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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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关于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教职工因事、病请假时,需履行有关的请假手续。

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不请假、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请假者,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有事、病请假,要持有领导签字的假条到教务处备案,及时通知学生并调整课时。

教师事后补课要经以上批准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补课时间。

以上请假期间的补助费及其它待遇按请假天数或节数扣除,所有类型课时每节扣除30元。

病假三天以内只扣课补。

三、请事假超过7天、病假超过15天,视其自动离岗,学校决定不再安排本期工作。

四、婚假、丧假(直系亲属,只限父母公婆)分别为七天、七天,产假90天(含寒暑假),丈夫陪护假三天。

假期内工资照发,工作量补助扣除。

五、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辅导)、职工上班迟到、早退(以上以五分钟为限,否则,以旷工、旷课计)一次,罚补助费50元;教师旷课一节、罚补助费200元;连续旷课两节及旷工一天,罚款400元;超过一天,本月补助费全扣。

六、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确需调课的,要经年级段长批准并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禁止相邻两天之外的调课。

每月调课节数不得超过2节,超出部分需履行请假手续,按请假规定处理,否则以旷课、旷工计。

七、学校和段、处等通知的各种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要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罚款50元。

事假一次扣50元,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八、各类考试的监考迟到、早退,旷工按第五条执行。

九、学校和段、处等通知上交的各种文件、材料、物品等要按通知时间及时上交,迟交者每人次罚补助50元,不交者视为工作事故,由校委会评估后给予相应处罚。

十、学校承接的各类考试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须报业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病假要求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事假每请假一次额外扣当月补助100元。

十一、严禁酒后上课、上班,发现一次罚200元,若因酒后上课、上班造成教学及其它事故带来负面影响,罚款500元。

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教职员工请销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形象;(三)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四)因病、因事请假,需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章请假规定第四条教职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等。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事假: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二)病假: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一)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二)学校领导审批:病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情况。

第七条请假期间,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病假期间,需按时到校接受治疗,并主动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病情;(二)事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三)请假结束后,需及时返岗,并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销假规定第八条教职员工请假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销假程序:(一)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三)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员工方可正式销假。

第十条教职员工未按规定销假,视为擅自离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教职员工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一)擅自离岗、不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二)请假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三)未按规定销假;(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 基本要求1.教职工应于规定时间上下班或进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上下班,请提前告知领导或相关部门。

2.教职工应准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研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经过批准。

3.教职工应按照规定使用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退等操作。

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考勤时间、考勤规定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4.教职工不得安排他人代签、打卡等行为。

2. 请假管理1.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2.请假时间:请假应提前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事先报请人事处审批,并提示请假时间、原因以及工作安排。

3.事假:须提前1天向所属单位领导请假。

事假应当在请假开始前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4.病假:请假当天或隔日需当面或电话通知所属单位领导,并在本人出院时提交病历证明,并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延长病假需到医院再次体检并提交证明。

5.年休假: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

年休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可继续使用至次年8月31日。

(注:请办理年休假期间须安排好工作)6.探亲假:须提前1周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并注明探亲地点及探亲时间,并使用公休日或采用年休假时间,未休满年休假的部分可按照规定使用带薪假。

(注:每年最多休7天,如需休满7天,可请调休或带薪假)7.婚丧假:因亲属婚丧,经申请批准可获得对应的假期,具体时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产假:女职工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销假管理1.请假结束后应立即回到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请示所属单位领导,并经过批准。

2.销假后应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办公室进行报告,并说明情况及具体回岗时间。

二、考勤记录统计1.教职工每月的考勤记录将进行统计,相关内容将计入工资档案,出勤记录的作用非常重要。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近年来,菏泽市着力加强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敬业精神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发展。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教师有时需要请假。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菏泽市教育局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请假制度。

首先,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提前向学校请假。

教师请假前需提前向所在学校的主管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间超过3天,需事先提交详细的请假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批通过。

通过提前请假,学校能够提前做好备案和安排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次,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

根据菏泽市的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的教学安排,教师请假应避开特殊时间段,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请假。

如果教师需要请长假,例如婚假、丧假等,需提前与学校协商确定具体请假时间和工作安排,以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影响。

再次,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需提供相关材料。

教师请假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交请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如果是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条;如果是因家庭原因请假,需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提供相关材料,学校能够对教师请假事由进行核实,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

