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司法移送程序之完善
对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思考
对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思考【中图分类号】r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6-0331-011 案情简介2009年8月3日,我局根据举报,由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2、有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为:“某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冉某;3、诊所门前的招牌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某区江津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4、用门前招牌名称印制有“普通处方笺”,有6份记载了药物、剂量及用法的处方,其中有“重组乙肝疫苗10ug×2”处方一份;5、冰箱内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近100盒;6、现场执业人员6名,谭某、曾某等5人只能出示资格证书。
7、以“肝病研究所”名义在我市电台和户外进行医疗广告宣传。
该案经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合议,对该诊所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案、肝病科未经核准超范围执业案拟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达事先告知书后,该诊所于次日书面提交并盖有“肝病研究所”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诊所公章的陈述申辩,说明其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并要求减免罚款。
我局经行政处罚减免审批,于8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8月31日诊所交纳罚款后结案。
2010年3月29日,我局对冉某诊所再次进行检查,该诊所仍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发布“乙肝大小三阳、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等各种肝病确保5~15天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门诊登记本上记录有自2010年1月1日~3月27日就诊的55名患者情况,其中有33名提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曾某等3名护士及药房张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证书。
4月6日,我局再次对冉某诊所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非法行医行刑立法衔接完善的思考
关于非法行医行刑立法衔接完善的思考摘要:目前关于“非法行医”现象的相关立法主要有行政法部门和刑法学部门。
法条纷繁复杂,且两个部门法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这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的认定带来难度。
“医生职业资格”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以及“医疗行为”的界定是立法完善的关键。
关键词: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行刑立法衔接一、关于非法行医的相关立法现状近年来,非法行医现象层出不穷,规范该现象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有不少,但是仍然不能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非法行医侵犯的法益是复杂的,有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有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在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对非法行医给予行政处罚;在情节严重的状况下,则上升为非法行医罪,面临的是刑法的严厉处罚。
到目前为止,涉及这一现象的法律法规比较繁杂,如果按照部门来划分,有以下这些立法。
(一)行政法部门关于非法行医现象的立法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设有“罚则”和“处罚”的专门章节来规定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情况以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这些“非法行医”现象的处罚措施。
1999年颁布的的《执业医师法》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 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 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 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 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 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或处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 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 至5 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 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 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 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
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
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 ; “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
非法行医现象的预防对策思考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非法行医现象的预防对策思考麻慧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100)[摘要]近年来,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惩治越来越严厉,文章试通过对非法行医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及形成原因的研究,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防治非法行医的预防对策,以期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需求。
[关键词]非法行医;法律;预防;思考一直以来,各地政府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都非常重视,虽然不断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大批非法行医的诊所,但非法行医的问题却没有被彻底消灭,特别是无证诊所屡查屡开难以彻底取缔。
无证诊所医疗条件差,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隐患。
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非法行医概述(一)概念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等。
在实践中,以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现象居多。
笔者在其承办的所有非法行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均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性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依法治医政策的落实。
首先,无证行医人员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会造成误诊、漏诊,很有可能延误疾病的治疗,甚至危及病人生命。
