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1994年1月2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第三章草原保护第四章草原建设第五章草原管理机构第六章草原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草原资源优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草原是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乔木和灌木郁闭度在0.3以下的天然草场,人工、半人工草场,退耕还草草场。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调整规划。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第五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划给国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使用的草原和没有开发利用的草原为国家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草原为集体所有。

第六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原,必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和使用范围,核发使用权证,建立使用档案。

村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村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村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村民的生活环境,提升村庄的整体卫生水平,优化村落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乡镇村,对村庄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村干部是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村干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管理村庄环境卫生,倡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共同维护村庄的整洁和美观。

第五条村民也是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村干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共同营造洁净宜居的村庄环境。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对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力度,确保村庄环境卫生的持续改善。

第八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注重全面覆盖,包括村庄的道路、河道、公共场所、农田周边等各个环节,确保整个村庄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引入,借助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树立绿色、低碳、节约的理念,大力推动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的理念,推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对垃圾、废弃物等进行分类清理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二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垃圾焚烧、填埋、堆肥等处理方式的监督,确保垃圾处理的合理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第十四条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对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建违建等行为进行严格整治,提升村庄环境整体质量。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稿)原条例修改后例条依据第三条: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土地、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同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方面的管理工作。

城市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方面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计划、土地、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应当按规定要求将新建工程门前人行道、绿化、硬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未按规定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

第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应当按规定要求将新建工程门前人行道、绿化、亮化、硬化、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未按规定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第一项: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占压人行道、排水沟盖板和公共绿地等设施。

第十三条:第一项: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在路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按规定整齐、有序的停放。

不得占压人行道、排水沟盖板和公共绿地等设施。

《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晾挂衣物。

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地面上等公共场所,擅自悬挂、张帖、刻画、喷涂,具有宣传性的小广告、条幅、及其它有损市容市貌等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向公共卫生箱、果皮箱倾倒污水;第十五条:第二项: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向公共卫生箱、果皮箱倾倒污水;在垃圾箱内或露天场所焚烧垃圾或废弃物;《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六项: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沿街撒落;第十五条:第六项: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不覆盖、密封或覆盖、密封不严密,遗撒、泄漏污染道路;《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五条:加项加项:镇内一切有垃圾污水产生的商户,都必须配备上下水设施,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垃圾、污水。

乡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创造安全、卫生、美丽的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是政府、农民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乡村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口密度、产业结构、生活方式等因素,科学确定乡村环境卫生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加强对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环境卫生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七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乡村环境卫生规范和标准,规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九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乡村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乡村环境卫生情况,评估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类型,制定相应的乡村环境卫生标准,不断调整和完善标准,提高乡村环境卫生水平。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十二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分类管理乡村环境卫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地域划分,制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具体规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依据发展阶段划分,分别制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对农村环境卫生进行统筹规划、有序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该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农村居民健康、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生活水平。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环境卫生规划制度:制定农村环境卫生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提出环境改善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表。

2. 环境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对农村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农村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并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做好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4. 卫生设施建设制度: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度、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设施等。

5. 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农村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6. 罚款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制度,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民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人选择从城市回到乡村进行休闲度假或是居住,乡村旅游也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

然而对于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乱倒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

因此,建立完善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乡村环境卫生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乡村居民、游客的健康和安全,为乡村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地区。

管理规范垃圾分类处理乡村地区需要明确有关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置的规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设立分类垃圾桶、加强垃圾收运、加强宣传教育等方法,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确保垃圾分类得到有效执行。

禁止乱倒垃圾禁止在草坪、花坛、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要在户外露天燃烧垃圾,对于乱倒垃圾者,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同时,可以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乱倒垃圾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噪音污染,还会造成空气污染。

乡村地区需要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也可以采用村民互相提醒、村规民约等方式,让居民自觉遵守禁燃条例。

废弃农药、化肥管理农药、化肥等有毒物质不能乱倒,应该妥善处理;如耕地有毒地块、污染化肥怎么办等问题都应该在管理制度中加以规定。

牲畜养殖管理在养殖牲畜过程中也应加强管理,比如动物的饲养密度、饲料添加物等问题都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监督检查为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结语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乡村的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乡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美丽的乡村和健康的生活打造一个更为美好的明天。

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

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

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
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群众生产生活、工程施工建设及政策遗留等各种因素影响,全县取土挖坑、开荒种地、私搭乱建等行为频繁发生,使主要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全县生态建设成果和整体形象,制约了我县“生态名县”建设步伐。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早日实现“生态名县”战略目标,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场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乡镇场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从经济和政治高度来认识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进行集中治理,不仅是恢复区域原有生态面貌,改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巩固近年来所取得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为加快实施“生态名县”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搞好普查,撑握基本情况
在前期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环境保护局、畜牧水产局等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各乡镇场配合,分别对全县取土坑(堆料场、光缆土塄)、私搭乱建、滥开荒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措施,调查工作要在9月末前完成,并上报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持续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积极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协调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

