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第三人加害缔约关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构造
触磋商 , 缔约人 的 目 标是订立有效的合 同, 缔约人 在此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 当受到保护。缔约过程 包括 要约 生效前 的 阶段 以及要 约生 效后 合 同生效
前 的阶段 。笔者 认 为 , 据现 在 国际公认 的要约承 根
虚假 陈述 类 , 即第 三人 以破 坏他人 的缔 约关 系 为 目
约④, 受要约人基于对此类不可撤销要 约的信赖才 可能会 为未来 将 生 效 的合 同作 履 行 准 备 。一 个 正 常的有理性的缔约人应该 明白, 双方一开始接触在 要约尚未生效时就积极为履行合同而作实际准备 , 应属于一 种 贸然 行 动 。对 此 种贸然 行 为 , 应该 由缔
要 ] 对 缔约 当事人 在 合 同生效 前 的合 法权益 , 国现 行 法律 主要 通 过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和 一 我
般侵 权责任 制度 进行 保护 , 对 于 因第三人 的过错行 为 致使 缔约 一 方或 双 方终 止 或 中断缔 约行 为 而给 缔 但
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 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 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 同程度 的区分保护 , 2 1 年 7月 1日生效的《 但 00 侵权责任法》 6条由于对加 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 第 分, 因此该条也难 以实现对第三人侵 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 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 , 结合中 国的 实际情 况 , 建议 我 国将 来 民法典 明确规 定 第三人侵 害缔 约关 系的 民事 责任制 度 , 即如果 第三人 故意 实 6条从理论Βιβλιοθήκη 讲 , 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
有进行 区分 , 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与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在法律上,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在实际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
本文将就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第三人未经合同当事人同意,直接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关系,导致债权关系受到破坏或不能实现。
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使合同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是明确的,必须要依法加以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一般需要通过举证来确定第三人的侵害行为。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第三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或者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
举证责任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举证材料,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如果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合同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而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思考
大陆法国家相继 通过判 例和 立法确 认 了第 三 人侵害 债权 的
制度 。而在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完整 的第 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使得 现实生活中大量第 三人侵 害债 权的行 为 得不到 有效规 制, 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系看 , 民法理论对侵害债权保 护明显不 足 传统
传统 民法理论认为侵 权行为的客体应是 物权 、 人身权等 绝对权 , 行为人违 反 的是 法定 的 、 针对一般 人的义 务 。债权
债权也是一 种民事权利 , 法律上 的权利 均有不 可侵犯 凡 性, 任何人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 权利 的义务 。民法在性 质上 是一部权利法 。民法要 主动承担保 护民事权 利 、 强化 主体 意
同当事人 的利益 ,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但 民事 关系 日趋 复 杂, 显然 不利于实 现对 债权 的保护 。从现 代 民法理 论看 , 对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应 当 承担责任 的必 要性 毋庸置 疑 。笔 者认为 : 债的效力 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 效力两个 方面 。债效 力的相对性应仅指对 内效力 , 即只对于债 的关系 中双 方当事 人发 生作用 , 具有 法律上 的拘束 力。债的 关系成立 之后 。 债
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依法负有履行债务的
义务 。债 务人不履 行债 务 , 因其违 反约定义 务 , 因而依 法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 , 人不履行 债务也 债务 是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的侵 害 , 但这种侵害 是发生在 债的关
收稿 日期 :0 -52 2( 0 —6 0
系的内部 , 是受债 的对 内效 力所约束 的 内容 。债 的对外效 力 是指债权人无权 以此项合 同为依 据 , 请求债 务人 以外 的第 三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的情况下 , 如何保护债权 人合法权益与稳定社会 交 易秩序 ,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同时 , 构建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实属当务之急。