笔者承办的一个非法行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一名患心肌炎的幼儿患者,仅根据患者家属描述的病情,以普通的感冒、肠炎进行治疗,使患者错过了治疗的机会,最终因病情恶化而死亡。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思考论文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的思考【关键词】驻军医院;非法行医现象;引发的思考非法行医现象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存在了很大的安全隐患,2005年以来,国家对非法行医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非法行医行业一直是暴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有不法行医人员一直从事非法行医工作。
各地驻军医院也普遍存在面向社会收治患者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就存在将本院的科室向外出租、承包的现象,笔者以一起某驻军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构成非法行医案件处理后引发的思考为例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对比、分析,提出如下个人见解。
1案情简介1.1案情介绍2010年5月22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驻军医院有将院内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6月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了取证,经查,该驻军医院的生殖医学门诊是由院方承包给陈某的,由院方出房屋、陈某出设备、医务人员,在生殖医学门诊中设有独立的药房、收款、化验室等科室,医院不负责对生殖医学门诊日常管理,只是按经营收入的四、六分层,院方拿四、陈某拿六,对在场的医护人员索取执业医(护)师证时,在场的医生朴某、张某、姚某,护士刘某、蔡某、姜某,检验师陈某等人均不能出示相关的执业医(护、检验)师执业证书。
在对院方和陈某进行询问时,院方副院长承认与陈某有协作关系、有经济往来,在检查门诊登记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门诊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将法定传染病的病人上报。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门诊责令停业,同时对该门诊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进行了封存。
从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来看,共收取非法所得385093.70元。
1.2处理建议该门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该门诊如下处罚:取缔生殖医学门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一
“ 两 年 内 因非 法 经 营 国 际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电 信 业 务
行 为受 过 行 政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的 ” 作 为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的严 重情节 。 l 2 除 了 司法 解 释 , 刑 法 条 文 中也 有 类 似 的规 定 , 在 逃税罪 中, 刑 法规 定 行 为 人 因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处罚后又偷税 的, 构 成 逃 税 罪 。这 说 明 将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次数 作 为 犯 罪 的 严 重 情 节 , 这 在 刑 法 中 并 不 是 个 别 的
撤销 。
( -) 司 法 解 释 将 行 为 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次 数 作 为 非 法 行 医罪 中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这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中 也 有 类 似 的情 况 。在 非 法 经 营 罪 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将
将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次 数 作 为 确 定 刑 事 责 任 的要 件 或 者量刑情节 , 是否 违反“ 一事不再 罚” — — 禁 止 重 复 评 价 原 则, 这个 问题 在 刑 法 学 界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争 议 。“ 一 事 不 再
受 到 的行 政 处 罚 次 数 作 为 确 定 刑 事 责 任 的 要 件 或 者 量 刑 情节 , 是 否违 反 “ 一 事 不再 罚 ” 的原则? 二、 该规定是否违反“ 一 事不 再 罚 ” 原 则
和刑 事 处 罚 都 可 能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 不 经 合 法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的 威 胁 。我 国刑 法规 定 未取 得 医生 执 业 资 格 的人 非 法行 医 , 被 卫 生 行政 部 门行 政 处罚 两次 以后 , 再次非法行医的,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照,只有一点医术却为人们看病,看处方药等行为。
在国内非法行医的人还不在少数,每年许多病患也因为医生非法行医的关系而死亡或发生其他的危害。
非法行医是会遭受处罚,那么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种情况可以判定为非法行医?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 , 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
打击 力度 和查处 效率 。例如 , 有些案 件卫生行 政机关 认 为 已经 达到 了移送标 准 , 移送 的公安机 关却 不 接受 认 为构成犯 罪 , 移送案 件被公 安机关 退 回。有些 案件 虽然 性质严 重 , 当地影 响较 大 , 卫生 行 政机 关 又 在 但 认 为未达 到案件 移送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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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a g a o r a fP e e t e Me iie h n h i u n l rv ni d cn J o v
上 海 预 防 医 学
21 第 2 0 2年 4卷 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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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4— 2 1 2 1 )5— 2 8— 3 10 9 3 (0 2 0 05 0
2 1 调 查取 证难 。 . 查获 难度 大
一
2 1 年 9月 1 01 1日, 海市 黄浦 区卫生 局对 辖 区 上 内小普 陀街某 号进行 监督检 查 , 检查 时该镶牙 场所经
是非 法行 医行 为越 来 越 隐秘 。如改 坐 等 病人
营者正 在为某 患者 开 展 镶牙 医疗 执 业行 为 。现 场查
浦区卫生局于 2 1 年 9月 1 将该案移送上海市 01 1日
公 安局 黄浦分 局立案 侦查 。 2 非 法行 医案件行刑 衔接 过程 中存在 的困难和 问题 行 刑衔 接 , 即行政 执 法 与刑事 司法 的衔接 机制 , 是 指在查 处涉 嫌犯罪 的行政 违法案 件过程 中 , 各有关 部 门在 各司其 职 、 负其 责的前 提下 , 各 相互 配合 、 相互 制 约 , 保依 法追究 涉嫌犯 罪人员 的刑事责 任 的办案 确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摘要。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上的分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笔者就目前该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执法;司法移送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xx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1不同部门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致使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査处效率。
