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津科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建设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引育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应用导向,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有力支撑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链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考核、评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 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三)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四) 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播口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组织科技领军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申请。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8年8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从1984年开始组织实施,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20个,固定人员1万余人,仪器设备总值80多亿元。
在统筹部署、适度新建、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等创新制度的推动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科学前沿探索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
原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已执行六年,得到了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对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从2008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的力度。
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专项经费的设立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总结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组织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代表的意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
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针对专项经费的支持范畴,明确了自主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研制等内容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第三,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的原则,并提出相应措施;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增加年度计划和总结、对部分实验室抽查等内容,建立运行管理中的“预警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确保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第六,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桂科基字〔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以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及产业发展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具有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为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以及自主创新研究。
有关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组织制订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开展检查和定期评估;(三)批准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立项建设和撤销,组织对培育基地的检查和验收;(四)成立广西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重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省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省重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省重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重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重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依托单位是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重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省重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省重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重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一)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关键科技领域,以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为重点,与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方向,特色鲜明,方向明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青科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6]5号各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7月4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鲁科字〔2014〕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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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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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0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5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和规范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1-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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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A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提出新设“A实验室”,旨在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每年可获不低于200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现有207家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包括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5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3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4家,市级重点实验室172家。
拥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341人,取得了一批国际国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81项。
此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支持实验室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家和我市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新设立A实验室类别
据悉,《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包括在渝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以及A实验室、A市重点实验室。
其中,A实验室是新设立的一个类别,旨在培育国家实验室,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依托基础好、实力强、水平高的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相关领域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基础上进行建设,打造引领发展、学科交叉、人才汇聚、管理创新的国际一流实验室。
A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区域重点实验室三类。
其中,区域重点实验室是新设立的类别,目的是通过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建,解决有关区县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相对薄弱、创新引领作用不强等问题,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支持经费
《办法》明确,每年给予国家实验室不低于2000万元,学科、省部共建、军民共建三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研究中心600万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200万元,A市重点实验室不低于2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A市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
A实验室稳定支持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稳定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人才引进培育及自主研发等。
另外,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还将根据实验室每轮考核评估结果为实验室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自主研发等。
介绍,按照《办法》规定,我市将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研究中心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科、省部共建、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给予500万元;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给予200万元。
“A实验室、A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陈军说,A市重点实验室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经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资格,不合格的停止稳定支持经费,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A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直接撤销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应序列实验室。
A实验室评估激励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透露,目前,我市正在筹划3家A实验室落地建设。
其中,由中科院牵头建设的长江模拟器大科学装置和长江生态环境A实验室已确定在渝落地,旨在建设自然水文过程、人工调蓄运行、高强度人类活动三者耦合胁迫下,不同尺度下长江流域地理演变与人类活动变迁与生态环境演化互匮关系的多学科交叉、多方向协同的国际一流实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