接受举报和控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查证处理,对举报和控告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应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协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确定合理的产品分成、产品扩散、利润分成比例或者其它互惠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县缴纳税金、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管理费。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展勘探工作,应与自治县自治机关协商后进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民兵和兵役工作。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要注意配备蒙古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蒙古语文或者汉语文;对不通晓蒙语和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各民族间的团结,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利益。
第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林木、芦苇、水域、药源、石油和天然气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享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开发利用的优先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外资、中外合资或者与外地区合资等办法开发本县的自然资源。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12.29•【字号】•【施行日期】198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街道企业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境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包括农工商联合企业、校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村办企业、个体企业,以及他们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促进乡镇、街道企业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市、县的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治理计划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开展防治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污染治理第八条乡镇、街道企业不准生产和经营以下产品,已经生产和经营的必须立即关闭:(一)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剧毒物质的,如六六六、滴滴涕等;(二)含有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物质的,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等;(三)含有强致癌成份的,如联苯胺、多氯联苯、放射性制品等。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杜政办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1〕53号)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秋冬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秋冬季环境综合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深化“三城”创建成果,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市构建“五和”社会、创造“五新”生活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质量为目标,突出环境整治、冬季清雪、节日亮化等重点工作,坚持城乡动员、全民参与、集中攻坚、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我县城乡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为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净化城市空间。

工作内容:1.全面清理城区主要道路、铁路沿线、平房区、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垃圾、残土,清捡街路两侧、庭院、绿地、河渠视野内的飘浮物。

2.对城区主要道路、节点进行节日景观亮化。

同时,对破损、残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提高照明设施完好率,确保街路、公共场所及节点的路灯照明和亮化。

3.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以赴做好冬季清雪工作。

要有计划地增加清冰雪作业设备,提升机械化清雪能力。

要做好清冰雪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灾害性降雪时,清冰雪队伍、作业车辆及时到位。

4.本着“谁产权、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擦洗、维护户外各种指示牌、果皮箱、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推行分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三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应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力。

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加大农民意识提升力度,形成农村环境卫生自治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需求,加强对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第二章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第六条地方政府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环境卫生规划,明确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要求、目标和重点。

第七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当重视农村地区特点,注重生态环保,优化农村生活环境。

第八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合理规划农村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公共卫生设施的普及和便捷性。

第九条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应依法保护农村景观资源,重视农村环境的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三章农村环境卫生基础建设第十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确保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功能的实用性和便捷性,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强化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农村环境卫生监管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监管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推动公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应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督促和教育,培养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习惯。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九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为了贯彻省政府“两棚一草”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县泥草房改造工作步伐,根据大庆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县农村住房及住户的经济现状2007年未统计,我县农村4镇7乡(泰康镇辖6个村屯)12个国营农林牧渔场、79个行政村、304个自然屯,共有住房44010户,其中泥草房22018户,占农村住房砖瓦化率为50.2%(全省砖瓦化率为66.8%;大庆市为46.15%)。

全县农村有泥草房危房3960户,占泥草房住户的18%;全县农村泥草房住房经济一般户为16865户,占总户数的76.6%;困难户为3215户,占总户数的14.6%;特困户1938户,占总户数的8.8%。

二、指导思想及未来五年的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农牧民的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改造泥草房为重点,引导农牧民建设节能省地、安全、环保的经济适用住房。

争取利用5-6年时间基本上完成全县泥草房改造任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完成全县10个乡镇,69个行政村,160个自然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力争5年时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2万户泥草房改造任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卫生适宜技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卫生适宜技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杜政办发[2010]38号
【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
案的通知
(杜政办发〔2010〕38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扩大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积极配合协调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在我县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黑
龙江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政府主导,基层配合,专家把关,高校推广”为原则、以农村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我县卫。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生态环境监察试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生态环境监察试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杜政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2〕42号)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进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依法“借权”、联合执法,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监察,严格防范各类生态破坏行为,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提高生态监察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一)小城镇建设1.主要内容:新、扩建小城镇和城镇资源开发过程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情况,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达标情况。

2.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2月2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5月31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

本县城关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商、环保、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镇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各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巩固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现将《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厅。

附件: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月14日附件: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村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社会监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垦区、森工林区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卫收费工作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卫收费工作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卫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卫收费工作的通知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加大环卫投入,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上级关于环卫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卫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变更执收单位根据2004年11月19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城镇环卫工作由泰康镇人民政府划归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

从2005年1月1日起,城镇环卫费(含泰康镇大集占道费、卫生费)由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环卫公司负责收取。

二、执收范围及标准凡泰康镇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环卫费。

环卫费收取标准按照《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康镇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杜政办发[1998]21号)规定执行。

三、执收方式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中:巷道个体经营者由社区负责收取)、社会团体以及居民住宅楼的卫生费由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环卫公司负责收取,各社区居民的卫生费仍由社区负责收取。

四、有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对城镇环卫工作的认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足额缴纳城镇环卫费。

县市政管理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执收对象广泛宣传收取城镇环卫费的目的、意义。

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环卫公司在收取环卫费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使用县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08;80801;
【批准日期】2006.10.20
【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1月20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的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

第三条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
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自治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业、卫生、畜牧水产、公安等部门应依法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集镇和乡(镇)所辖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由建设助理员承担本乡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保障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进行。

村民委员会就本村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关事宜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动力,应通过村民会议决定。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全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乡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九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