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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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2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继2006年以来连续第五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并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

具体调整办法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的标准是:一、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特殊调整的标准是:一、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为确保按时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省厅随养老金调整《通知》一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将本次调整养老金工作作为岁末年初首要工作,建立全省调度机制,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抓紧进行工作部署和安排,合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数据整理和测算工作,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和制定应急预案,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为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创造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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