构建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请求权。然而 , 如绝 对贯彻这一理论 , 时难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因 有
的赔偿 责任 。Rcad践行 后 约之 前 , R u nz重 ir h 与 adi t
益、 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 , 那么诚实信用原
则不仅 要平衡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 益 , 且 还要 平 衡 当 而
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国民法典》 德 首次 将诚实 信用原 则作 为一 项 强 行 性 规范 规定 下来 , 并
扩大到一切债的关 系中。之后 , 瑞士 、 本 、 日 意大利 等国的民法典相继规定 了这一原则。随着大陆法系 国家法律中“ 帝王条款” 的确定 , 英美法系 国家也开 始相继进行法律调整。其实英国早在衡平法中就确
变迁 , 即从所谓“ 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 转变为“ 社
会本位” 的法律思想。 _ 如果 说合 同 自由原则 以个 2
人为本 位 , 多地 强调 的是 当事 人 的个 人 意志 和 利 更
侵权成立 , 原告必须证 明被告有妨害行为的故意 , 但
被告又可以以法定“ 有权妨害” 为抗辩 , 从而原告必 须证明被告的妨害行为为不正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也得到普遍承认。 《 国民法典》 18 法 第 3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 人受 “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 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 负赔偿责任 。 无论何种情形 , ” 第三 人侵害债权 , 均 可成立侵权行为。最先在司法实践 中适用该条款的 是 10 年 R un z . ou l 一案。巴黎时装设 98 adi D ei t tv l e 计师 D ei t oul 挖走 R unz l e adi 数位高级雇员 , 0 年 t 1 1 9 6 月又与 R un z adi 所雇饰边师 Rca 女士签约 , t i r hd 许 以优厚薪水 , 同意补偿 Rca 并 i r h d违反前约所应 负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0 - 8 ( O ) 2 0 7 04 1 9 5 37 2 O9 0 — 03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通 常是 指合 同 以外 的第 三人 明
护 的 是 “ 对 权 利 ” 如 人 格 权 、 所 有 权 为 核 心 的 物 绝 , 以
权 、 识产 权等 , 知 而且 其保 护方 法侧 重于 救济 而不是
*
收 稿 日期 : 0 90 — 9 2 0 — 3 1
作者简 介: 董
代
彪 ( 98) 男 , 北荆 门人 , 京 工 商 大学 讲 师 , 学 博 士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1 7一 , 湖 北 法 中
才能妨 害 债权 的实 现 , 权 的 实 现 与否 与 第 三 人 的 债
行 为关 联性 较 弱 。虽然债 权人 就债 务人 将来 应为 的 给付享 有期 待利 益 , 但是 , 这种 期待 利益并 非 债权本 身更不 是绝 对权 , 不 可 能 像 保 护物 权 那 样 对 它进 也
行 保护 , 即使期 待利 益受 到 了侵 害 , 也不 是债权 受 到 了侵 害 。 ] 学 者 认 为侵 权 责 任法 首 先 而且 主 要保 [有 1
遵 循债 的相 对性 原 理 , 定 了 债权 人 直 接 向第 三人 否 提 出请 求 的可 能性 。但 是 , 纯 的合 同责 任 形式 并 单
非 能够 为债权 人 提供 充 分 的保 护 , 外 也 有增 加 讼 此 累之嫌 。合 同法 的缺 失 为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提 供 了契
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而我国《合同法》中,由于删除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致我国法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无法律进行规制。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当事人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
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违反责任。
这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核心体现。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所谓的绝对权。
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区别于绝对权所以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弥补传统债权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的不足。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及构成要件(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是在大陆法律体系1908年在法国通过的罗德里特诉德奥依莱特案(raudnit v deouillet)重新解释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不应将侵害债权的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排斥在外,并可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
德国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也有规定:对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也适用第823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通过判例来扩大成文法的适用,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判例都已经突破了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
上文提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就是指债权仅能对债务人(也就是唯一的相对人)发生效力。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Hale Waihona Puke 国 民法 典》 称旅 游合 同是 旅 游者 和旅 游 承办 人 订立 的关于 提供全 部旅 游给 付 的合 同 。布鲁 塞尔 《 行 旅
