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证券发行条件、发行审核、财务会计要求、信息披露规定等方面。
证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持续性、股东结构等要求。
发行审核:上市公司需要经过发行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审查。
财务会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有独立的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公正、真实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创业板股票特点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
创业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相对较低,包括净利润要求、市值要求、股权结构要求等方面的灵活性较高。
同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高,鼓励更加透明、真实地披露公司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一、发行人资格
1、具备上市资格条件,创业板发行人标准为信用经营者;
2、在财政、募集资金和资产实力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创业板规定;
3、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具备相应经验,有显著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股票办理资料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最新年报;
2、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提供起止时间段内完整的会计年审报告、定期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3、核心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等材料;
4、其他上市申请需要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申请条件
1、股票符合两次发行以上的资格要求;
2、股票被评定为“复杂型”,即符合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
3、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股票的具体特征为:
4、股票可以在创业板证券交易场所供给有足够发展潜力的上市发行人发行股票;
5、满足证券发行上市协会规定的其他上市符合要求。
四、上市审核条件
1、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应完全符合《上市制度》有关规定;
2、股票本身应具备合法性,财务状况真实可靠,不意图虚假披露;
3、发行人必须履行所有上市申请文件提供的义务及规定的后续审核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义务审计报表应符合深交所创业板审核委员会给出的主要审核要求;
5、股票上市以及公众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必须按照法规及计划,严格遵守创业板相关发行/上市规定及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第三章保荐人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第二节保荐人职责第四章股票上市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定期报告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第九章停牌、复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保荐人;(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随着我国股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创业板市场,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深交所也制定了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规则。
以下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
一、发行人要求1.发行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
3.发行人应有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已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并且上市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由独立董事占据三分之一以上。
5.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5000万投资者适当性承受能力的无限责任法人机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目的公司。
二、股票发行要求1.股票发行数量不得少于2000万股。
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4元/股。
3.发行人应当通过初步审核,并符合首次上市审核条件。
4.申请上市的股票必须持有深交所要求的流通股比例。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三、发行方式1.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2.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发行人应当选择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管,并在指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招股和发行。
3.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必须符合深交所的适当性要求,并由深交所审核通过。
四、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要求1.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必须持有深交所颁发的相关执照。
2.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必须秉承公正、公平、透明、独立的原则,并为发行人提供全面的上市服务。
3.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差异化分析能力。
五、其他要求1.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发行人上市后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监管工作,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结以上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规则,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发行、发行方式、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创业板与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对照(全)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创业板与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对照
创业板规则
主板规则
区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无改动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创业板2.3对应主板2.4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规则一、入市资格条件(一)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二)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良好的投资前景;(三)拥有完备的经营能力、财务和法律信息;(四)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激励上市公司、有效控制董事会职责;(五)持劵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选择机会和投资灵活性;(六)具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七)有完善的新股申购规则和有利的异动性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行使期权等;二、上市前期准备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证券交易管理条例,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发行文件等;(二)完成财务审计,董事会成员采取责任审查制度;(三)预先做好相关上市会计、税务、法律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四)提交上市申请所需材料,建立上市前后继续发行等相关制度;(五)及时保存上市企业相关财务报表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审计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三、符合规则的股东登记(一)上市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正规的证券证件;(二)股东应合法有效地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三)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应有财务资格审核;四、发行证券(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少于500万股;(二)股份发行价格采用申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经过市场化的定价;(三)拟上市股票的总发行价值不得低于8亿元;(四)新股发行结束后,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符合上市资格认定的规定;五、信息披露(一)新股发行以及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均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及时进行披露;(二)上市企业要求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执行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等相关规定;(三)财务报表等必要信息需于发行结束后按期进行报告披露;六、定期投资者教育(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促进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有关政策;(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投资者教育讲座,宣传相关规定及信息;(三)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时需注意风险,妥善管理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以上,且绝对金额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公告文稿;(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下列内容:(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诉讼、仲裁事项;(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况等。
第二节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管理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股票市场,旨在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创业板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管创业板股票的上市规则。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
同时,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等。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再次募集资金。
4. 定价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定价方式可以采用市场化定价或协议定价。
市场化定价是指通过询价、招标、集合竞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协议定价是指企业与发行对象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5. 配售方式:创业板股票的配售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配售。
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定向配售是指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配售股票。
6. 上市审核:创业板股票的上市申请需要经过深交所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7. 上市监管:创业板股票上市后,深交所会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 退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不能符合退市条件,深交所将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措施,以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就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则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国的创业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也加强了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创业板的发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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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