例如,有些案件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已经达到了移送标准,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却不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
有些案件虽然性质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但卫生行政机关又认为未达到案件移送标准。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明确,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理解把握。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一、案件调查和取证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过程中,调查和取证环节是关键步骤,必须依法严格进行。
无论是被害人提出投诉,还是相关部门发现线索,均应立即展开调查。
1.立案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及时组织力量展开调查。
立案时,应详细记录涉案人员情况、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陈述、证据等相关信息。
2.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收集病历、医疗行为记录、提取视频监控等。
取得的证据应严格保存,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
3.调查公安机关应深入调查,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行医资质、从业经历等进行核实。
询问涉案人员时,需确保其知情权和诉权,以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二、移送程序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程序和要求至关重要,要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移送到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1.相关部门的接收准备在移送之前,公安机关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征得同意。
相关部门应做好接收准备,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并开展后续工作。
2.材料整理公安机关应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包括案情报告、证据材料、涉案人员的人身情况等,并做好备份和归档工作。
3.移送函件的起草公安机关应起草移送函件,准确涵盖案件信息、相关人员信息、材料清单等内容,确保移送函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移送函件的送达移送函件应由移送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及时送达到相关部门,确保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移送的权限和程序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权限和程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责明确、程序合法。
1.移送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具有移送非法行医案件的权限,但移送的具体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移送程序公安机关在移送时,应确保程序合法、权益保护。
具体程序包括:起草移送函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移送函件的签发和送达等。
四、移送的衔接和协作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后,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因此衔接和协作工作尤为重要。
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工作规范
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打击无证行医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擅自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一般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打击无证行医现场执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实施“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取缔和行政处罚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条【查处效果】建立运行无证行医查处回访复查制度。
对无证行医查处后,要定期(二个月内)进行复查,半年内经过二次以上(含二次)现场检查仍未发现无证行医的,视为无证行医行为得到纠正。
(各省自行规定频次?)每次回访复查均应做好记录。
第三章受理立案第六条【执法范围】凡下列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本规范规定的打击无证行医执法范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7.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8.医疗根据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二)非医师行医: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人员违法行医;(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一起被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讨论_林佰敏
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在本次寻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百岁老人进行健康调查摸底,掌握老人慢性病的发病及诊疗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形成长期、动态的健康监测体系,根据其患病情况和医疗就诊需求,定期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延伸到百岁老人家庭护理中去,为他们提供长期照料服务。
同时应加强社区护理工作的力度,对百岁老人日常生活活动功能损害进行干预、努力降低其残障程度。
3.2.4 建立贫困老人救助基金鉴于调查中发现部分百岁老人孤寡、居住条件恶劣、经济收入不够使用等情况,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生活得很艰辛,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个贫困老人救助基金,通过老龄委、媒体和地方政府的力量来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支持,以用于支付陪护费用、居住条件改善及生活费用。
3.2.5 社会的参与解决百岁老人所面临的问题有医疗保健,有经济收入,有看护服务等,完全依靠集团内部的资源和能力是不够的,要靠家庭、医院、政府以及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
从长远来看,要逐步将社会的力量引入这项活动,更好地关注百岁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