契约 国际公约 》 欧共体 《 于 包价旅 游 、 价旅 行 、 、 关 包
债权 引起 的违 约 案 例 分析 研 判 。 4个 方 面探 讨 第 三 人 侵 害 从
馈 权行 为酌 构 成 要 件 , 证 债 权 作 为一 种 基 本 的 民 事 权 利 , 论
具 有 不 可侵 性 , 当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最 后 , 应 对在 我 国构 建
包 价度假 的指令 》 以及 台湾 民法典 关 于旅 游合 同的
立法 采取 了相 同 的概 念 , 旅 游 承 办人 是 “ 称 以提 供 旅游 服务 为 营业 收取 旅 游 费用 之 人 ” 。《 国际 旅 游
第三 人 侵 害 债权 制度 进 行 旅 游 立 法展 望 , 出构 建 第 三 人 侵 提
害债 权 制 度 可 以 尝试 协 调 理 论 上 的债 权 相 对性 与 不 可侵 性 ,
[ 键 词 】 游 合 同 ; 的相 对 性 ; 的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侵 关 旅 债 债 第
害债 权 制 度 ; 游 立 法构 建 旅
合 同或媒介 一项 或多 项 个别 给 付 , 使他 方 得 以完 成 旅游 或 短期 居 留 的 合 同 ” 我 国 《 同 法 》 设 立 。 合 未
总 额 , 旅 客 所 接 受 的 承 诺 , 立 合 同 J 另 有 学 被 成 。
F n rjc (o WA L・i ( No 0 7 u dP oe t t NG ixa) .1 Q0 2)a d Xi a n ’ n Itrain l tde ies yKe ce t cP  ̄e tt nen t a Su isUnv ri yS ini r c(oWANG o t i f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
天, 第三 人要 此 明星与 自己订 立演 出合 同未达所 愿 , 于是 将歌
3 引诱债 务人 违约 。 . 指的 是第三 人通 过一 定的方 式或手 段,
确侵 权责任 , 预防 并制 裁侵权 行 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促进 社 会和 谐稳 定, 而制 定 唱 家拘禁 , 时第三 人 的拘 禁行 为构 成侵 害债权行 为 。 此
第三 人侵害债 权起源 于上世 纪九 十年 代王泽 鉴先生 的介绍 , 文 章编 号 :0 9 5221)3 8- 10- 9(000. 3 2 0 2 0 律保护 的利 益才 叫权 利 ) 那 无所 谓侵 权 了。但需 要注意 的是可 , 始无效 ,但 是若 被撤 销 合 同在未 被撤 销 前仍 然是法 律保护 的对 象, 是受 到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 时它 也能 成为被 侵权 的对象 。 此
( ) 害行 为 二 侵
一
是债权物 权化 既代 位权 、 销权 和买 卖不 破租 赁之 后 的又一体 撤销 的合 同 。 撤 可撤销 合 同不 是 当然 无 效的 , 虽然被 撤销后 也是 自 现, 也是 民法理论 的一 大创 新发 展 。当然 也有 人认 为 , 是一个 这 法 学歧途 , 借用大 陆法概 念机 械地解 释英 美法 的财产法 理论 , 是“
2 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指 的是 第三 人通过 拘禁 , . 或伤 害 、 杀害 履 行 的行为 。 某 明星与 演 出公 司订立 演 出合同后 , 如 在演 出的前
一
独 不然 , 故侵害债 权 当然成 立侵 权行 为” 也就 是说侵 害债 权 当 , 债 务人等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的方 式, 故意 致使债 务履行不 能或迟延 然 就是侵 犯人们 的权 利 , 犯人 们 的权利 当然 成立 侵权 行为 。 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2 0 .(下 ) 0 91
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Hale Waihona Puke 法 制 园地 论 三 侵害 权 任的 论 础 构 要 第 人 债 责 理 基 和 成 件冰
钟 奇 江
( 南财 经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湖 南 长 沙 4 0 0 ) 湖 1 2 5
摘 要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公 序 良俗 原 则是 平衡 合 同 相 对性 与 债权 不 可 侵 性 之 间 矛盾 的 价 值 准 则 . 是 第 三 也
人 侵 害债 权 责 任 的 理 论 基石 。 第 三人 侵 害债 权 责任 的 构 成要 件 包括 被 侵 害 的债 权 必 须 合 法 有 效 存 在 、 权 主 体 侵 为债 之 关 系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权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必 须有侵 害 他 人债 权 的 故 意 等五 个 方 面 。 侵 关 键 词 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责 任
( ) 待 利 益 的不 可 侵 性 。 权不 可侵 架 。 而 , 债 权 不 可 侵性 的 承认 将 导 致 以 2期 债 然 对
其 不 ( ) 权 可 成 为 侵 权 对 象 。债 权 不 可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 权 、 份 权 、 识 产 下 两 种 结 果 : 一 , 可 侵 性 使 债 权 具 有 对 1债 物 身 知 侵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侵 权 对 象 只 能 是 物 权 等 体 现 的 是 - 现 实 利 益 .债 权 体 现 的 内和 对 外 的双 重 效 力 .加 剧 了 债 权 物 权 化 一种
了实 际的 需 要 。 统 一 合 同法 草 案 本 来 规定 权 , 相 对 权 , 须 特 定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人 妨 害 债 权 实 现 或 使 之增 加 履 行 费 用 侵 犯 而 既 了第 三人 侵 害 债权 责 任 .但 由 于各 方 意 见 因得 对 抗 特 定 义 务 人 ,而 一 般 人 仍 须 负 不 了债 权 人 的这 一 地 位 。按 照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难 于达 成 一 致 .最 后 通 过 的 法 律 放 弃 了这 侵 害 之 义 务 . 仍 得 对 抗 一般 人 . 是 白不 得谓 立 法 原 则 ,债 权 人 能 够 向 加 害 人 请 求 损 害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刘牵妮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3(9)1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务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观故意损害债权或者与债务人恶意勾结,以侵害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第三人引起的合同侵权、违约的案件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市场秩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持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制度设计与完善等方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研究。