最后,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期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教师请假期间,应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和掌握教学进展和学生学习情况。

同时,教师还需与替代教师或同事进行充分的交接,把工作交代清楚,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教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教学反馈,以供学校评估和总结。

总之,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减少请假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影响而制定的。

教师请假前要提前向学校请假,选择合适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交接工作。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出具医院医师的建议病休证明外,同时还需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教务处,教务处下达到教研组长考勤。

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的,须电话请假,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1、任课教师外出或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研组长签条,一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务主任审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教务主任请假一律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2、行政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条,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其他行政中层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3、假期超过三天以上者必须在请假前二天向有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三、假条管理
假条一律由各教研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总务处工资员统计。

四、关于续假
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电报、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两天内补填请假条。

五、销假
职工假期满后,回校上班必须先向有关职能部门销假,各职能部门转达给教研组。

学校教师请销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请销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类型1. 因病请假:教师因患病需要休息治疗,应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病假。

2. 因事请假:教师因个人原因需要离校,如婚假、丧假、事假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因事假。

3. 因公请假:教师因工作需要参加校外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因公假。

4. 事假:教师因私事需要离校,如探亲、旅游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事假。

三、请假程序1. 教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年级(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请假单》。

2. 年级(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3. 学校领导审批后,教师方可离校。

四、请假审批权限1. 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年级(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不含1天)由学校领导审批。

2. 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年级(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不含1天)由学校领导审批。

3. 因公假:1天以内(含1天)由年级(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不含1天)由学校领导审批。

4. 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年级(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不含1天)由学校领导审批。

五、请假销假1. 教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教师销假应向所在年级(处室)负责人报告,并由其向学校领导汇报。

3. 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年级(处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六、违规处理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结束后未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2. 教师虚报、冒领请假证明,或伪造病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3. 教师因工作原因造成教育教学工作延误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一)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位不安排重劳动。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一、教职工因病(事)不能到校上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假满到校以后及时销假,坚持少请假,不请长假。

二、教职工病(事)假1天以内由学校审批,2—7天由学区审批,7天以上由学区加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

三、教职工请假按下列类别及标准掌握。

1、事假:有正当理由可请事假。

2、病假:病假若7天以内需镇级医院诊断证明,7天以上需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住院证明,并履行第二条款手续。

3、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假7天,提倡在寒暑假办理婚事。

4、丧假:教职工生身父母去世,准假7天,祖父母、叔伯父母去世准假2天。

已婚女职工丧假包括配偶上述亲属同上。

5、产假:女职工有准生证产假56天,剖腹产增加10天。

6、计划生育假:女职工计划内流产者,凭医院证明放假20天,计划怀孕并落实引产者,准假30天,做绝育手术者准假30天,男女双方有一方做绝育手术,可给另一方准护理假7天。

以上各类假期,若遇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应连续计算,均不顺延。

四、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1、婚、丧、产、计生假在期限内工资全发,超出期限在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婚、丧假执行事假工资,产假、计生假执行60天以上病假工资。

2、事假:本人请好代课、代班人员准假后方可离校,并付代课费3元/节。

3、病假:一次性2天以内的病假工资照发,2天以上7天以下的每天扣发5元,职工住院修养(必须由医院证明)7天以上60天以下的每天发本人日平均工资额的70%,60天以上的发60%,每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每天发给日工资的70%,对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搞假证明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对待。

五、旷工1天扣发本人2天的平均工资,缺课一节按半天旷课计算,各种会议、活动、早操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以迟到、早退论处,每次扣2元,无故旷课每节扣4元,连续旷课超过15天,按组织程序上报除名。

六、教职工由当周执周员负责考勤,周末汇总交校长审核并向全体教师公布,每学期统一汇总备案。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的请销假管理,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定教职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照请假时限向直接上级请假。

请假时限:短期请假不超过3天,长期请假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请假需提前申请,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事后应及时补交请假申请。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学校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

二、销假规定教职工请假结束,应及时向直接上级销假,并向学校人事部门报备。

教职工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并申请补假。

教职工如需提前结束请假,应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并在销假时进行说明。

三、请假审批教职工请假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请假申请表》→直接上级审批→人事部门备案。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请假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请假事由的真实性。

涉及人事部门的工作,需在审批前与人事部门沟通,确保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顺利。

