同和发票。
3. 药品储存和配送:经营者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4. 药品质量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进货、存储、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对不合格药品及时进行退货或处理。
5. 药品信息管理:经营者需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的进销存等信息。
必要时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监测、抽检和追溯工作。
6. 经营者培训和记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的知识。
并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记录,以备检查或监督。
7. 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这些制度的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失和滥用,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二)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包括镇静安眠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和经营许可:企业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药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对于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由销售,并且具有一定毒性或成瘾性,需经医生处方定量使用的药品。
第四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备储存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专业的药品销售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储存场所应当干燥、通风、卫生;(二)药品储存场所应当使用专用货架进行储存,禁止混放其他药品;(三)药品储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温湿度、防潮、防虫、防火等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医生处方进行销售;(二)对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顾客进行身份核验;(三)记录销售信息,包括药品批号、销售日期等;(四)对失效的药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十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药品质量标准的认证;(二)严格把关药品的来源和质量;(三)加强药品的追溯与监管;(四)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将依法给予监管和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减少药品过期、损坏和丢失。
(2)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使用时,可申请销毁报损。
(3)对过期、损坏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4)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报销原因及参加销毁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5)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院保卫部门,并逐级向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监部门报告。
(6)药品保管人员凭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或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登记记录,调整库存药品账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
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
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其报损和销毁环节,根据我院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药学部负责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损和销毁进行管理。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出现过期、损坏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向药学部提交报告及待报损药品。
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过期、损坏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报损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提交报告和过期、损坏药品经药学部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毁每年在12月份集中进行。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二、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三、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五、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六、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供应对象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一、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减少药品过期、损坏和丢失。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使用时,可申请销毁报损。
三、对过期、损坏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报销原因及参加销毁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五、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院保卫部门,并逐级向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监部门报告。
六、药品保管人员凭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或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登记记录,调整库存药品账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
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2、使用科室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科室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科室负责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
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
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2、使用科室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科室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科室负责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
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
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2、使用科室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科室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科室负责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
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2、使用科室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科室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科室负责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3、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4、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5、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三、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四、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1、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2、使用科室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科室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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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1.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减少药品过期、损坏和丢失。
2.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使用时,可申请销毁报损。
3.对过期、损坏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4.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报销原因及参加销毁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5.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院保卫部门,并逐级向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监部门报告。
6.药品保管人员凭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或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登记记录,调整库存药品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