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0施行日期2015.12.30文号鞍政办发〔2015〕1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鞍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事求是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确定考核目标值,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分配方案。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共承担,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原则。
企业应做到财务核算体制、企业劳资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劳资关系融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公示内容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可同时在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等系统公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8年4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废止《鞍山市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现予发布。
一、《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私自营业的个体运输户,一经查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至3倍罚款。
2、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运费,巧立名目勒卡用户者,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3、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客运线路归国家所有,经营者只有使用权。
个体运输户擅自倒卖客运线路、封锁垄断货源、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罚款。
未按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鞍山市商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五、七、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中“鞍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的称谓一律改为“鞍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
2、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区内的商业网点开业、合并、迁移、撤销、转向、停业、改变用途,必须经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或注销营业执照。
对擅自开业、改变用途或拆、改、并转网点者,要处以罚款。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4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鞍山市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切实解决我市部分行业存在的违法经营、无序经营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经营秩序、规范城市管理”百日行动。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巩固国家卫生城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全面整顿我市城区内部分行业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打造规范有序、文明整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城市管理标准,加强行业管理,整治违规违法经营,整合零散无序经营,规范审批监督,实现我市城市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2.坚持管建结合的原则。
在依法整治、强化管理的同时,立足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和促进行业发展,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对一些经营市场和经营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努力做到行业发展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相统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12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按照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总结“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优化流程、精简事项、提高效率、提升服务、规范中介、强化监管7项改革工作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构建便民利企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新模式,充分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
2015年年底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减少到34个工作日,比原审批时限减少20个工作日;审批前置要件减少到107件,比原审批要求减少20%;核准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100%。
努力打造投资审批事项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城市。
(三)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创新突破。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便利化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鞍政办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8日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全力打造“诚信鞍山”,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对其实施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应当坚持信用信息共享、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的原则。
第五条失信联合惩戒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各自权限对企业失信行为、失信程度进行认定。
有关企业失信的认定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实施机关执行相应惩戒措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16年9月10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爱军2016年9月1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章(8件)(一)《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1.第一条中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改为“《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修改为: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企业依法取得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4.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
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鞍政办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1.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2.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3.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纳入健康发展轨道;4.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时间凡在鞍山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在此次规范整顿范围,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鞍山市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鞍山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受到追究:(一)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案件;(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四)当事人申诉、举报、上访,经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六)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9日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营环境为目标,扎实开展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持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运营行为,切实建立和完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鞍山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杨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徐刚毅副市级干部张忠月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邱晓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军市群众诉求工作部副部长姚伟市公安局局长助理边长青市监察局局长石崧市民政局局长孙宝涌市司法局局长赵国辉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杜兴保市交通局局长张敬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培钢市旅游局局长张刚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仲伟海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局长雒荣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怀远市残联理事长宋士刚市工商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13施行日期2011.09.13文号鞍政办发[2011]36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市政府融资及向上争取的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市本级的贷款、赠款,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部门审批、计划编制、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鞍政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采取重大问题集体审议的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现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
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招标中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采购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人员组成。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初步建设方案,上报市政府。
需要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采购和建设项目的规模及标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及采购人,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编制通知书送达采购文件编制单位,采购文件编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后送达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采购文件编制单位汇总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建委,市建委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高限价后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代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经市招标中心初审通过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送市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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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8]1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等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市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对规定范围内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市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明确和落实负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机构,健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二)组织对规定范围内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建立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集团管控方面:
(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第十一条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