四、请假纪律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请假程序和时限进行请假,不得私自离岗或旷工。

教职工请假期间,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直接上级。

对于虚假请假行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五、请假记录与监督人事部门负责对全校的请销假进行记录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请销假台账。

人事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和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各级直接上级领导应加强对所辖教职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六、补假管理教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请假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销假的,事后应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并补交请假申请。

教职工补假需经直接上级同意,并报备人事部门。

补假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的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七、考勤与考核教职工的考勤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考勤情况对年度考核进行评估。

对长期缺勤或请销假频繁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请销假及辞旷工管理规定

请销假及辞旷工管理规定

请销假及辞旷工管理规定一、总则请销假及辞旷工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员工请假、销假及辞旷工的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假期的管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员工。

二、请假管理1. 请假申请1.1 员工在请假前应提前向直接上司提交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期限及联系方式。

1.2 请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请假条、电子邮件或系统内的请假申请。

1.3 请假申请应在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递交,特殊情况可在事后补充请假事由。

1.4 直接上司应及时审批请假申请,如有不同意请假的情况需向人事部门说明理由。

1.5 请假期间如需延长或提前结束,请假人员应及时向直接上司及人事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请假事由2.1 员工请假应提供充分的请假事由,如病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如事假需提供详细的请假说明。

2.2 请假事由应真实、合理、合法。

3. 请假期限3.1 员工请假期限应在通常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请提前说明。

3.2 病假一般不得超过14天,如确实需要延长请假期限,则需提供医院的证明。

3.3 事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由直接上司和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4. 请假记录4.1 人事部门应建立员工请假记录,记录员工的请假事由、请假期限等重要信息。

4.2 请假记录应及时更新,以备后续查询及管理。

三、销假管理1. 销假申请1.1 员工在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向直接上司提出销假申请,并说明假期期限及联系方式。

1.2 销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销假条、电子邮件或系统内的销假申请。

1.3 销假申请应在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递交。

2. 直接上司审核2.1 直接上司应及时审核销假申请,如有疑问可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销假事由。

2.2 若直接上司无异议,则应及时签字确认。

2.3 若直接上司对销假事由有异议,应及时向人事部门说明理由。

3. 人事部门备案3.1 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员工的销假申请记录整理归档。

3.2 销假记录应包括销假事由、销假期限等重要信息。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教职工的考勤及请销假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制度1.教职工每天上班时间为工作日的8:00-12:00、13:30-17:30,共计8个小时。

2.教职工应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教职工若临时有特殊事情需要调整上班时间,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上班时间。

4.迟到早退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工资:(1)迟到和早退不超过30分钟,扣除当天工资的1/4;(2)迟到和早退不超过1小时,扣除当天工资的1/2;(3)迟到和早退不超过2小时,扣除当天工资的3/4;(4)迟到和早退超过2小时,扣除全天工资。

5.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准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

请假期间,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条。

6.若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

7.教职工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8.教职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缺勤一天,将视为旷工,扣除全天工资。

9.教职工如需离岗时间超过5天,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离岗申请,并得到所在部门领导的批准。

二、销假制度1.教职工在请假期满后当天上午需立即面见所在部门领导,并提交请销假表。

2.所在部门领导对销假表进行审核,并在表上签字确认销假。

3.教职工销假后当天下午需正常上班。

三、迟到、早退、旷工与考核1.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超过5次的,将被记警告一次并扣除一个月工资。

2.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超过8次的,将被记警告一次并扣除三个月工资。

3.教职工连续30天迟到、早退、旷工的,将被列为停职检查,并扣除十二个月工资。

四、处分与激励1.教职工严重迟到、早退、旷工的,将被记警告,并影响年终考核结果。

2.教职工按时出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者,将获得奖励,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表彰。

五、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篇一:教职工请假及代课制度教职工请假及代课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切实解决教师在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请假而出现的教学空缺及其它一系列相关问题,从本校实际出发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教师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私事)、病假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假期(如结婚假、产假等)四类。

第三条教职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

第四条教师请假必须由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自行调好课程,如有困难,联系教导处,教导处通知级组长调课。

1、请假半天或一天,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两天止(含两天),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由学校报教办审批。

4、上班期间中途外出的,需填写放行条,由级组长、办公室负责人、行政人员签名,门卫收集后交教导处,一个月统计一次。

行政外出需向各处负责人说明。

放行条、请假条交由办公室林梗卿主任备案,学期末统计。

第五条所有的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者,应先电话向级组长、副校长、校长请假,回校后再补填请假条。