【总页数】11页(P233-243)
【作者】刘牵妮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青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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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的 当 然选 择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 害债权 ; 侵权 法客体 ; 债的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2 4 0 ( 2 0 1 3 ) 0 3 — 0 0 9 6 — 0 4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在英美等国是早已确立的 人 之间进行 。契约 中的权利义 务也 只能 由当事 人享有
得较为隐晦。由于契约的要约和承诺均是在特定当事 害债权的法律关系之中。
(  ̄ ) T r e i t e l : T h e l a w o f c o n t r a c t . 6 t h e d. . p . 4 5 9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1 6
一
项法 律制度 。然 而 , 由于 紧守债 的相对性原 则 , 我 国 和承担 。由于这 些特 征 以及相 关理 论 的约束 , 契 约相
法律一 直未予 承认这一 制度 。现实 生活 中大 量存在 第 对 性 原 则始 终 获得 严 格 遵 守 。但 随 着社 会 进 一 步 发
三人侵害债权 的现实案例 , 对债权人而言 , 如果法律 展 , 人们 之 间交往 关 系 的复 杂 化 , 如 果 始终 严 格 遵 守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 , 这将引起社会极 未 对其 提供 相应 的救 济制 度 , 这 是极 不公 平 。本文 以 契约的相对性 , 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重新认识作为出发点 , 试论述我 大不公平。 1 6 7 7 年, 在英国的达顿诉波尔案 中, 法院最 终否定合 同相对性 , 而直接判令原告胜诉。‘ 法国 , 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 。
余 尘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并不能成 为否认 第三人侵 害债权 制度存在合理 性的理论依 据 , 债权 同样 应 当包含 于
侵权 法的客体之列 , 借鉴他 国已经建立的第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 构建我 国第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 这是 完善我 国侵权法律
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都被 当作是合 同法的基石。 偿责任。” 可见 , 在法 国由于《 法国民法典》 的规定 , 对 该原 则 的产生 与债 本身 的特 征有关 。作 为合 同之债 , 侵害契约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归责也就具有相应的 自罗马法 以来 , 相 对性 原则 一直 被严格 遵 守 。在 罗 马 法律依据 。 法的早期 , 契约等同于财产让与。而让与从客观情形 应 当说 ,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明显具有可归责 来看 , 这本身就得具有转让方与受让方。早期的财产 性 , 或者说 主 张构 建第 三人 侵害债 权 制度并 不 具有 否 转让均严格遵守转让的程序规定 , 一者其可以体现所 认债 的相 对性 质 , 二者关 系 并非 非此 即彼 关系 。应 当 有 权让 渡 的重要性 , 这对 于经 济极不 发 达 的社 会来 说 说 , 二者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
作者简介: 余尘 , ( 1 9 7 1 一 ) , 湖北黄冈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9 6
相反 , 债 的相对性指第一层次债中 , 债权债务的 此 , 侵权法不能对债权等相对权提供法律保护的主张 ,
承担主体应当限定于当事人双方 , 这之中体现的只具 并没有获得优势理论支持。 H e y d o n 指出: “ 我们的法律
《 法 国民法典》 第1 3 8 2 条规定 : “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
一
、
关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再识别
损害时 ,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 赔偿责任。” 第1 3 8 3 条亦规定 : “ 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 所 致 的损 害 , 而 且对 其 过 失或 懈 怠 所 致 的损 害 , 负赔
是 极 为重要 的 ; 二者 其是对 社会 进行 财 产公示 的一种 合 理性 回答 的是 , 债 权 是 否具 有 可 侵性 , 债权 能否 成
方式。由于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 , 其相对性是极易获 为侵权法 的客体问题。从民法大的类别来看 , 这应当 得认 同 。随着社 会经 济 的发展 , 当社 会 契约发 展 到 以 是属 于侵权 法解决 的问题 。当债 本身作 为侵权 的客体 “ 文书契约” 为主的时代 , 一些程序被简化 , “ 即在这种 时, 侵权行为引 出的不是原债本身 , 而是重新产生出 ‘ 契约’ 中, 只要条件遵守 了, 所有的手续都可以省却。 的一种新债 , 其责任应当与原债是大相径庭。当然这 这是 契约 法历 史 中 向前 推进 的另 一步 。 ” [ 1 ] 这一 过 程 种新债 的种类 、范围毫无疑问是以原债权作为基础 , 中, 由于契约程序的简化 , 契约的一些特征也逐渐显 但并不等 同于原债权。这两种层次的债权均存在于侵
2 0 1 3年 3月
社 会科 Leabharlann 家 SoCI AL SCI ENTI S T
Ma r . , 2 01 3
( 第 3期 , 总第 1 9 1期 )
【 法 学与法制建设 】
( N o . 3 , Ge n e r a l N o . 1 9 1 )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