参考文献[1]罗敏,宛云英,张菊英,等.四川省城乡老人健康相关生命质量及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695-2697.[2]余昌妹,祝雪花,姜文莉,等.温州城乡585例空巢老人健康状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6,6(26):751-753.[3]刘汴生,沈凯,刘浩,等.中国百岁老人健康状况的研究[J].老年医学与保健,2003,9(4):246-248.[4]荣沪光,王建安,牛飚.江苏省高龄老人健康状况调查[J].实用老年医学,2000,14(6):330-331.[5]区定华,周德安,李源.广州市越秀区208例75岁以上老人健康调查报告[J].广州医药,2000,31(3):66-67.[6]范敏华.701例35~59岁人群健康状况调查[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2,20(5):831-832.[7]冉莉.铜仁市不同家庭结构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及影响因素[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8):1663-1664.[8]李安明,张建华,李滔,等.社区老年健康状况多元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9(5):302-306.[9]徐刚,袁兆康,朱宏.老年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利用[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30(5):1417-1419.[10]汪艳丽,钟银娥.合肥市老年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分析[J].安徽医学,2010,31(6):670-672.作者简介:朱峰(1980- ),男,浙江湖州市人,本科,科教部副主任,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医院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试题库
无答案试题第一部分:卫生监督协管简答题1、卫生监督协管的内容有哪五部分?答:⑴食品安全信息报告⑵职业卫生咨询指导⑶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⑷学校卫生服务⑸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2、学校卫生协管服务主要是指?答: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主要内容是指?答:发现或疑心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答: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阔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对广阔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阔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填空题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1、职权性执法主体2、受权性执法主体〕。
2、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轻微违法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向被管理人员提出〔协管协查〕意见。
3、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卫生监督所〕。
4、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的工作内容是:〔从业单位依法标准经营情况、从业单位履行协管意见、监督意见情况、主动收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并及时上报工作〕5、食物中毒与其他急性传染病最重要的区别是〔吃过同一种食物〕。
6、卫生协管服务三级管理、三级考核是指〔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三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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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 t e d b y he t S u p em r e P e o p l e C o u r t , w h e n a l l i l l e g l a m e d i c l a p r a c t i c e e x i s t s a f t e r t w o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p e n l a t i e s ,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w i l l b e p r o s e c u t e d y b
he t n a i t o n .Ho w e v e r ,t he o v e r —p i r n c i p l e d a r t i c l e s a n d he t d e i f c i e n c y o f he t p r a c t i c l a s t a n d a r d s w e a k e n t h e e f e c t o f he t s t a t u t e s .T h i s p a p e r w i l l
第2 8 卷 第 9期
・
医
学
与
社
会
V0 1 . 2 8 No . 9 S e p .2 01 5
2 2・
2 0 1 5年 9月
Me d i c i n e a n d S o c i e非 法行 医 司法 移送 程 序之 完善
赵振 杰 李筱 永
挥应有 的作用 。笔者通过法律文本分析 、 逻辑推理演绎等方式 , 围绕 主体资格认定 、 人身危 险性 的客观评判标准认定 以及行 政
处罚 和刑罚 的衔接 问题 3个方面 , 论述不 同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以及行刑衔接客观标准 和程序 的设立 。 关键词 非法行 医: 司法移送
R 1 9 7 . 1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1 3 7 2 3 / j . y x y s h . 2 0 1 5 . 0 9 . 0 0 8 中图分类号
Z h a o Z h e n j i e e t a l
S c h o o l o fl a w , C h i n a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 B e i n g , 1 0 0 0 8 8
d i s c u s s t h e u i t l i z a t i o n o f he t l a w o n d i f e en r t c o n d i t i o n s a n d he t s e t t i n g o f he t o b j e c i t v e s t a n d a r d s o n t h e i s s u e s f o t h e c o n n e c t i o n et b w e e n he t a d -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s a n d he t c 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s f r o m t h e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d e i f n i i t o n f o t h e i n d i v i d u l a q u li a i f c a t i o n, he t j u d g me n t a b o u t t h e s t a n d — a r d f o he t d a n g e r o u s n e s s a n d he t c o n n e c t i o n et b we e n t h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s nd a t h e c r i mi n l a p r o c e d u r e s w i t h m e t h o d s f o s t a t u t e s a l l a l y s i s ,
Ab s t r a c t A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i n t e r p r e t a i t o n a b o u t t h e c o n c r e t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t h e l a w i n he t c i r mi n a l e a s e s o f i l l e g a l me d i c a l p r a c t i c a l p r o mu l —
Di s c u s s i o n o n Pe r f e c i t n g t h e J u d i c i a l Tr a n s f e r P r o c e d u r e o f I l l e g a l Me d i c a l P r a c t i c e Ag a i n a f t e r Two Ad mi n i s t r a i t v e P e n a l i t e s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 1 0 0 0 8 8 ; 首都 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 , 北京 , 1 0 0 0 6 9
摘
要
依据最高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审理 的司法解 释, 违法主体 因非法行医被实施 两次行政处罚后若 再次被行 政
主体发现非法行 医将被移送刑事司法处理。然而由于该规定过 于原则化 , 缺乏具有可操作性 的标准 , 在实践操作 中并未真正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