第六条凡教师请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假期(如结婚假、产假等)的,请假期间的任课由学校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第七条凡教师请公假、事假、病假3天以上(含3天)的,请假期间的任课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3天以下的请假,须于两周内将所缺的课时兑回(兑课由级组长统一安排)。

第八条代课老师的课时补助由级组长记录统计,报校长批准执行,代课一节10元。

第十条工资与考勤(按月计算)(1)公假、长事假(指私事3天以上,含3天)、长病假(5天以上,含5天)的工资按国家、省、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包括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劳动、值日),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每次扣减50元。

(3)指纹打卡统计,迟到、早退(含会议、值日、校车接送、其他活动)每次扣减10元。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到各办公室进行考勤抽查,每次考勤抽查都通报结果。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范教职工工作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到校,按时离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记录档案,记录教职工的考勤及请销假情况。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五条教职工考勤采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每天上下班进行考勤。

第六条教职工应按时到校,按时离校。

上午上班时间为7:10—8:10,下班时间为11:50—13: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4:40(夏令为14:00—15:10),下班时间为17:20—19:00(夏令为17:50—19:30)。

第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差或私事不能到校,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职工调休或补班。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旷工一天,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擅自离岗。

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分为口头请假和书面请假。

口头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时间规定如下:1. 3天以内(含3天)的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3天以上(不含3天)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 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

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 3个月以上的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考勤及请销假记录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记录的管理工作。

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旷缺工处理办法

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旷缺工处理办法

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旷缺工处理办法一、请假办法(一)公假:教职工由学校指派参加各种会议、教研活动等因公出差属公假。

公假以相关通知文件,有关处室领导签署派遣意见为据。

(二)事假:教职工事假一律从严控制,特殊情况可给假,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一天以内由处室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半月以内由校长批准;半月以上请假权限属乐清市教育局。

教师因私事需要调课,须自己安排好功课并报教务处批准。

且一月之内不得超过2次(一次为一天),否则按旷课处理,并予书面通报批评。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凭公费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等向相关处室领导(一个月以上请假权限属乐清市教育局)请销假。

(四)婚假:法定婚假3天。

教职工办理子女婚事,给假3天。

(五)产假:教职工(配偶)生育或小产、做节育手术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2016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法定假期98天,奖励假期30天。

难产(剥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教育系统工作实际,产假允许适当范围内顺延,暑假计50天,寒假计25天。

(六)护理假:给假15天。

(七)丧假:教职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假3天,隔代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亡故,给假2天。

(八)法定婚、产、护理、丧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因学校工作需要坚持上班,假期按长期代课给予补贴。

二、旷、缺工(课)处理办法(一)各种公差、法定假不扣工资,奖金。

(法定假不发课时补)(二)病假缺勤一天,扣发岗位津贴50元,课时超过2节按实际课时数N×25元扣发;事假缺勤一天扣发岗位津贴90元,课时超过2节按实际课时数N×45元扣发。

(三)教师旷课每节扣100元,职工旷工每天扣200元,并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

(四)在一学期中,请假累计达15个工作日(法定假除外)或无故旷课两节(职工旷工一天)不发学期奖金。

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制度1

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制度1

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教职工爱岗、守岗,进一步增强全体教师的敬业精神和组织纪律性,使教学工作从时间上得到保证,特制定以下制度。

1、教师因公、因私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在两日以内者由学校校长批准,在一周以内者由学校加注意见,镇小学批假。

一周以上由学校、镇小学加注意见,教育局批假。

2、教师请假时,必须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托班、托课),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工作未安排妥当者按旷工对待。

3、教职工婚、丧、产假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结婚给假一周,符合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依法登记结婚,可享受婚假15天。

本人直系亲属丧葬,依实际需要,给假3—7天。

女教师正常产假不得超过90天,婚、丧、产假如遇假期,不再顺延。

4、教师因病请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住院病假必须提交住院收费押金条。

归假后出示本人病历及医院收费结算单,否则按事假对待。

5、严禁电话请假、越级请假、托人请假或补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6、开学及考试期间请假一天按两天计。

7、各种会议请假每次扣10元,旷会每次扣15元。

迟到每次扣5元,无故旷缺课(包括接受委托未上课)一节扣10元。

一日内迟到或早退两次,计一日旷工。

旷工一天扣50元工资。

8、事假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元;超过3天从第四天起每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5元;事假累计1月或1月以上,事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9、病假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5元,超过3天,从第四天起每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元,1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按每天15元的标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连续请假1月或1月以上,按月扣发绩效工资。

哺乳假、妊娠假按病假对待。

10、教师请假旷工日期的核计,既参照请假登记、教室日志记载,又结合临时检查记录。

四小时以内算半天,四小时以上算全天。

11、教师请假,工作自行安排者,按上述标准扣发工作津贴。

工作由学校安排者,除按以上标准扣发津贴外,还应承担请假期间代替本人工作教师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带班每天5元、代课每节5元。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XXX制定了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以下是具体规定:一、教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必须提交假条并经过学校批准。

假条将存档于教导处备案。

二、对于事假的规定如下:1.每个教职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数为1天,不可累计计算。

2.预发性事假需要提交假条(如需调课,需提供调课表),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如果调课未落实,将不予批准。

若调课后无人上课,则按实际节数处理。

3.突发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需提交假条到学校请假,批准之时起生效。

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且需要调课的,代课费将由请假者自付。

若请假时间在1天/月以内,学校不会扣减津贴。

若请假时间超过1天,学校将扣除10元/天。

学校将安排教师代课,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5元/节。

三、对于病假的规定如下:1.突发性病假需提交就诊医生签具全名的处方、药,公章须清楚。

学校将从第5天开始扣减津贴,每多请一天将扣除10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每学期将累计计算。

2.住院病假:住院治疗7天以内不扣,需提交正规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证明及请假条。

出院后需交验出院证明和药(复印件)。

其课程将由教导处安排其他教师代上,代课费由学校支付。

若住院治疗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天将扣除10元。

若病假时间在30天及以上,学校将只发绩效工资的70%(即按退休人员处理)。

3.若校内出现严重疾病(如癌症)需院外疗养治疗的情况,教职工需自行申请,并经行政研究,交由全体教师讨论是否休养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对于法定假日,学校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公司规定办公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每周工作5天,需按时到岗上班。

迟到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将扣除当月奖金。

2.考勤设备采用指纹识别系统,所有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录入,以确保准确统计考勤。

3.考勤记录以每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将视同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严重者将面临停职、辞退等后果。

4.凡请假者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交请假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如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请示报备。

5.病假、事假、产假、年假等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进行管理,职工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等。

6.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岗,须提前最少一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如未获得批准,则视为旷工处理。

7.职工需提前最少一天请假,且应保证在职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时间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假期福利。

二、请销假管理1.职工请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书,详细说明请假原因、日期以及请假天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病假:请假无论是当天还是隔天,职工均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满后需提交复诊证明。

3.事假:请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如无特殊情况,将尽量安排相应的请假时间。

4.产假:女职工怀孕后应尽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产假期满后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复诊证明。

5.年假: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假,请提前与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6.销假:请假结束后,职工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销假并报备,以便进行考勤统计,未及时销假将会影响职工日常考勤记录。

7.请假审批:请假申请将由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批,并及时通知职工批准或拒绝的结果。

以上是本公司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请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据公司《纪律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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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号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
月.
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输
精管3.天。

1当日休息:取宫内节育器2.位不安排重劳动。

.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四个月以上):休息42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8.因违纪超生而强制执行上述手术的,不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
历卡;请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
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152号)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
意见》(鲁人发〔2001〕4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内人工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病假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工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并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事假
特殊情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
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
天以内。

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

(七)离岗进修假
1.教职工离岗进修学习,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允许并与学校签
订离岗进修协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离岗进修学习结束后,需按期返校并向学校提供学员证和缴费
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缴其进修期间所
发的工资。

若在批准给假期间不去学习,又未到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离岗进修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文件执行。

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进修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乡镇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
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县区直中小学及其他以
下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批)含(天5各类学校教职工请假.
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中心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凡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经学校负责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需请假(含公务外出)时,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请婚假应同时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六)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

假期终了还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三、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不按时到新单位报到、未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二)对擅自离岗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

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等。

通知书送达后仍不返校的,按旷工处理。

(三)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个工作日或10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号43〕2005〔厅字.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级晋职或评模选优。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县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定有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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